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社会治理模式演变分析_行业自律论文

我国网络社会治理模式演变分析_行业自律论文

我国网络社会治理模式演进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我国论文,社会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刊网址:http://nysk.njupt.edu.cn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420(2015)03-0018-06

      一、Web 1.0阶段政府主导型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

      在Web 1.0阶段,我国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模式是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由于在技术上互联网行业依托于电信行业,信息内容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隶属于大众传播业[1],因此我国采用的政府治理体制主要将互联网视为信息产业和大众媒体来对待,进行网络信息产业管理和网络媒体管理。

      1.网络信息产业管理

      1994年我国开通全功能互联网以后,此前由科研机构自主自治的治理模式过渡为以政府为主导的信息产业管理。这一时期的网络信息产业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网络体系架构,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

      (1)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网络体系架构

      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网络体系架构方面,陆续开通了中国科技网(CSTNET,1994)、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1994)、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1995)和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1996),其中,中国科技网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主要为科研、教育提供非营利性Internet服务,而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和中国金桥信息网则对公众提供经营性的Internet服务。1997年10月,在政府主导下,实现了四大骨干网络的互联互通,我国互联网的体系架构基本成型。1999年初,在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经贸委的指导下,中国电信联合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等单位共同策划发起了“政府上网工程”(1999)、“企业上网工程”(2000)和“家庭上网工程”(2001)[2]。

      (2)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

      在这一阶段,为了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概括起来,这一时期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面向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有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和面向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有关内容服务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后者有《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等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府主要通过ICP对互联网的内容进行监管,并逐渐走向对ICP服务内容的细化管理。

      2.网络媒体管理

      在Web 1.0阶段,政府通过管理和指导ICP实现对网络内容和网民行为的管理。由ICP直接经营的门户网站及BBS被明确界定为与传统媒体并列的网络媒体或社会化媒体,如隶属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的“凯迪网络”在社区简介中就首先将自己界定为“网络互动媒体”和“社会化媒体平台”,最后才是“数据服务平台”。在这一时期,我国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的管制主要是通过ICP对BBS、新闻信息服务和网络出版三个重点领域进行内容控制。其中对于网络出版的管理主要针对出版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和网络著作侵权问题两个方面;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主要是出于网络媒体信息传播的即时性、快速性和广泛性等特点,我国政府采取的手段是对ICP的资质设立严格的审批条件和准入制度,以做到严格控制新闻内容的来源与发布。例如,政府规定ICP没有新闻的首发权,只能间接地转载传统媒体或政府制定的官方网站的新闻,通过这种方式,政府实现了对新闻内容的网络管制[3]。

      2003年以前,我国政府对BBS的治理相对宽松,主要是由ICP设置的BBS管理团队对网民的言论内容进行管理,管理的范围主要是色情、暴力和非法广告等不良信息,以及网民之间的语言暴力等。①2003年,一系列社会事件在各大BBS社区中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尤其是关于“孙志刚事件”的网络舆论最终导致了司法制度的改革,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将网络舆论治理提升至重要位置。我国政府直接对网络媒体的内容监管主要通过技术手段的控制,包括设置防火墙,封锁敏感网站;安装过滤软件,过滤敏感词汇及相关网页与邮件;在网络终端进行全程监控和在网吧安装报警软件等,以此来控制与防范有害信息的传播[1]。

      二、“自上而下”全能式网络社会治理模式的利弊

      在我国,由政府主导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在网络信息产业管理方面成绩比较突出。政府对国际先进网络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普及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政府主导的四大骨干网络和三大上网工程是我国全面迈入网络信息时代的系统工程,不但推动了各行各业全面进入信息化和网络化,也深刻改变了公民的日常社会生活,此外,还为互联网行业创造了良好的信息产业发展环境,有利于帮助我国互联网企业走出网络经济泡沫。

      政府主导型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在网络媒体管理方面显现出一些具体问题和不足之处。

      1.内容管制效果不理想

      Web 1.0阶段的网络媒体管理主要是内容管制。政府对网络内容的管制主要是基于对网民群体的两点假设和判断:一是网民具有非理性特征,在非实名网络中,网民的自我宣泄多于理性思考,容易形成片面和偏激的带有情绪化的网络舆论,造成社会民意的假象;二是在“权力”和“权利”的博弈中,互联网舆论更偏向弱势的“权利”一方,呈现出激进化的模式[4]。在这样的假设之下,政府基本沿用了对传统媒体的管理理念,加大了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审查和网络舆论的监管与控制,并多个部门主体进行联合治理。我国可以直接或间接管理网站的上级部门多达20余家,主要有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网络管理处、中共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等。这种自上而下的单一治理模式的困境在于,试图有效治理,但全能式的管理反而管出越来越多的网络“暴民”[5]。言语攻击、偏激宣泄和人肉搜索等网络侵犯行为经常出现在新闻评论和BBS中。包括在该时期的典型案例“孙志刚事件”中,也出现了比较情绪化的压倒性舆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整体表现为对警察、暂住证、收容制度以及户籍制度的强烈不满,一旦有人发表与其不一致的观点立刻遭到群体性的反对和攻击。

      2.对网民的自律机制重视不足

      虽然网络社会中存在非理性行为、网络侵犯行为甚至非法行为(如色情、欺诈、盗用信息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网络失序,但同时也可以看到,在相当程度上,网民群体通过自组织的力量维护网络秩序。

      在Web 1.0阶段,中国网民群体绝大多数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职业多集中在与电脑及互联网技术高度相关的行业,属社会的知识精英阶层[6]。精英文化作为网络社会的主导文化影响和规范着网民行为,整体上呈现为具有审美趣味、价值判断和社会责任的网络文化氛围。在虚拟社区中,积极活跃且客观公正、具有公信力的人(有时是意见领袖,但不必然是)往往被选拔或推举为版主或管理员,对虚假信息、攻击性言论、色情、暴力等违规信息进行义务管理,其尽忠职守的程度不亚于正式的有酬工作。某些虚拟社区甚至发展出一整套对于管理团队的监督制度,如ITPUB论坛(http://www.itpub.net/forum)②的长老会制度,即在时任各版版主中投票选举出数位长老,负责处理社区成员对于版主的投诉,任期一年。如长老被投诉,则采取回避制度。正是这种自发自觉的自律机制,保证了网民得以作为自由的参与者,在平等的语境中,通过理性辩论达成共识。

      然而,遗憾的是,政府在透过ICP进行内容管制的过程中,并没有注意到——至少是没有重视——网络社区中生成的自发秩序,没有及时、有效地利用和促进网络社群的自律机制。忽视和否认网民的理性能力和自治能力,错失网民通过自组织参与到网络社会治理的可能机会,仅以技术手段实施严格的内容控制和言论管制,这同样也是一种非理性。控制手段和技术的进步不可能帮助网络媒体管理彻底走出困境。

      3.政府网络公信力下降

      政府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映射到网络空间中,经过网络舆论的发酵,政府在网络社会中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对网络社会的治理效果也随之下降。这些现实问题主要包括:(1)对现实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管理滞后。尤其是城管打人、治安员野蛮查验暂住证等暴力行政和暴力执法现象,如孙志刚案(2003年)。(2)官员腐败问题频频发生。如刘涌案(2000年)、宝马撞人案(亦称“苏秀文事件”,2003年)。(3)地方政府及其官方媒体在重大事件中信息不透明。如广东、北京等地对SARS疫情的缓报、漏报和瞒报,以及发生在山西等地的多起矿难瞒报事件。

      综上所述,在Web 1.0阶段,我国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模式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网络信息产业管理和网络媒体管理。政府更多的是把互联网作为经济产业而非文化产业进行管理,在我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网络体系架构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在网络媒体的内容管制尤其是在舆论控制方面,没有充分认识到治理对象的复杂性和网络文化的多元性,以及网络社群具有自治与自组织的能力。由政府为单一治理主体的全能式治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网络社会与网络文化的发展。

      三、Web 2.0阶段政府主导下的行业自律治理模式

      1.治理背景

      在Web 2.0阶段,我国互联网在技术体系、普及程度和行业竞争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表现在:(1)Web 2.0阶段的网络技术体系强调以用户为核心,以群体智慧生产、创造和分享信息资源,以博客、Wiki、SNS、IM、微博、微信等为代表的社会性网络应用都属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成内容)模式,这意味着海量信息的生成和信息质量的大幅下降。(2)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大幅增长,2003年年底的普及率为5.3%,到2014年年底已上升到47.9%,网民规模从7 950万增长到6.49亿[7-8]。网民总体呈学历结构下移和职业结构多元化的趋势,完成了从精英到大众、由专业化到平民化的结构转变。同时,网络文化从精英文化过渡到大众文化,价值取向从强调社会责任的“社会”取向转变为强调多元化、自由主义的“个人”取向,在消费文化之下,对于娱乐性和购物类信息需求的增长远远超出其他信息。(3)伴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在促进新兴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失序。为了获得利润增长,ICP将信息包装成娱乐性的可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以迎合和取悦大众,占领用户市场,有些甚至从事不正当竞争,如钻法律漏洞、利用网民隐私牟利、采取竞价排名、恶意插标插件、结盟垄断、恶性竞争等。

      综上,面对网络社会信息内容的海量与低质、信息使用的娱乐化与商品化、市场失序对于公共利益和网络秩序造成的风险,我国在Web 2.0阶段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采取的是政府主导下的行业自律治理模式。

      2.政府主导

      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和技术三种治理手段。

      我国关于互联网的相关立法多达60余部,除了Web 1.0阶段的14部立法外,Web 2.0阶段又陆续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2005)、《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2010)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010)等法律法规。

      我国互联网行政管理机构主要有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作为领导部门,中宣部、工信部、公安部等作为协同治理机构,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安全部、中央文明办、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十几个相关部委作为专项管理机构,以各自职责范围为基础对互联网建设与管理提供组织保障和行政监督。

      我国的互联网控制技术可以分为网络安全技术、内容监控技术和网络行为控制技术[9]。其中,网络安全技术主要包括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以及访问控制技术;内容监管技术主要包括网络舆情的监管技术、内容安全控制技术、网关过滤控制技术、网络监听技术、不良信息检测技术和内容过滤系统;行为控制技术主要包括网络版权保护技术和网络用户行为实时监控技术等。

      3.行业自律

      作为一种可能的市场治理手段,行业自律在约束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问题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10]。目前,我国全国性的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互联网协会。该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是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现有会员400多个[11]。

      由于我国对行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需经民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双重审批,因此,中国互联网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12]。这意味着,中国互联网协会在进行行业自律的过程中,受业务主管单位“自上而下”的指导和指令。实际上,该协会正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之下,为了适应互联网市场范围扩大而产生的行业发展演化而自发产生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生发方式上属于行业外生型[13]。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更多的是合作互补,属于Eijlander意义上的条件型自律,即公共规制与私人自律规范相互合作,并受制于政府监督[14]。

      与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不同,行业自律是为了最大化行业利益和促进行业内公平竞争。中国互联网协会面向政府的主要职责有: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制定行业规划、建立行业标准;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面向会员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如《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2006)和《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2011)等;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互联网行业交流与合作等。

      四、Web 2.0环境下网络社会治理的困境

      从总体上讲,在Web 2.0阶段,我国采取政府主导下的行业自律治理模式是顺应互联网发展的选择,但是互联网技术、网络应用和网络社会形态发展和更迭的速度远远超出预期。因此,尽管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进行了相应调整,但是网络社会治理仍避免不了遭遇困境。

      1.网民:新的自组织形式与非理性

      一方面,不同于Web 1.0时期门户网站和BBS基于内容供给聚合用户的应用模式,Web 2.0阶段的网络应用已经转换成基于用户关系生产和聚合内容的应用模式。也就是说,网络社会中网民自组织的形式不再是随话题的生成和结束而随聚随散(即弱关系的联结),而是演化为基于强关系(主要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具有连续性的组织过程和互动结构。这种稳定而持久的结构为网络信息的瞬时传播和网络舆论的快速生成提供了可能性。

      另一方面,Web 2.0阶段以用户为核心的设计理念假定了网民拥有完全理性:每个网民都清楚自己需要什么和从谁处获得,能够辨识信息的真假优劣,可以通过群体智慧生产、创造和分享信息资源。然而这种乐观假定受到了众多学者的质疑,他们倾向于认为网络信息的海量与低质、娱乐化与商品化实际上损害了网民的理性与权利。如Boggs认为海量的网络信息实际上导致了民众参与的衰落,因为人们越来越沉溺于充斥着娱乐信息的私人圈子,而不是去参与民主进程[15-16]。Andrew Keen在反思互联网的弊端时称不应对人类可以理性利用技术的能力期望太高,在Web 2.0革命中,我们不相信人类社会可以在“荒蛮的西部”理性行动[17]。

      近年的诸多调查报告和研究数据已经显示,网络社会中的非理性行为已经成为现阶段网络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当非理性行为与新的自组织形式相结合的时候,谣言可以呈病毒式传播[18],网络舆论会发生群体极化,甚或演变成大规模的网络群体性事件。非理性网络舆论与网络行为的增多,不仅给网络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还进一步强化了网民群体处于“被律”的地位。Web 2.0阶段,运用网络技术监测、分析和规制网络舆论成为政府治理网络社会的重要手段。

      2.ICP:行业自律规制不足

      虽然具有解决信息不对称、规制成本低、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的优势,但是行业自律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主要表现在:(1)规制不足。与政府监管相比,行业自律的两个关键特征是自愿本质和所暗含的比现存规制更严厉的限制[19]。也就是说,行业自律的标准应高于现行法律法规。然而,中国互联网协会现行发起的自律公约并没有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于政府规制和法律法规的补充作用极为有限。(2)缺乏监督和执行。行业自律一般分为对行业组织本身和对行业内成员企业的约束与管理。前者包括对行业组织机制的规定、经费来源的审查、越权管制的纠正、反竞争行为的控制等;后者包括对会员企业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查、生产行为的评估监察及对违规企业进行的处罚等[10]。目前,在我国互联网行业,这两方面尚无制度化的规定和措施。如2010年11月发生的腾讯QQ与奇虎360的利益之争,可作为行业自律失效的典型案例,作为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单位的双方以牺牲网民利益为代价,诋毁对方、进行不正当竞争,最后只能诉诸于法律。最终,被判违规的一方在行业组织中仍居原位,未受任何处罚。(3)可能促进垄断发生。互联网协会主要代表ICP的利益负责与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由于利益的一致性和经营的互补性,ICP借助行业协会联合发展,通过技术手段相互嵌入结成利益联盟。譬如,腾讯360之争实际上是两大阵营之争,支持腾讯方面的有遨游、百度、金山和可牛等企业,支持360的有MSN、网易泡泡、新浪UC、盛大圈圈等。

      行业自律的规制不足,尤使网民的隐私安全面临风险:网民的身份数据、行为数据、关系数据和内容数据都存储在ICP的服务器中,但是网民自己并不清楚哪些数据被记录,哪些数据被挖掘和利用于精准营销,被挖掘的数据在何种程度上被使用甚至被公开。网民对于日常的搜索结果、好友推荐和商品推荐习以为常,直到ICP之间发生非正当性竞争时彼此攻击和揭露劫持用户隐私的行为,人们才意识到个人空间内的私人数据被严密监控和使用,自己的使用记录和社群内部的关系数据都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被利用。

      3.政府:规制成本较高

      政府职能在网络社会治理中渗透得越深,其规制成本也就越高。在Web 2.0阶段,我国政府面临的主要是网络社会中的非理性引发的网络失序问题,网络谣言和群体性事件的多发,给相关政府部门造成极大压力。这种情况一方面在客观上加快了网络社会法制化的进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一方面,使得各级政府所有职能部门不得不认真对待网络民意,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分析与应对成为施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骤。虽已投入大量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资金资源,但目前尚未形成科学、精准和系统的理论与方法,网络舆情软件市场良莠不齐,售价偏高,导致现阶段针对网络舆论的规制成本和风险较高。

      五、展望与讨论

      网络社会治理不只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问题。网络社会的有序运行及其治理模式有赖于相关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同治理,政府要避免在网络社会治理中出现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状况。网络社会的治理结构应该是兼顾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由主体之间的自律、他律、互律三种机制共同作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模式相结合的治理结构。网络社会治理结构应将现有的“国家-社会”、“国家-市场”的二元模式扩展为“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治理体系,探索“政府干预、行业自律、多元共治”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解决方案。

      ①参见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相关界定,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860864.htm

      ②ITPUB论坛是数据库技术及互联网相关技术论坛,中国最专业的IT技术社区,也是国内最早的数据库论坛之一,其成员多为数据库技术专家和IT从业人员,各技术板块成员在探讨技术之余,热衷于在会员交流区参与职业、生活、社会问题等主题。该论坛于2006年被IT168并购。

标签:;  ;  ;  ;  ;  ;  ;  ;  

我国网络社会治理模式演变分析_行业自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