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应用的不断的普及和发展,人们也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互联网在社会中的应用越来越深、越来越广,互联网金融业也深深的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快速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塑造了以消费者为核心,以竞争为主的融资市场,同时也使得消费者在其中受到了金融风险的影响。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重要的举措,也是向公正和理想发展趋势的互联网金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探析
1导言
金融的主要作用从本质上来看就是配置时间、信用和风险这三类资源,帮助个人、企业甚至国家在短时间内获得收益,但是在光芒背后隐含的却是不容忽视的风险因子。互联网金融不仅存在传统金融行业的风险,还有独属于自身的风险因素,十三五期间正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关键时期,互联网金融在此前集中爆发了诸多问题,因而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十分必要而且紧迫。
2互联网金融产生风险的原因分析
2.1法律监管机制不足
互联网金融虽然现阶段的发展速度比较快,但与之配套的监管机制及法律条款尚未完善,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实际发展中出现诸多不足,导致无法游侠偶读监控互联网金融风险。在当前金融法律法规中,互联网金融法方面相对缺失,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再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中,缺少法律依据,无法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一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重点,同时在网络安全维护体系、金融隐私保护体系及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方面,也要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现存的监管制度通常也只是一些宣示性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机制。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方面,出现监管形式化的现象。因为监管的规范与依据相对缺乏,造成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中出现诸多问题,对金融业的社会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2.2监管机构不明确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现阶段,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仍然采用的是传统金融监管体系,而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在建立过程中并未考虑互联网金融,属于分业监管,所以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应用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属于交叉性创新金融形势,传统分业监管模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在实际监管中也存在比较分散的情况。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极有跨业务、市场及区域的特点,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而金融监管机构也无法从根本上进行解决,并且还会产生监管重叠、缺失等情况。此外,当前监管体制还存在监管执法不合理、机构不明确等问题,都导致了无法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的监管。
2.3缺乏诚信
互联网金融业务量的增加与诚信体系建设之间存在严重脱节的问题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并且当前银行征信系统中也并未纳入互联网金融诚信体系,诸如P2P、电商小额贷款机构等平台,现阶段均没有纳入到征信体系内,对征信系统无法使用,相关征信信息也无法共享。这就出现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进行借贷业务时,无法准确对借贷人信息进行了解,增加了后期出现坏账的风险。同时,油分共享平台依靠的是市场化运营或自发组织运用,而此类平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信用信息还不能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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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互联网金融开放性因素
开放性是互联网的特性,因此互联网金融也具有开放性的特点,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的金融形式,其蕴含的价值及经济利益非常大,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一些不法人员开始从互联网金融方面入手,行使犯罪行为。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非法集资行为,类似于众筹及P2P运营模式,因为监管的缺失,使此类合法的运营模式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导致投资者面临的风险非常大,对互联网金融稳定的秩序带来严重影响。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信息量非常大,且比较复杂,往往成为不法分子洗钱或犯罪的工具。在互联网支付方面,因缺乏监管,导致一定比例的资金会出现沉淀情况,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对这部分沉淀的资金进行挪用,或是利用沉淀资金开发金融衍生品,则支付面临的风险非常大。此外,在市场风险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传播,促使金融风险波及的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并且有可能出现交叉感染的情况。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路径
3.1通过提高行政监管质量来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行政部门的有效监管,然而就目前的行政监管来说还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漏洞和缺憾,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力度来整顿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行政监管力度。首先,对于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企业来说,要完善相应的准入和推出机制,并且设定出严格的准入门槛限制,政府相关行政部门要对将要计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项目中主要包括对企业资质、实力、诚信等几个重要方面。面对企业推出的金融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现状,行政部门除了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查,还应当对其投入到市场的产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控,对于哪些质量不达标的金融产品和资质不全的企业,一律要毫不留情的予以取缔。另外,面对那些在经营过程中有经营标准有所下滑的企业,同样要责令其限期推出互联网金融市场,只有将在金融市场中的企业资质保持在足够的高度,才能够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发生。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存在各种类型的企业,鱼龙混杂的金融市场给行政部门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了加强政府对金融各行业的监管力度,监管部门需要针对不同的企业设置不同的门槛限制,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实施标准,只有从资金投入、技术水平、经营范围、风险防控等多个方面来评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质,才能够体现出行政监管的全面性和综合性。为了让金融企业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降低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的风险,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关于金融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只有将所有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企业都纳入其中,并做到及时有效的为消费者纰漏企业的相关信息,才能够为消费者安全的网络金融活动提供有效的决策参考和安全保障。
3.2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的民事责任体系来规制风险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还应当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来限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在法律规定中不仅要明确在金融活动中企业和消费者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所要承担的义务,还应当要明确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另外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当中的民事侵权行为也应当制定出明确的追查和处罚机制。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自身利益受到危害时必须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则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中还应当明确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如何有效的手机证据以及金融企业的赔偿依据。此外,为保障消费者行使合法权益,行政部门还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和咨询机构,并且在网络上构建一个功能完善的用户投诉平台,全方位的保障消费者投诉渠道的畅通。
4结语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相比传统金融领域来说,存在共同的风险因素,同时还具备特殊风险。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市场快速膨胀,但却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和监管,导致市场乱象纷呈,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十分必要而且重要。本文的研究内容仅为个人意见,起抛砖引玉之用,望与业内同仁共同探讨,努力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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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邓华1,廖丹2,吴波3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31
标签:互联网论文; 金融论文; 金融风险论文; 风险论文; 企业论文; 消费者论文; 规制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