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产阶层的宪政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产论文,宪政论文,阶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而社会结构的变化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表征。当今中国的 社会结构已经形成了一个现代化社会群体结构的雏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出现了 一个不断扩大的社会中间群体和企业家群体,同时群体之间的位序已经在中国确立,这 个位序的排列取决于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拥有量,谁的资源越多,谁的社 会地位等级的排列次序就越高。现代化群体位序的确立有利于现代化进程,有利于个体 向上流动,人们经过自己的努力可以获得上升的通道。(注:参见陆学艺:《需要以公 平为导向的社会政策》,《南方周末》2003年1月1日。)而每个个体上升的通道即使在 社会变动时期仍应该尽可能地获得好的制度保证。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法律人就没有 理由回避诸如我国中产阶层如何变迁、中产阶层与宪政、中产阶层与宪法制度创新这样 一些非常重要而又常常被忽视的问题。
一、中产阶层在中国:基于时代背景的理解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领域内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在中国 传统的产业工人和农民之外出现了一个新的中产阶层。(注:由于我们以前对“阶级” 的过度使用,致使国人现在对它产生了“厌倦”情绪,因此在当今的语境中更倾向于使 用“中产阶层”来代替“中产阶级”,尽管笔者认为这两者在社会学或者法社会学意义 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市民社会是与中产阶层相关的一个重要概念,有关市民社会的成 长与法治化的阐述,参见张清:《法律发展片论》,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第 169-188页。)这个自1949年中国革命胜利后就退出历史舞台的阶层,现在不但再生了, 而且其生长和发展的势头极其迅猛。仅仅在几年前,美国未来学家奈斯比特还颇为大胆 地预测,20世纪末中国中产阶层的人数将达到100万人。但现实的发展却远远超出了奈 斯比特的预测:一项新近完成的研究表明,中国中产阶层的人数已达到8000万人以上; (注: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版,第254-256页,第255页。)中国国家信息中心的官员则指出,自2001年起的未来5年 内,中国将有2亿人口进入中产阶层消费群。(注:参见《未来五年我国中产阶层人口达 两亿》,《信息时报》2001年7月21日。)尽管仍然存在着意识形态方面的障碍,中国官 方在正式的文本中尚未使用“中产阶层”(middle class)的概念(使用“中等收入阶层 ”或“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是一个常见的替代),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结构 出现了新的变动,一个新的社会阶层业已出现并获得了正式认可。2001年7月,江泽民 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 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 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 且,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分经常 变动。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注: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 1年版,第169页。)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 入者的比重、建立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这个目标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未来中国社 会如何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这是建立全面小康社会之重心。 可以说,正是社会结构的这种变动和意识形态的这种“松动”,为我们研究中国中产阶 层提供了可能性与现实性。(注:参见周晓红:《中产阶级: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http://WWW.cc.org.cn/pingtai/020904300/0209043027.htm.)
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梅因认为,从农业社会及前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是一种 “从身分迈向契约的运动”。(注:Quoted in Tonnies,Community and Society,New
Brunswick:Transaction Books,1988,p.182.关于社会分层中的身分和契约关系,参见 张清:《从身分到契约——中国社会分层结构变迁之分析》,《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 第3期。)尽管按马克思的观点,阶级现象古已有之,但在前农业社会,社会分层地位常 常是由先赋因素决定的,此即梅因所说的“身分”(status);只是在工业社会,那由后 天的经济社会和自致因素(包括契约)决定的社会分层地位,才是我们现在常说的“阶层 ”(class)。马克思不但使用过“中等阶级”或“中产阶层”(Mittel Klasse/Middle
Class)的概念,而且他还预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介于以工人为一方和资本家、土 地所有者为另一方之间的中间阶级不断增加,中间阶级……直接依靠收入过活,成了作 为社会基础的工人身上的沉重负担,同时也增加了上流社会的社会安全和力量”。(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653页。另外,在《剩 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在批判马尔萨斯时指出:“他的最高希望是,中等阶级的人数 将增加,无产阶级(有工作的无产阶级)在总人口中占的比例将相对地越来越小(虽然它 的人数会绝对地增加)。马尔萨斯自己认为这种希望多少有些空想,然而实际上资产阶 级社会的发展进程却正是这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4 年版,第63页)。由此可以认为,马克思关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中产阶层会进一步 扩大的看法不是随意的,而是十分成熟的。)马克思所说的中产阶层或中等阶级,其基 本的构成包括小工业家、小商人、小食利者、富农、小自由农、医生、律师、牧师、学 者和为数尚不多的管理者。而中产阶层的划分依据,基本上仍然是这一群体与生产资料 的占有关系。
在中国,自农耕社会以来,农民一直是社会的主体,它占全社会人口的90%以上。加之 中国社会自近代以来一直承受着相当大的人口压力,可耕土地本身的有限和地权的极度 不均,决定了这90%的农村人口常常处在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最下层,也使得我们的农业 长期以来一直处在“糊口”水平。在这90%的农民和上层社会的少数皇权官宦阶层之间 ,有一个人数不多的乡村士绅阶层。这一阶层具有组织协调民间社会的作用,(注:参 见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 版社1991年版,第48-68页;Hsiao,Kung-chuan,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2,p.317.)是 “贫民大众和官方之间的缓冲阶层”。(注: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8 7年版,第29页。)现代意义上的中国中产阶层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在20世纪上 半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中产阶层失去了滋养的土壤。在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不仅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已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包括房屋在 内的私有财产都不能名正言顺地受到保护,加之这些收入处在中等水平的人群政治地位 和社会声望也参差不齐,其中作为一般社会中中产阶层之中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知 识分子则属于团结和改造的对象,更遑论对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走向发生影响 。
中国中产阶层的重生始于邓小平同志开始倡导改革开放的1978年。这一“中产阶层” 包括这样一些基本的社会构成:(1)1978年以后新生的私营企业家和乡镇企业家;(2)19 78年后与私营企业家和乡镇企业家同时产生的小业主、小商贩等自营业者以及其他形式 的个体户;(3)与党和国家机构有连带关系的党政干部和知识分子以及国有企业的领导 人;(4)因外资引进而产生的“外企白领”,包括在外资企业工作的中方管理阶层和高 级员工;(5)大批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管理者,这是中国中产阶层中成长最快的一个部分 ;(6)因高新技术的采用和新行业的出现而产生的高收入群体,如留学回国的创业者、 建筑师、律师、会计师、房地产评估师、营销人员、影视制作人、股票经营者以及其他 类型的自由职业者。在确认中国中产阶层的时候,有这样两个问题值得注意:其一,中 国中产阶层群体的出现基本上是1978年后的事情。在西方,中产阶层的成长有一个相当 漫长的过程,其中有相当的中产阶层家庭表现出了较高的代际间的继承性。但是在中国 ,由于1949年革命后中产阶层基本上寿终正寝,因此现在中国的中产阶层基本上是第一 代。不过人们已注意到,1978年后出现的一部分中产阶层与他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占有 的社会和经济资源有关:陆学艺的研究证实,中产阶层中的干部和知识分子的地位优势 ,与他们是否能够调整自己的社会位置以及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结构中运用原有 的社会关系资源、权力资源和知识资源有关。(注: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 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256页,第255页。)其二,在 西方,老式中产阶层的产生和新中产阶层的产生前后相距一个世纪以上,前者主要是工 业社会的产儿,后者是工业化向后工业社会转变的产儿。但在1978年后的中国,这两个 中产阶层群体则基本上是接踵而至的。(注: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多元化的阶段, 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具有共时性,而后现代的表征以及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不可忽视, 尤其是后现代语境中的法律发展。参见张清:《后现代思维的法理学意义》,《山东师 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与这种阶层结构变迁密切相关的,就是包括中产阶层在内的仁人志士为之不懈努力以 图强报国的宪政诉求,而我国百年宪政革命至今尚未完成是否与社会阶层的变迁存在关 联?
二、中产阶层与宪政
宪政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呢?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可由对下面两个问题的回答予以揭示 ,一是“宪政是干什么用的”;二是“怎样实现宪政的功能”。前一个问题是价值问题 ,后一个问题是事实问题。(注:关于“宪政的理论基础问题尤其是宪政所要解决的问 题”的论述,参见谢维雁:《从宪法到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109 页。)卡尔·J·弗里德里希认为,宪政的本质“可以通过提出这样的问题而被揭示:宪 法的政治功用是什么?因为其功用旨在达成特定的政治目标。在这其中,核心的目标是 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的真正的自治。宪法旨在维护 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Self)……因此宪法的功能也可以被阐释为规定和维护人权的” 。(注:[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等译,三联 书店1997年版,第14-15页。)斯蒂芬·L·埃尔金也认为:“古典的宪政思想传统上关 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 小程度’。它的目标就是‘避免暴政’”。(注:[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 德华·索乌坦:《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 年版,第7页。)弗里德里希和埃尔金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揭示了宪政的核心价值 :保障人权。宪政所保障的自由与权利,只有相对于具体的、独立的公民个体才有真正 的意义。宪政在本质上应当是针对每一个生命个体,并力求使每一个个体都获得同等的 、最低限度的制度保障。宪政之所以成为现代国家政治的基本形态,就是因为宪政的人 权价值具有普适性并已经获得普遍的价值认同。关于第二个问题,它实际上意味着为保 障人权而建构的宪政制度及其规范体系,主要以规则和程序为其表现形式。作为一种实 证的制度设计,它力求解决“怎样保障人权”的问题。对此,各个国家和民族应该有不 同的选择。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宪政的选择,首先是价值认同,其次才是根据各自的 传统与国情构建一套制度措施来保证这一价值的实现,即以规则和程序的形式来约束成 员的行为。
宪政的最终保障取决于社会和公民(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支力量就是中产阶层),即托克 维尔所讲的“民情”。所谓民情,不仅指我们通常所说的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包 括人们所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不同观点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 想。宪法的真正基础是人民的美德和主权。法律必须依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 趣才能获得支持,宪法的巩固依靠风俗的善良,依靠对神圣人权的理解。人权要真正得 到尊重和保障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因而宪政的实现还取决于税收。(注:贺卫方先生 沿着《大宪章》到“无代表,不纳税”的路径探讨了作为宪政基础的税收问题(参见贺 卫方:《税收奠定宪政基础》,http://WWW.law-thinker.com/detail.asp?id = 1547) 。美国著名的公法学家史蒂芬·霍尔姆斯和凯斯·R·桑斯坦更是通过美国权利以及成 本数据,剖析了权利实际运作的内在逻辑及其规则,认为无税收则无财产,必须给守夜 人报酬,进而探寻了权利、税收和宪政的内在关联(参见[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 ·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竟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 004年版)。)社会精英(中产阶层)是民主宪政运动不可替代的进步力量,西欧和北美的 发展史验证了这一点。(注:参见谢岳:《市场转型、政治精英化与地方政治秩序》, 《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4年4月号。用此理论来验证中国社会的时候,谢岳先生却 发现了一个反传统的历史逻辑。他认为诞生于威权体制内的社会精英——中产阶层不但 没有成为社会民主化的推动力量,相反,随着他们经济财富的增长,这些精英却正在演 变成为反民主的因素。在这里,作者主要是要论述社会抗争与精英政治化的内在关联, 或者说这只能说明政治精英在资本和权力的互惠关系中建立了非常的联系并导致了社会 抗争的加剧,而笔者认为这并不能从总体上否定中产阶层在民主和法制进程中的积极作 用。)
无论是1949年之前还是1949年之后,中国的中产阶层与宪政法治的发展都处于“前初 级”阶段。而新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才 为我们分析中产阶层与宪政的关联提供了最佳契机。
1.中产阶层:产权保护诉求的核心阶层
中国有句古语:“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恒产”隐喻的是人稳固的物质基础,那 么“恒心”隐喻的则是人稳定的精神诉求。这两者不只是一种水乳交融般的相互依赖关 系,“恒产”在相当程度上是酝酿“恒心”的丰盈“原料”。人的向善、诚信、远见、 创造欲、进取心等精神美德的迸发皆与拥有“恒产”这一自由支配的财富有着某种潜在 的关联,而这里的“恒产”用现代语言来解释其实就是私有财产的产权。2004年修宪承 认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把对个人资本的政策性保护提升到宪法原则的高度,私有 财产权亦已经成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乃至人权的一部分,这正是宪政追求之所在 。
很多发展中国家虽然有司法独立,但很难有成功的产权保护,比如像印度和很多拉美 国家,他们有民选的代议制政府,但是他们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保护,这主要是因 为他们没有足够大的中产阶层。(注:参见陈志武:《以小凯先生的思路理解产权保护 》,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 = 17222.)真正的产权保 护是一个极其微妙的社会状态。在代议制国家,不是说他们的选民投票本身有什么问题 ,关键是要看多数的选民是要求对产权保护还是不要求对产权保护。如果大多数人是穷 人,中产阶层很小,小部分人是富人,在这种结构下再由老百姓来选举议员,那么想推 动保护私人财产立法的候选人是不会被选上的,因为无产者是没有保护私人产权的愿望 的。因此,在那些中产阶层人数很少的社会里,反而往往是主张推动剥夺或者是侵犯有 钱人财产的人会被选上。在一个社会里,只有产生了一定数量的中产阶层,这个社会中 的多数人才有保护私有财产的要求。中产阶层有一定的财产,他们就有产权保护的愿望 ,就会去投票给那些想推动产权保护立法的候选人。真正建立产权保护的社会:第一, 它需要一种民选的代议制政府;第二,必须有足够大的中产阶层,否则无法保证这个国 家的立法者会偏重保护产权,会进行保护产权的立法;第三,还必须有司法独立,这是 书面法律能够得以实现的保证。产权保护之所以能够成为美国社会一个非常核心的价值 观,就是因为中产阶层占了美国社会的多数。同样,我国的私有财产权在此次修宪前一 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不能说与我国中产阶层的发达程度不够没有关系。
2.中产阶层:维权的中坚力量
对权利的维护是宪政之价值基础。在现实矛盾面前,在各种利益的博弈中,民众对个 人权利与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的诉求非常强烈,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维权运动风起云涌 。近两年来,无论是广州“广地花园”的重复抵押、“翠湖山庄”的冲突,还是对“丽 江花园”市政路的抗议,我们看到了小区业主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与物业管理公司、开发 商抗争的“业主运动”;我们看到了543位普通公民请求国家部委采取措施降低药价的 联署公开信;我们听到了在SARS中要求公开疫情的强烈呼声;我们看到了网络上对一些 弱小生命的悲剧发出质疑的成千上万的帖子……在这一系列的维权行动中,中产阶层以 其活跃而主导的姿态成为维权的重要力量。以业主和公共知识分子为主体的中产阶层维 权,最显著的特征是“依法维权”。中产阶层是一群有知识、有影响力、有公民意识的 人群,他们表达权利诉求的方式不是自焚、伤人,而是上访、上书、诉讼、选举,以温 和而理性的方式推动社会变革。(注:参见何姗:《为你的权利负责》,http://WWW.
ycwb.com/gb/content/2004-03/30/content_666846.htm.)
以中产阶层为代表的维权行动不仅可以成为社会变革的推动力,而且也在唤醒广大民 众的权利意识。传统社会人们的行为主要由习俗或政府强力约束,人民缺乏自由与平等 ,也不会有个人权利的意识。现代社会则是一个契约社会,公民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是 一种政治伦理关系,核心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意识是现代国民所必具的公民意识 。以中产阶层为代表的维权行动极大地张扬了这种公民意识,并且为广大民众作出了表 率与榜样,他们也就成为推动现代化社会发展、稳定社会形势、使社会规范定型化及维 护主流社会价值观的中坚力量。中产阶层作为中国社会一个正在孕育的新兴阶层,作为 一个未来社会的主流阶层,其正在生长和发育的权利意识及对民众的示范带动效应,无 疑将推动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以至宪政国家的建成。
3.中产阶层:宪政民主的主要社会基础
根据先行民主化国家的经验,张祖桦先生认为中国实现宪政民主的动力主要来源于自 由市场经济、民间社会(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和进步的政治文化。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 ,要求建立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和其他基本人权的宪法秩序;要求政府在收取税赋的同时 向纳税人负责和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要求限制政府的权力,实行宪政以保障纳税人 的权利。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有助于现代公民社会的发育,而充分发育的公民社会和 日益壮大的中产阶层正是实现宪政民主的主要社会基础。进步的政治文化的传播则会促 进公民意识的形成,催化良性的政治参与,增强体制内外的民主力量。(注:参见《中 国为什么要进行政治改革?——张祖桦先生访谈录》,http://WWW.zhshy.org.cn/2003/ 2003-14.htm.)因此,无论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是进步政治文化的建设,都有赖于公民 社会的发达和庞大中产阶层的出现,而且这些也是“三个代表”的宪政意蕴之所在。
三、中产阶层与宪法制度创新
一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中产阶层的演进是一个重要的表征。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中 产阶层渐渐处于“橄榄”的腰部,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民主制度和全面小康的建设。 而要真正实现这样的目标,惟一的路径是在宪政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宪法制度的完善和 创新。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就贯彻 执行和完善宪法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很有创意的观点。这是他在就任新职后发表的第一次 公开讲话,而这第一次讲话就强调了宪法的至上权威,似乎预示着以人民主权和依法治 国为基本方略的中国政治现代化正在迈向更高的发展阶段。可以认为,这篇讲话所包含 的新思维是非常丰富的,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有三个论点:第一,指出了根据实践的新经 验、新认识及时地按照法定程序来修正和补充宪法的必要性,即首肯了宪法的部分性修 正,以便提供一部更完善的宪法作为对违宪活动进行审查和纠正的适当标准。第二,根 据现行宪法的明文规定重新确认并强调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 的特权的原则。第三,把某些具体的制度创新任务提上了政治议事日程,其中包括健全 宪法监督机制、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把宪法规定 落实到各个地方行政区等。(注:参见季卫东:《中国宪政实践的制度通道》,《21世 纪经济报道》,2002年12月30日。尽管这些具体建议在2004年修宪时未被全部采纳,但 我们仍然有理由期待。)在这里,修宪、遵宪以及护宪环环相扣。胡锦涛同志的讲话一 方面重申了我党与时俱进、执政为民、率先守法的自我定位;另一方面也展示了通过解 释宪法和应用宪法的程序,采取从地方到中央的步骤,稳健、积极、全面地推进宪政建 设的基本构想。修宪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为了尽快培育中产阶层,仍 应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将正义作为宪政法治的第一价值选择
自从18世纪欧洲启蒙思潮发端以来,“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便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个 世界,成为影响全人类的最基本信仰。在过去的20世纪,人类都是在对“发展”和“平 等”这两个主题的追逐中度过的。所有关于社会治理的理论和思潮,都力图在这两者之 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具体而言,在健康的力量正在生长和发育、社会总体走向繁荣的 同时,我们更应该正视更广大社会群体的基本诉求,包括对生存保障、幸福生活和美好 未来、社会公正的诉求。没有人能忽视也不应该忽视他们的诉求,尤其是在一个变革的 年代,正义往往会成为变动的代价而被轻易支付,但成为悖论的是:越是变动的时代, 人们也越需要正义。而要实现公正的根本路径已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清晰显现:规则公 正是最起码的公正,如果没有透明和公正的规则,权钱交易可以获得巨额利润,这对公 正将是釜底抽薪。即使在规则平等的前提下,天生禀赋的差异,加上成功者对利润最大 化的追逐,仍然会导致结果的巨大差异。此时,便需要政府在教育、就业、保障等公共 政策上进行有效的调节,更多地倾向困难群体,以维持社会的总体和谐,这被称为“矫 正的正义”。而在公共政策的选择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相互影响的情况下,保 障各个群体的政治权利便成为能够实现“矫正的正义”的当务之急。也只有在政治权利 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的情况下,制定公正的规则这一更为重要的前提才成为可能。
中国虽然在建构公正社会的过程中要在“富裕”与“平等”之间寻找平衡点,但决不 能提倡“均富”的口号。这不仅做不到,而且还会破坏这25年经济改革所形成的新机制 。我们应该在承认收入差距的前提下,大力倡导消灭贫困;同时还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 措施扩大流动性的中产阶层,并使它成为向全国人民都开放的“盼头”或者说是更实在 的可期待性结构,在政治和法律的层面,尤其是在宪法层面,则相应地表现为利益民主 主义的制度设计。(注:参见季卫东:《私产入宪后的社会公正问题》,http://WWW.
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 = 14754.)
2.兼顾相关阶层和群体的利益
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底层发生了一些异化,出现了一些不公正的现象,要改变 这些不公正的现象,首先要给所有公民以平等的政治权利。当我们讨论不公正问题的时 候,应该注意从传统的轻徭薄赋模式中跳出来。只有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制度创新、体 制创新、政治文明的角度,从宪法的角度考虑农民的权利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 的弱势地位问题,同时也能促使政治体制改革更上一层楼。其次,不能仅仅从分配后果 上来考虑分配不公正的问题,而应该关注问题的发生机制即生产机制。如果总是在分配 环节重拳出击,强化二次分配,这样对保护社会各方面的生产积极性是不利的。在保护 相关阶层或者弱势群体利益方面,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 本(政治)权利是经济利益的根本保障,一个政治权利没有保障的社会阶层,其经济利益 不会安全。在新一轮的圈地运动中,政府不应该走在批发商前面,圈地之后再卖个好价 钱(赚取土地拆迁与土地批租之间的巨大差价),而应该主动退出,负责把土地批发商组 织起来,与牺牲土地的农民进行谈判,并负责监督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游戏规则。(注 :参见朱学勤:《政改是实现公平的正确路径》,《南方周末》2003年1月1日。)只有 这样,在兼顾了其他相关阶层和群体的利益的时候,中产阶层的培育和壮大才是现实可 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