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轨”与“挂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入世”的迫近,“接轨”与“挂钩”两个词,大概成为中国工会干部使用频率最高的词之一。
粗略一看,这两个词意思相近,但一查字典,才发觉相去甚远。“挂钩”一词,《辞海》与《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相似,除原意外,比喻相联系,引申为两者之间建立联系;而要弄清楚“接轨”一词,却有点麻烦。查遍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的《辞海》和1983年的增补本,以及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都找不到“接轨”一词,看来该词新到连接起来不及收入,只好掰开来看。“接”,接合、连接的意思;“轨”,有规矩、秩序、法度的意思。这两个字连接起来组成“接轨”一词,可以解释为与某一规则、某一制度相协调或一致的意思。
现在常挂在工会干部口头的是中国经济如何与国际经济“接轨”;中国企业用工标准如何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等等,其含义就是要使中国经济的运作规则与国际经济的“游戏”规则相协调、一致;中国企业的用工标准与国际劳工标准协调、一致,等等。本文的目的决非在这里搞词义的考证或做文字的游戏,而是要指出中国工会面对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面对西方工会提出的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要求,必须找准自己的角色,把握自己的立场。
近年来,关于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引入“社会条款”的问题,不仅引起了世界各国工会的注意,也引起了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关注。因为冷战结束后,随着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及前苏联的瓦解,市场经济成了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普遍模式,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迅速发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日益明显。发达国家工会认为,由于资本全球自由流动与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廉所带来的竞争是“不公平”的竞争,造成了发达国家就业岗位的大量流失,提出通过实行“社会条款”来保证“公平竞争”。发展中国家则坚持认为,经济全球化并没有减少世界经济的不平等格局,国际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以及新技术革命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加速,正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贫富与不公平差距日益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把国际“劳工标准”、“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只会对发达国家有利,使发展中国家仅有的一点劳动力优势也要丧失。
这里,有必要概括了解一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围绕“劳工标准”、“社会条款”争论的由来。
“社会条款”的核心是国际“劳工标准”。“国际自由工联”通过国际劳工组织提出把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可以归纳为这样几条。
一是把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人有“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废除强迫劳动”、“实行同工同酬”和“禁止童工”等五项“基本劳工人权公约”,纳入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所有有关的国际协议。
二是开展“标签”运动,即要求所有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在自己的出口产品上贴“标签”,保证该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基本劳工标准,如标明产品非 由童工生产或监狱劳改犯生产。
三是由世贸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成立联合咨询机构,监督检查“社会条款”、“劳工标准”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者和受指控而不采取纠正措施的国家实行提高关税等贸易制裁。
“挂钩”提出后,引起了国际劳工组织内部两派力量激烈争论。从1994年6月到1995年底,经过一年半的辩论,因双方分歧尖锐,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讨论与劳工标准挂钩的问题。但是,在1999年底的西雅图“世贸组织”的千年回合谈判会上,发达国家屈从于工会的压力,又重新提出“挂钩”问题,结果遭至与会发展中国家一致反对,会议不欢而散,无果而终。
在工会内部,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中国经济要与世界经济“接轨”,企业用工标准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也是情理中事,中国工会支持国际劳工标准与世贸协议“挂钩”顺理成章。
也有一种意见认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工人权公约”中,除工人的“结社自由”一条外,其余的内容都在中国相关的法律中有了反映,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是迟早的事,工会应该支持。
这里,我认为有两点需要区别:一是国际贸易的行为主体与企业国际营销行为主体的区别;二是有必要严格区分“挂钩”与“接轨”的不同含义。
国际贸易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出发点是国家的比较利益;企业营销的行为主体是企业,出发点是利润最大化。就是说,国际贸易的出发点不是个别企业近期现实利润,而是国家近期与远期的利益。虽然国际贸易要涉及具体的企业行为,如企业的产品、服务是否符合劳工标准或环保标准等,但此时企业主体已经消失,事实上的行为主体已是国家。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劳工标准,国家只能通过国内法律加以限制。一个国家在制定本国用工标准时,只能从本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参照国际相关的标准作为自己制定法律的依据。不能混淆两种行为主体,混淆了就可能造成对另一国主权事务的干预。
在双边的国际贸易中,进口国如果发现出口国产品有违反劳工标准或以牺牲生态环境降低成本的现象,进口国提起贸易诉讼的对象只会是出口国国家主体,而不会是该国的企业。换句话说,即使出现进口国与出口国的贸易纠纷,进口国也决不会以出口国企业是否违反劳工标准或是否损害工人利益为依据提起对企业的起诉,而只能以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为依据,从国际的层面上来解决这类纠纷;起诉援引的依据只能是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议,而不会是一国的或国际性的劳工标准条款。就是说,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国对出口国违反“劳工标准”或以牺牲环境来降低成本的企业产品,它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来解决,一般可以有这样几种途径:
一是反倾销起诉。倾销主要(或者说在外在形式上)是一种企业行为,是企业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各国大多制定了本国相应的法律,也存在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定。倾销按其进行的方式可以分为产品倾销、劳务倾销、社会倾销和生态倾销等等。所谓产品倾销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倾销,即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特定目标市场销售产品。劳务倾销是指一国为其出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提供低于国内消费品生产中所用劳务价格的行为,如同工不同酬、使用没有安全标准保障的劳务等。社会倾销则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一般是指监狱服刑人员制造的产品低价向国外出口;中美两国曾就劳改产品不适于进出口贸易达成双边协议。生态倾销是指一国以环境牺牲的低投入造成的低成本产品出口而倾销。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一国对另一国企业的“违规”行为,完全可以也只能以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为依据,在国与国的层面上来加以解决。
二是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较之关税壁垒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一般地说,关税政策必须通过立法的程序来实行,而非关税政策中有许多不需要通过立法程序加以规定和公布,因而世界各国的非关税壁垒种类繁多,据说已达2700多种。常见的非关税壁垒有进出口数量限制;外汇管制;进口许可证;当地含量规定等,如一国对受到污染或不符合本国卫生标准的出口国企业的产品,就可以自己的技术检疫标准为依据来阻止其进口。许多国家在卫生检疫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如一些发达国家规定花生中黄曲霉含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二十,花生酱不得超过百万分之十等,所以说,较之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歧视性。
三是利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简要地说,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就是把双边的贸易纠纷,放到多边贸易的框架内来解决。国家间贸易纠纷如果通过双边谈判来达成协议,结果往往会因国家之间的实力对比相差悬殊而使弱国吃亏。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由于统一了争端解决程序,设立专家组时引入自动程序,设立了常设争端解决机制和明确了争端解决各阶段的工作时限,因而它较之双边解决协议,更公正也更公平。
很清楚,在国际贸易中,对于WTO 成员国企业出现的违犯“劳工标准”或卫生检疫标准的产品,成员国的另一方必须也只能把它置于国与国的双边贸易或多边贸易的层面上来加以解决,决不会把一国的企业置于国家主体的层面。就是,世贸协定把侵犯工人或工会权利的企业行为都纳入了贸易纠纷的框架,把违反劳工标准或卫生检疫标准的起诉,都置于国与国之间贸易纠纷的范畴来加以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所要解决的只能是双边或多边贸易中交易是否公平的问题,而不会是劳工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的公正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自由工联或西方工会提出把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并没有实际的意义,也不符合国际贸易交往的惯例。中国工会理应不支持这种不实际也无意义的“挂钩”。相反,从维护我国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工会应积极支持我国企业的用工标准和职工安全卫生标准与国际劳工标准尽早“接轨”。这不仅符合中国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中国加入WTO后的国际贸易交往。
但是,这里有个问题常常容易被我们忽略,即支持我国企业的用工标准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和主张把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是完全不同范畴或不同领域内的两个问题。
在我国企业用工标准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关系上,用“接轨”而不是“挂钩”,是因为按中文的意思,“接轨”一词能更准确的反应出中国企业用工标准与国际劳工标准“对接”、“协调一致”的含义,而不是两者之间的简单连接;而英语的惯常用法,也是用一个与此相对应的词:harmonize,有协调、相称、和谐一致的意思。很显然,“接轨”只涉及中国一方的问题,即接轨不接轨,是一方与已有的规则如何协调、相称的问题,是“一厢情愿”。
“挂钩”则不同,它的原意是用车钩把两节车厢连接起来,引申为两者之间建立联系;相对应的英文惯常用法是:link,有连接、联系的意思。要把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不同的两者连接起来,它涉及的不是“单边”、“双边”而是“多边”的关系。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有无实际意义可以先且不论,仅就“挂钩”是否能在新一轮世贸大会上通过就是问题。因为这类议案不是简单多数通过就行的,必须有绝对多数国家通过才能算数。而现在WTO成员国中90 %以上都是发展中国家,让90%以上的发展中国家沿用现在只有少数西方发达国家才能达到的“劳工标准”,让年人均GDP只有几百美元的国家与年人均GDP已达几万美元的国家享用一样的用工标准,恐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是不可能的。在一个国家算一票的世贸组织中,即使利用“强权”大概也难以达此目的。
我们不难理解,在1999年年底世贸组织西雅图会议上,美国劳工组织为什么以炸弹、恫吓和数万人的示威、抗议来迎接与会的各国部长。因为资本的自由流动与各国劳动力相对稳定之间的矛盾,使世界上跨国公司纷纷把资本转移到具有劳动力价格优势的发展中国家,使发达国家一部分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岗位流向发展中国家。这是谁的过错?是资本的过错?资本的天性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马克思曾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说过,当雇佣工人仍然是雇佣工人的时候,他的命运是取决于资本的。是资本家的过错?如果我们把资本的转移,看成是资本家对付工会不断要求提高工资、福利的手段,那么西方工会迁怒于发展中国家工会,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劳动者抢了他们的饭碗就太不公道。至于西方国家工会提出让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要求发展中国家工会和他们一起起来抵制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更是有点“饱汉不知饿汉饥”的味道。何况,天下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发展中国家劳动者的岗位,是以牺牲自己廉价的血汗换取的。
毋庸置疑,我们不应掩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矛盾,这种矛盾是国际生产力的发展与各国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我们要指出的是,发达国家劳动者利益的这点损失,早已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更大的补偿。发达国家高附加值产品与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产品之间的交换,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发达国家的劳动者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分享了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劳动者更多的“红利”。
当然,我们毫不怀疑西方国家工会为维护本国劳动者利益的诚意。同样,发达国家的同行们也不应怀疑发展中国家工会为维护本国职工利益的坚定性。正是基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维护本国劳动者利益的一致性,支持“接轨”,反对“挂钩”,才应成为发展中国家工会的基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