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商业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国有商业企业80%以上是小型企业,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搞活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先后采取了承包、租赁、国有民营等形式的改革,但是这些改革形式均属原有体制基本不变的改革,未能将企业变成真正的独立经营者,缺乏动力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不能从根本上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因而仅仅是浅层次的改革。近年来,理论界、政府部门和企业越来越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到了股份合作制改革模式上,认为这种改革模式是深化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较好形式。它更能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更符合中国国情,更能保证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方向。但在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本文拟对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寻求对策。
一 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上的偏差。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就是说,当股份制企业的股份完全由企业内部人员持有,这种股份制企业就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此,股份合作制有两个最大特点:
(1)企业全体职工既是企业的股东,又是企业集体的劳动者。
(2)对于职工来说,既实行股份分红,又实行按劳分配。
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有的职工认为,实行股份合作就是搞私有化。或者认为,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就是纯粹为了向职工集资。而没有认识到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为了实行一种便于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经营机制。
2.制度上的不配套。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股份合作制企业法”,近几年,为了推进股份合作制,许多地方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股份合作制的试行办法,由于种种原因,都不够系统,比较原则,对许多具体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这必然影响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化。股份合作制既然是一种企业制度,应有其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则,理应有统一的法则加以规范。
3.资产评估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资产评估工作,应该由国资局授权的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而事实上,国资局对评估机构的授权控制不严,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权威的评估中心来统一负责评估事项,而是分别由不同的中介机构从事评估,导致评估的准确程度降低,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4.有些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资产评估后,总资产减除总负债等计算出的置换价格过高,超过了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职工无法一次性购买。
5.众多的亏损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资产评估后得出的置换价格,大部分为零或负置换,即国家置换这类企业不仅没有收入,还要倒贴,这个问题成了国有小企业在股份制改革中带有普遍性的一大难题。
6.根据有关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规定,资产评估得出的净资产应该减除离退休职工医疗费,该费用用于本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支出,如果将来实际支出超出测算水平,长期入不敷出,怎么办?
二 解决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问题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这是实行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关键。为了提高思想认识,有必要加大对国有小型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然性的宣传力度,使广大职工和干部充分认识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走非国有化之路的必然性,并要清除实行股份合作就是搞私有化的误解。同时要使职工认识到,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方式,并不单纯是为了向职工集资,而是为了实行便于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经营机制。当然,由于职工参股,职工可以得到股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由此也有利于增强职工的风险意识。在职工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现有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就有了群众基础,企业的产权改革就有了顺利进行的保证。
2.建立责权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规范资产评估工作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目前,在资产评估工作中有两个问题急待解决:
(1)逐步形成有权威的资产评估中心。
(2)为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必须同时重视并搞好无形资产的评估。企业中以品牌为核心的无形资产是一种特殊的资产,它是国有企业的一笔宝贵财富。
3.国家应尽快制订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在此法律中,应该很详细地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定义、管理体制、设立方式、出资形式、股权设置、组织机构(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收益分配等有关法律事项,或者说,尽可能详细地规范,以便各地在国有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有法可依。
4.政府部门积极参与,解决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制中置换价格过高,企业职工难以一次性置换的问题。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置换关键是确定置换价格。置换价格=总资产(评估值)-总负债-净资产必要扣除(包括坏帐准备金、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提前退休职工安置费等项目)。如果置换价格比较大,超过了改制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时,就无法一次性置换。对于这个问题,政府部门应制订相应政策。
(1)重新确定划分小型商业企业的标准。1984年为了进行“改、转、租”形式的改革,商业部曾以企业年利润额为标准划定小型企业的标准,这一标准已不适用了。为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可以以企业实有资本、职工人数和营业面积为标准。一般以实有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营业面积在800m[2]以下为宜。因为总资产过高,往往净资产过高,改制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一次性买断困难;职工人数多,相对购买股份的比例就低,不利于树立职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企业职工容易抱无所谓态度,这就失去了股份合作制企业民主管理的特色。
(2)企业产权可以采取一次性置换和分次置换的办法。对原有企业净资产数额小的,原则上采取一次性置换;对净资产数额较大的,可根据职工的财力分次置换,但必须制订分次置换的计划、原则及偿贷的措施等。
(3)对原企业职工集体出资置换企业全部资产难度较大的,也可以面向社会,吸收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购买企业股权,但本企业职工的持股数量低不得少于50%。
5.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众多资不抵债、负置换小型商业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制问题。近年来,国有商业企业利润率呈下降趋势,以小型企业最为突出,国有商业企业亏损面最大的是小型企业。在对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过程中,置换价格小于零的负置换问题已成为既带有普遍性,国家和企业又都很敏感的难点。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解决负置换问题:
(1)建立“改制基金”。当置换价格为负值时,国资局应积极想办法筹资注入资金,以促使改制成功。基金的来源,可按所有改制企业实际置换价格的一定比例提取,由国资局具体操作。地方政府也可依财政状况筹集部分资金作为基金的组成部分。
(2)对资不抵债、负债转制的企业,视造成负债的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根据数额大小,在改制后3-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数额较大或政策性亏损的3-5年内税务部门从该企业征收的地方税,由财政部门全部予以返还,用以弥补企业债务。
(3)可以在5~10年内,用应上交的土地租赁费用逐年抵补净资产的缺口。
(4)对于资不抵债严重的企业,应考虑采取其他改制方式如出售直至破产。
6.改制小型商业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应纳入社会保险。国有小型企业在股份合作制改制中,确定置换价格时的四项费用扣减金额,以资产形式留在企业,实际上就形成了离退休职工等有关人员的一笔保障基金。但基金的金额是有限的,而离退休职工的养老费用相对是无限的。为此,建议政府部门配合国有小企业的改制,新建一个社会保障机构,以各改制企业的保障基金为基础来运作,解除改制企业的后顾之忧。也可委托某保险公司兼管这一社会保障业务。甚至可视财政状况,专项拨款给这类机构,以增强其实力。
7.政府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采取保护、扶持政策。小型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发展社会生产、服务消费的需要,也是稳定职工就业的需要。但由于小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与大型企业相比处于劣势,所以世界许多国家都对其采取保护和扶持政策。至于对合作社企业则予以更大的优惠。从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出发,特别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对小型企业尤其是对合作社企业实行保护和扶持政策是完全必要的。如在商业用地的租金和国有营业用房的融资租赁以及税收、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此外,还可以按城市建立股份合作基金以扶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