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国际上税收征管的通行做法,纳税评估是连接传统的税收征管与税收检查的重要工作环节,是防范税收风险、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税收征管能力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时间并不长,需要总结当前国际上纳税评估制度的成功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纳税评估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纳税评估制度的起源
纳税评估制度源于美、日、德的税务审计制度,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程序制度和日、韩的行政指导制度,是这三种制度的综合体。
(一)美、日、德的税务审计制度
美、日、德三国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是税务审计,其中,美国税务审计人员约占税务机关人员的一半以上。税务审计主要分为办公室审计和实地审计两大类。纳税人自行申报后,审计人员首先进行办公室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申报表中所列各项是否正确,对同行业、同规模的公司进行比较,并考虑其过去的记载和其他已掌握的资料等,通过信息的分析寻找企业偷税的疑点。实地审计即研究公司账簿保存、会计记录保存、商品库存的实际状况,对账簿进行详细的检查,它是在办公室审计结果所显示的税额不太确定时进一步采取的审计程序。需要说明的是,美、日、德三国税务审计制度都是以强有力的信息化为支撑的。
(二)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程序制度
所谓诉辩交易,是指控诉方因掌握被告人的犯罪证据较少,并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较为高昂,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法官许可的前提下,控诉方和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被告人认罪以换取较轻定罪或刑罚的协议。此协议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诉辩交易程序的精神实质是可以获取被告人对法律的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刑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给人以希望。
(三)日、韩的行政指导制度
日本、韩国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日本、韩国认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民主和积极的管理形态,而行政指导具有简便性、温和性和实效性的特点,是在政企双方共同受益基础上采取的民主而积极的行政管理手段,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以上三种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及其所蕴含的有关法律精神,为纳税评估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国外纳税评估的通行做法
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还是刚刚起步,而国外发达国家(地区)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地区)在这方面已有比较成熟的做法。
(一)美国的纳税评估判别系统
美国国内收入局(IRS)下属各级检查部负责纳税申报资料准确性、真实性的评判工作,首先由西弗吉尼亚州的计算中心自动对申报资料分类,然后通过筛选过程(Tax Return Selection Processes)去核实纳税人是否正确,并以此估算其税款。具体由5种常用方法:
1.判别函数系统(Discriminant Function System,DIF):此为计算机实现的模型系统,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选出最可能有不遵从行为的纳税人。
2.纳税人遵从测度程序(Taxpayer Compliance Measurement Program,TCMP)①:即通过数理统计方法给出判别函数系统的参数估计值。
3.资料完善程序(Document Perfection Program):通过此程序检查出申报表填写计算错误,并通知纳税人IRS重新计算后的应纳税额。
4.信息匹配程序(Information-matching Program):该程序通过和银行、劳工委员会的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表对比,检查遗漏和不正确的项目。
5.特殊审计程序(Special Audit Program):IRS运用由计算机和定期改变的手工选择标准而设计的很多特殊审计程序,比如针对退税额、所申报扣除额、调整后的毛所得等的特殊审计程序,旨在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二)澳大利亚的纳税风险评估
澳大利亚国税局(ATO)认为纳税人实行白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纳税风险评估,主要有以下过程:
1.收集整理纳税人的信息。信息来源分为内、外两部分,外部信息主要是税务人员甄别后的举报和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信息,以及外部商用数据库(该数据库能提供澳大利亚1000户企业、母公司的财务等多方面信息)。内部数据主要是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包括纳税人申报资料、历史评估资料、审计资料等。这些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供评估人员调用。
2.分析信息。ATO的纳税评估人员将采集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然后根据个人分析和经验修正,得出公平、合理、权威的结论。
3.纳税风险的判定与对策。把纳税人(企业)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的管理具有强制性,通常采用纳税审计和移送法办的措施。
ATO在评估结果确定后会以面谈、电话或信函方式给纳税人一个解释的机会,以达到节约时间、增加政府执法透明度、改善征纳关系的目的。如果纳税人解释不清或解释不能让评估人员满意,则进入实地审计程序,并将结果和纳税评估资料录入数据库。
(三)新加坡的评税规程
新加坡当前的评税管理工作主要依托计算机系统进行,评税的依据是评税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的情报信息以及纳税人申报表中提供的信息。新加坡税务局使用的评税方法主要为核对法和财务分析法,核对法即评税人员通过掌握的各种情报、信息,通过函调或面谈的形式,对纳税人申报表中内容进行核对,是评税工作中的核心方法。财务分析法即评税师根据已掌握的各行业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即平均值,通过财务分析的方法找出偏离标准值的个体,通过函调和面谈的方式来核定其应纳税额。评税工作是新加坡税务局的核心工作。它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和纳税检查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新加坡税务局制定了严密的评税工作规程,要求评税人员严格执行。
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主要有:①税务处理部,其职能是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②纳税人服务部,对个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③公司服务部,对法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④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⑤税务调查部,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
根据评税工作规程,新加坡的评税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纳税人服务部或公司服务部对当年的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另一部分是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前年度的评税完毕案件或纳税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复评。如果在评税中发现重大涉税问题,必须转入税务调查部进行调查。无论纳税人审计部或税务调查部对纳税人作出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其评税表仍然由纳税人服务部或公司税务部来制作。
(四)英国的纳税评估制度
英国各税种的税收征管一般都要经过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款交纳和税务检查等程序,纳税评估是其中的重要环节。英国不同税种的纳税评估方式有所不同:增值税和资本利得税实行自行评估,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评估。在自行评估过程中,纳税人有责任及时登记、递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如果税务当局认为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的纳税申报中有错误或遗漏,可以对其签发纳税评估通知单。其他税种的评估过程与自行评估的过程大相径庭,如对所得税的评估,税务当局会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和一些其他文件进行检查,如果未发现问题,就以此为依据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和应付税款。如果稽查人员发现纳税人有应税所得未被计入或者获得了不应获得的减免,可以对纳税人签发补缴税单。
(五)爱尔兰的税收评估体系改革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爱尔兰进行税制改革,改革的重点就是改进其纳税评估体系。到90年代,爱尔兰的直接税纳税评估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所有直接税(对雇员收入的预扣税除外)的评估都由传统的直接评估改为纳税人自行评估。应当看到,爱尔兰税制改革的内容与其国内经济背景有密切的联系。80年代中后期,爱尔兰存在严重的财政赤字。90年代初期,爱尔兰在税收遵从和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爱尔兰有关部门将巨额赤字和大量存在的欠税归咎于税收征管不力,并认为长期实行的税收直接评估体系有鼓励纳税人逃税、避税或拖欠税款的倾向,是征管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原有的纳税评估体系存在严重漏洞,为逃税大开方便之门,而惩罚明显偏轻,实际上鼓励了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导致了大量的拖欠税款现象。爱尔兰税制改革专门委员会针对原有纳税评估体系的问题,提出了评估体系改革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有步骤地将绝大多数税种的评估改为纳税人自我评估。在原有体制下,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的纳税额并通知纳税人;在新制度下,纳税人按照规则自行确定纳税额并通知税务机关。这一措施降低了税收行政管理成本,提高了税收行政资源的使用效率。作为配套措施,爱尔兰制定了关于税务中介的资质、作用的新规范,更加重视税务中介的作用。与此同时,爱尔兰还对税务机关进行了机构改革,并加强了对评估体系的监督和审计。
(六)印度的所得税评估程序
印度的所得税法案(ITA)规定了所得税评估的具体程序:
1.自行评估。根据所得税法草案第104A节规定,每个被评估人应根据所提交的所得申报自行评估应纳税额,并按该数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如果被评估人未能缴纳自行评估的税款,将被认为是未履行其义务,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一般评估。当被评估人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后,税务官员将根据ITA的相关条款对被评估人的税款进行评估。根据纳税人提交的所得税申报,税务官员应当向纳税人发送通知,告知其应缴纳或者退还的税额或利息。
3.最佳判断评估。即评估官员不能不诚实地或报复性地或任意性地进行评估,而应根据最佳判断进行评估。最佳判断评估有两种类型:第一,强制性最佳判断评估,由税务官员在纳税人不合作或者延迟提交信息时采用;第二,任意性最佳判断评估,即在评估官员质疑纳税人账户的正确性或完整性,或者在纳税人没有采用常规和一致的方法进行账户记录时,可以适用任意性最佳判断评估。税务官员在做出最佳判断评估前,应当给予被评估人员陈述的机会。
4.预防性评估。如果不清楚所得的接受者为何人,评估官员可以启动针对相关人的程序,以决定他们中谁负有缴纳税款的义务。
5.重新评估。如果评估官员有理由相信任一应纳税所得在任一纳税年度内逃避了评估,即可对该项所得重新评估,也可以对任何其他逃避评估且在程序中发现的应纳税所得进行评估。
(七)俄罗斯的室内审计
俄罗斯税法典详细规定了税务审计的类型,以及实施税务审计的方法和条件。法典第87条规定,税务机关实行室内审计和实地审计(也称全面审计)两种形式。室内审计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强制实施。其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材料和纳税人提供的报税单和其他税收凭证。立法规定,室内审计必须在纳税人提交申请书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因此,大部分公司的室内审计至少每季一次。税务机关对某些税收项目进行初审,如果审查中发现填报错误或所提供的材料和凭据相矛盾,税务机关要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更正。如发现偷税漏税,则对纳税人下发补税和罚款通知书。
三、发达国家(地区)与我国纳税评估制度的比较
将国外纳税评估的通行做法与我国纳税评估制度的现状进行具体比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制度,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下比较主要集中在纳税评估的定位、纳税评估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纳税评估的手段等方面。
(一)对纳税评估定位的不同
发达国家(地区)一般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是一种非现场的检查,与现场稽查有一定的区别,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也比较清晰,前者侧重税源管理,后者侧重执法打击。发达国家(地区)普遍认为,刻意逃税的纳税人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纳税人都是诚信纳税的,不希望被税务机关追究违法责任,出现税收流失问题多是对税法没有正确理解与把握,是一种无知性税收不遵从行为,如果为了打击少数刻意逃税的纳税人而挫伤了大部分诚信纳税的纳税人的积极性,是得不偿失的。通过纳税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纠错,如纳税人仍置若罔闻,那么这种不遵从行为也就由无知性不遵从定性为知觉性不遵从,处理方法也由纳税评估转为税务稽查。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比较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这也可以从其人员配置上看出来,例如香港税务部门负责评税工作的人数为570人,负责税务稽查的只有160人,两者比例近4∶1。我国近几年将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为税务稽查的前置程序,是一种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相混淆。纳税评估力量也倾斜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人员往往占到全部税务人员的30%左右。在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虽然也强调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手段,但由于在制度、机构、人员等方面未得到有力的保证,征管部门的人员真正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寥寥可数,纳税评估对税源管理的作用还只是停留在理念阶段。
(二)纳税评估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差异
如前文所述,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有税务处理部、纳税人服务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职能界限明确,各司其职。澳大利亚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分设,以维多利亚州税务局为例,总共400人的队伍,除70人从事税务稽查、160人从事电话服务以及信息处理、60人从事内部管理以外,其他110人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德国税务审计机构比较完整,自成体系,其税务审计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联邦财政部和各州的财政局,联邦财政部下设的税务审计局,负责大型企业及公司的税务审计;州财政局下设的税务审计局,负责中小型企业的税务审计。法国设有专门的税务审计机构,分为中央级、大区级和地区级,其内部审计以各级税务局的管辖范围为界,各负其责。香港为纳税评估人员设置了评税主任、助理评税主任等一系列职位阶梯,形成了一个良好的育才、留才机制,纳税评估方面人才辈出。我国近年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中,税务部门一般不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征收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兼办,稽查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稽查员兼办。目前税务部门的每个税收管理员平均管理纳税人400户至500户左右,常常忙于应付案头工作,根本无暇开展纳税评估,而稽查员每人每月稽查的纳税人户数有限,且通常把纳税评估作为稽查的前置程序,纳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能满足税源管理的要求。
(三)纳税评估手段的优劣
纳税评估所需的涉税信息量非常大,如果仅靠手工手段就会事倍功半,效率低下,难以完成对所有纳税人的评估,这就需要计算机手段的广泛应用。另外,在运用计算机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时,必须依靠客观准确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发达国家(地区)税源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可凭借大量的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程序进行纳税评估,再通知或辅导纳税人补税,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很高。目前,美国联邦税收收入约有82%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征收上来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后,税务计算中心通过程序自动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类、编码、审核和信息汇总,并根据从第三方所获取的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实施自动审核。在美国,大约有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对比之下,我国信息化建设总体水平不高,纳税评估所需的涉税信息不全面。目前我国税务部门的评估数据资料仅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金税工程的有关信息资料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这些资料主要由纳税人提供,缺乏社会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这主要也是因为我国税务部门的信息系统没有与社会相关部门如银行系统联网。另外,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尚待完善,虽然个别税务机关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已针对某些行业探索制定了一些评估指标体系,但由于信息共享性较差,加上评估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工作开展还不尽理想。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纳税评估制度在组织机构、工作流程、信息来源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地区)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有效率的纳税评估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有效率的纳税评估系统取决于组织机构、工作流程、信息传递以及人员素质等要素的优化和完善。
(一)完善评估组织体系,分清权限职责
首先,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估范围和评估手段的确立、评估内部工作管理等事项,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即便不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也要从健全职能设置入手,对纳税评估体系中各个机构的职责分工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各级纳税评估机构的具体工作分工为:省(市)局评估机构主要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税务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调查并总结和交流;根据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研究评估方法、评估模型等。基层纳税评估机构负责本辖区纳税人的评估工作;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库;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为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开发评估模型提供基础信息等。
其次,合理界定税款征收、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职能分工,加强三者之间协调与合作,建立有效的评估协作机制。具体说来,一是加强征收部门与评估部门的衔接,评估部门分析、处理涉税信息后,要及时反馈到征收部门,为征收部门提供信息支持;二是加强评估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衔接,评估部门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线索应及时提供给稽查部门;三是稽查部门要充分发挥稽查对评估的促进作用,在查案中发现的新问题及稽查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评估部门。
(二)科学界定工作步骤,优化纳税评估流程
根据纳税评估的目标要求,基于流程各个环节分工负责、彼此促进、权力制衡的控制原则,应用反馈控制、前馈控制和预防控制的方法,可将纳税评估流程分为信息采集、筛选重点评估对象、案头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及评估结果反映等七个环节。具体说来,信息采集是纳税评估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主要为计算评估指标和预警值提供足够的基础数据支撑。信息采集的方法主要包括手工录入数据、条码扫描数据、外部导入数据和企业财务报表调整等。筛选重点评估对象是指评估机构利用包括纳税人申报资料在内的各渠道来源信息,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预警值,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数学模型和人工智能技术选择重点评估对象,并能够定性给出主要疑点原因,为后续的评估工作提供案源,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案头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结合其专业知识与积累的工作经验,利用各种涉税信息,采取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对筛选出的重点评估对象或者外部举报的评估对象,使用预先设定好的评估指标对纳税评估信息系统保存的评估对象的纳税信息进行评析,以确定纳税人申报资料及附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进而求证疑点的过程。税务函告、约谈举证是指税务部门对经案头评估分析发现的涉税问题和疑点不能确定或需进一步核实的,通过信函解释或约请纳税人到税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评估人员根据函告回复或约谈情况,对疑点问题进一步确认,并作出定性、定量判断,以决定如何采取进一步的征管措施。实地核查是指对经函告、约谈举证环节后疑点问题仍无法排除的,或者纳税人拒不接受约谈的,由评估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对疑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评估处理是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各阶段反映的情况对筛选出的疑点问题进行综合评估,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具体评估对象疑点问题的性质并作出相应处理。成果反映是对评估结果信息、稽查部门和上级税务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反映纳税评估工作和征管整体状况,找到问题症结,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建议的管理活动。
(三)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纳税评估工作是一个获取信息、分析信息、使用信息的过程。充分获取客观、准确的涉税信息是保证纳税评估准确、高效的基本前提。当前,我国纳税评估的一个制约“瓶颈”便是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不畅、信息量不足、信息可靠性较差,其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是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顺畅机制,其物质载体便是四通八达的税务信息网络。具体说来,一是尽快实现国税、地税网络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二是逐步实现税务系统内部网络向外部的延伸,实现与财政、国库、海关、银行、公安、统计、房管等第三方网络的衔接,提高各部门间涉税信息的共享程度。三是为实现税务系统内联网、外联网与互联网的三网集成和协调组合进行前期准备工作,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四)严格选拔评估工作人员,提高其综合素质
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甚至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评估人员不仅应该具备这些方面的丰富知识和综合能力,还需掌握各行业的经营情况和特点,所以说,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充分发挥评估系统功能的根本。这就需要一方面加强税收、会计、财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另一方面通过开展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等形式,对评估方法、约谈技巧、报表分析方法等进行交流总结,使评估人员的业务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到提高,培养出一支能够胜任纳税评估工作的专家型评估队伍。
注释:
①该程序设立于1963年,由专门的税务评估机构(Examination Branch of IRS)定期执行,目的是评估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纳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偷漏税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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