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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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对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的,规定了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其中,第15条是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事项的规定。该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目前在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时,究竟赔偿的具体事项包括哪些?理解并不一致。本文提出一点初步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关于“错误拘留、错误逮捕”

拘留和逮捕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人犯适用的强制措施。这两种措施都要剥夺人犯人身自由实行羁押,因此,刑事诉讼法对适用拘留、逮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拘留必须具备“罪该逮捕”和“情况紧急”条件,且程序上要经过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时要出示拘留证、及时通知其家属、及时讯问、不得超期羁押,等等。逮捕则要具备“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逮捕必要”的条件。逮捕要经检察机关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应该说,在实践中凡是适用拘留、逮捕措施时违背上述条件、程序或其他规定都应视为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那么,是否所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国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回答应是否定的。

我们认为,国家赔偿法第15条(一)、(二)项规定,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即“对无罪的人错误羁押”。因此可以提起刑事赔偿的事项就仅限于对无罪的人错误拘留、对无罪的人错误逮捕。也就是违背了拘留、逮捕的核心条件——有犯罪事实的错误拘留和逮捕。除此以外,违背拘留逮捕的非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条件,公民无权要求赔偿。

具体而言,公民可以就下列情况引起的非法羁押提起赔偿:

1.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拘留或逮捕;

2.实施了轻微违法行为而受到拘留或逮捕;

3.拘留以后经讯问发现没有犯罪事实但不予释放或虽释放但造成已被羁押的事实;

4.逮捕以后经讯问没有构成犯罪仍不予释放或虽及时释放但已造成被羁押的事实;

5.拘留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证实犯罪且检察机关又不批准逮捕;

6.拘留或逮捕以后,被人民法院一审或二审作出无罪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6项情况应当区别对待。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作出的无罪判决是因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况而作出:

(1)不达刑事责任年龄;

(2)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4)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5)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6)受到特赦;

(7)被告人已死亡。那么被拘留、逮捕的人无权提出赔偿要求。因为这些事项属于国家免除赔偿责任范围。同样,如果侦查机关也是根据这些事项对已经拘留、逮捕的公民又予以释放,或者检察机关根据这些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将拘留、逮捕的人予以释放,受到拘留、逮捕的人也无权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还有以下情况要认真研究,予以明确:

一是有一定犯罪事实受到拘留、逮捕但经过法院审判没有受到徒刑以上刑罚处罚,而是只被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判处管制、拘役、附加刑。这种情况,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尽管在侦查阶段不应拘留、逮捕,但毕竟被告人有罪,并非“无罪受到羁押”,与国家赔偿法第15条(一)、(二)项规定不完全相同。因而,国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在侦查阶段采取了拘留、逮捕措施,但经过审查或法院一审、二审认定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宣告无罪。因家是否可以免除赔偿?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情况很复杂,认定准确需要有一个过程,允许侦查机关出现一定差误是合理的,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三)项规定免除国家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仍是属于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造成,也确属对无罪之人错误羁押,不属免除国家赔偿责任范围,公民有权要求赔偿。

在适用“错误羁押”事项引起的赔偿时,如果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错误羁押,由于错误羁押主要是由公民自己欺骗司法机关所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一)项规定,国家对此种错误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无罪错判为有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没有犯罪而被判为有罪并已受到实际的刑罚制裁,是典型的冤案。因此,无罪错判为有罪的赔偿也被称为狭义的冤狱赔偿。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三)项的规定,适用这种赔偿应严格遵守以下条件:

(一)有罪被改判为无罪是由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作出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它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依法纠正原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依这种程序对原判决作出否定,而作出无罪判决就意味着确认错误的存在。如果是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认定为无罪,不能适用这一规定进行赔偿。这种情况下如果侦查阶段采取了拘留、逮捕措施应以“错误羁押”提出要求赔偿。

(二)再审的结果必须是改判为无罪,只改变了刑罚或者罪的个数都不适用这一规定。

(三)必须原判决的刑罚已经执行,可以是部分执行也可以是已全部执行完毕。如果原判没有判处刑罚或没有执行刑罚也不在此列。

根据上述条件,我们认为再审结果是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将罪数减少或数罪改为一罪;

(2)改变刑罚性质;

(3)由重刑改判为轻刑;

(4)改判为免予刑事处分。

另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如果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而导致被判处刑罚,既使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适用错判赔偿这一规定时也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1.原判决是免予刑事处分,再审被改判无罪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有的认为原判没有判处实际刑罚也就没有造成侵害事实,无权要求赔偿。也有的认为原判尽管没有判处刑罚,但有罪宣告也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名誉权的事实,应有权要求赔偿。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应注意区别。如果在侦查阶段采取了拘留、逮捕措施的,再审由免予刑事处分改判为无罪,应当适用“错误羁押”的规定有权要求赔偿。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再审由免予刑事处分改判为无罪,不完全符合错判赔偿条件(原判刑罚必须已经执行),不得提出赔偿。但考虑原判定罪对当事人的影响,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给予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的补救。

2.原判死刑并已执行再审改判为其他刑罚是否有权提出要求赔偿?有一种观点认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错判死刑与错判其他刑罚不同,它造成的损失不可恢复,如果不给予赔偿于情理不合。但是,我们认为无罪错判与轻罪重判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我国赔偿法既然将错判赔偿限制在无罪错判这一范围,“死刑改判轻刑”不宜列入赔偿事项,这种错误应当通过其它渠道予以预防纠正。

3.再审程序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和刑诉法第11条将原判改判为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是否可免除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刑法第14条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法第15条是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刑诉法第11条规定具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等情况应宣告无罪的情形。再审程序如果依据这些规定改判为无罪,我们认为国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因为:

(1)这些情形都是案件的基本事实,在诉讼过程中经过侦查、起诉、庭审调查、辩论甚至经过二审,司法机关理应查清。

(2)在侦查阶段如果采取羁押因上述情形而又释放,法律已经免除了国家的赔偿责任。如果因这些情况错判也免除国家赔偿责任,那么这部分人完全丧失请求赔偿权,错判的赔偿事项就所剩无几,制定国家赔偿法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国家赔偿法第17条(一)、(二)、(三)项将“被羁押”与“被判处刑罚”加以区别,以界定错误羁押的免责和错判赔偿的责任范围是完全是合理的、正确的。

三、关于“违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适用这一规定我们认为要掌握以下条件:

1.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已造成了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后果。没有造成事实上的伤、亡结果不能要求赔偿;有伤、亡结果但不是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造成,也不能提出赔偿。

2.公民伤、亡后果必须是由于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暴力行为或使用武器、警械所引起。暴力行为可以是本人实施也可以是唆使他人所为。如果没有暴力行为或没有使用武器、警械行为存在,也不适用这一规定。

3.导致公民伤、亡的行为必须是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

(1)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

(2)与职务行为有关联而不可分行为,如为执行职务而采取不法手段、利用职务为个人目的实施的行为、在执行职务时间或处所内实施的行为,等。如果完全是个人本身导致公民伤、亡后果,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4.导致公民伤、亡结果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完全是依法执行职务,如紧急情况下依法击毙拒捕人犯,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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