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行为与合作经济学:一个理论分析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论文,框架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6X(2011)02-0005-12
迄今为止的经济学,基本上是以“竞争”为主线的,或者说,其理论体系的灵魂是竞争,是揭示或解释人类经济行为竞争性、竞争的规律以及竞争对推动人类进步作用的经济学,也就是竞争的经济学。而人类行为的另一面——合作,却没有获得经济学应有的重视,经济学对人类合作研究的成果远远不如对竞争的研究成果。其实,人类的竞争与合作,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相对于人类的实际运行和人类进步而言,是同等重要的。因此,应该构建一个以“合作”为主线的经济学体系。[1][2][3]与此同时,在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等学科逐步发展成熟的基础上,国外一大批学者也开始关注人类合作行为,对合作行为的研究目前已经成为经济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与黄少安的研究[1][2][3]不谋而合的是,国外一些学者,比如:拉宾(Rabin)、伊恩斯特和施米特(Ernst and Schmidt)、莱文(Levine)等人,也认识到现有的经济学理论体系不能完美地解释人类的一些合作行为,并试图对其进行修正,从而能对人类行为进行更准确的解释。[4][5][6]本文在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合作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作了一些最基础的研究和思考,讨论合作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相关范畴、基本理论内容以及基本方法论等问题,试图为合作经济学的发展搭建一个起步的平台并指出方向性的道路,虽然也许这并不是唯一的道路。
一、以“竞争”为主线的传统经济学在解释合作行为方面面临的挑战
我们说传统经济学以“竞争”为主线,并非是认为其没有涉及合作行为。相反,传统经济学在很多情况下都对合作行为进行了深入和详细的分析,经济学理论体系自建立以来,就没有停止过对合作问题的研究。在古典经济学中,诸位先贤均在他们的著作中包含了关于合作问题的深邃思想。新古典经济学延续了斯密的传统,对表面混乱的个人追逐私利过程中隐藏着的一种极其重要的合作机制——市场——完美地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公地悲剧、搭便车与囚徒困境等市场失灵情况下维持社会合作秩序的机制进行了不懈的叩问和思考,认为重复交往[7][8]、声誉[9][10][11]以及制度约束等机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即使认为经济学在本质上就是一门解释合作行为的学说也不为过。但是,自然选择的思想在经济学中根深蒂固,①资源是稀缺的,生物必须“为生存而斗争”,只有那些最大化适应性的个体才能存活下来,而那些不按此原则行事的个体则惨遭淘汰,因此,传统经济学把竞争看做是人类的灵魂,假定人们完全追求自己的私利,然而却对亿万年漫长的进化和自然选择过程中依靠群体选择力量演化出的人类本性中的合作天性熟视无睹。
这种自利假设的传统经济学模型可以很好地解释人类的许多行为,但是,现实生活中依然表现出大量偏离经典模型的事例,这些事例无法用这种以竞争作为主线的经济学理论体系进行解释,特别是在解释人类合作行为方面并不完美。赫舒拉发(Hirshleifer)、伊恩斯特和施米特认为,无论是在原始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在现实中都曾出现了大量的无法用自利模型进行解释的更高程度的合作行为,比如投票、诚实纳税、参加一些抗议活动等。[5][12]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学研究的实验室实验中,也发现了大量经济学理论体系无法解释的现象,这与以竞争为主线的自利模型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13][14]在这些实验中,最经典的当属最后通牒实验和公共物品实验。
(一)最后通牒实验(ultimatum game)
最后通牒实验是让两个实验对象分一笔总量固定的货币,其中一个人提出方案,被称为提议者(proposer),另外一个人对此方案进行表决,称为回应者(responder)。分配时,提议者首先提议将该笔固定金额货币的一个份额s∈[0,1]分给回应者,然后回应者进行表决,他有权接受也可以拒绝s。如果回应者接受提议者提出的分配方案,则双方就按该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提议者得到1-s的份额,回应者得到s的份额;如果回应者拒绝这种分配方案,则双方都什么也得不到。根据博弈理论,该博弈的均衡解应该是(提议者将最小可能的一个正的份额分配给表决者,回应者同意这种分配方案),但是实际上,我们却很少能够观察到这种均衡的存在。在近20年的时间里,很多学者在不同的国家、使用不同金额的赌注和运用不同的实验程序进行了大量的最后通牒实验,结果都拒绝了标准自利模型的预测。在实验中,大部分提议者都会提议40%~50%的份额,更少的份额很有可能会被拒绝,回应者一般会拒绝低于总额30%的钱。[15][16]赌注金额的大小对实验结果只有很小的影响。②从实验中可以看出,不管提议者还是回应者,或是两者都表现出互惠的行为方式,拒绝率的事实显示非自利动机的普遍性。
伊恩斯特和施米特对文献中的10个公共品博弈实验进行了总结,发现大约有60%~80%的被实验者都会选择[0.4,0.5]之间的分配份额,只有大约3%的人会选择0.2以下的分配份额,而低的份额通常会被拒绝,拒绝率与分配份额成正比。[5]奥斯特比克等人(Oosterbeek et al)对37篇论文中的75个最后通牒博弈实验结果进行考察,发现平均来说提议者愿意提供40%的份额给博弈的另一方,而回应者拒绝分配方案的比例为16%,博弈双方似乎都体现了非自利性。他们还发现,来自不同地理地区的提议者的行为没有显著的差异,而回应者的行为则存在一些差异,亚洲回应者的拒绝率显著高于美国,美国西部的拒绝率低于东部。[17]为了扩展实验研究对象文化和经济上的差异性,亨利希等人(Henrich et al)进行了大范围跨文化的行为研究。他们采用了包括最后通牒模型在内的各种博弈模型。12位富有经验的田野研究专家在4个大陆的12个国家中从15个小规模的群体中招募被试者,这展示了一个广阔并且多样的经济和文化条件。这些群体包括3个搜食群体、6个刀耕火种的农耕群体、4个游牧群体和2个小规模农业群体。他们发现,文化差异对实验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某些群体里,拒绝的比例非常大,包括经常拒绝超公正的出价(例如超过50%的出价),而在另外一些群体里,即便是在出价非常低的情况下,拒绝的比例也非常少。比如,秘鲁亚马逊河畔的马奇根加部落(Machiguenga),其最普遍的行为是一毛不拔,并且它的拒绝率也很低,这种情况与该群体的生活方式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在马奇根加社会里,在家庭以外,这个群体很少进行合作、交易和分享。但是,与先前最后通牒实验一样,亨利希等人同样发现标准的自利模型并没有在任何群体中得到支持。[18]
(二)公共物品实验(public goods game)
在公共物品实验中,每一个参与者在实验开始之前被给予一笔固定金额的货币,他可以把它直接据为己有或者从中拿出一部分向一个公共储备池(common pool)投资,公共储备池中的货币可以产生一个比捐献数量更大的社会收益。根据标准的经济学理论,由于“搭便车”问题(free rider problem)的存在,公共物品博弈的主导策略为参与者不捐献任何数量的货币。但是,事实上,在公共物品试验中,只有少数人的行为符合标准的经济学模型。
大量的实验证据显示,受试者在博弈开始时一般会往“公共储备池”中存入一半的点数。随着时间的推移,贡献率趋于减少,合作会逐渐恶化,到最后一轮捐献率会达到一个比较低的水平。[13]伊恩斯特和施米特对文献中的12个公共品博弈实验进行了总结,发现在初始一轮中,平均捐献率能达到初始禀赋的40%~60%,而在最后一轮中,有大约73%的参与者(n=1042)选择搭便车行为,这还不包括一些贡献接近于0的参与者。[5]这个结果和自利假设的经济学模型是一致的,但实验后的报告却显示,事实并不如此简单,受试者对合作出价减少的解释是他们对比其贡献少的人表现出愤怒之情,他们唯一可用来抵制搭便车人的办法就是降低自己的贡献率。[19]实验支持了这一解释,当实验允许个人惩罚那些不做贡献的人的时候,受试者情愿承担一部分成本来惩罚那些人,即使这不会给受试者带来任何物质收益。[20][21]
在奥斯特罗姆等人(Ostrom et al)的实验中,受试者在一个重复的公共品博弈中互相作用,他们事先并不知道博弈的次数,博弈规定受试者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成本来惩罚他人,在自利的模型下,由于没有参与者愿意支付这个“费用”,也就没有人会因为背叛而受到惩罚,从而所有人都会背叛而不贡献任何东西,因此,这个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不依靠这个可疑的威胁,但是,与之相反,研究者在实验中却发现惩罚行为非常显著。[20]费尔和加希特(Fehr and Gchter)建立了一个n=4的10轮公共物品博弈实验,实验中存在有代价的惩罚,并且设计了三种不同的方式分配族群成员:伙伴情景、陌生人情景与完全陌生人情景,他们分别在有惩罚和无惩罚的条件下进行了10轮的博弈实验,实验结果发现,当允许实施有代价的惩罚机制时,惩罚行为比较普遍,合作没有恶化,哪怕在最后一轮都是如此。而在惩罚不被允许的时候,在早先的博弈中同样的受试者却随着博弈的进行经历了合作恶化的局面。可见,无论是不考虑惩罚机制时捐献率的逐渐减少,还是有惩罚机制时人们情愿支付成本进行惩罚行为,都表明人类行为中的非自利动机十分明显。[21]
二、合作经济学的人性假设及其生物学基础
以上证据表明,传统经济学要想对人类行为进行更好的解释,必须要对理论假设进行若干修正。一些学者试图对传统经济学中的理性假设进行修正,来改善模型的适应性,该类模型强调学习的重要性。比如,罗斯和伊雷夫(Roth and Erev)放松了理性的假定而对自利假设不做任何变动。[22]这条路线看起来是可行的,因为认知能力的不完全使得参与者在初始并不能对实验进行完全了解,只有随着实验的进行才会明白何种策略才是最优策略。但是,一些实验证据却表明,这种努力有可能遗漏掉一些本质的东西,因为它不能解释为什么曾参加过其他公共物品实验的有经验的参与者在其他公共物品实验中首轮博弈也会选择大约50%的合作率。[14]安德列奥尼(Andreoni)使用了一个“重新启动试验”(restarting the experiment)的简单步骤直接对学习效应的假设进行检验。在该实验中,当参与者完成10轮实验后被告知还要再和原来的对手进行10轮博弈试验。在第一次的10轮实验中,安德列奥尼经历了和之前实验中捐献率逐渐下降的同样的规律,但是,重新启动试验后的首轮则发现捐献率迅速恢复到和第一次10轮实验中的首轮同样的捐献率(第一次实验的首轮为48%,第二次实验的首轮为44%)。这些事实看起来排除掉了基于学习效应对合作行为进行解释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对传统经济学中的自利假设进行修正。[23]
虽然经济学理论不情愿对人类的偏好施加任何特殊的假定,但是,通常又会作出一个很强的假定,即个体偏好是完全自涉的。绝大多数现有的经济模型都假定人们完全追求自己的私利,而一点也不关心社会目标,这对于某些人来说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并不是对所有的人都正确。因此,笔者假定社会中除了有一部分纯粹自利的人之外,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具有亲社会他涉偏好的人,即一部分个体的偏好结构中,既包含着“自涉”(self-regarding)的个人偏好,也包含着一定的亲社会(prosocial)的“他涉”(other-regarding)偏好。除此之外,并没有任何偏离标准“经济人”假设之处。③自涉偏好是指个体效用仅取决于个体支付,个体的行为是纯粹自我关切性的。他涉偏好是指个人在选择行动时不仅考虑行动对自己的影响,也会考虑行动对其他人产生的后果,而且他们通常不仅关心他人行动的后果,还关心行动意图。他涉偏好思想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与加利·贝克尔等人的研究。亲社会性则是指人们具有的一些有益于群体的特性,比如帮助、分享、合作、安慰、捐赠、同情、关心、谦让、互助等。
脑神经科学方面的研究文献为人类亲社会的他涉偏好提供了生物学上的证据支持。研究发现,人们可以从社会困境博弈(social dilemma games)中的相互合作行为与惩罚非合作行为中获得非金钱利益的效用。这样,尽管具有很强的搭便车动机,相互合作还是会发生,并且对搭便车者的惩罚行为也不是非理性的,把它们看做具有相应社会偏好的人们的理性行为则可以获得更好的理解。里林等人(Rilling et al)发现,与电脑对手相互合作时相比,受试者与人类对手发生相互合作时纹状体会被更高激活。[24]这样,尽管在这两种情形下受试者的货币收益是相同的,但是,与人类对手合作看起来可以收获一个更高的激励结果,这表明可以从合作行为中获得超越纯货币收益的额外收益。由于建立在重复社会困境博弈之上的上述研究可能会混同其他的影响因素,因此,里林等人基于一次序贯社会困境博弈实验再一次显示了与人类对手的相互合作要比与计算机对手的相互合作可以产生更高的纹状体激活。[25]此外,与人类对手合作也产生了一个比在个体决策任务中获得同样金额的货币更高的激活。一个更深的研究显示,在SD博弈中,仅仅看到以前合作过的个体的脸就可以激活激励相关脑区,这揭示了相互合作行为的特殊效用品质。[26]这个结果意味着人们可以从与合作的人们的相互交往中获得更大的效用,这不仅是因为他们在这些互动中可以获得更多的金钱,而且是因为这些互动本身就具有奖励作用。
人们从惩罚非合作行为本身中也可以获得效用的满足。多米尼奎等人(Dominique et al)将二次序贯社会困境博弈与正电子发射成像技术(position emission tomography,PET)相结合,对此提供了充分的神经学证据。由于大脑的背侧纹状体(包括尾核与壳核的神经回路)是人类及灵长类动物的一个与激励相关的关键部位,因此,如果当惩罚背叛行为发生时能观察到这一脑区的激活,那么就可以证实人们能从惩罚行为本身中获得收益。在受试者A将自己的货币全部交给B后而B选择什么也不给A的情况下,实验者为A设计了4个不同场景:(1)IC,即惩罚对于A和B都是有代价的;(2)IF,即惩罚对于B有代价而对于A没有代价;(3)IS,即A对B的惩罚是象征性的;(4)NC,即B的行为是随机的且A事先知道,但是惩罚对于A和B来说仍然是有代价的。实验前可以推断:(1)A在IF和IS条件下都有惩罚B的愿望,但由于IF是实质性的惩罚,IS是象征性的惩罚,因此后者的满意程度较小,激励相关脑区的活跃程度应该低于前者;(2)如果IF条件下的惩罚是令人满意的,受试者也会接受相应的惩罚成本,那么,在IF条件下激励相关脑区的高度活跃者,应该在IC条件下愿意为惩罚承担较高的成本;(3)在NC条件下,B的行为受一个随机过程控制,这样A就没有或者只有很微弱的惩罚愿望,因此,NC条件下激励相关脑区不会被激活或激活程度很低。实验结果证明,A在IC、IF和IS三种情况下都显示出强烈的惩罚愿望:在IF条件下全体受试者都对B实施了惩罚;在IC条件下14个受试者中有12个对B实施了惩罚;在IS条件下14个受试者中有6个对B实施了惩罚。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NC条件下,A几乎没有惩罚愿望,14个受试者中只有3个惩罚了B,而且惩罚强度相当低。从而实验结果揭示了人们宁愿舍弃私利也要惩罚背叛者的动力所在,即惩罚者可以从惩罚行为本身体会到欲望满足。[27]可见,把亲社会性他涉偏好纳入到合作经济学的人性假设中来,是具有现实与生物学基础的,也是非常合适的。
一个问题随之而来,亲社会的他涉偏好需要个人承担惩罚或合作的成本,但却给非亲属成员带来收益,那么这种减少个人适应性(fitness)的偏好是如何通过自然选择得以进化从而使得亲社会行为能够在人类社会繁衍、更替的过程中演化与幸存呢?笔者认为,群体选择的力量在此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遗传进化不但可以在生物个体层次上发生,也可以在生物种群层次上实现,当生物个体的利他行为有利于种群利益时,这种行为特征就可能随种群利益的最大化而得以保存和进化。[28]由于在弱肉强食的社会里,群体之间的冲突和斗争经常发生,具有更广泛亲社会行为的群体由于其适应性强而生存下来,从而其亲社会的他涉偏好会固化于基因中,随着个体的繁衍生息而被保留下来。并且战争的获胜方(具有更广泛利他行为的一方)也可以把自己群体的文化传统强加给失败的一方,从而使得人类社会的亲社会行为薪火相传、生生不息。文献中的这类研究主要有:金迪斯(Gintis)基于“公共物品博弈”作为分析框架发展了一个关于强互惠行为④的演化模型。他假定了一个人类群体以一定正概率面临灭绝威胁的演化环境,由于未来太过渺茫,互惠利他和间接互惠都不能维持可以帮助群体幸存所必需的合作。但是,具有一定强互惠成员的群体则可以在这种环境下幸存。虽然群体内选择的演化压力不利于强互惠行为,但是群间选择的压力更偏爱强互惠行为,含有一定强互惠者的群体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更好地生存。这两种演化力量的结果是在均衡时强互惠者和纯自利者共存。[29]波德等人(Boyd et al)认为,利他性合作者相对于背叛者的支付劣势独立于人口中背叛者的频率,但利他性惩罚行为产生的成本劣势却会随着背叛人数的减少而下降。正是这种非对称性使得群体选择可以导致利他性惩罚在大规模群体中演化。当惩罚行为普遍时,群体内反对惩罚的选择性压力是微弱的,这个机制可能支持一定水平的惩罚行为的演化。波德等人的模型揭示了不能维持利他性合作的群体选择可以产生利他性惩罚演化的可能,并运用仿真方法验证了与仅维持利他性合作相比,群体选择可以在一个更广泛的参数取值范围内同时维持利他合作和利他惩罚。[30]亨利希和波德(Henrich and Boyd)通过建立一个文化演化模型对一次交往情景中的惩罚行为给出了解释。他们认为,合作和惩罚的演化是人类在同化过程中具有的采用流行行为趋势的一个负效应。人类的社会学习机制并不是简单随机地复制其他人的行为,而是复制成功者和大多数人的行为。正是这种收益偏好传播和从众传播机制使得社会可以建立合作和惩罚的规范。他们的模型显示,在有限次惩罚阶段,仅有一小部分尊奉习俗者的传播就可以在演化均衡中稳定群体的合作和惩罚行为。一旦一个群体的合作稳定后,便可以通过群体选择机制使得群体受益的文化特征在一个多群体的人口中扩散。最后,一旦合作均衡变得普遍时,自然选择也会偏爱那些喜欢合作和惩罚背叛者的基因,因为这些基因降低了人们遭受惩罚的成本,从而亲社会基因可以尾随文化演化进程侵入群体和社会。[31]
三、相关范畴界定
在本部分,我们将讨论几个最基本的范畴。
(一)合作
在人类社会中,合作行为纷繁复杂、各种各样,但是令人遗憾,理论界对于合作的定义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文献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定义。通过对文献的梳理,笔者发现对“合作”的定义基本上沿着两条不同的主线在进行。一条主线是基于“行为性”来进行定义的。这些定义基本上都把合作看做是一种有意识的或刻意的(intentional)协作行为。[32][33]在这类定义中,一种行为要成为合作,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一种刻意的行为,如果是偶然的或巧合的,不能称为合作;二是主体之间必须有协作,即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必须要受到其他经济主体的影响。另一条主线是基于行为的“经济性”来进行定义的。这类定义来源于把分析重点放在行为经济性后果上的博弈论传统,而看轻对行为本身的分析,它认为合作是一种共同行动(joint action),并且这种共同行动可以给各经济主体带来利益,即这种利益是相互的利益(mutual benefit)。这类定义并不一定要求合作必须是刻意的。[34][35]
那么到底哪一类定义更好呢?是应该基于行为性本身还是基于行为的“经济性”来定义“合作”呢?罗伯特(Roberts)对第二种类型的定义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共同的利益可以通过巧合的行为来获得,比如,有两只鸟和两类鱼,鸟以吃鱼为生,如果这两只鸟独立地作出只吃一种鱼的决定,并且不是吃同一种鱼,则它们可以从对方的行为中获益。但是,这是一种互惠共生(mutualism)行为,而不属于合作,如果它们是由于对方的行为而改变自己行为的话,则是合作。因此,罗伯特认为,基于行为“经济性”的合作定义,其缺陷在于它包括了一些不是合作的行为。[36]但是,斯蒂芬斯和安德森(Stephens and Anderson)却认为,实际上这恰恰不是它的缺点而是优点,因为它可以使人们理解更广泛的合作机制,人类合作行为的演变本身就是一种有意和无意的协作的互动。并且,相对于基于“行为性”的定义来说,基于“经济性”的定义,其判断标准是客观的,只要共同行为能带来比不行动更高的收益,这就是合作,而不像第一类定义那样建立在经济主体的主观性上,从而克服了随意性。[37]
笔者认为,这两种定义并没有优劣之分,关键在于选择什么样的研究目的和分析对象。第二类定义忽略了动机的作用,这是它的一个缺陷。实验证据[27][38][39]表明,动机在行为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对它进行详细的研究是值得的。但是,对动机进行详细的考察是需要成本的,这需要运用心理学博弈理论,而相对于标准的博弈理论来说,心理学博弈理论更难于运用,所以,第二类定义具有简单和易处理的优势。因此,在合作经济学的各部分理论中,可以根据情况的不同使用不同的定义来构建理论模型。笔者认为,当群体中某个成员的行为会对其他成员产生影响时,从私人角度进行的优化决策和从社会角度进行的优化并不一定一致,而是存在着冲突(conflict),合作应该是能够降低“冲突”程度的一种基本经济行为,可以给群体带来利益。从合作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合作应当包括诸如劳动分工、市场交易、合伙和共同经营企业,以及人们在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政治联盟、各种民间和公益团体中的相互协作等各种行为。
(二)亲社会情感与他涉偏好
亲社会情感(prosocial emotion)是指可以引致人类合作秩序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反应,比如羞愧、内疚、同情、对社会制裁敏感以及愿意惩罚违规者等。[40]亲社会情感可以使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表现出友好积极的亲社会行为,从而使他人乃至整个群体获益,并能促成交往双方的和谐关系。没有亲社会情感,人类社会将不复存在。
可见,人们具有各种各样的偏好,以竞争为主线的自利经济学模型并不能代表全部。列维(Levine)对恶意偏好进行了建模,但是由于反社会性偏好即便由于基因突变或其他原因而存在,也并不会在社会中占据主流。[6]因此,在合作经济学中,笔者仅考虑亲社会性的他涉偏好。文献中的亲社会性他涉偏好模型主要分为4种:一是利他偏好模型。[41]利他偏好是指个人的效用函数中他人的利益与自身的效用正相关。二是互惠偏好模型。[4][42]互惠公平是以行为的动机来判断的,该理念建立在人们具有报答(reciprocate)的倾向上,人们会奖励那些公平对待他们的人,并且不惜付出代价来惩罚那些伤害他们的人。三是差异厌恶偏好模型。[5][43]该模型认为,人们具有厌恶相对收入不均等的倾向,即人们在处于劣势和优势的不平等时均存在效用损失,而处于劣势不平等时的效用损失大于处于优势不平等时的效用损失,可见,这类模型认为,参与者只关心结果上的公平与否,而忽略对方的意图。四是同情偏好模型。[44]同情是人们具有的一种能够感受别人感受的情感,但是,人类对悲伤的同情一般比对快乐的同情更为强烈,并且它远不如当事人的自然感受更强烈。
(三)再论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合作与竞争是人类经济活动的两种基本形式,黄少安已经讨论了合作与竞争的关系,认为竞争和合作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二者同等重要,没有好坏和主次之分,它们共同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3]黄少安所说的竞争,并不等同于市场组织形式中常说的“竞争市场”中的竞争,而是指人类的一种基本行为,是一种强调自利的对抗性的活动。而合作也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活动,这种活动和竞争相比,强调自利和互利的统一。当个体依靠自身的力量达不到一定的目标时,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就需要相互配合、共同行动,从而会形成合作。同一种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断,这说明将合作和竞争比喻为一枚硬币的两面是非常贴切的。比如,两个人打乒乓球比赛,从整体来看,他们是合作的,都能从活动中获得自己需要的东西,既然来参加比赛,就说明两人是合作的;但是,从单个人来讲,他们又是竞争的,力求自己能打败对方。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合作和竞争已经成为人类同一种行为的两种不同属性。
合作和竞争的辩证统一性除了在黄少安所论述的互为补充、互相替代、互为目的外,还体现在二者的互相转化上。亚当·斯密认为,不管是面包师还是铁匠,他们只要专心追逐自己的利益就足够了,一只“看不见的手”将满足每个人的需求,市场通过竞争的作用达到资源在各个环节中的最佳配置,而斯密所追求的这种最佳配置正是一种和谐的市场经济。也就是说,当人类社会达到完全竞争的经济时,其实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依靠市场机制的完美的合作。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设想一个合作无间的群体,在群体内部没有竞争,那么这个群体本身就是一个竞争的产物,它要和自然竞争,要和其他群体竞争。如果没有竞争,它的内部就不可能达到完美的合作,我们在历史中经常会看到,在一个内忧外患的环境中,往往会产生一个团结性和凝聚力非常强的群体。
四、合作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
笔者认为,合作经济学应该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的基本内容,当然这只是笔者的初步设想。
1.合作的发生论。主要研究人类社会合作何以可能的问题。人类可以在规模很大的群体中与非亲属成员进行合作,这在自然界是独一无二的。以竞争为主线的传统经济学对人类合作行为的解释主要有亲缘互惠理论、直接互惠理论、间接互惠理论、有成本的信号理论等,但是,这些人类和其他物种相同的交往特征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他们在合作行为方面的巨大差异。鲍尔斯和金迪斯认为,与其相信其他物种这种独一无二合作现象的缺乏是一次演化上的意外事故,不如说人类具有的一种独特能力导致了这种结果。[40]基于此,强互惠理论应运而生。由于强互惠理论认为社会中存在一些情愿自己承担成本去惩罚破坏群体规范的强互惠者,即使这些成本并不能被预期得到补偿。因此,强互惠理论本身就是一种亲社会的他涉模型,但是它仍然具有一些缺点需要改进:第一,强互惠理论假定惩罚和合作的特征是联系在一起的,但现实却没有为此提供充分的证据,今后应考察当合作与惩罚特征分离时二者的协同演化对群体合作秩序维持的影响。第二,强互惠行为的成功演化要求能够以低成本对背叛者进行严厉的惩罚,但是现实中低成本的惩罚行为并非总是可行。韦倩曾考察了若干可以降低惩罚成本的社会机制对于维持群体强互惠行为与合作秩序的影响,从而扩大了强互惠理论的解释力度和应用范围,今后仍需进一步深入分析。[45]第三,现有的强互惠理论的文献大部分都忽略了针对强互惠的报复行为,这些报复行为会降低强互惠者的适应性,因此,合作的演化模型必须考虑针对惩罚的报复行为,这对于强互惠理论来说将是一个极大的进步。
2.合作的制度论与组织论。科尔曼(Coleman)认为,当群体成员有个人动机去采取减少群体总福利的行为时,关于行为的规范就会产生。[46]从这个角度来讲,人类社会中的任何制度都有其“合作性”的一面,而合作行为又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靠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制度规范来维持。那么,各种合作行为选择不同合作方式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人类各种合作组织(比如家庭、企业等)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呢?各种组织和制度的演化规律、演化方向与影响因素又是如何呢?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回答,从合作的视角来探讨这些问题能得出一些显著区别于以前研究的新观点。韦倩基于合作的视角对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性质进行了初步讨论,由于过分依赖交易成本的解释并不能完全洞察企业的本质,因此,韦倩把企业抽象为对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博弈进行治理的一组制度安排,在市场条件下,雇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只尽最小努力,而雇主也只给予工人最低工资,从而形成一个“囚徒困境”,但企业可以通过长期博弈效应、声誉效应和激励与惩罚效应等一系列治理机制使得雇员在企业中实施更高的努力程度,雇主也乐意支付雇员较高的工资水平,从而跳出了“囚徒困境”,实现了企业成员之间的合作。[47]
3.影响合作的因素。群体特征与群体合作能力呈现出一定的相关性,这种思想来自于鲍尔斯和金迪斯。他们认为,如果群体选择(group selection)可以作为对个体合作行为成功演化的部分解释,就存在增强群体选择压力的群体特征(比如:相对较小的群体规模、有限的迁移或者普遍的群间冲突等)与合作行为协同演化的可能。[40]因此,近年来,很多学者运用实验室实验(laboratory experiment)和田野调查(field study)等工具对影响群体合作的因素进行了研究,一些来自跨群体对比研究的文献表明,影响合作行为的因素大致上可以分为群体的自身特征(比如群体成员的异质性,群体成员财富的平均程度,群体的规模和群体的生命阶段等)、群体的制度安排(有无惩罚和激励性措施,存在道德和文化的约束等)和外部因素(技术进步等)三个方面。韦倩对该类问题进行了一个初步的综述,发现群体成员在种族、宗教和社会阶层方面的异质性一般会损害群体的合作;群体的规模和成员的经济不平等性与群体合作能力之间一般也认为是负相关的,虽然不如异质性特征那么明显;群体良好的制度安排,比如良好的沟通机制、惩罚机制、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可以提高群体的合作能力。[48]但是还需要提供更广范围、更多数据、更充分的实证支持。
4.分配理论。既然合作可以产生剩余,那么合作剩余的分配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分配的均衡点是唯一的吗?如果不是唯一的,什么因素会影响均衡点的位置呢?反过来均衡点的位置又会对合作本身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当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维持合作所需的剩余分配方式应如何随之改变呢?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探讨研究的问题。黄少安和宫明波对两经济主体合作的情况下剩余的分配进行了研究,[49]而对于更多主体合作的情况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5.经济增长理论。合作行为可以带来剩余,并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因此,必须讨论合作行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以及相互影响。目前,关于合作行为的研究文献大都把研究重点放在微观层面,据笔者所知,从宏观角度考察人类合作行为对整个社会经济增长的贡献的研究还少之又少。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笔者初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以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合作行为和经济增长之间动态演变的事实为依据,尝试把“合作”要素纳入经济增长模型中,并运用中国的数据进行模拟。但是笔者构建的模型只是一个简单的模型,今后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五、合作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
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与基本方法论是密切联系的,有什么样的基本方法,就有相应的假设,反过来,有什么样的理论假设,也就有什么样的基本方法。由于合作经济学已经对传统“经济人”人性假设进行了修正,那么对合作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其意义也不言自明。
对经济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进行讨论的传统由来已久,起源于马克思、门格尔(Carl Menger)、施穆勒(Gustav Schmoller)等人。对经济学方法论的讨论,标志着经济学研究从自发走向了自觉。黄少安将经济学方法论研究按照论述对象和角度的不同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50]本文对合作经济学方法论的讨论集中在第一层次即基本方法论或经济学的哲学基础。传统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中虽然融合了多种哲学思潮,但是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三位一体,即自由地追求个人功利。[3]
合作经济学的亲社会性他涉偏好假设认为,人们不仅仅追求个人私利,还追求一定的社会目标,考虑他人福利,从而不仅坚持了个人主义方法论,而且还具有整体性意义。从一定程度上讲,这已经超越了个人主义方法论。但是合作经济学在坚持整体性观念的前提下,并不排斥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只有个体才是真实存在的,而社会集合体则是人们理智的构建,不存在脱离于个体理性的抽象集体理性。[51]传统经济学虽然认识到了某些场景下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但是它却没有能力对这种理论上的冲突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和谐相悖现象进行理论解释,而以他涉偏好作为假设的合作经济学理论则可以比较圆满地完成这一任务。可见,他涉偏好是在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前提下,解决制度的整体性和社会倾向性问题的唯一途径。
合作经济学的亲社会性他涉偏好假设对个人功利主义进行了批评和更正,认为个人的效用函数包含了更丰富的内容,包含了具有一定“利他主义”因素的复杂人格结构,而不仅仅是单一的财富最大化,这种拓展深化了经济学理论的解释力度,拓宽了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意义深远。当然,虽然合作经济学理论体系本身表达了对单一“经济人”人格假设的不满,但是却不完全排斥功利主义。其实,这也可以理解,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应该的。假如合作经济学完全拒绝功利主义,一方面会造成假定脱离现实,为主流经济学所拒绝;另一方面也不必要,因为从利己主义动机也可以得到合作行为,这样做只能是降低了理论的适用范围,自取烦恼。
合作经济学依然高举自由主义的大旗,完全继承了斯密以来的自由主义传统。自由是合作行为发生的前提,即合作行为是人类自由选择的结果,并不是在超经济力量的干预下人们的被迫选择。自由地选择合作行为说明合作是在可选集合中效率最高的行为。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竞争不需要任何约束,而合作行为的达成却需要相应的制度和组织约束才能走出囚徒困境,因此,相对于以竞争为主线的传统经济研究来说,合作经济学对人类行为的约束机制探讨得更详细、更深入。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虽然合作经济学对传统“经济人”假设只是作了微小的改动,假定社会中有一部分人除了追求个人私利以外,还具有亲社会性他涉的动机,除此之外并没有任何偏离标准“经济人”假设之处,但是在基本方法论方面,却试图突破传统经济学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三大传统。由于仍然假定社会中还有一部分人追求自利,因此,并没有完全抛弃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而是将个人与整体、功利与他涉、自由与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因此,即便是这种对人性基本假设的微小变动,也拓展了经济学研究的范围,大大增加了理论的解释力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
[收稿日期]2010-12-17
注释:
①马尔萨斯的有限资源竞争的经济模式以及斯密的劳动分工理论都曾深深影响过达尔文。
②高赌注金额的实验参见文献:R.Slonim,Alvin E.Roth.Learning in High Stakes Ultimatum Games:An Experiment in the Slovak Republic [J].Econometrica,1998,(66); L.A.Cameron.Raising the Stakes in the Ultimatum Game:Experimental Evidence from Indonesia [J].Economic Inquiry,1999,(37); E.Hoffman,K.MeCabe,V.Smith.On Expectations and Monetary Stakes in Ultimatum Games [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ame Theory,1996,(25)。
③在设定合作经济学的人性假设时,笔者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传统“经济人”假设作最少修正,并且要使得经济学能够更完美地解释人类合作行为。原因很简单,虽然以竞争作为主线的传统自利模型对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大量合作行为不能进行完美解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然能发现同样甚至更多的与传统自利模型完全符合的事例,如果对传统“经济人”假设变动过大,可能会顾此失彼。
④强互惠行为是指首先在团体中与别人合作,并不惜花费个人成本去惩罚那些破坏群体规范的行为,即使这些成本并不能被预期得到补偿。强互惠行为能抑制团体中的背叛、逃避责任和搭便车行为,从而有效提高了团体成员的福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