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柔性评价机制的构建_定性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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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21(2008)01-0084-04

一、弹性评价机制的提出

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评价机制建设经历了定性评价、定量评价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三个发展阶段。

我国定性评价最早的形式是行政评议,“长官意志”是其最大的特点。20世纪80年代,同行评议机制被正式引入我国,成为当前定性评价的主导形式。但由于同行评议在评价过程中缺乏公认的评价标准,加上受诸多学术和非学术因素的影响,同行评议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断受到质疑和批判。[1]为减少同行评议的主观性、随意性,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同行评议由纯粹的专家定性评价发展到专家使用某种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具有量化特征的定性评审。

由于同行评议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在将其正式引入的同时,定量评价的探索也逐渐起步。经过80年代对定量评价理论和模型的探讨及初步实践,[2]90年代中后期,越来越多的高校、科研机构的管理部门热衷于采用设立量化指标的方法取代同行评议。一般说来,定量比定性更具体、更精确、更具操作性,但对定量评价的不恰当使用,容易导致科研过程的异化,使科研的质量服从于数量,使学术目标发生偏离,助长急功近利的浮躁学风,促生大量粗制滥造之作,导致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风不正行为屡屡发生。[3]

由此可见,定性与定量单独使用都有自身无法弥补的缺陷,所以两者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成为目前研究者和管理者极力推崇的评价方式。定性与定量交替使用、互为表里。定性评价是定量评价的前提,排除了定量的盲目性;定量评价的目的在于更精确地定性,使定性更加科学、准确,而得出深入的结论。[4]定性与定量的交叉互补使用,使评价的方式、途径、手段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又相互制约和平衡。这将是一种具有合理伸缩范围的弹性评价机制。

二、构建弹性评价机制的基本原则

1、综合评价原则

北京大学吴志攀教授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的评价标准是多元的,并列举了同时存在的六种标准:(1)自然科学的标准;(2)行政管理的标准;(3)市场经济的标准;(4)学者个性化的标准;(5)国际主流标准;(6)本土化标准。这些标准谁也不能取代谁,也难以将它们排序。[5]评价标准的复杂性深刻揭示了不同学科之间的差异、评价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差异。这些差异是不能完全用数字统计来表达的。这决定了弹性评价的基本模式应是以定性评价为主、定量评价为辅的综合评价。各学科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适合本学科特点的量化标准,作为定性评价的补充和参考,而不能一刀切。反之,若以定量评价为主,就会有评价者的判断思维简单化、极端化的危险。

2、连续评价原则

根据评价时机的不同,研究评价可分为事前评价、事中评价、事后评价三部分。我国现有的研究评价呈现如下特点:(1)特别重视事前评价和事后评价,而事中评价却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对项目出现的问题发挥有效的干预。(2)评价的三个阶段之间关系松散,各自为政,缺乏连续性。各阶段的评审专家都是临时组织起来的,不能对研究进行连续评价;即使是同一研究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成果,也常由不同的专家评价;由于对上一阶段的成果评价不熟悉,对现阶段成果也不能尽快地了解,势必影响成果评价的效率和科学性。[6]连续性评价能积累较完整、较系统的研究数据和资料,为弹性评价机制的展开和深入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

3、延时评价原则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价值,往往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检验后才能逐渐被人们理解和接受。延时评价就是基于这一认识而从操作层面采取的一种具体措施。对于那些“非共识性成果”,延时评价就显得更为必要,马寅初的“人口论”就是人所共知的一个例子。延时评价有利于扩展定性评价的应用方式,避免单一的同行评议模式,弱化同行评议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充分、恰当地发挥定量评价的作用,使量化建立在长期监测的数据之上,为定性评价的判断提供坚实的依据。

4、创新至上原则

弹性评价机制的底线是原创,而原创最大的要领是创新。有研究者将创新的标准细分为六个方面:(1)选题方面的创新;(2)开拓材料范围或开辟新的研究领域、扩大认识对象的范围;(3)修正前人错误的或不完全正确、不全面的认识;(4)提出与科学发展阶段同步的新的见解;(5)技术手段、研究方法的创新;(6)著述方式的革新。[7]此外,要把握创新的内涵,尚需正确地理解创新与阐释的关系、创新与综合的关系、创新与实用的关系、创新与发展的关系、创新与超前的关系、创新与批判的关系等。[8]科研成果创新的特点越突出,越容易推动人们对其定性和定量的评价达到共识。

三、弹性评价机制的运作方式

将弹性评价的原则贯彻到科研成果评价的具体实践中去,需要不断地总结和交流经验,不断地探寻更合适的运作方式。以下仅列举和解释几种可能的方式,以资探讨。

1、推动学术评论较快发展,使其成为与同行评议并驾齐驱的定性评价方式

广义的学术评论,包括学术批评、学术争鸣、学术评论(狭义)、学术对话等,是一种制度外的评价方式,具有开放性、社会化的特点:对成果的评价不是局限于同行评议的若干个专家中,凡研究或关注该成果相关问题的专家学者都可以通过报刊、网络、影视等多种媒体进行评论。通过学术评论,推荐优秀的学术成果,批评和揭露粗制滥造、剽窃抄袭之作,增进学术规范和学术交流,促进学术的繁荣。目前在我国,学术评论才刚刚起步,离上述目标尚有不小的差距。我们应当积极创造和提供条件,鼓励学术评论较快地健康发展,使其成为一种弥补同行评议缺陷的有力的外部评价方式,尤其是在对成果进行延时评价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定量评价方法发展迅速的情况下,建设同行评议、学术评论并重的新的定性评价体系,有利于稳定弹性评价机制以定性评价为主的模式。

2、延长纵向项目研究周期,增加中期检查的投入,提高评价的质量

我国现在纵向项目的研究周期,应用性研究一般为1年,基础性研究一般为3年。这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实际周期并不完全一致,客观上鼓励了短、平、快,也造成大量项目没能按时结项的窘况。建议把纵向项目的研究周期延长到3年至5年,最多允许延期2年,这或许能够符合绝大多数项目的研究进度。研究周期的加长,有利于连续评价的充分实施,改变中期检查比较草率的现状。应当加强中期检查的力度,3年左右的项目中期检查1次,5年左右的项目中期检查2次。为使每次中期检查能够深入,提高评价的质量,有必要增加对中期检查工作的投入,培养专门从事评价工作的人员。根据中期检查的评价结果,调整项目经费的划拨,督促课题组就发现的问题修订研究计划、改进研究安排,以保证课题的顺利进展和政府投入经费的有效使用。

3、延长成果发表时间与报奖时间的间隔,重视成果在延时评价期间产生的学术反响

现行的成果评奖体制中,成果发表时间与报奖时间的间隔期都比较短,多则2年左右,少则几个月。这样许多理论成果尚未来得及在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内传播就获准参评,甚至轻易地被评为“优秀成果”。这种现象无疑会损害到所设奖项的公正性和信誉度,其危害性是深远的。

那么,成果发表时间与报奖时间的间隔期该如何设定?文献计量学专家认为,对于文学、历史学、语言学、哲学、心理学等学科,可在成果发表5年至8年后进行评价,而对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图书馆学情报学等应用性和交叉性较强的学科,在成果发表3年至5年后评价为宜。[9]管理学专家认为,学术评价的理论成果必须是6年至8年之前的公开发表论著。有了这样一个时滞,那些抄袭之作、拼凑之作、浅显之作、傍名家之作、短平快之作、一年十剑之作就完全可以原形毕露。[10]高校学术管理的领导者认为,把参评科研成果的时间下限定为发表5年以上,不设上限,或以作者在世为唯一上限。[11]可见5年是几种意见交集最多的年限。

实际操作中,把评价间隔期突然拉长到5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容易造成新旧体制转换的断档和混乱。另外,也会抑制研究者的积极性,使成果评奖的正面激励作用丧失。解决的办法可考虑两种方式:一种是分步调整间隔期,先选择3年作为间隔期再择机调整到5年或更长。另一种方式是按奖项的级别分出层次,不同层次的功能和导向各有侧重,实施不同的评价间隔。省部级及以下奖项应考虑与现行体制的衔接,较为广泛地覆盖比较优秀的成果,推出的频率可稍快一些,宜以3年作为最短间隔期,以便使延时评价的做法能够在较大范围内顺利起步。人文社会科学的国家级奖项一旦设立,最短间隔期宜在8年左右,有利于精中选精。

4、在成果评奖中,引入和完善成果查新制度

众所周知,获奖的成果应当具有创新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判断创新性程度的文本依据只有成果报奖人提供的材料,这样评审专家比较容易受到自己的学术专长和成果申报材料片面性等限制因素的影响,做出的结论缺乏客观、科学的基础。为此,需对参评成果进行查新,要求参评者将成果的创新观点简单明了地罗列出来,委托专门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查新机构有针对性地查询和核实,查阅与成果相关的背景资料、比较资料,分析、剔除其不实部分,做出成果创新性的评判,然后返回评价组织机构,提供给同行专家作为评审时的参考。[12]

5、正确认识引文分析法,恰当使用定量评价手段

引文分析法在欧美学术大国并未产生很大的影响,而在我国却得到广泛认同,并且多有发展。[13]这源于我国当前存在的对同行评议的信任危机。然而,由于引文分析法本身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基础之上,而具有先天性的缺陷和局限性。其中最大的局限性来自因作者复杂的引文动机或引文行为不规范,而产生的转引、崇引、伪引、互引、漏引、过度自引、负面引用、中性引用等问题。[14]因此,引文分析法具备可靠性的很重要的基础之一是学术规范性。引文的问题也反映了学风、文风的问题,[15]而学术规范作为学术评论的主要讨论内容,是属于定性评价的范畴。可见,引文分析法作为我国定量评价的主要形式,并不能独自超越定性评价。它能否更加完善,一定程度上尚受制于定性评价的发展状况。这再次表明弹性评价机制应以定性评价为主,对引文分析法的评价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对其所获得的数据和指标要恰当地使用,而不可滥用。要解决同行评议的信任危机问题,仍需从定性评价入手,丰富其应用形式,以学术评论的发展来制约同行评议的不足,以学术评论的发展来推动引文分析法的完善。引文分析法的准确性提高之后,才能对定性评价具有更大的制衡作用。

6、将代表作制度发展成为定性与定量评价互动结合的调节器

代表作制度始于清华大学文科科研成果评价指标中“代表性学术成果”的提法。蔡曙山先生对其解释是:对代表性学术成果的评价,侧重质的方面,忽略量的方面,清华大学认定的“代表性学术著作”为1部,“代表性学术论文”为5篇;代表性学术成果由学者自己推荐,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代表性学术成果的认定不受评价周期的限定,如果一位学者有1部“等身之作”和数篇优秀论文,他就可以定下心来潜心搞学问,不必再去追求成果的数量。[16]这一制度最为吸引人的地方是学者凭借一部或数篇代表性成果,就可以从此免去量化考核之累。不过,能够达到这一标准的入选者只能是极少数人,因为其代表性成果如果不能具备传世之作的水平,恐怕很难服众。而如果这样的话,代表作制度适用的人群和范围都将大打折扣,难以产生广泛的影响。因此,代表作水平的判断,应放在当时条件下其所在二级或三级学科甚至是研究方向上所达到的一流程度来衡量,这样适用的论著和学者会多一些。同时,为了避免入选者在缺乏外界压力的情况下滋生惰性,应当采取放宽评价周期、而不是一评定终身的方式。通过这种操作程序的变化,代表作制度将可以把定性和定量评价动态地结合起来,彼此互动。既鞭策每位学者努力拿出高质量的成果,超脱量化评价的束缚,又警示入选学者在不接受量化考评期间,能够继续潜心学问,勤勉治学,再次拿出“十年磨一剑”的新的代表作品。

收稿日期: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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