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应用对比研究
赵发宾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科技处,云南 昆明650033)
摘 要: 为给工程、设备、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参与者提供法律依据和理论指导,围绕采购准备、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及履行等阶段,对《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领域的相关规定开展分析研究,找出两部法律在各阶段的异同点,并提出两法可依、鼓励低价优先等建议。
关键词: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应用;对比
0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是指导采购当事人采购工程、设备、货物和服务的最高法律法规。虽然两部法规及相关办法相互支撑,相互解释,但因规范和指导的采购对象有所侧重,在实际应用中会对相关采购当事人造成一定困惑。为给工程、设备、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相关参与者提供法律依据和理论指导,本文将对两部法律及相关条例、实施办法等进行对比研究,并重点对两法可依、鼓励低价优先的采购情形、现实提出意见及建议。
1 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关系
为细化《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明确各类采购对象的具体实施步骤,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委依据各自职能制定并发布相关条例和办法。各法律、条例和管理办法之间的关系见图1。为使条例、办法、规章落地并具有操作性,在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由于各地的相关实施细则数量较多、规范的内容及对象具有地域性,因此本关系图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相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及规定。
“没什么。”我说着,跟着马老师离开了学校。我们一起走了一段路之后就分开了。我一个人空手走到了车站门口。
图1 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领域相关法规关系
Fig.1 Diagram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field of procurement of engineering, goods and services
2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对比研究
通过对工程、设备、货物和服务相关采购法规的对比不难发现,《招标投标法》相对于《政府采购法》对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指导和规范始于要约邀请,结束于承诺,即规范和指导采购活动的范围与政府采购法相比较窄。为使相关对比工作更具可比性、科学性,本文将在研究一般工程、设备、货物和服务开展采购活动所含最基本程序的基础上,重点对比研究采购准备和供应商选择阶段相关工作的异同。
2.1 采购合同成立、签订及履行程序
依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无论是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采购合同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才能成立,合同成立后还需进行合同管理相关工作才能保证采购目的的实现。虽然从采购准备到合同的履行具体包括的程序、步骤较多,相关的要求也较复杂,但此过程的关键工作节点仍可用图2表示。
图2 采购合同成立、签订及履行程序
Fig.2 Diagram of procedures for the formation, signing and performance of a procurement contract
2.2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异同点对比
通过对比研究发现,《招标投标法》对合同履行的规范结束于合同的签订,项目验收及质量保修则更多的是通过《中华人名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规范,《政府采购法》对合同履行的规范则结束于采购项目的验收。此外,为保证合同履行效果,两部法律在此阶段均对采购参与方的信用评价给出了要求和规范。
表1 《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含相关规章)采购准备阶段异同点对比
Tab.1 Comparison of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 an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including relevant regulations) in purchasing preparation s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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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规范岗位大练兵工作的稳步推进,彻底消除训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规避队员的不安全行为,在无形中培养队员保护自身、规范作业的行为习惯,使得队员在训练中受伤的几率大大降低。
表2 《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含相关规章)采购供应商选择阶段异同点对比
Tab.2 Comparison of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 an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including relevant regulations) in procurement supplier selection s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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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与中国农业科学院合作,在小岭乡大路村建立了小麦苗情数字化远程监控监测点,可适时了解当地的土壤温度、湿度、风力、风向等环境因素以及小麦的长势情况。对现代微电子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适应现代农业智能化、信息化发展要求,提升农业科学决策水平意义深远。
表3 《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含相关规章)合同签订及履行阶段异同点对比
Tab.3 Comparison of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 an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including relevant regulations) in contract signing and performance s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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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系统、有针对性地对《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进行对比,本文将围绕采购准备、供应商选择及合同履行等程序,以表格的方式对比2部法规、相关规章制度的异同,具体对比情况详见表1—3。
3 对比研究结论及建议
3.1 对比研究结论
通过对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两个领域的相关法规进行对比研究发现:①无论是遵循《招标投标标法》还是遵循《政府采购法》的相关采购活动,招投标均是采购人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主要方式,但《政府采购法》规范和指导的采购方式更多。②两部法规依据各自监管部门的职能列出了指导和规范的采购对象及规模,但依据采购规模、资金来源渠道不同,规范和指导的采购活动仍有所侧重,甚至出现了两法可依的特殊情况。例如,某国有企业采购一定规范的办公家具或耗材,因采购资金多数均为自筹资金,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而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对象来看也不属于其指导、规范的对象,依据采购人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其可以遵循《政府采购法》也可以遵循《招标投标法》,这属两法可依的第一种情况。再如,某工程采购监理服务,采购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若此次采购活动的拦标价为100万元以上,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若此次采购活动的拦标价为55万元,其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这属于两法可依的第二种情况。类似情形已经给采购方或业主造成了一定的困惑。③在中标候选人推荐过程中,《政府采购法》鼓励低价优先,而招标投标法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相对灵活。就同一采购项目而言,采购所依据的法规不同,可能导致采购方式和评审办法的不同,最终导致采购结果不同。例如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采购及安装项目,如果选择《政府采购法》且采用综合评价法,由于商务部分的权重不能低于30%,在品牌电梯和非品牌电梯一起参加竞争时,如果其他评标指标的设置不科学,品牌电梯将失去竞争的优势;如果选择《政府采购法》中的竞争性谈判,当采购文件对电梯或特种设备功能、参数的规定不科学、不具体,则采购人将较难采购到预期的电梯或特种设备。又再如,当采购人对采购的货物时间要求较紧急,且又属于两法可依的第一种情况,如果选择了《政府采购法》,当形式审查后合格的投标如不足3家时,必须重新招标;如果选择了《招标投标法》,当形式审查后合格的投标如不足3家时,经评标委员会研究确认,认为项目的采购仍具有竞争性,可向业主推荐中标候选人。所以,加强两部法规异同点的比对研究对指导采购当事人高效开展采购活动具有现实意义。
通过对此阶段两部相关法规的对比研究,我们发现两部法规都可以指导、规范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但《招投投标法》指导和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工程(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且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即限额以上;而《政府采购法》指导和规范的采购对象主要是采购资金来源一定为财政性资金,当采购资金来源为非财政性资金时,政府采购法作为参照性的指导法规。
3.2 开展采购活动的建议
对上文提到的困惑采购当事人的两法可依特殊采购情形,本文给出以下建议:①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达到国家、省级规定的范围、规模标准的工程、设备、货物及服务的采购遵循相关法规及规定;②遵循和利用招标、采购监督效率的原则。由于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管理、监督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其对监督、管理的熟悉程度也有所不同,所以在遇到两法可依的采购情况时,应优先选择能充分发挥监督效率的采购法规、方式;③制定并执行通用性强的采购指导办法。对所有两法可依的采购情形,相关直管部门应联合制定通用性采购指导办法(含评审标准),相同的采购活动不论采购资金来源渠道、采购规模、监管部门如何,采购当事人均能采用和运用相对统一的依据和标准;④加强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使具体的指导办法能落地生根。
3.2.1 两法可依采购情形的建议
通过对比研究发现,始于投标邀请结束于中标候选人确定的供应商选择,两法均对采购人采购需求发布、潜在供应商对拟供应项目的响应及如何科学、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进行了规范。但从此阶段的评标环节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对评审因数权重的设置规定更严,更鼓励价格优先;从地方发布的工程项目评标办法相关规定(细则)得知,《招标投标法》对评审因数、内容规定更细、更全,更注重对评审内容评审。
为真正落实《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国家、社会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更好地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笔者在对比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采购活动及法规提出以下建议。
3.2.2 鼓励低价优先的建议
针对在中标候选人推荐过程中,《政府采购法》鼓励低价优先的现实。采购结果不能令部分业主满意已是业界不容争辩的事实。低价中标策略已成为供应商提前违约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上述情况,本文给出以下建议:①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采购结果的调研,特别是特种设备类采购结果的调研,依据调研结果进一步完善相关指导法规。②借鉴投标法中制定并细化有关评审指标、内容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强对货物参数、设备性能等内容的评审。
4 结 语
由于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领域的相关法规内容体系庞大,且部分法规更新较快。本文所开展的对比研究也只能针对在具体运用、实践中较常见的内容,若要熟练应用需对相关法规进行更系统、全面的学习和研究。开展应用对比研究的目的为:业主及代理机构能理解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两个领域法规的异同点,避免在采购及代理过程中不必要的审批流程调整、乃至投诉;使评标委员会成员能履行评委职责,特别是当成员间因相关法规的应用不当导致意见分歧时能提出自己的见解,保证评标工作能顺利开展。此外,由于目前代理机构所代理业务具有交叉性,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能力水平也参差不齐,建议将目前高校中开设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调整为采购与合同管理,进一步拓展学生、从业人员的采购法规知识面。
评价主体单一 现有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中,通常都是由学生对实践授课教师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实践课程授课质量的最终量化值,这种单一评价主体的评价方式并不能够完全客观、科学合理地反映教师教学水平,也使得评价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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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trastive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 an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ZHAO Fab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partment, Kunming Metallurgy College, Kunming 650033, China)
Abstract : In order to provide legal basis and theoretical guidance to the participants in the procurement of engineering, equipment, goods and services and focus on the stages of procurement preparation, supplier selection, contract signing and performance,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studie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fields of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 and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 finds out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laws in each stage,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hat the two laws can be followed and lower price priority is encouraged.
Keywords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 application; comparison
收稿日期: 2018-10-18
作者简介: 赵发宾(1979-),男,云南玉溪人,副教授,工程硕士,主要从事相关管理研究与教学工作。
doi: 10.3969/j.issn.1009-0479.2019.02.017
中图分类号: F253.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479-( 2019) 02-0086-09
标签:《招标投标法》论文; 《政府采购法》论文; 应用论文; 对比论文;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科技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