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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26X(2004)02-0020-04
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收入分配状况通常是人们评价社会是否公平的依据和标准。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贫富悬殊等突出问题,而且分配秩序较混乱,存在权力参与分配、非法收入严重现象。整顿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限制收入差距过大,成为最近一个时期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工薪阶层和农民的强烈愿望,因此进入决策的视野之内是当然的。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明确要求要整顿分配秩序,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切实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贫富悬殊的问题。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分配不公的现状
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来看,衡量分配秩序是否正常其实也就是评价社会分配的公平程度,衡量的主要依据有两个:一看居民收入差距有多大。如果收入(包括财产收入)差距悬殊,出现两极分化,即使这种分配都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也很难说它是正常的、合理的,至少可以肯定一点:我们的法律规范存在某种问题。二看非法收入、权力参与分配的现象是否严重。一个国家如果权力参与分配活动、非法收入严重,那么其分配秩序就必然是混乱的、无序的。收入差距太大,非法收入现象严重,都说明社会分配严重不公。
当前,我国社会分配不公现象较严重。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由国家宏观政策、国家资源调配权等因素形成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以及职业之间的不公平的收入差距。二是违法乱纪所形成的非法收入。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偷逃骗税、走私贩私、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形成的非法收入,以及在非生产经营领域由以权谋私、设租寻租、乱收费乱罚款、贪污受贿、坑蒙拐骗等所导致的非法收入,这两类非法收入(又称“黑色收入”)与广大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收入相比差距悬殊。三是国家制度、政策的漏洞而形成的收入差距。譬如前些年存在的价格双轨制,以及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的行政审批制,都形成了巨大的“租金”收入。四是一些单位内部的平均主义仍然较严重。改革开放虽然对平均主义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但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社会,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加上生产力水平还很低,使平均主义倾向仍有生存的土壤、空间和条件,这在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分配上表现得较为明显。
我国社会分配不公的最终结果表现为,居民收入差距不仅呈现明显的扩大趋势,而且已经出现严重的贫富分化。这种严重的不合理状况体现在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城市之间及农村之间的差距等各个层面。
一是总体收入差距显著扩大。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来反映收入差距的公平程度,并将0.4作为比较平等与否的警戒线。改革开放前我国基尼系数小于0.2,此后逐渐扩大。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99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397(官方发布的资料中承认可能存在0.05左右的低估)。而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计算,1995年这一系数是0.452,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调查则认为,包括非法和非正常收入在内,1994和199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分别达0.511、0.517[1]。这就是说,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无论是以官方的数据,还是以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来衡量,都说明我国已进入收入差距较不公平国家的行列。
二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个人收入差距和财产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以城乡居民收入差别来说,1985、1990、1995、2000、2001、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86、2.20、2.71、2.79、2.90、3.11倍。如果加上城市居民享有的各种福利、补贴及公共产品费用,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之比可能达6∶1。而据世界银行有关报告,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收入的比率为1.5左右,超过2的极为罕见[2]。可见,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之大在全世界绝无仅有。
三是两极分化初现。2002年底,我国居民个人本币储蓄存款8.69万亿元,其中50%为不足10%的人口所拥有;2001年美国《福布斯》排名显示,2000年中国最富有的前50名富豪财富之和为100亿美元,当年全国总资产为38万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全国资产的五百分之一以上为这50人所拥有;《中国改革报》2003年7月13日报道,2002年中国内地的百万(美元)富翁为21万人。这些数据表明,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有一部分人已经相当富裕了。而2002年我国农村生活在贫困线(标准为年纯收入为625元)以下的人口尚有2820万,城镇生活在低保线以下贫困人口尚有2000万。两相对比,贫富分化之势已然形成。
二、发达国家调节收入差距的措施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它们已经形成一整套对付收入差距问题的办法,主要包括有以下三类措施:
一是消除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增加人力资本的投入,扩增教育机会;通过有关劳动者权益的社会立法,保证每个人都有充分使用所拥有生产要素的机会和权利;通过税收政策缩小人们的财产多寡差距;通过股份的分散化使更多的人拥有资产等等。显然,这是要尽力使每个人参与经济社会活动,获得收入的起点和选择机会平等,也即要消除产生收入差距扩大的初始原因。
二是直接间接干预分配过程。如制定合理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劳资协商制度,扶持能削弱垄断的力量,对贫穷落后的地区、行业进行必要的财政支援(如财政补贴、减免税)等等。
三是运用再分配政策手段对初次分配结果进行调节。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来减少高收入者的收入和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转移支付手段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对失业者、贫困者实施救济等等。
三、我国建立良好分配秩序的难点和重点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阶段,并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这决定了我国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问题上,既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又要结合中国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突出地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贫富严重分化的问题。这就要求我国一方面要继续实行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4],把蛋糕继续做大;另一方面要着手重点整治分配领域的不公状况,“更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以及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特别要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和改善生活条件,使他们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3]。
当前人们对于贫富差距的不满首先是对不正当致富即违法、非法收入的不满。许多人认为,很多先富起来的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致富的。打击不正当致富,铲除黑色收入应是我国建立良好的分配秩序的当务之急。而实际上这又是非常困难的。
从我国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规定看,对所有违法、非法收入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都是清楚的,党和国家对黑色收入采取了包括党纪国法在内的一系列的打击措施,并且力度很大,但问题依然非常严重。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这种黑色收入往往与其他灰色收入(合法不一定合理收入)及合法合理收入裹在一起,甚至与权力本身以及各种复杂的关系网联在一起,因而对这种收入从真正判定到实施限制(如各种审批权带来的租金收入)乃至取缔的整合过程(这一过程当然包括各种管理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可能受到各种权力、关系的干扰和抵制。另一方面,对这种收入分配的整合需要大量的经济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和政治投入,即需要很高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的投入。投入不足正是实践中的一个关键。此外,也与我们对这种成本收益关系的认识不足密切相关。其实,无论是从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还是从维系市场经济社会的有序运行考虑,与价格欺诈、坑蒙拐骗、偷逃漏税、走私贩私、权钱交易等行为对经济社会秩序、对国家的政治稳定所可能带来的破坏和损失相比,较大量地增加这种成本投入都是值得的。譬如,肩负打击、取缔黑色收入任务的执法队伍的人员配备、经费预算开支、地位的法律认定乃至组织认定等等都迫切需要进行重新评估,需要大规模增加投入,否则,很难以使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根据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和我国的实际,当前合理调节收入差距应把重点放在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上。在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条件下,尽管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基本权利和前提是平等的,但市场分配(实质上就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本身通常偏重于解决效率问题,而不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职能,这一职能只能由政府通过再分配来承担和实现。在现实中,政府调节的主要措施是对低收入者、贫困者、无收入者提供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使其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步有某种程度的提高。这固然极有必要,但政府的根本目标是减少低收入群体的数量,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这当然不能通过减少高收入者来实现,根本的途径只能是通过发展来调整就业结构,充分、有效地解决就业问题,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一方面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岗位,另一方面,要寻求和打通劳动力从低效率低收入行业中转移出来并进入新的有较高收入和行业的渠道。在农村,主要是通过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提供劳动力从农业部门转移出来的通道;在城市,要通过发展新的行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同时对劳动力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使之适应新的就业需要。
四、构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分配调节机制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必须解决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并把建立公平分配的调节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制度设计和改革目标之中。如上所述,中国近年出现了较严重的分配不公问题。事实上,这种社会不公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稳定因素,对改革构成了日益明显的威胁。可以说,能否建立起公平分配的有效调节机制,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改革的最终成败。
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对调节社会不公而言,最重要的是要逐步建立健全公正的游戏规则,确保各种选择与竞争的程序和过程是公平的。从中国的现实来看,最大的问题就是规则不公平,这无法保证机会均等和竞争公平。具体说,调节社会不公以及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必须按照效率公平的要求,从规范政府行为入手,构建起公平分配的制度体系,以利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一是建立健全初次分配的公平制度。造成我国当前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不公,而这种不公首先是由各经济主体竞争的机会不均等引起的。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坚持把效率公平作为最重要的政策目标之一。现代经济学已经证明,机会均等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而机会不均只会破坏效率。从效率公平的角度讲,打造初次分配的公平基础不仅重要,而且迫切。因此,要把各选择和竞争主体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作为初次分配公平制度的基本内容。政府只有将初次分配中的不公问题解决好了,秩序规范了,再分配的各种手段才能奏效。
要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资源得以配置,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一方面,要从制度上政策上鼓励各种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这是转轨时期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高级化,要逐步增大按劳分配的份量。应该明白,劳动力(含人力资本)廉价论是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要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要通过不断改革,在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各种制度上保证每个公民参与经济社会活动,获得合理收入的起点和选择机会均等,消除产生收入差别的制度性原因。制度平等是保证社会公平,实现公平分配的根本前提和基本保证,是实践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性路径。
二是建立健全公平有效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这种再分配制度是对初次分配制度的补充,主要是通过制定财政、税收、就业、工资、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和政策对市场竞争及其结果进行公平(利益)调节,使人们有公平的机会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促进入的全面发展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亦为无力竞争者和竞争失败者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创造新的发展机会。
政府通过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是抑制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有明显的调节作用。从再分配角度看,个人收入所得税税率的高低及其征缴对缩小收入差距可起明显的作用(长远看,征收遗产税、赠予税也可明显抑制收入差距扩大)。针对企业的税种也可以影响个人收入分配,例如,可考虑对某些职工收入显著高于其他行业的垄断性行业开征类似于特种税种的垄断税。开征垄断性税种可作为对垄断的某种程度的限制,也可视为对行业性收入差距的调节。财政政策则主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实施转移支付等来缓解和改善低收入者、贫困者以及各种需要救济者的困境。譬如,继续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扶贫济困政策、地区倾斜政策、产业优惠政策等来缩小收入分配中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
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消除权力参与社会资源配置过程。实际上,中国现代的最大不公就是权力可以参与分配。由于中国的行政权力控制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并经常介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这就必然会出现形形色色的所谓设租寻租现象和腐败现象,严重腐蚀社会公平。在中国,其他不公可以受到多种因素(如制度、新闻舆论等)的约束,而权力参与分配则难以被有效制约,这是个极其严重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必须拿出政治勇气,投入必要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否则,长此以往,权力参与分配所导致的腐败现象将最终消蚀社会肌体自身。
毋庸置疑,整顿我国目前的分配秩序,目标就是逐步实现公平分配。这就要求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公平分配调节机制。这种机制所调节的是整个经济社会领域和经济社会运行的全过程。也就是说,不仅要进行再分配调节,还要进行市场分配(即初次分配)的调节,并且在进行这种调节的过程中必须同时注意构筑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制度基础和社会道德基础,使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最终建立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效率公平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