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维护妇女权益_经济论文

新形势下维护妇女权益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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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是人类历史巨变、社会重大发展的世纪,21世纪更是全球激烈竞争、日新月异进步的新世纪。世纪交替,千元复始,中华民族又一次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开始新的伟大进军,中国妇女运动和妇女事业也将迎来新的世纪跨越。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带领广大妇女以崭新的精神风貌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谋求男女共同进步与发展,是我们的一项重要课题。

妇女权益,具有较宽泛的内涵,它包括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等一切领域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直接体现为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其核心内容是妇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即妇女的基本人权。当前,将妇女问题与全球政治和经济发展密切相联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妇女权益的实现和保障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状况和综合发展的重要指标,消除经济全球化进程对妇女产生的不利影响正逐步纳入各国政府的行动议程。1995年,江泽民主席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反对歧视妇女的现象,切实维护妇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及各项权益”。在新形势下,特别强调维护妇女权益,是因为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妇女与男性共同创造社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推动社会发展,但在现实生活中与男性平等地分享社会进步成果还存在着差距,并由此影响了妇女权利的履行,利益的实现。我们强调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就是要通过确定妇女的优先发展地位和加强依法维护力度,使社会资源配置充分考虑到性别差异,使劳动妇女能够获得相应的生产生活资料和平等发展的机会,能够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最终实现男女在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平等、和谐与共同进步。

在我国,党和政府始终把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建国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胜利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的前两步战略目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同时,我国的妇女事业也取得了全面发展和进步,其主要标志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1995-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以下简称95《纲要》)的颁布实施,使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发展目标。

——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程度提高,范围扩大。妇女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管理是衡量妇女发展的重要尺度,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中央和各地组织部门都制定了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划和政策,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代会妇女代表比例逐步增加,分别达到21%以上、15%以上和16%以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中都至少配备了一名女干部;全国地(市)、州、盟党政领导班子中有94%配备了一名以上女干部;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有91.8%配备了一名以上女干部。

——妇女获得了更多的发展和就业机会。各级政府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结构重大调整,企业下岗人员增多,就业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实施就业与再就业的方案和多种有力措施,为女职工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渠道和稳定的就业机会。女性从业人数明显增加,比重上升,就业结构日趋合理。1998年我国女性从业人员为34067万人,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8.7%,其中332.3万女工重新就业;教育、文学艺术、金融保险、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10个行业的女职工所占比例提高;1412个县(市)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多数省区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60%以上。

——男女两性受教育水平差距缩小,女性整体素质明显提高。随着“科教兴国”发展战略的实施,广大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显著增加。95《纲要》实施以来,成人平均受教育年限男女差异从1995年1.7年减少到1998年的1.5年,男女童入学差异由1.3个百分点降到0.14个百分点;小学、初中阶段女生在校比例分别比1995年提高0.3和0.9个百分点,普通高校女生比例提高很大,比1995年提高了2.9%。

——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改善了妇女的健康状况。妇幼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机构服务能力增强,1998年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员3.6人。1998年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为73.2岁,比男性高4.5岁,比1990年提高2.6岁。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85%以上,孕产妇死亡率大幅度降至56.2/10万人,农村妇女新法接生率达到94%以上。

——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和完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机制初步建立。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分别制定了地方实施细则;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为老年妇女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保障;1996年和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新规定;一些地方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婚姻法》的修改工作已如期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立法的二审程序。一些地方人大、法院、公安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建立了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地方法院成立了不同类型的保护妇女儿童的专门法庭,全国普遍形成了特邀妇联干部担任妇女儿童权益案件陪审员的制度,不同组织、不同形式的妇女法律服务与援助机构纷纷建立。

在短短的几十年间,中国妇女权益的维护与保障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世人有目共睹、无可争辩的。但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妇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依然存在,维护妇女权益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其主要问题是:

——在多层次生产力并存的状况下,妇女的整体发展水平与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以先进的社会生产力取代落后生产力的过程。当今世界是一个多层次生产力水平并存的世界,今天的中国也同样处于发达与不发达,先进与相对落后多层次生产力水平并存的状态。依靠手工工具劳动的边远落后农村的社会生产力,城市中大量传统工业中欠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以及一定数量的以高新技术为标志的先进社会生产力同时并存的发展格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改变。以社会生产力及发展水平状况分析广大妇女的生存状况和社会地位,使我们最直观地看到,仅有较少数的女性劳动者能够进入先进生产力的行列,仍有大量的妇女处于欠发达甚至落后的生产力发展状态。其中,贫困问题仍是制约妇女从事社会生产劳动,甚至威胁部分农村、城市妇女生存质量的首要问题。仅以西部贫困地区为例,其儿童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就是东部发达地区的1-3倍,生存状况不改变,就很难谈到妇女权益的维护与发展。

——在知识经济时代,妇女的科技进步与创新状况相对处于较低水平。一个民族的科技进步与创新能力,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是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的历史机遇,也是实现我国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在这一层面上,女性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与女性占总人口的比例远远不相适应,特别是在领先科技领域女性骨干技术力量和管理人才的培养问题,已成为改善女性群体知识结构和提高女性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任务,诸如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中的女性就业机会和就业能力问题,就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其中,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问题已成为阻碍妇女科技进步的重要因素。据统计,1997年560个县未达到扫盲标准,其中大部分为女性,在贫困地区的文盲人群中60%-70%为女性。尚未脱盲或处于低层次教育水平的女性是无法与现代科技进步并行的。

——在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监督的程度相对处于较低状况。民主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将人民的各项权利,特别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用国家制度和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和固定,使之系统化、规范化,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妇女作为人民的一部分,其民主政治权利的履行与否,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程度的高低,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民主状况,也是妇女政治地位的直接体现。目前,我国虽制定了大力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政策措施,但在实践中各级女干部的选拔任务,特别是在政治、经济决策层女干部的状况并不尽人意,95《纲要》所规定的女干部参政目标在实施中尚有差距,从八届全国人大到九届全国人大5年中女人大代表的比例仅上升了0.5个百分点。妇女在各行各业、各界中参与管理的数量和质量并不乐观,妇女参政的目标、渠道和参与管理方式还没有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机制。由此,妇女参政已成为维护妇女权益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此外,女性就业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城市妇女贫困状况日益突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较为突出;妇女婚姻家庭领域问题增多,法律保护仍需加大力度;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等社会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侵害了妇女的生存权利;妇女在司法诉讼中的弱势地位没有根本改变;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社会福利、卫生保健、教育培训等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等等。总之,妇女发展中反映的问题,是深化改革中的问题。由于妇女的社会特性和大部分人受较低的发展基础所制约,在社会变革时期她们付出的社会代价往往高于男性,其困难程度也大于男性,对于妇女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予以特殊关注和政策补救,既是国际社会的通则,也是我国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具体实践。

站在新世纪的起点,回首建国50多年、改革开放20多年的风雨历程,妇联组织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多年来,妇联组织已经成为一个在全国范围有广泛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妇女利益的群众性组织;一个以构建社会化工作格局为思路,以“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工作方针,以“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为标志性活动的群众性组织;一个有妇女工作理论体系、网络化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队伍的群众性组织;一个国际影响广泛,被越来越多国家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所重视,并在国际人权领域日益显示重要作用的群众性组织。为了适应我国生产力水平跨越式发展的进程,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妇联组织和妇女事业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必须有更高的目标和更快的发展。

——新时期妇女权益维护必须依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规划,全面推进。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按照十五大对新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展望和部署,提出了“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这其中就涵盖了我国妇女事业的发展与推进,妇女权益的切实维护。为把妇女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依据党中央的“十五”建议,全国妇联推动政府适时制定了旨在推进妇女发展进程,全面维护妇女权益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是实现跨世纪妇女发展和权益维护的一项战略规划,既着眼于国际社会的整体发展战略,又立足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妇女发展目标和策略措施。《纲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妇女现状出发,兼顾妇女发展的阶段成果和长期目标,充分考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提出的妇女发展12个重大关切领域,借鉴了国外妇女发展规划的先进做法,以95《纲要》的实施为基础,根据我国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把经济、参政、教育、健康、法律保护和优化环境确定为妇女发展和权益维护的优先领域,主要目标共34项。《纲要》优先领域的设定,以妇女参与经济为基础,以妇女参政为关键,以妇女接受教育为决定因素,以妇女的健康状况为指标,以法律保护为有效手段,以优化环境为重要因素。《纲要》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强化政府职能,健全促进妇女发展进步的国家机制,动员社会力量,为妇女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鼓励妇女在参与经济、参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实现了《纲要》的主要目标,就是保障了妇女发展在机会上的公平和权利上的平等,就是对妇女权益的全面维护。

——新形势下的妇女权益维护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多方合作,共同维护。妇女权益问题,说到底就是占人口总数一半的妇女群众的整体利益问题,没有党的统一领导,没有党和政府的支持和协调,维护妇女权益就只能停留在口号上。只有通过党的统一领导,调整妇女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兼顾妇女的特殊利益,调动起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构建社会化维权网络和工作格局,新形势下的妇女权益维护才能有可靠的保障。在党的领导下,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深入细致地做好党的妇女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是我们维护妇女权益必须始终坚持和把握的基本原则。针对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代表妇女利益,积极推动方法和政策出台,加强监督力度,是解决妇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特别要自觉运用性别意识衡量将要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妇女可能产生的影响,主动参与到重要法律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此外,通过与其他非政府组织包括与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鼓励各地尝试建立各种有利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机构、制度和运作模式,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新形势下的妇女权益维护,必须坚持妇联组织的工作特色,求真务实,不懈奋斗。在1998年中国妇女“八大”会议上,我们为实现2010年妇女发展的总目标,完成今后五年妇女发展的主要任务,向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发出了“巾帼创新业”的号召,并以三项主体活动为基础,进一步提出了“女性素质工程”、“家庭文明工程”、“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和“巾帼社区服务工程”,为妇联组织带领广大妇女向新世纪迈进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奠定了扎实的工作基础。今天,面对新世纪、新规划、新起点,我们要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一方面紧紧把握发展这一主题,通过发展进一步促进妇女整体素质的提高;一方面贴近妇女群众实际,帮助那些在国家经济调整中遇到现实困难的妇女,解决矛盾和问题。特别要通过推动《纲要》的实施,使妇女在参与经济决策和平等获得经济资源方面享有权利,在实现参政目标和提高妇女在各界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有所突破,在教育和生存健康方面获得进一步改善,在法律保护和权利履行方面切实向前推进,真正使妇女获得可持续发展。

面对新世纪机遇和挑战的妇联组织,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始终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改革发展方向,坚持实践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十五”计划,全力推动新世纪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目标的实现,以妇女“八大”倡导的创造、创业、创新精神,肩负起历史的责任,为国家和民族的繁荣昌盛,为妇女的进步发展而不懈奋斗,再谱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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