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适应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发展趋势,我国各企业开始重视自身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工作,国家财政部和税务局也针对会计核算、税务处理下达了新的指导政策,所以长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方法上略有不同。本文主要分析阐述长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希望能够帮助各方企业正确处理会计与税务关系。
关键词:长投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前言:长投全称为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投》主要规定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以及持有期间后续计量会计处理等内容,而《企业所得税》提出了投资资产概念,主要规定内容是长投的计税基础、扣除、纳税和税务处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
(一)会计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由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投,被合并方以现金支付、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等方式作为代价的,投资企业应自合并日初期便将被合并方所有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当做长投初始资本,将长投初始资本、现金支付的现金、转让非现金的资产与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为资本公积,对于资本公积不足进行冲减处理的,要调整为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作为代价的,投资企业应自合并日初期将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当做长投初始资本,将所发行股份的总额视为股本,将长投初始资本与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为资本公积,对于资本公积不足进行冲减处理的,同样要调整为留存收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由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投,购买方应在购买日初期便将已确定的合并成本视为长投初始资本,将付出的资产、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合并中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费用和作为最终合并成本。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合并方式分为应税合并、免税合并两种。对于企业合并已确认收益或损失的长投是应税合并业务,其计税基础为相关资产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的长投。对于作为补价的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一定比例的长投是免税合并业务,被合并方应将全部负债和资产转让给合并方,税务机关对除与非股权支付额对应部分的资产转让所得、损失进行确认,其计税基础为合并方接收的全部资产、负债的原账面价值。
二、权益法下长投后续计量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会计处理方式
1.对于长投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应调整长投初始成本;对于长投初始资本小于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当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对长投初始资本进行调整。
2.投资企业在取得长投后,要根据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份额,对长投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对投资损益进行确认。另外,投资企业还应根据被投资企业单位所宣告的分派利润、现金股利计算的应得部分,对应减少长投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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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已经投资企业确认的、被投资企业单位所发生的净亏损,企业应将长投账面价值和其他在实质上可以构成对被投资企业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对于被投资企业单位在以后可以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应在其收益分享额能够对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进行弥补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4.投资企业在对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单位的净损益份额进行确认时,应将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当做基础,并对其净利润先调整后确认。当被投资企业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企业不一致时,被投资企业单位应根据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调整自身财务报表,并以此为根据进行投资损益的确认。
5.对于被投资企业单位除净损益之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应对其长投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数值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税务处理方式
1.无论长投初始投资成本是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投资企业都不能将调整的长投最为计税基础。当长投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投资企业不应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可以计入会计的当期损益,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其进行纳税调整。
2.当取得长投后,投资企业应按照其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单位所实现的净损益份额,对投资损益进行确认,并对长投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其进行进行纳税调整。另外,投资企业应根据被投资企业单位所宣告的分派利润、现金股利计算的应得部分,对长投计税基础进行适当调整。
3.对于投资企业不能确认的、被投资企业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被投资企业单位应用以后年度所得进行弥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进行结转,并利用以后年度所得进行亏损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可超过5年”。因此,在对外投资时,投资企业的长投计税基础应保持不变,在对被投资企业单位的净亏损进行确认后,方可根据税法规定对应纳税额进行调整。
4.投资企业可以从被投资企业单位的累计净利润中取得任何分配支付额,当被投资企业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对权益性投资收益进行确认,并按照权益法对长投账面价值、投资损益进行调整,并按税法对纳税进行调整。
5.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等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免税收入,不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结束语: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在成本法和权益法上存在差异,企业在使用不同的处理方式时,会得到不同的结果。为了保证自身稳定持续发展,企业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范和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尽量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如此才能促使我国投资行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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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谷禹璇.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差异分析[J].经贸实践,2018(13):168.
[3]吴锁庚.成本法核算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4(33):240.
论文作者:牛刚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8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1
标签:投资企业论文; 单位论文; 税务论文; 账面论文; 损益论文; 价值论文; 企业论文; 《电力设备》2018年第3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