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行为分析与农业宏观调控政策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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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农户行为特征分析

家庭联户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确立了农户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决定了农户的行为目标是利益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但农户能否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目标,则取决于外部社会经济环境所提供的现实条件。因为农户只能是在外部约束条件下来确定自己的利益目标并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

农户作为经济主体和其它经济主体又有相异的一面,一个典型的农户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农户的生产可分为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两部分。在我国,农户的商品性生产部分又分为两部分:按合同定购价出售的部分和按市场价出售的部分。作为消费单位,农户的消费也是由两部分构成的,即自给性消费和商品性消费。农户自给生产与商品生产规模及比例以及自给消费、商品消费的组合,服从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即根据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农户自行决定两种生产的最优决策,在生产决策已定即收入水平已定的情况下,再决定最优消费组合。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户的利益表现为利润,而利润(P )即为收益与成本之差,用公式可表示为:,Q为农户生产的农产品数量,在现实条件下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其中Q[,1]为自给部分,Q[,2]为定购部分,Q[,3]为自由出售部分,X为农户投入品的数量, 在一个生产周期内表现为固定投入、可变投入(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等)、劳动投入;产品的价格分别为Pi,投入品的价格分别为Wi。根据对农户这一经济主体的特征分析可以看出,农户是根据各种农产品的价格和各种投入品的价格及变动趋势,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自主确定Q[,1]、Q[,2]、Q[,3]以及各种投入品的数量及构成比例的。其决策有如下几种:

(1)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定购价格时。 又有两种可能:①当定购价格与数量能保证生产者获得以致超过社会平均利润时,则定购价格能保护农民的积极性,此时,农户要求扩大定购部分Q[,2],Q[,3]部分将压缩以致为零。发达国家为保护农业生产者积极性,实行保护价收购,就属此种情况。②当定购价格与数量不能使农户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或预期利润时,若合同定购带有行政强制性,此时农户的生产行为则取决于以下两个非经济动机:一是够自己消费,二是被迫完成定购任务。为此,农户或者转移投入方向,从事其他职业,用所得的部分收入在市场上购买所需的自己消费部分Q[,1]和用于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的部分Q[,2];或者在从事其它职业受阻的情况下,将力求扩大自给部分Q[,1],同时压缩Q[,2]、Q[,3]部分。两种形式的最终结果都是相同的,这就是农户将减少农业投入,进而减少农产品供给。

(2)当市场价格等于合同定购价格时, 也有两种可能:①当农产品生产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收益,则农户将积极扩大生产规模,同时将自给部分Q[,1]的比例压缩而相应扩大Q[,2]、Q[,3]部分的比例;②当农产品生产不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收益或预期利益,则农户行为及其结果与(1)中B情况相同。

(3)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定购价格时, 同样也有两种可能:①如果Q[,2]部分比例不大,Q[,3]部分(包括Q[,1]、Q[,2]转化为Q[,3]部分)比例较大,以致使农户能够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则其生产积极性不受影响,尽管国家合同定购部分的任务会受到来自农户的抗争而难以顺利完成,但市场上农产品的总供给量将不受影响,对农业生产的长期发展也不构成大的危害;②如果Q[,2]部分比较大,Q[,3]部分(包括Q[,1]、Q[,2]转化为Q[,3]部分)比例不大,以致生产者不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收益时,则农户行为与(1 )中②情况相同,即生产积极性减弱,农产品供给将减少。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就属(3)中②范围。在农产品(主要是粮食) 市场逐步放开以后,粮食主产区的合同价格偏低,定购比重偏大,并且带有较强的行政强制性,使生产者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粮食为主体的传统农业已成为沿海经济诸产业中比较利益最低的部门,从事粮食生产的劳动力收入仅为其它非农行业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农业劳动力已有80%以上转移到非农产业,滞留于农业内部的劳动力种粮积极性也大大降低,很多农户是通过市场买粮或以钱代粮完成定购任务,粗放经营、撂荒、弃耕现象禁而不绝;而在内陆产粮省区,因种粮收入太低,而农民从事其它职业又受多种因素制约,农户则通过减少农业投入进行消极自卫,其生产目标只求保护自给部分。政府为完成定购任务,不得不配合封闭粮食市场,动用强制手段控制种植规模,才能收到名为“合同定购”的粮食,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日趋紧张。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决定农户的生产与消费决策及最终的供给行为的根本因素是农产品生产能否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或预期利润。

第二,影响农产品生产的利润的外部条件主要是合同定购的数量与价格、自由出售的数量与价格、生产要素的投入量与价格。

第三,传统的农业政策,因服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在片面强调增加农产品供给的同时,却无视农民的正当利益追求,是导致生产者积极性低落,农产品生产长期徘徊,农产品供给日益紧张的根本原因。

第四,在农村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在农户成为农村经济中最基本的微观经济主体的条件下,他们会变得愈来愈有理性,能够对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作出明智的反应。传统的农业政策依靠行政命令手段,低价收购农产品转移农业资源,侵犯生产者的合理利益,必将越来越受到生产者各种抵抗,其最终结果也不利于农业长期、持续发展。新时期的农业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必须充分考虑农户的利益追求及行为反应。

新时期农业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一)新时期的农业宏观调控政策的中心目标应是保护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保证生产者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收益

一般地说,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有三个:一是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二是产业系统所处的物质技术环境,三是生产经营者的素质。其中最根本的制约因素是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因为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经营素质这两个因素,具体到每一个生产经营周期,它们得以利用和功能发挥的程度,取决于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积极性的高低。不能想象,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因为能获得较大利益而参与生产经营积极性极其高涨的情况下,先进的物质技术会被弃置一边,生产经营者会不努力提高各项与价值创造有关的素质。决定农业发展的根本因素同样是在于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所以,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实现,保护生产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应当成为新时期农业宏观调控政策的中心目标和根本任务。政府的农业宏观调控政策应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自觉地纠正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缺陷,保护农业生产基础性的战略地位不断稳固;农业宏观政策的实施过程应更多地体现价值规律的要求,其实施手段也应更多地依靠经济利益的引导与刺激而不是计划命令与行政控制。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宏观调控政策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也是新的历史时期农业宏观调控政策与传统的农业政策的本质区别。

(二)农业宏观调控政策的重点

既然农业宏观调控政策的中心目标是保护生产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即农业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应有利于农户利益目标的实现;而影响农户利益的因素又有多种,因此,农业宏观调控政策应对影响农户利益的关键要素进行调控。

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增加生产者利润的主要途径,也就是农业宏观调控政策的重点:一是改善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提高生产要素的产出率;二是提高销售价格;三是稳定和控制生产要素的价格;四是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农户进行流通合作,增强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1.增加政府对农业社会基础性的资金投入,改善农业生产的基础性条件,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这是增加农产品供给,增加农户收益的根本条件。农业投入大致可分为二类:一类是社会基础性投入,一类是生产经营性投入。根据两类投入的不同特点以及投入主体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称的原则和资金实力,那些投资金额庞大、短期效益不明显,对农业长期发展起保护和促进作用的社会基础性投资项目,其投资主体只能是政府,而农户则是生产经营性投入的主体。一般而言,社会基础性投入状况决定生产经营性投入的多少和有无。生产经营性投入仅限于对政府基础性投入所创造条件的充分利用,只能在政府基础性投入确定了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内进行,超过了边界的投入不是无效的,就是因为经济上的得不偿失而被放弃。因此,政府的社会基础性投入实际上唯一地确定了农业生产可能性边界,决定了农户生产经营性投入的规模和农业生产规模〔3〕。

鉴于我国目前中央财政捉襟见肘的现实,同时为避免“口号农业”现象的长期存在,政府对农业社会基础性的投入应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应规定农业投入占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最低比例,规定农业投入应随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的最低增长率。这是富民兴国的长远大计。

2.完善现行的合同定购制度,使合同定购数量与价格的确定能切实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同时,考虑到城乡居民因消费水平提高消费结构正向高级化方向发展,食品消费开始从数量增长转变为质量提高的现实,合同定购数量与价格的确定还必须起到调节生产结构的导向作用,促进农业向“两高一优”的方向发展。为此,应把多年实行的要求农民当作应尽义务的合同定购,尽快转变为国家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生产,增强农业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政策。首先,合同定购价格应保证生产者在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后还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定购价格必须根据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消费品价格的涨幅每年作出适当调整,于春播前公布以引导生产;其次,各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及其比例关系要能体现农产品市场的需求变化,使农产品内部的比价关系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动趋势,使生产结构适应需求结构;最后,为保证农产品价格确能起保护性、引导性的作用,对农产品价格的宏观调控,也应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实行法制管理。

3.为更好地保证农产品的销售价格能起到保护生产者积极性的作用,必须以稳定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予以配合,否则,农产品价格保护将会继续被“比价复归”、生产者利润流失所取代。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稳定的关键是增加其供给量,而不是人为地压制价格。建议采取贴息、减税、免除电力加价等政策,禁止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摊派,多渠道支持其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既保持在较低水平,又能保证农用资料的生产企业获得合理利润〔4〕。

4.在政策上引导和鼓励农民在流通环节进行合作,构造新型的流通合作组织,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弱小的农户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重要保证。在满足农户对土地等生产资料财产的归属要求和坚持平等、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等合作原则的前提下,引导农民组建多种形式的流通合作组织,有助于农户利益目标的实现。通过流通合作,在供销环节上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统一协调起来,实现农用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集中采购以及农产品大规模销售。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规模经济,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改善了农户与大规模集中经营的工商企业进行平等竞争的市场条件,增强了农户在市场交易中讨价还价的整体实力,使农户真正成为农村市场的价格主体;同时,国家的农业宏观调控政策,通过流通合作组织这一中介传递贯彻,有效地实现将分散的农业生产者行为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根据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在组建新型的流通合作经济组织时,应特别注意:①尊重农民自主选择的权利,尊重农民的利益主权和多元化的利益追求,在鼓励农民扩大农产品生产的同时,不能限制甚至剥夺农民参与流通的权利;②要通过典型示范和适当引入组织机能,促进农民认识水平的提高和行为的转变,加速新型流通合作组织的创立〔5〕。③要对近年来出现的由农村基层政权或乡镇企业牵头、 农民集资投劳入股等形式创办的各种农工商公司、贸工农公司,进行适当规范和引导,使其直接转变为农民的合作组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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