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的任命应处理几个关系_监事会论文

财务总监的任命应处理几个关系_监事会论文

委派财务总监应处理好几个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好几个论文,财务总监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处理好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

新《会计法》中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要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而在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后,有人认为财务总监也可以兼任总会计师的职务,甚至主张企业财务总监是我国总会计师的发展方向,笔者不敢苟同这一观点。首先,必须明确两者不同的职责。《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可见,总会计师是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中的成员,是企业的内部人,对总经理负责,主要履行经营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责任。而财务总监是股东向企业委派的财务人员,是企业的外部人,对股东负责,履行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监督的职责。从这一关系上看,总会计师也是财务总监的监督对象,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次,在实际工作中,财务总监不能始终把自己放在监督者的地位,与总会计师形成对立关系,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在参与企业运作过程的同时,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在实施监督的同时,也应给受派单位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提供一些合理化建议,履行服务的职责。

二、处理好财务总监与稽查特派员的关系

对国有大型企业,国家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有人认为,凡是已由政府派人稽查特派员或国有资产监管员的企业,不宜再委派财务总监,以避免委派人员职责重叠,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首先,稽查特派员与财务总监虽然都是代表国家实行监督,但监督的形式、内容和重点不一样。稽查特派员的监督属于定期监督,主要监督领导干部的行为和业绩,并不参与企业经营过程的监督,对企业“内部人”的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不能及时地进行监督,只能在事后反映和纠正;财务总监的监督属于经常性的监督,其职责是对被监督企业董事会所作出的各项重大经营、财务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董事会、经理作出的损害公司及出资者利益的行为给予纠正。其次,稽查特派员一般同时负责几个企业的稽查工作,短期内难以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和财务管理方式,在时间经验和专业水平上都难以达到财务总监的水平。再次,财务总监还可以为稽查特派员提供对受派企业的监督报告,以便更全面、合理地评价领导干部的业绩。

三、处理好财务总监与监事会成员的关系

在国有大型的控股公司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立了监事会。因此,有人认为财务总监与监事会的职能重叠。从表面上看,似乎其职能相同,但实际上其监督的内容和形式都不相同。监事会行使的主要职权是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可见监事会行使的监督是一种广义的监督。但同时,监事会行使的监督仍然是一种内部监督,因为监事会成员,不论是股东权益代表还是职工代表仍是公司内部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仍在公司享有,当公司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很容易维护公司的利益,从而也维护了自己的利益。监事会行使的监督也是事后监督,只能对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

财务总监行使的监督不一样,其主要是针对董事会所作出的各项重大经营、财务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是一种专业监督,由于其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分离,可以保证其实行监督的独立性,而且财务总监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虽然不具有表决权,但有权随时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进行查核,对董事和经理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事前的监督;财务总监还可以履行对内部监察人(监事)再监察的职能,防止公司内部监察人与被监察人相互勾结。在处理财务总监与监事会成员的关系时,笔者认为将财务总监编列进监事会比较合适,因为监事会成员有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增设财务总监,主要是弥补国有股东代表的空缺。另外,由于《公司法》中规定监事会成员不能由财务负责人兼任,因此监事会中增设财务总监,可以保证监事会行使的监督更加日常化、专业化。财务总监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对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或审核备案制度。

标签:;  ;  ;  ;  ;  ;  

财务总监的任命应处理几个关系_监事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