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权的行使_经济学论文

论产权的行使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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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一直重视对所有制(生产关系)问题的研究。不少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家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那里吸收了不少“营养”。不过,新制度经济学家并不是在那里“诠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而是借用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些概念、方法等,“骨子”和“灵魂”里还是西方新古典经济学的那一套。例如在产权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强调的是所有制作为最基本的制度对社会的性质及其对社会公平的影响;而产权经济学却强调产权的经济效率的功能,即产权的界定、转让以及不同产权结构的差异对资源配置的影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强调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水平决定所有制的结构和演变,而产权经济学则强调交易费用、相对价格水平甚至人口因素对产权结构及其演变的影响。

撇开西方产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意识形态”成分,认真研究其关于产权性能的分析,对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产权问题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本文只就其关于产权性能的分析作一初步的辨析,以澄清我国学术界关于产权问题的一些模糊认识。

(一)产权的完备性与残缺性

完备的产权应该包括关于资源利用的所有权利,这些所有权利就构成了“权利束”。“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物品的价值。“权利束”是产权经济学家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谁也没给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权利束”既是一个“总量”概念,即产权是由许多权利构成的,如产权的排他性、收益性、可让渡性、可分割性等,也是一个“结构”概念,即不同权利束的排列与组合决定产权的性质及结构。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无限的,都要受到约束的限制。因此,即使是私有产权,按照阿尔奇的说法,“也需从一个许可的一组用途中进行选择。”

“所有制残缺”这个概念是由产权经济学家阿尔奇与卡塞尔在1962年首先提出来的。他们分析了权利的残缺与行为之间可能遵循的相互关系。所有权的残缺可以被理解为是对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所有制的权利束中的一些私有权的删除。权利之所以常常会变得残缺,是因为一些代理者(如国家)获得了允许其他人改变所有制安排的权利,对部分私有权束的控制已被安排给了国家,或已由国家来承担。国家的干预和管制是造成所有制残缺的根源。在产权经济学家看来,“完全的私有权、完全的国有权和完全的共有权的概念相对于所包含的实质的权利束有很大的弹性。”(H.登姆塞茨:《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实际上不同产权安排的完整内容在有些方面是含糊的和很难界定的。

产权的完备性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生活中的任何产权不可能是完备的。这种不完备性或所有制残缺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产权的主体因界定、保护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太高而自动放弃一部分权利束;另一种情形是外来的干预(或侵犯),如国家的一些管制等造成的所有制残缺。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对任何产权主体来讲,尽管不能做到产权的完备性,但是关键权利束(如收益权、转让权等)的具备是有效产权的基本条件。

(二)产权的排他性与非排他性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对产权的界定(实质上是建立产权的排他性)经历了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由“外”到“内”的过程。产权的演变首先是不准外来者享用资源,然后是订规章制度限制内部人员开发资源的程序。可以说,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是人类经济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革命。排他性弱的地方也就是外部性严重的地方。一些“公共品”和“公共产权”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建立排他性产权的成本太高。如果不能有效地阻止他人“搭便车”,或者因为排他的政策或规则执行起来十分困难和复杂,抑或因为建立排他装置的代价过高,这种产权的市场价值就变成零,从而这种产权就是非排他性的。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西方国家产权制度的演变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公有产权——排他性公有产权——排他性私有产权。在这个演变过程中,并非所有的公有产权都演变为排他性私有产权,如一些公共土地、社团产权、集体产权以及国有产权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任何国家都未建立起纯粹的排他性私有产权制度。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一些领域建立排他性产权制度的费用太高;二是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在一些领域建立排他性产权制度很困难;三是在一些领域(如大家都需使用的公共地)建立排他性产权制度不利于资源的有效使用。但是越来越多的实事表明,非排他性的公有产权似乎对人人都有利,结果谁也得不到更多的好处。非排他性的产权还会造成过多人使用资源的“拥挤”现象,比如水塘里的鱼是自然生成的,谁也不拥有该水塘的产权,那么人们就会出现竭泽而渔的行为。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公地的悲剧”。

产权的排他性是建立产权市场的一个基本条件。在产权经济学看来,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产权的非排他性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一般而言,私有产权的排他性较强,而社团产权的排他性较弱,但是一个社会不可能使所有的产权都具有排他性。

(三)产权的明晰性与模糊性

这些年来在我国经济学界关于产权明晰性的问题讨论得比较多。但是什么是产权的明晰性?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尽管没有直接论述这个问题,但他们的许多论述都与此有关。H.登姆塞茨在其《关于产权的理论》的经典论文中指出:“一个所有者期望共同体能阻止其他人对他行动的干扰,假定在他的权利的界定中这些行动是不受禁止的。”“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任何产权,如果其所有者是确定的且是唯一的,那么这个产权就是明晰的。但是有些产权,如社团产权,所有者尽管是确定的但并不是唯一的,这也容易产生产权的模糊性。目前我国关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明晰的还是模糊的争论实际上就产生于双方关于产权明晰标准的差异。持国有企业产权是明晰论者只强调了所有权是确定的这一条,而忽视了产权还应该是唯一的这一条。无论是从概念上讲还是从法律意义上讲,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都是明晰的,但是在实际的营运过程中,由于唯一性主体的不确定,就导致了国有企业产权的模糊性。在一些西方产权经济学家看来,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产权带有社团产权的性质。即相对其他社会成员来讲,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明晰的;但是相对其内部成员来讲,其产权就是模糊的。这些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如承包责任制等)实际上就是要确定其唯一性的主体,但实践证明,在现有所有制格局不动的情况下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因此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是一种最佳选择。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有效率的集体产权。

产权的明晰性就是为了建立的所有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产权会影响激励和行为,这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为什么需要产权?仅仅用占有财富的欲望是无法解释清楚这个问题的。对社会来讲,市场交换是分配资源的最有效手段,但是要使它运转起来,交易者还必须对所要交换的物品有明确的、专一的和可以自由转让的所有权。否则,为配置资源进行谈判的费用将非常高。产权的明晰性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在西方产权经济学中,产权与交易费用这两个概念是等价的。在市场交换中,若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没有影响;反之,若交易费用大于零,那么产权的界定、转让及安排都将影响产出与资源配置的效率。值得指出的是,产权的明晰又是有条件的,一是产权的明晰需要费用,有些产权由于界定和实施所有权的费用太高而不得不采用模糊产权的形式,如社团产权;二是产权的明晰需要一定的社会制度条件,如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和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乡镇企业在目前不得不采用模糊产权。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除了少数国家控制的产权和一些公共品产权以外,其他产权应该是明晰的。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基本前提。

(四)产权的实物性与价值性

在产权经济学家看来,商品交换实际上是产权的交换。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上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但是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看,产权也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在西方产权经济学看来,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时的成本。因此,对共同体中通行的产权制度是可以描述的,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

传统社会主义时期关于产权的一个误区是强调了产权的实物性,即强调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而忽视了产权的价值性,即产权的可转让性和可交换性;强调了产权的实物管理,而忽视了产权的价值管理;强调了产权的社会公平功能,而忽视了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在这方面西方产权经济学家的一些论述对我们是有启发意义的。如阿尔钦所说的:“在本质上,经济学是对稀缺资源产权的研究……一个社会中的稀缺资源的配置就是对使用资源权利的安排……经济学中的问题,或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实质上是产权应如何界定与交换及应采取怎样的形式问题。”(R.科思、A.阿尔钦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05页)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一个最严重的问题是,经济活动只是在产品分配和计划上做文章,而企图取消产权交易。否认了产权的价值性、可交换性和可转让性,实际上也就是否认了所有制结构自我优化的功能。

(五)产权的整体性、可分割性与可转让性

现代意义上的产权都是整体性与可分割性的统一。产权的可分割性能是人类历史上产权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这主要表现为:(1)产权的分割使产权更容易流动和交换,从而大大地提高了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2)产权的分割性有利于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如传统的合伙制企业就因为产权的不可分割性使某一个人为的因素就可以使企业夭折。(3)产权的可分割性是资本市场建立的一个必要条件。(4)产权的分割性大大地降低了集体产权运作的成本。

股份公司的股份代表了可分割的、可转让的集体产权。可转让的集体产权是保证公司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由于股票价格的行情反映了公司经营的现状,因此,经营效率差的公司股票价格将下跌,从而股东将抛出公司的股票。这样一来,该公司就有破产和被吞并的危险。可以说,股票充分体现了产权整体性和可分割性相统一的原则。对此西方产权经济学家们作了大量的研究。

搞活我国国有企业的一个根本举措是必须使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具有可分割性和可交换性。企图在纯而又纯的国有产权范围内搞活国有企业是很困难的,因此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的势在必行。长期以来,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左右着人们,好象保持国有企业产权的实物性、整体性,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我国的国有资产这些年来大量闲置、自然损耗。现在还有一种观点,好象持有股票的所有者其实并不关心该股份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其实这正是股份公司制度的本意所在,持有股票的所有者不应该干预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他关心的是公司的最后业绩,业绩的好坏将表明他的所有权是否得到了真正的体现。

(六)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是有效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产权的激励性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根源于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从长远看,人们积累产权的一个动机取决于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未来财产风险很大,那么人们就失去了积累产权和财产的积极性。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还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道格拉斯·诺思指出,在公元最初两个世纪里,产权稳定性的增加产生了地中海市场。此外,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还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一些西方产权经济学家认为,发展中国家落后的一个重要根源就在于产权制度的不稳定性和不延续性,政权的不规则更替和产权制度变化的大起大落严重制约了一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在我国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如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持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是一个我们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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