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革与国有资产增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资产论文,股份制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一论断为我们进一步推进股份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样,也为国有资产增值找到了一条有效的实现形式。
一、股份制是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有效形式
股份制是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以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制的资本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和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制是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有效形式。
首先,股份制可以通过筹集建设资金推进国有资产增值。我国现代化建设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资源不足,资金严重短缺。因此,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许多事情难以办到,比如国有资产增值的基础工程——农业、能源、交通运输和教育、科技等建设步伐,就遇到资金严重不足的制约。企业是国有资产增值的细胞,在社会化大生产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企业规模的扩大,设备的更新改造,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都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增值。所有这些,必须有大量资金投入到不断发展的企业中去作保证,而在传统的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下,建设资金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来加以解决,这种资金来源远远满足不了现代化建设发展对国有资产增值的要求。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已发生一些明显变化。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集体和个人所占份额逐年上升,国家所占份额在下降。在这种形势下,由国家财政收入来保证各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追加投资已不现实。企业和个人手中的资金除了用于所需之外,有的尚有剩余。诚然,剩余资金可以通过储蓄形式存入银行获取利息,但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资金所有者都可以用手中的货币开办企业去赚取利润,企业和个人手中的闲置资金也就不满足于通过储蓄获取利息,而希望还能够找到有利的投资场所去获取资本收益。这样,一方面企业要扩大再生产,急需建设资金,另一方面又有一些资金所有者有投资欲望,股份制形式恰好满足了两者的要求,它既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条件,更是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好形式,它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形式来筹集建设资金,特别是集中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国有资产增值。
其次,股份制可以通过横向经济联合推进国有资产增值。横向经济联合,是生产力的内在扩张力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产生的一种必然趋势和内在冲动。它有利于把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联合起来,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国有资产增值的生产力的合力;也有利于实现存量资产的重新组合,在优化组合存量资产中实现国有资产增值。股份制就是这种有利于横向经济联合的有效形式。在股份制条件下,股东既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或出资。这就为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所有制的所有者之间的经济联合提供了条件。股份制对于经济联合推进国有资产增值的作用,更重要的体现在专业化协作上。股份制经济联合条件下的协作关系不是人为地扭在一起,而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带有自动调节的性质。这是因为股份公司一成立就有尽可能多地获取合法利润的权利和责任,每个投资者都要从切身利益出发,考虑自己的投资方向,而那些经济联系紧密的单位之间,利益的相关性一般也比较大。比如农工商联合,原材料生产企业和加工工业企业的联合,通过股份制企业形式把它们联合起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可以使它们之间建立较为稳定的经济联系,还能够减少流通环节,节约国有资产的流通费用。因为联合体内有着经济合理的分工,就便于扩大生产规模,采用先进技术,迅速提高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增值能力;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联合,便于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从而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科校企的联合,便于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国有资产增值所需要的生产力;不同地区的经济联合,便于先进地区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与落后地区的各种资源优势互补,从而把潜在的生产力迅速挖掘出来,形成国有资产增值和经济发展的现实生产力。
再次,股份制可以通过资金合理流动推进国有资产增值。国民经济中的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是国有资产增值的必要条件。调整结构需要新增投资集中使用来加强薄弱环节和急需扩大规模的产业产品生产,同时也要使国有资产存量合理流动,实现有效重组。但在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条件下,集中使用资金和国有资产存量流动都比较困难,从而致使长线产品生产难以降下来,出现产品积压和生产能力过剩,导致资源的浪费;短线产品难以迅速增加,因为不能迅速补充资金扩大生产规模,这些都会影响国有资产增值。要克服这种困难,促进国有资产增值,就必须找到一种既能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又能在利益驱动机制作用下使资金流动起来,重新组合,投向社会经济发展中亟需扩大的生产部门和行业的好方法、好形式,股份制就是这样的好形式。股份制开辟了社会资金流动的领域,提供了资金流动的机制。在股份制条件下,投资者投资于某一企业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资产收益,他自然要购买效益较好企业的股票或投资获利较高的部门,这样就能使短线产品的生产得以扩大,增加供给。而那些供过于求的产品生产,利润率下降,投资者不仅不会向这些企业继续投资,还会把这些企业的股票抛出或把资产抽走,从而使产品生产减少。价值规律和平均利润率对股份制经济的这一直接作用的结果,会迫使企业经营者按照股东的要求时刻不忘其使资产不断增值的使命,把部分盈余用来投入扩大再生产,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企业如果经营得好,股票还可以溢价发行,无疑会使资产增值。同时,还可以通过资金流动规律,吸收多种经济成分的资金到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中来,这比在国有企业之外发展私营企业更有利于国有资金增值。
最后,股份制可以通过发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国有资产增值。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采用股份公司形式来引进资金、技术或向国外投资,以此来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我国要解决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同样需要利用股份制来发展中外经济合作。在股份制条件下,对外国投资者来说,股份公司一般需公布公司财产和经营状况,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股票可以自由买卖,有利于适时转移资金,寻找更为有利的投资机会。对我国来说,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只需按期支付股息、红利,而不需还本,即使有的亏损甚至破产,国家也不需替其偿债,这就减轻了国家的债务负担。通过股票集资还可以吸引国外民间的小额零散资金,增加我国的建设投资。吸收到的外资可以自由运用,并很快地消化、吸收,形成新的生产力和国有资产增值能力。同时,我国的企业通过股份制形式走向国际市场,从而可以在跨国经营中使国有资产价值量不断增大。
二、股份制改革不规范对国有资产增值的负面影响
股份制对推进国有资产增值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股份制运作规范化的基础上的。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目前我国股份制运作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严重阻碍了国有资产的增值。
(一)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政资职能未分开。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有权主要体现在出资者的收益索取权、监督权和“退出权”(即依法解散企业和转让股份的权利),三种权利的有效定位是所有权功能的体现,也是在股份制企业中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前提。但在目前,许多地方还存在大量的行政权越位取代所有权的现象,多级政府在行使其在企业中的所有权时,目标定位主要不是通过企业盈利实现国有资产增值,而是确保充分就业、社会稳定、经济高速增长等,甚至以牺牲企业利益(当然包括国家利益)为代价实现政府目标,这必然妨碍所有权功能的实现。当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不作为国有资产代表时,实际上无法行使“退出权”,由于企业数量太多,政府无法深入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权。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利用政府无法行使“三权”而从事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欺骗行为,并影响国有资产增值;二是政企职能未分开。我国股份制企业大多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成,国有企业一个典型特征是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边界不清,所有权与经营权粘合,实行股份制改革后,这一特征有所减弱,但仍未消除。本应由政府实现的社会目标,却让企业承担,而应属于企业作用的方面,政府又要参与。其结果是,政府由于能从企业那里获得“好处”,乐于抓住企业不放,经常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企业由于需要政府各种政策庇护支持,对政府产生依赖性,从而导致政企难以分开,企业低效率运转,国有资产增值受到阻碍;三是所有者缺位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资者属资本经营或产权经营,资本投向有选择性和可流动性,理应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出资者为企业股东,可“用手投票”对企业法人和经营人员实行所有权约束,或“用脚投票”对其实行市场约束,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现在的问题是,目前还没有真正解决好谁作为国有股的代表问题,一些政府机构争当国家股的股东,但又不愿也无法承担国家股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比如在国有股的持有单位上,有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有的由地方政府直接持有,并委派某一机构代管;有的由地方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翻牌”而成的公司持有;有的由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充任国家股代表。但无论由谁代表国家股,都没有解决责权利的统一问题。国家股的代表无法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同时也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缺乏一种利益机制。所有权缺位的后果是:致使国家股虚置,股份公司分配方案不合理,不给国家股送配股、分红或少送、少分以及给国家股分现金而给个人股分等值红股,同时,拖欠或低息或无偿占用国家股红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资产增值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
(二)企业改制不规范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产权界定为例,企业改制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产范围界定不规范。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原有一切产权,包括投资及增值、实物设备、发明权、版权、商标权等均应属于国有资产范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有的企业将发明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排除在国有资产之外,部分企业将投入到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不列入国有资产范围;二是资产评估不规范。包括国家尚无比较科学的评估标准,各地方、各部门往往自行其事;尚无严格的评估程序,主观随意性很大;只按帐面资产净值评估作价;涉外股份制企业为了国内控股往往高估资本金含量,造成国有股虚涨。所有这些,从一开始就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国有资产增值;三是产权划分不规范。有些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造时,将非经营性资产分离出来,只用经营性资产拆股投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如何划分,往往是各行其事,自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有资产增值。从目前情况看,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因国家控制较严,在产权界定和股权设置上比较规范,国有资产及国有权益损失要少一些,但有些地区特别是一些县(市)的国有小型企业在改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时,不正当界定产权、乱设股权及违规处置资产的现象相当普遍,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一般占这些企业国有净资产的30—50%,有的高达70%以上。
(三)管理制度不科学带来的负面影响。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目的,并不是仅仅为了筹措资本金,更重要的是通过“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和转换,去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真正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许多地方和企业这一制度还未真正建立起来,不科学的管理制度带来的必然是国有资产增值的不理想。从内部管理来看:一是股东大会名不符实。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企业重大问题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实际情况却并不尽然。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股占优势的企业,重大问题往往主管部门决定后,再在形式上由股东大会通过,甚至有不少企业从来不开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形同虚设,国有资产增值缺乏权力保证;二是董事长、总经理权利和职责不清。董事长是产权代表,应管重大事务的处理。现行的股份制企业董事长往往只是挂名头衔,只在开会时主持会议。总经理往往指挥董事长,有不少企业由总经理充任法人代表,实际上套用了过去的厂长负责制,国有资产增值缺乏责任保证;三是监事会形同虚设。许多企业根本不知道监事会的职能,即使设有监事会,也只是摆设,不得不设,监事并不执行也没有监督权力,只不过是一个闲职,国有资产增值缺乏监督保证;四是机构臃肿。我国的股份制企业“新老三会”自成体系,独立运作,形成了我国股份制企业特有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系。由于企业组织机构行政化,形成管理层次较多,职能重叠,职务交叉,机构庞大,相互之间越位、错位、缺位现象时常发生,日常运作表现出种种不规范行为,国有资产增值缺乏效率保证。从外部监管来看,股份制企业的运行尽管有《监管条例》在约束,但从许多地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监管条例》的贯彻实施还很不得力,具体措施无细则,操作性不强,没有建立企业有效的、强有力的监管机制,股份制企业实际上处于自己监督自己的无人监管局面。无人监管的企业是很难保证国有资产正常增值的。
三、实现国有资产增值,必须进一步深化股份制改革
我国股份制改革没有达到国有资产的有效增值目标,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国有股权管理不规范,法人治理机构未完善,股权流动市场未健全,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股份制改革,以规范化的股份制推动国有资产增值。
深化股份制改革,推动国有资产增值,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照股份制运行的客观规律,政府职能的转变,要真正做到政资政企分开、国有资产监管主体与操作运营主体分开、资产经营与生产经营分开。为此,要尽快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范政府行为,明确产权主体。要以法律形式明确投资主体的定义、基本性质、主要形式、设立程序及财税关系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较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应分为三个层次建立,即建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它是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专职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保证包括股份制企业在内的所有国有资产权益的实现。在其下设立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一般称经营公司)应该是国有股持权单位,它不能是过去那种行政性公司,它与股份制企业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不能直接干预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通过参与股东大会发挥监督表决作用,让股份制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实现资产增值。国有股持股单位(经营公司)与国家的关系是:由国家按照一定的条件任免持股单位负责人,持股单位及时向国家提供资本使用费,持股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深化股份制改革,推动国有资产增值,还必须进一步强化国有股权管理。一是要强化国有股权的设立管理。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国家投资机构以国有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或企业以现有资产折成的国有股份。国有法人股,为国有企业法人以其依法支配的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或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经营的资产,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设立国有股形式,又可分为组建设立、改组设立及入股设立。组建设立,是指以国家投资为主创立股份制企业;改组设立,是指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制企业;入股设立,是指用国家投资在股份制企业中入股。国家投资单位可以用货币投入,也可以用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入股,但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确认。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要先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核定国有资产总量,确立国有股东权益;二是要强化国有股权的运作管理。这包括:(1 )在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基础上的国有股权运作管理,这主要是通过委派的产权代表来具体实施,并由股权代表报告制度和考核、奖惩、监督制度来保证。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单位对国有股权代表的请示,要及时作出负责的答复,不得因延误造成经营损失;(2)通过改变企业股权结构进行运作管理, 保证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效益。其结果或是提高本企业国有股的比重,或是减少国有股比重甚至放弃国有股权。这主要是通过优化国有股份资产整体经营规模与结构,从战略上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三是要强化国有股权的收益管理。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企业存量国有资产折股出售收入,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解缴国库;国有股的股利收入,也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收取,解缴入库;国有法人股的股利收入由直接投资入投的法人单位收取,计入法人企业利润;股份制企业破产或终止时,国有股权分得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掌握处理,变现收入解缴国库。通过以上管理,保证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得以不断增值。
深化股份制改革,推动国有资产增值,还必须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份制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机构及监事会等组成,现在一般的股份制企业都设有以上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是光有形式上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行,还必须有良好的运行机制。股东大会必须是名符其实的最高权力机构,真正负责选举董事会成员,制定企业经营方针,审批企业章程、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营投资方案、企业基本管理制度,任命企业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企业经理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制定具体规章制度,任命部门管理负责人;监事会则负责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进行监督。四方各司其责、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共同促进,充分发挥出法人治理结构的资产增值效率。目前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在我国现有的股份制企业中,董事会兼总经理,全体董事均为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种情况使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同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合二为一,从而使股份制企业的经营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资产增值。为逐渐改变这种情况,国有股的股权行使者应主动促成权力来源多元化,不应只在本单位和企业内部选择董事人选,而应在社会各界中选择专家充任董事,特别是对于国家股占总股本比例较大的企业,通过权力来源多元化,保持董事会与经理层的适当分离是有益的,这既可以弥补仅从企业内部选择董事知识面窄的问题,促进企业长期发展,又可以在企业内部完善监督机制,防止高级管理人员侵吞企业财产或因经营不善造成企业财产流失,从总体上保证国有资产增值。
深化股份制改革,推动国有资产增值,还必须进一步健全股权流动市场。进入股权流动市场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它们必须定期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查,按照规则向社会公众详细公布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这样不仅有利于国有股东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且有利于其他股东特别是个人股东以双重身份(个人股份的股东与全民所有制财产最终所有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以国有资产直接所有者身份出现的国有股东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从而改进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监督效果。由于我国股市规模不大,且流通股只占上市企业总股本的一小部分,股市不能精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今后应通过继续扩大市场容量,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第一步可以让国有股、法人股转配部分先行,制定相应计划,在不使市场发生大的震荡的情况下,在一定时期内使这些“公股”得以“消化”,以此促进国有股权结构的优化。要继续健全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国家对股市的监管力度等方面来完善用脚投票机制,使之对企业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确保股份制企业运作效率的提高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收稿日期:199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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