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的立宪思想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立宪论文,思想论文,毛泽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2;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05)01-0020-05
毛泽东说:“搞宪法也是搞科学。”[1](P330)本着这个原则,毛泽东在其所参加和领导的宪政实践中,立足于中国国情,对立宪目的、立宪主体、立宪机关和立宪实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其立宪思想从萌芽走向成熟的过程,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毛泽东结合中国国情回答了在中国为什么立宪、由谁立宪、怎样立宪这些困扰中国近百年的难题。“毛泽东同志在长期的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对独创性经验作出了理论概括,极大地丰富了马列主义”[2](P99)。毛泽东的立宪思想作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中国的宪政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对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拟从毛泽东对立宪目的、立宪主体、立宪机关和立宪实质等四个方面的认识过程来对毛泽东丰富而深刻的立宪思想做一分析,以求教学界同仁。
立宪目的:救国、确认民主事实、治国
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毛泽东参与起草和领导制定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多达八个[3](P115)。为什么毛泽东对立宪孜孜以求,其立宪目的是什么?
立宪为了救国。1840年以来,一个曾经令世人所向往的泱泱大国,竟沦落为一个任人宰割的羔羊,这不能不令每一个中国人痛心。救亡图存成为近代中国仁人志士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以林则徐为代表的中国知识界“开眼看世界”;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失败迫使清政府不得不接受“师夷”的主张,开始购买和自己建造西方的船炮,但“洋务运动”并未救中国。1895年的中日甲午战争的惨败以及《马关条约》强加给中国的割地赔款的沉重负担和所蒙受的奇耻大辱,更加促动了有民族责任感的朝野仁人志士以西方“开国会,立宪法”的宪政之术来谋求对中国的政治改革,以图中国的富强。虽然百日维新以失败而告终,但它标志着中国宪政初始。由此吸引着无数爱国志士投入到宪政运动中来,以图立宪救国,立宪富国。以匡世救国为己任的毛泽东很早就投入到救国的大军中去。
20世纪初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经济成分的多样性决定了中国阶级关系的复杂性,不同阶级对政治经济利益的不同要求决定了各种法律思想的产生。
生活在这个急剧变化时期的青年毛泽东先是在家庭的影响下接受传统的封建法制教育;在研读康有为、梁启超的改良主义的书文之后,又全盘接受了君主立宪的法律观,并在《伦理学原理》上加批语:“吾尝虑吾中国之将亡,今乃知不然”其君主立宪救国思想呼之欲出;在研读严复的译著过程中,毛泽东接受了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和主权在民思想,并开始转向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法律观,主张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和定立三权分立的宪法。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尚未走向定型,专制的北洋军阀的立宪闹剧打破了包括毛泽东在内的中国人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梦想。于是,毛泽东开始幻想另造没有国家和法律的乌托邦——“新村”,法律虚无主义成为其法律思想的主流,其立宪救国思想发生动摇。“五四”以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毛泽东从聆听陈独秀、李大钊的教诲、阅习二人的论著和与他们讨论自己所读的马列经典等三个渠道开始了解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在组织和发动湖南“省宪运动”失败过程中彻底抛弃了旧的法律思想,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转化。他初步认识到:依靠军阀政权来立宪救国是不可能的。
立宪为了确认民主事实。在加入中国共产党后,毛泽东同其他先驱者们一道投身于工农运动之中,并积极参与国共两党的第一次合作,来实现其救国救民的伟大理想。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了武装斗争的重要性。毛泽东的立宪目的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在党的“八七会议”上,毛泽东指出:“要非常注意军事,须知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4](P220)此后,中国共产党每建立一个政权形式,便制定一部宪法性文件:在建立工农民主政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后,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后,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在建立解放区人民政权后,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对此,毛泽东总结说:“世界上历来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5](P735)在这里,毛泽东不仅阐明了宪法与政权的关系,也指出了立宪的目的就是承认民主事实。
立宪为了治国。毛泽东说,治国需要一部大法。新中国成立后,他领导制定了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1954年宪法,他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1](P328)“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1](P329~320)不难看出,在这里,毛泽东的立宪目的是出于治国的需要。
由此可见,从立宪救国,到确认民主事实,再到立宪治国,毛泽东对立宪目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发展过程。
立宪主体:人民
立宪主体是立宪得以运行的首要问题。在历史上,君主、少数者组织、一定团体等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了立宪主体,而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认为只有国民才能成为立宪的主体。毛泽东在青年时代就曾关注这个问题。1911年,他在阅读梁启超主编的《新民丛报》时,批注了“宪法为人民所制定”一语,自此,“人民立宪”思想在他一生中都未曾放弃,只不过“人民立宪”思想中的“人民”二字随着中国革命的进程和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便有了质的飞跃。
青年毛泽东对中国惟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临时约法》颇有微词:“辛亥革命乃留学生发踪指示,哥老会摇旗呐喊,新军和巡防营一些丘八的张弩拔剑所造成的。”[6]这说明毛泽东对《临时约法》的立宪主体的代表性产生了怀疑。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经典地揭示了法的本质是“一个阶级的意志”。在领导十月革命的过程中,列宁将法的本质阐明为工农两个阶级的意志。在接受马克思主义之后,毛泽东放弃了他师从梁启超“国民制宪”的主张,着重分析了“国民”与“人民”的不同,认为国民不可能产生共同的意志。在加入中国共产党后,毛泽东专心致力于组织和发动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大革命失败后,他与其他共产党人一道采用苏联模式创立了工农苏维埃政权,所制定的宪法大纲也只是工农阶级意志的反映。在此时,“人民立宪”就是“工农立宪”。
抗日战争前夕,毛泽东高瞻远瞩地指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为了集中一切力量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及其走狗,中国共产党指出,我们的政府不但是代表工农的,而且是“代表民族”[7](P158)的,决定把“工农共和国”口号改为“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是由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一切其他阶级中愿意参加民族革命的分子组成的政府,它把蒋介石集团作为专政的对象;为了“逼蒋抗日”,中国共产党又将“人民共和国”口号改为“民主共和国”。在这里,“民主共和国”比“人民共和国”所容纳的阶级范围要广泛;西安事变后,为了“联蒋抗日”,中国共产党又提出了将工农民主政权改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由此可见,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革命所处的具体条件,适时地提出反映最大多数人民意愿的宪政方案,以反对和战胜最主要的敌人,发展了列宁关于民主革命时期建立工农共和国的思想。这一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把“三三制”原则贯彻到边区立法工作中,改变了以往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乡绅乃至地主的态度,也使法的内涵变为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意志,即“人民”的意志。
抗战胜利前夕,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联合政府”的宪政方案,规划了人民迫切需要的真民主。但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顽固坚持独裁专制,并在最终的军事决战中走向灭亡。在新形势下,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8](P1475)以此为前提,毛泽东阐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理论,阐明了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1949年9月21日,按照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由有中国共产党、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和海外华侨的代表共635人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由于当时全国尚未统一,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军事行动仍未结束,国民经济建设尚待恢复,人民群众觉悟有待提高,为新中国立宪的时机尚未成熟。所以《共同纲领》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协曾实际行使了一定范围的立宪权,而这一立宪权的基础又来源于政协广泛的代表性,以及它被赋予代表机关的地位。此时,毛泽东“人民立宪”的思想得以初步实现。
《共同纲领》的实施,调动了全体人民参与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在短短的3年时间里,新中国胜利完成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等重大任务,国民经济基本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更加巩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激发了广大人民的政治热情和主人翁精神,人民的觉悟和组织程度得以提高,《选举法》的颁布,为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创造了成熟的时机。在毛泽东的亲自主持和直接领导下,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贯彻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经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多次讲座、修改,充分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1](P325)这部宪法是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整个立宪活动体现了鲜明的人民性,全国人民都是宪法的制定者。至此,新中国立宪权的行使从人民政协转移到全国人大,这是我国政治生活走向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真正体现了毛泽东的“人民立宪”思想。
由此可见,毛泽东对立宪主体的认识随着中国革命的进程更加符合中国国情。
立宪机关:以政权为基础的人民代表机关
在立宪实践中,虽然立宪主体享有立宪权,但它并不意味着全体立宪主体都参与立宪过程,具体行使立法权。要立宪,首先要成立专门的立宪机关,立宪机关的代表通常具有广泛性,代表各方面的利益。但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如果人民代表机关没有充分的权力,如果它是旧政权召集的,如果同它并存的旧政权还是完整的,那么人民代表机关就等于零。事实客观进程提到日程上来的,已经不是这样或那样地来修订法律和宪法问题,而是政权问题。大革命的失败,使毛泽东深刻地认识到政权的重要性。同时,在他所领导的武装夺取政权的每一运动中,当有可能建立一个人民立宪机关时,他都大胆地进行尝试,并最终找到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立宪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1922年5月1日,在毛泽东等共产党人的领导下,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工会)宣告成立,俱乐部以十人团为基础,设“十代表”,每十团有“百代表”,“十代表百代表会议及全体总代表会议”有权颁布行政命令与条规。俱乐部成立后,成功地组织了工人罢工,并取得了胜利。这是毛泽东组织具有人民性的“立法机关”的第一次尝试。
随着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实现,1925年,农民运动在各地蓬勃兴起。毛泽东在与彭湃等共产党人主持了在广州、武汉的农民运动讲习所,把农会作为农村的“权力机关”,主张“一切权力归农会”。在召集湖南农民第一次代表大会期间,毛泽东在为大会草拟的会议决议案中,强调要把立法权交给农民[9](P423)。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为了统一各革命根据地的工农民主政权,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临时中央政府主席。这次大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种照搬苏联模式的代表大会,能“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就是说,把立法的职能和执行法律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成为最终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三三制”政权性质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抗日民主政权,实行参议会制度。各级参议会主要由人民直接选举的议员组成。它作为人民的代表机关,是同级政权的权力机关,由它选出的同级政府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员大会制定了宪法性文件《施政纲领》。
毛泽东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曾明确指出,中国现在可能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种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这种设想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根据地的扩大,又得到了发展。1948年毛泽东在《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针对当时在贫农团和农会基础上已经大量建立了区村(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事实,指出,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现在已有可能在一切解放区出现,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必须归于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代表委员会。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中国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从而正式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1954年9月,有着广泛代表性的人民立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综上所述,从“工人俱乐部”开始,历经“农民协会”、“工农兵代表大会”、“参议会”、“人民代表会议”、最终到“人民代表大会”,表明了毛泽东在寻求建立人民立宪机关过程中将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思想历程。
立宪实质:民主的政治
立宪的实质是什么?这个问题是宪法所以能成为根本大法并发挥权威作用的重要问题。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从而造成旧中国有宪法无宪政的困境。
众所周知,宪法与宪政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概念,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活的宪法。毛泽东有时将二者混合使用,有时分开使用。但不管什么情况,他总是把民主与宪法、宪政联系在一起。毛泽东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5](P732)在这里,毛泽东把宪政与民主政治等同起来。可见,如果没有民主政治,就无宪法,也无宪政可言,即便有了宪法,也是假宪法。针对自近代以来政治舞台上出演的一出又一出的宪政“丑剧”,毛泽东一针见血地指出:“宪法,中国已有过了,曹锟不是颁布过宪法吗?但是民主自由在何处呢?”“这样的情形,在中美洲、南美洲,我们也可能看到,许多国家都挂起了共和国的招牌,实际上却是一点民主也没有。中国现在的顽固派,正是这样。他们口里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我并不是随便骂他们,我们的话是有根据的,这根据就在于他们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以丝毫的自由。”[5](P736)远在夺取全国政权之前,“周期率”的问题就严肃地摆在共产党人面前。毛泽东对民主人士黄炎培的回答是:“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0](P609)
在从当时的中国国情出发的基础上,毛泽东深刻分析了宪法与民主的关系。他说:“中国现在的事实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即使颁布一种好宪法,也必然被封建势力所阻挠,被顽固分子所障碍,要想顺畅实行,是不可能的。所以现在的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5](P735)由此不难看出,在宪法和民主事实的关系上,民主事实是第一位的,立宪是第二位的。毛泽东认为在中国要想造成民主事实,就必须建立新民主主义政权,即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如果没有政权,一切都等于零。可见,毛泽东深刻地认识到,没有政权,就得不到民主。有了政权,才能立宪保障民主。
由毛泽东领导制定的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并确认了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位;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规定我国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形式,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团结,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在确立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民主性质的基础上,宪法又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从而使中国人民真正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不仅如此,1954年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在宪法草案的起草、草案的被接受和交付全民讨论等环节上,也体现了广泛的民主。
诚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毛泽东的立宪思想也有其不足之处:更多地强调宪法的确认功能和纲领性,而对宪法作为法的规范功能重视不足;强调立宪主体的人民性,而忽视了其公民性;强调政权的归属,不重视权力的运行和限制;注重人民权利的确定,而忽视对公民权利的实施保障等等。但瑕不掩瑜,毛泽东的立宪思想是相当丰富和深刻的,对我国的宪政建设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容抹杀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应该本着毛泽东“搞宪法也是搞科学”的态度,科学立宪,科学行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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