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后内蒙古的民主建设_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论文

建国前后内蒙古的民主建设_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后内蒙古的民主建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蒙古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论文,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K291/2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18(2002)04-0017-07

人民民主政权建设,是解放战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内蒙古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过艰苦努力,1947年5月1日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内蒙古自治政府,并逐步建立了各盟市旗县和区村的民主政权,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实现了各族人民当家做主。各级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与巩固,推动了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加速了内蒙古地区的解放,保证了民主改革和恢复国民经济任务的完成。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共中央全面开展了内蒙古地区的工作,1945年10月23日专门发出《关于内蒙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内蒙古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1]11月10日,中共中央书记处电示:关于内蒙工作,同意先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宣布纲领,发动广大蒙民,准备将来建立内蒙古自治政府。[2]在中共晋察冀中央局的直接领导下,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大会在张家口召开。大会通过《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会章》等文件,选举产生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执行委员。

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动和领导群众开展自治运动,实现内蒙古民族解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同时又是一个团结内蒙古各阶层的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也是一个半群众团体半政权性质的组织。

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后,派出大量干部深入察哈尔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巴彦塔拉盟(今呼和浩特、包头及乌兰察布盟东南部)及卓索图盟等地发动群众,开展自治运动,建立联合会的分会、支会以及各级民主政权。1946年初,联合会干部在察哈尔盟深入各旗调查研究,宣传联合会的工作方针,发展会员,筹建组织。到2月中旬,察哈尔盟共成立9个联合会旗支会、67个苏木(乡)支会。[3]在改造旧政权的基础上,通过群众选举产生了各旗的政府委员和旗长。3月27日至4月1日,召开了察哈尔盟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成立察哈尔盟政府。与此同时,联合会察哈尔盟分会也宣告成立。在锡林郭勒盟,经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和组织,在各旗普遍建立了联合会支会。4月5日,自治运动联合会锡林郭勒盟分会成立。通过改造旧政权,相继建立了各旗政府。7月,锡林郭勒盟民主政府正式成立。乌兰察布盟和巴彦塔拉盟大部分地区尚处在国民党统治之下,开展自治运动受到很大限制。尽管如此,联合会干部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发展会员,建立基层组织,并对一些旧政权进行初步改造。在巴彦塔拉盟建立了联合会正黄旗、正红旗、镶红旗、镶蓝旗支会和各苏木(乡)支会。接着成立了巴彦塔拉盟分会和乌兰察布盟分会。同时,建立了若干旗的民主政府。在积极发展会员的基础上,自治运动联合会卓索图盟分会也宣告成立。

1945年8月18日,部分曾在伪兴安省任职的蒙古族上层人士和一批蒙古族青年知识分子以及反日起义官兵,在兴安盟王爷庙集会,发表《内蒙古人民解放宣言》,并与八路军取得联系,维持社会秩序,抵制国民党“接收”。又于1946年1月16日成立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提出联合中国共产党,实行蒙古民族自治的主张。因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后就面临着如何把内蒙古东西部自治运动统一起来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194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和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互派代表在承德召开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即“四·三”会议。经过双方代表反复协商,会议一致通过《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主要决议》,确定内蒙古自治运动的方针是在中国共产党帮助和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为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领导机关。会议决定,撤销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成立自治运动联合会东蒙总分会,领导东蒙自治运动。至此,内蒙古东西部自治运动实现了统一。

在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和联合会东蒙总分会的领导下,自治运动在内蒙古东部各盟旗广泛开展。1946年5月28日,联合会兴安盟分会成立;6月1日,联合会哲里木盟分会和哲里木盟政府成立;6月5日,联合会昭乌达盟分会和昭乌达盟行政委员会成立;同月,联合会纳文慕仁盟分会和纳文慕仁盟政府成立;7月5日,联合会呼伦贝尔盟分会成立。

随着联合会盟分会和盟政府的成立,联合会旗支会乃至努图克(区)支会,也如雨后春笋般在内蒙古各盟旗普遍建立。与此同时,各旗县的民主政权以及努图克(区)的基层政权亦随之成立。在建立盟旗政权和努图克(区)政权的过程中,各地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政策,明确规定建立的政权是各阶层联合的民主政权。对于曾参加伪政权的人员,除罪大恶极者外,只要向人民悔过自新,就一律既往不咎。对愿为人民服务,拥护新政权者,不分平民、贵族、王公、喇嘛,也不分信仰和性别,任何人都有参加政权的权利。因此,当各盟旗的民主政府普遍建立时,人民参加了政权,王公、贵族、喇嘛的代表人物也作了适当安排,在经济生活上均给予适当照顾。这就激发了蒙汉各民族各阶层人民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积极性,巩固了解放区,为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内蒙古自治运动经过一年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蒙汉各族人民已经发动起来,自治运动联合会分会及盟旗政权普遍建立,大批民族干部经过培养迅速成长起来,大部分民族上层人士已团结在自治运动联合会周围。据1947年4月的粗略统计,自治运动联合会会员已达数万之众。[4]民族民主统一战线日益壮大。中共西满分局于1946年11月18日向中央提出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建议。[5](142)中央认为,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条件已经成熟,并于1946年12月26日电示:现在即可联合东蒙、西蒙成立一个地方性高度自治政府,发布施政纲领。[6](142-143)

经过紧张筹备,肩负重大历史使命的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于1947年4月23日在兴安盟王爷庙隆重召开,来自内蒙古大部分盟旗的各民族各阶层的392名代表出席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施政纲领》共17条,基本内容是:(一)、内蒙古自治政府是根据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的原则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而成立。(二)、蒙古民族联合内蒙古各民族实行自治,是体现了蒙古民族在内蒙古自治中的主体地位。(三)、内蒙古自治是在中国版图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四)、内蒙古自治政府是人民的民主政府。(五)、内蒙古自治区域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六)、内蒙古自治区域内的蒙汉各民族团结一致,共同对敌,共求解放。《施政纲领》还提出内蒙古地区今后的工作任务,规定了各民族人民的民主权利,社会改革计划和发展经济、文化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

根据《组织大纲》的规定,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临时参议会,并经临时参议会选出21人组成内蒙古自治政府,其中蒙古族占87.7%,共产党员占28.6%,非党人士占71.4%。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它当时直接管辖呼伦贝尔、纳文慕仁、兴安、锡林郭勒、察哈尔5个盟30个旗1个县3个市。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是内蒙古人民民主政权建设中的辉煌成就,也是内蒙古革命事业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后,立即开展对盟旗政权的改造工作。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后,在开展自治运动建立盟旗政府时,内蒙古的封建势力还未衰退下去,各族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还没有普遍提高。因此,在建立政府时基本上采用“掺砂子”的办法,即在原有旧政权的基础上参加进革命干部。这仅仅是一种初步改造,没有触动旧体制。有些地方的政权仍然掌握在王公贵族手中,他们中的少数人依然按照旧习惯、旧章程办事,肆意欺压农牧民。随着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建立和人民群众觉悟的不断提高,这种状况自然不能继续下去。

各地改造政权的工作基本上和反封建斗争结合在一起进行。1947年5月,中共锡察工委决定在锡林郭勒和察哈尔两盟开展反封建和改造政权工作。中共锡察工委专门组织若干工作团到各旗发动群众开展工作。工作团深入各旗,走家串户,访贫问苦,通过具体事例帮助牧民分析受剥削,受压迫和贫穷的根源,揭露封建上层欺压人民,作威作福的罪行,对广大牧民进行阶级教育,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有关政策,从而提高了牧民群众的政治觉悟,激发了他们的斗争积极性。如锡林郭勒盟中部工作团深入阿巴嘎旗后,发动群众同旗王爷进行坚决斗争,揭露他欺压牧民的罪行,并撤掉了他的旗长职务,改选了旗政府。

由于一些地方反封建斗争和改造政权工作受邻省土地改革的影响,出现打击面过宽的偏差,如察哈尔盟就发生斗死地主和侵犯中农利益的错误,产生了不良影响。内蒙古自治政府发现这一问题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此后,各地反封建斗争和改造政权工作在政策方面作了较大调整,打击对象只限于少数投敌叛变的封建上层,社会秩序基本稳定,工作稳步开展。通过反封建斗争和改造政权工作,基本上摧毁了封建王公贵族的统治,使各盟旗政府真正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政权。总之,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和各盟旗政权改造的完成,标志着蒙古民族政治上的彻底解放,极大地鼓舞了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共求解放的革命热情。

1947年10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告在中国彻底“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1月,内蒙古自治政府在其直辖的呼伦贝尔、纳文慕仁、兴安、锡林郭勒、察哈尔5个盟的农村普遍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当时归辽北省领导的哲里木盟和属热河省管辖的昭乌达盟、卓索图盟也同时掀起土地改革高潮。经过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农村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各族农民翻身成为农村的主人,地主阶级掌握农村政权的历史彻底结束。农村中的村级政权均由以贫雇农为骨干的农会所代替。如兴安盟土改后农村中的农会组织达到2293个,拥有会员64573人。[7]实际上农会组织在当时已成为农村新政权的雏形。它在领导各族农民推翻地主阶级封建统治,翻身解放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政权的组织形式来看,农会还是不够完备的,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各项建设工作的客观要求。

1948年秋,内蒙古东部区的土地改革全部完成,人民解放战争已取得巨大胜利,内蒙古东部绝大部分地区已成为巩固的解放区。在这种形势下,内蒙古自治政府开始着手进行基层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工作,建立村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各盟旗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村选试点。在此基础上,内蒙古自治政府于1949年4月初召开首届民政工作会议,总结村选试点工作,研究并制定村选计划。

1949年4月1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发出《关于村选问题的指示》,指出:村选是土改完成以后,为了巩固劳动人民的胜利果实及其政治地位,在提高群众政治觉悟发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真正为他们所掌握的并代表大多数人民利益的新政权。这样才能使土改后的农村逐渐走向民主进步与繁荣,才能够领导农民生产致富,提高与发展新民主主义的农村经济,提高文化,改善生活。这是过去的农会所不能担任的。指示要求:各地在村选工作中应向群众广泛宣传村人民代表会议的重要性,使群众认识到人民代表会议是代表群众监督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是政权与群众密切结合的桥梁。因此,必须教育群众认真选好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产生后,则应教育代表如何反映群众意见,如何监督检查政权工作。[8]随后,各地均派出建政工作队奔赴广大农村开展村选工作。

各工作队到达农村后,首先召开村党员及农会干部会议,组织党员和农会干部学习内蒙古自治政府《关于村选工作的指示》,提高他们对村选工作的认识。然后,通过党员和农会干部向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宣传村选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很多地方发现群众对村选工作不够重视,认为搞村选没多大必要,只要有农会能管事就行。针对这种情况,工作队采取找群众个别谈话和以闾为单位开小会等方式,并联系农村的实际情况向群众宣传村选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如在突泉县吉祥太村;工作队员联系该村的工作由农会主任、生产主任、行政主任3人负责,工作乱抓乱搞,忙无头绪,党务与行政及群众团体工作混为一体的实际情况,向群众反复讲解通过村选建立村政府,实行分工负责的重要性,以及通过召开村人民代表会议发扬民主对政权监督的必要性。经过认真细致的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提高了农民群众对村选工作的认识,使绝大多数群众积极拥护村选工作。

在提高群众认识的基础上,开始组织群众选举村选举委员会。选举之前,各地都专门召开群众会议,组织群众认真讨论选举的目的及方法,使他们认识到选不出好的选举委员会就选不出好的村政府。因此,选举时由群众提出名单,经民主评议后,召开群众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接着,通过选举委员会着手进行公民登记和审查公民权工作。由于各地均以闾为单位进行公民登记,因而较好地掌握了农村中的人口情况,很快完成了公民登记工作。在审查公民权的工作中,各地都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中关于:“凡内蒙古人民,年满18周岁以上者,不分阶级、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除剥夺公民权及精神病患者外,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9](231-233)的规定,认真细致地进行了审查公民权的工作。在审查公民权的过程中,许多地方纠正了随意剥夺地主和富农公民权的“左”的做法,保证了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

审查公民权结束后,各地都将享有公民权者张榜公布。接下来开始划分公民小组,一般以15人为一个小组,每个小组均配备积极分子起骨干作用。然后召开公民小组会酝酿村民代表候选人,其条件是历史清白、工作积极、大公无私和作风正派。各公民小组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投票选举产生本组的公民代表,并由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各小组的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最后,召开村公民大会从村民代表中投票选举村政府人员。大多数地区选举的顺序是:先选正副村主席,然后再选委员,并按其工作能力分工为民政、教育、财粮、公安、调解、文书等委员。如兴安盟西科中旗二龙屯嘎查(村)由90%以上的公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29名代表中选出9名政府委员。[10]选举结束后,群众给当选的村政府人员披戴红花,庆祝当选。接着召开首届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各公民小组的提议,制订村民公约,并决定村民代表会议每隔一定时间召开一次会议。至1950年春耕前,呼伦贝尔盟、哲里木盟、昭乌达盟和兴安盟农业区的1991个嘎查(村)基本上完成了村选工作,建立起普选的嘎查(村)人民代表会议,普遍选举产生了嘎查(村)政府委员,成立了村人民政府。[11]真正成为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农民群众为主体、联合各民族人民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农民政权。由于农村新政权的产生,纠正了农村工作中一揽子领导方式与强迫命令的工作作风。在新政权的领导下,制定村民公约,建立各种工作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的面貌焕然一新。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蒙古的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跨入了新的阶段。12月,内蒙古自治政府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国初期集中表现中国人民意志、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2]毛泽东在建国初期指出:“必须认真地开好足以团结各界人民共同进行工作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政府的一切重要工作,都应交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13]根据这些国家政权建设的原则与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于1949年冬季开始陆续召开各盟市旗县区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建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以发扬民主,加强人民政权建设。

1949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首先在乌兰浩特、海拉尔、满洲里3市以及个别旗县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0年,自治区各地陆续召开盟和旗县区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截止到当年年底,全区6个盟中锡林郭勒和察哈尔两盟各召开两次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呼纳盟召开了一次4个牧业旗联合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32个旗中,除锡林郭勒盟所属5个旗外,其余27个旗均召开了2次到3次;7个县也都召开过2次以上;3个市中,海拉尔和满洲里各召开4次,乌兰浩特召开了6次;农业区的努图克(区)一般召开了2次到4次。[11]

各地人民代表会议所解决的问题,因地区与季节不同,各有差异。在农业区,春季会议主要检查备耕、布置春耕,解决种子、口粮、牲畜及关于如何组织起来等问题,并讨论通过1950年的生产计划;夏季会议主要研究讨论秋收准备及积肥等问题;秋收后的会议主要解决关于征粮和冬季副业生产等问题。在牧业区,春季会议主要检查过去的工作,进一步贯彻党在牧区不分不斗与牧工牧主两利政策,通过1950年生产计划;秋季会议主要解决牲畜过冬的牧场、草料及防止狼害等问题。锡林郭勒盟秋季会议,还纠正了春季会议所制订的牧工工资标准过高实际难以执行的偏向。城镇人民代表会议,主要解决调整公私关系,组织生产及私营工商业普查等方面的问题。通过人民代表会议使人民政府的各项政策被广大群众所了解,因而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如兴安盟科右前旗,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交待了农业生产的政策,并研究了很多改进农业生产的技术问题,所以1950年不仅农作物铲蹚的遍数比往年增多,而且每个生产阶段都比往年提前。

1951年3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1951年建政工作的指示》,指出:“1951年内蒙古自治区的建政工作,应在1950年的基础上提高一步,将盟以下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普遍建立起来。各盟应按照农、牧、林区的不同情况,订出全年建政计划,有领导地开好盟、旗、县、市、嘎查(村)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使之成为人民行使政权的经常制度,以资团结各阶层人民共同进行工作,并大力恢复与发展生产,为国家建设服务”。[14]随后,自治区各地在深入开展抗美援朝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基础上,建政工作有了进一步开展。各盟市旗县区均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会议期间,由于充分发扬民主,各界人民代表畅所欲言,认真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对重大问题展开热烈讨论,最后作做出决议,交付政府执行。从而使1951年度全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取得了较大成绩。经过代表会议,进一步提高了各族人民的政治觉悟,促进了抗美援朝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开展。东苏尼特旗的喇嘛代表在会议上表示:“一定要把喇嘛组织起来,努力生产,支援抗美援朝”。[15]新巴尔虎右旗在代表会议上传达了一些反革命分子在牧区活动的具体例子后,立即组织群众检举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另外,牧区经过代表会议,贯彻了“自由放牧、增畜保畜”政策,交流了“合群放牧”、“轮流放牧”、“专人放牧”等经验,订立了增畜计划,推动了爱国增畜运动的开展。在农区,通过代表会议,消除了农村中较富裕农民怕分、怕斗的思想顾虑,同时也扭转了一些农民向政府“要贷款”、“要救济”等单纯依赖思想,积极开展互借、互济和变工互助等活动,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952年,全区各地均按期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且许多地方的代表会议开始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人民代表会议是一项新的工作。因此,全区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许多旗县在开会之前就进行较长时间的认真准备。如克什克腾旗在会议前2个月便组织各级干部学习建政文件。在认真学习文件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通过扩干会、党团员会、村人代会、民兵会、妇女会、青年会等多种形式在群众中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宣传,使受到教育的群众占全旗总人口的70%以上。[16]在大力宣传的基础上各族各界群众积极参加代表的选举工作。全区各地由群众直接选举的代表占代表总数的90%以上。[17]而选出的代表其广泛性和代表性也较以前有了很大提高,多数地区都增加了少数民族、荣复军人、劳动模范、工商界、文教界、手工业者以及妇女等方面的代表。代表当选后,立即着手搜集提案。由于做了充分准备,加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使提案数量大大增加。如突泉县代表会议共收到提案1500件,超过以往会议的5倍。[18]在会议期间,各地都对代表们提出的提案进行认真处理和解答,基本上做到件件有交待。如林西县根据代表提案,将冬季副业生产、调整土地等级、征收公粮等问题,提交大会讨论,并做出决议。与此同时,民族工作在各地代表会议中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如巴林左旗和阿鲁科尔沁旗在代表会议期间,都召集农、牧交界地区的农牧民代表开会,妥善解决农牧矛盾和由此而产生的蒙汉纠纷问题。使各族群众非常满意,更加拥护人民政府,为以后的政权建设和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打下良好的基础。

经过3年多的努力,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普遍召开并逐步走向制度化。截止到1952年底,各盟人民代表会议一般都召开了1次到4次,各市召开了9次到10次,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各旗县召开了7次到9次,牧业旗召开了4次到5次。并有1市4县13个旗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了各级人民政府。[19](32-36)

内蒙古自治区各族各界人民,通过人民代表会议这一基本组织形式组织起来,共同进行工作。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所包括的民族、阶层都非常广泛。一般在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口,不足当地总人口1/2,但超过1/3的,都选出人民代表会议1/2的代表;占当地总人口1/5以上的都选出占人民代表会议1/3的代表。[19](32-36)人口最少的少数民族,在当地哪怕只有几户,在人民代表会议中也都有一定的代表名额。各民族都充分享受到平等权利,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

在各阶层代表的比例上,根据1952年的统计,在7个农业县1307名代表中,工人占3.3%,农民占68.7%,军队占1%,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占1.2%,机关、企业工作人员占16.8%,文教界占5%,医务工作者占0.8%,工商界占2.7%,爱国民主人士占0.5%。其中妇女总比例为12.6%。[19](32-36)在13个牧业旗1078名代表中,工人占3%,牧民占62.9%,农民占0.7%,军队占1.3%,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占2.8%,机关、企业工作人员占18.1%,文教界占2.1%,医务工作者占0.7%,工商界占1%,牧主占2.8%,喇嘛占4.6%。其中妇女总比例为19.1%。[19](32-36)从这里可以看出,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真正照顾到了所有各方面,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政权的统一战线性质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群众通过代表会议,广泛提出了对各项工作的意见,发挥了对政府工作和干部的监督作用。据自治区民政部1952年对8个旗、县代表会议的不完全统计,共收到提案11476件,其中批评政府某些工作人员官僚主义及干部作风的就有2832件。[16]阿鲁科尔沁旗1952年的代表会议上,代表们严厉批评了旗政府在布置打井工作中,不根据地形条件,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结果造成劳民伤财的问题。在很多地方的代表会议上,通过检查工作,由政府负责干部诚恳地进行自我批评,启发引导代表开展对政府工作和干部作风的批评。从而有效地克服了官僚主义,教育了干部,改进了工作,密切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随着各族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参政、议政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代表会议制度逐步完善,从而大大推进了民主建政的进程,为进行普选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收稿日期:20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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