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制度创新的改革程序_合同管理论文

建立我国制度创新的改革程序_合同管理论文

中国制度创新的改革程序设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制度创新论文,程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过渡经济学中,改革道路或方式的差异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至少到目前,一个不完全的信息显示:不同改革道路或方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不同的改革绩效。我们知道,一国改革道路或方式的选择是公共选择的结果,而在公共选择中,一个重要的装置是选择程序,即“投票程序”,它对选择的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样,在改革道路或方式的选择上,也有一个改革程序的作用装置问题。

体制改革作为一场自觉的革命,其改革程序的设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决策者行为方式选择之致。在改革初始期,政府决策者为寻求改革的合法性所作出的行为选择,非同一般的具体制度安排的决策,而是关系到改革本身的一种初始规则的制度安排,即“改革程序”的设定。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讨论这一改革程序的主要内容,至于这一改革程序设定的决定因素及对中国改革进程展开的影响等问题,将另行撰文论述。笔者把政府决策者在处理改革合法性问题时所设定的中国制度创新的“改革程序”,归纳为三方面的内容,即改革目标动态化、改革选择集弹性化和制度交易不完全合同化。

一、改革目标动态化:市场化取向

体制改革作为政府自觉发动的全面性的制度安排,政府决策者势必要确定社会可接受的改革目标(包括阶段性目标),这一目标既限制又解放了在操作层次上的个人(组织)行动。但这种目标引导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以及如何确定这种目标及目标引导方式,则是政府决策者在体制改革之初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其选择的结果将成为“改革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设定。

一般来讲,改革目标的确定是与明确改革对象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破”与“立”的关系,即破字当头,立在其中。但明确了改革对象(传统体制),并不等于确立了终极改革目标,两者不是一回事。改革的对象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东西,我们是可以通过历史验证和实际感觉来加以把握的;而改革的目标作为一种属于未来的东西,具有不确定性,我们只能借助于预见来努力捕捉想像中的未来。因此,在体制改革之初,我们也许可以十分清楚地知道想要“改什么”(即改革对象是明确的),但很可能或事实上我们并不很清楚以后到底将“改成什么样”。

当然,这种尚未存在的不确定的未来,并不能阻止我们富有想象力地去预见各种填补未来空白点的创造性行为。但我们也要看到,政府决策者的预见力是受其自身主观能力局限的,特别是受到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知识存量严重不足的制约。

尽管对于自身主观能力的局限,我们尚可通过学习和搜寻来弥补,如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等。但有关体制方面的知识,主要是属于实践型或个人型的知识,只有在“边干边学”中才能积累起来。更为深刻的问题,还在于决策环境的不确定性。

因此,即使通过更为勤勉的搜寻和学习,政府决策者可能掌握更为完整的有关市场经济的信息,但这种“全然的无知”依然是无法避免的。正如柯兹南所讲的,对早些重要机遇的无知和忽视,决不会因为更加细心的观察或更为缜密的搜寻得以幸免(Kirzner,I.A,1992)。因为政府决策者不知道在其行为选择过程中将会疏漏的是什么。可见,人们对不确定未来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而且不可能一开始就通过有限的预见力来准确把握未来的改革目标。

事实上,在体制改革之初,人们(包括执政者)只能在“拨乱反正”中认识到应该离开传统体制的“此岸”,却不知所要到达的新体制“彼岸”是什么样的情景,以及应该如何到达“彼岸”。为此,政府决策者的预见力,不是凭空想像一种虚无的改革蓝图,而是从对传统经济体制的批判中引伸出走向新体制的“彼岸”的基本方向,即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取向。这种市场化取向在改革实践过程中不断得到提炼与升华,从而形成不断演进的改革目标。我们在改革之初的1979年提出发展“以市场调节为辅的计划经济”,1984年进一步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改革目标,1987年演进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调节企业”,1992年再进一步发展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

从操作层面来讲,这种改革目标的动态化,实际上是有限理性的行为主体为了对付改革决策过程中的复杂性问题,借助于某种简单化装置的运用。在改革目标动态化过程中,行为主体将更多地运用“满意原则”,即通过寻找满意的或足够好的,而不是最好的或最优的替代选择,从而大大简单化了行为决策和选择中的复杂性问题。根据西蒙的满意原则,行为决策主体或选择者不必在所有可获得的替代选择中进行甄选,只要求他搜索到符合其期望水平(Aspiration Level)的某个替代选择为止(S-imon,H.A,1982)。因此,当行为主体决定是否进一步搜索其他替代选择时,只要他目前的选择符合其期望水平,则该行为主体将满足于眼下的选择而不再搜索其他替代选择。只有当搜索的成本下降或期望水平上升时,新的搜索过程才会开始。当然在一个较长过程中,预期将不断调整。当他在搜索各种替代选择时发觉很容易发现满意的替代选择,则其期望水平将上升;当他发觉很难发现满意的替代选择时,其期望水平将下降。

政府决策者对改革目标的动态化设定,还受到效益分散与冲突的约束。因为改革目标与人们的利益休戚相关,事先设定的目标越清晰,人们对自身未来利益的预期也就越清楚。从效用最大化角度来看,人们对改革所采取的态度及行为方式,就是建立在对自身未来利益预期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政府决策者事先勾画好一个“完整”的改革蓝图,那么人们很容易在此蓝图中寻找到了今后自己的定位,建立起对自身未来利益的预期。从理论上讲,改革的“非帕累托改变”使受损者在程度上有轻有重,也使受损者在时间上有先有后。但由于人们在事先设定的改革目标中已建立起自己未来利益的预期,知道自己将面临的受损局面,所以尽管受损程度不同和受损前后顺序不同,也很容易使人们结成抵制改革的联合阵线,形成较大的改革阻力。

而改革目标动态化的设定方式,由于其目标的内容是不断调整和充实的,所以人们难以事先对自身未来利益作出准确的预期,也不很明确自己受损的程度将如何。即使对未来有一个粗略的估计,也是随着改革目标具体内容的不断调整而变化的。在这种情况下,较小受损者就不会与较大受损者事先站到一起去;较迟受损者也不会事先与较早受损者结成联盟。更为重要的是,在改革目标动态化过程中,原先的受损者有可能成为后来的受惠者,而原先的受惠者也有可能成为以后的受损者。这样,在每一阶段里都能使改革受损者的规模在动态中保持最小化,进而增大改革的合法性。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体制改革虽然也都是从明确改革对象为其基本出发点的,但其政府决策者为了冠以改革的“完全”合法性,实行意识形态的大调整,不仅明确提出改革对象及改革的迫切性与必要性,而且还对未来改革设定一个明确的目标模式,勾画一幅未来新体制的蓝图,以便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灌输,以取得“全民公决”的通过。这种改革目标静态化的设定方式,不仅使改革目标本身带有较大的虚幻性,而且也使得改革的发动面临更多的矛盾和阻力。这也就是为什么那些改革目标静态化的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相当激烈,各方利益的代言人特别多,各种党派斗争尖锐化的主要原因。

之所以十分重视政府决策者的改革目标设定方式,并将动态化目标引导与静态化目标引导进行比较,是因为这种改革目标的引导方式将作为一种“改革程序”的设定而决定以后改革的逻辑进程。改革目标静态化这一“改革程序”的设定,决定了以后的改革是彻底摧毁原有制度框架,然后按图索骥,全方位快速地进行制度替代。改革目标动态化这一“改革程序”的设定,决定了以后的改革是对传统体制的个别突破,然后乘势逐步推进,不断深化制度创新。

二、改革选择集弹性化:诱导性激励

在体制改革的目标设定方式确定后,接下来事情就是如何在改革过程中“生产”新的制度(产品)。与企业的产品生产一样,这种对制度的“生产”也存在一个选择问题。如何看待这种制度生产的选择,是政府决策者在体制改革中面临的又一重大问题。政府决策者对此问题的处理方法,也将作为“改革程序”的设定而规定以后改革的逻辑进程。

在现代经济学中,通常都是讲生产和消费的选择集问题。但事实上,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同样也存在着改革的选择集问题,各种制度交易都是在这一选择集中进行的。我们可以构建一个理论上的改革选择集模型:制度创新者或生产者在代表改革(或选择)集的某一集合X中,有一组可能的新制度“生产”。制度创新者或生产者对X(封闭的且中性)中的各种x有偏好,而且这些偏好对不同的x的集合是有序的。根据恰当的假设,对制度创新者来说存在着一个连续的效用函数,它代表对新制度“生产”(或选择)集的那些偏好。所有可行的x的集合,就是所有制度创新者有能力“生产”的可能的x的集合。令Z为制度创新者手中掌握的制度“生产”的可用资源(包括人、财、物资源、知识信息资源及政策资源等),并令C(=C[,1],…,C)为x中制度“产品”的费用矢量。那么,有能力生产的新制度的集合(预算集)可由下式给出:

B={X中的x;C[,x]<Z}

这一公式表明,在体制改革中新制度“生产”可用资源限制了改革(选择)集。新制度“生产”的可用资源越多,就会有更大的选择,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有更多的制度创新的自由。但必须注意,新制度“生产”的可用资源与物品生产的可用资源,有很大程度上的差别。制度“生产”的资源构成中,虽然也包含人、财、物这些资源,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知识信息资源和政策资源,而且这部分资源对制度“生产”来说显得更为重要。如果说物品生产中由人、财、物构成的生产能力的调整是一个长期过程,那么相比之下,这种用于制度“产品”生产的知识信息资源和政策资源的变动来得更为迅速。因为有关改革的知识与信息的扩散及传播是极其快速的,而改革中的政策变动也是相对频繁的,所以这两种资源的生成和扩张可以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由于存在这种新制度“生产”的可用资源的特殊性,所以它对改革选择集的限制是可以自我调整的。例如随着改革的知识与信息的扩散及传播,就可扩大改革选择集。又如改革政策的不同程度运用,也会影响到改革选择集的变动。

改革(选择)集模型只是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受改革可用资源的限制,其改革选择空间有限。各国因历史和现实条件不同,其改革可用资源是有差异的,故改革(选择)集的伸缩空间有所不同。但这种差异的存在,并不构成决定各国不同改革方式及道路选择的基本要素。据笔者看来,对各国改革方式及道路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是改革(选择)集的属性特点,即弹性化或刚性化。这种改革(选择)集特性的形成,在较大程度上与政府决策者的行为选择有关。

中国的政府决策者由于对改革目标设定采取了动态化的做法,所以对改革(选择)集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而不可改变的边界。在结束“文化大革命”后的“拨乱反正”中,为寻求新的经济动力从宪法秩序的层面改变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方针,并从行为准则层面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使改革(选择)集的边界具有相当的弹性。在改革可利用资源上,则强调其内生性,特别是除了为启动改革而不得不动用的可支配的财力和物力外,尽可能多地利用政策资源和制度知识信息资源(即所谓的“只给政策,不给钱”的做法),并通过充分利用政策资源和制度知识信息资源的非线性的内生性,使改革选择集更多地进行自我调整。这样,就使改革(选择)集更具有弹性化。

当然,这里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中央政府高度集中的权力实行下放。如果没有这种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地方政府和基层企业对改革的各种尝试既缺乏利益驱动,也不具有自主行动的“自由”。在新制度“生产”资源稀缺的条件下,这种改革权力下放由于充分调动起各级政府和广大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因而是在全社会范围内最大限度动员和组织改革资源的有效办法。同时,这种权力下放诱导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制度创新,事实上是给予人民一种拥有改革的感觉,一种改革不是强加给他们的无中生有的东西的感觉。另外,这种权力下放实际上也伴随着中央政府改革风险的下放,以通过改革风险分散化来达到风险最小化的目标函数。在改革权力下放的情况下,政府的改革政策调整主要是提出若干原则和基本原则,更多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从而给基层组织在制度创新中留有一定的活动余地,并通过基层组织的信息反馈来进一步调整改革政策。

改革选择集之所以弹性化,说明它既可以扩大,也可以缩小。因此,在改革选择集弹性化选择中,政府决策者始终保留着对改革选择集的最终控制权。政府决策者的这种最终控制权十分重要,与权力下放的性质类似,也是改革选择集弹性化的前提条件之一。当改革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分散化的新制度“生产”就需要适当集中与统一,以便使改革向正规化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决策者就需要动用最终控制权对改革选择集进行适当调整。否则,就不能引导改革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在个别情况下,当改革处于严重的无序状态时,政府决策者也将使用最终控制权来调整改革选择集。因此,尽管各级政府和广大基层组织在弹性化的改革集(选择)中将拥有更多的行动自由和决策机会,但其范围是有相应限制的。

改革(选择)集的弹性化,事实上暗含着改革行为选择和决策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不可穿越性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行为主体如何对付这种不确定性,并努力在这种不确定的环境中避免损失并且获利。对此,改革行为主体采取的策略行为最明显地表现为:努力想像并推测不确定的未来,使得自己在当前所作出的行为选择和决策不致于不合时宜而造成对己不利的后果。因此在改革(选择)集弹性化的条件下,重要的不是所谓的“理性选择”,而是“行为激励”。也就是,通过一定的激励手段驱使行为主体努力去发现和挖掘预先并不确定的各种有利的选择机会。在改革(选择)集弹性化的条件下,一切均必须随机应变。随机应变的结果,只是要“获利”了便是最佳的。

可见,这种改革(选择)集弹性化的优点,就在于能激励制度创新者去发现新的原本没有被注意的各种信息。对于制度创新者来讲,没有改革(选择)集的弹性化,便无法发现有利于自己切身利益的此类信息。也许这种改革(选择)集弹性化会影响改革进程的秩序性,从而增加改革进程的不稳定性,但它更可以增加社会组织细胞的活跃性和行为选择的自由度和创造力,从而是有效率制度创新活动的充要条件。

在改革(选择)集弹性化的情况下,由于中央政府及各种行为主体的随机应变的选择决策,使之处于互动关系中,所以使改革过程中信息的发出与接受并不是固定在两类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这就意味着在这种信息交流中,政府决策者的思想受其所接受的信息影响处在变化之中。如果统治者思想的变化允许人们以从前被禁止的方式进行活动,那么在基本的经济因素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允许有更大的行动自由的制度变化(刘易斯,1990)。同时,这也更有利于促进改革知识与信息的迅速积累和扩散、传播,更有利于对改革政策资源的充分运用,从而也是不断再生与扩大改革资源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在改革的物质资源稀缺,且短期内无法改善的情况下,这种知识信息资源和政策资源的再生与扩大更显得珍贵。

更为重要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化,使各级地方政府在这种改革信息传递中充当了相当重要的角色。由于中央政府决策者对改革选择集只是给出了一个带有方向性的基本界定和大致的许可范围,其中还有不少选择的“模糊地带”,这就给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了对改革选择集进行扩充、细化或修改、变动的机会与条件。各级地方政府出于追求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总是设法扩大而不是缩小改革选择集,以为基层组织创造更多的经济机会。因此通过各级政府的积极作用,改革选择集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多级放大的特性。

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政府决策者由于对改革目标采取了事先设定及静态引导的方式,所以它们制定的总体改革方案及每一个具体改革方案,都是以其终极目标为参照系数的,排斥所有与其终极模式不完全吻合的中间形态的出现。这事实上就对改革选择集的边界作了明确的界定。而且,在改革可用资源上,这种“一步到位”的改革方案设计,事实上也排斥了其内生性(自我再生的能力),特别是有关制度的知识与信息资源和政策资源的非线性的内生性,从而把新制度“生产”的可用资源凝固化了。这种选择方式使改革(选择)集具有刚性化的特性。

这种改革(选择)集刚性化条件下的理性选择方式,是有较大局限性的。即使对此方式加以完善,再加进新古典学派的搜寻行为和学习行为,这种理性选择也不能充分反映真正意义上选择所具有的随机应变策略行为的特质,只不过使改革行为主体成为更优秀的选择“机器”,能更精确地计算出所要求的最优选择。同时,在这种改革选择方式的框架中是没有个人自由的,从而也无法导出个人自由对改革选择的重要性;仅有的是,政府决策者作为唯一的改革选择的行为主体,发出改革最优选择的信息,而千百万群众只是这一信息的接受者。各级地方政府在改革中所起的作用,只是对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

显然,改革选择集弹性化的程序设定,对改革的逻辑进程有决定性影响。改革选择集弹性化意味着选择主体多元化。对于不同的选择主体来讲,其选择的偏好是不同的,从而就会形成改革的多样化。另外,对于不同的选择主体来讲,尽管他们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是同样进行的,但其掌握的新制度“生产”的可用资源的预算集不同,势必会形成改革进程的差异性。还有,改革选择集弹性化势必强调改革试验的必要性,通过一定范围的改革试点来总结经验,并加以普遍推广。最后,改革选择集的扩大在较大程度上来于内生性,势必强调重视改革实践,由经验形成的智慧存量来深化改革,并通过改革成功经验的扩散来推进改革。

三、制度交易关系及其类型:不完全合同

体制变革是通过大量的、复杂的制度交易来实现的,体制变革中的制度交易活动,也是通过合同关系进行和完成的。这些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默契的。但它们都包含有规范交易如何实现的治理条款,规定着交易各方的行为方式、利益格局及环境变化时的决策程序或再谈判规则。通过合同,制度交易各方作出在不同的情况下“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承诺,对未来的行为(制度创新的行为)进行约束。通过合同,制度交易各方在相互兼顾的前提下,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来实现其目标。因此,体制变革中的制度交易关系及其类型,与交易各方采用的合同有密切关系。政府决策者在决定采用何种合同来保证制度交易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的政府决策者由于赋予改革(选择)集弹性化,实际上也就逻辑规定了制度交易的基本类型及与此相对应的合同关系。在改革(选择)集弹性化的条件下,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发现过程。在此过程中,制度创新者竞相发掘迄今为止尚未被人们认识的各种制度性的获利机会,从而使制度创新的交易活动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同时,体制变革是一个制度变化相对较快的特定阶段,新的获利机会层出不穷。在对体制改革中存在的各种获利机会所作出的反应中,制度创新者会使用许多策略,使制度交易更加复杂化。

从交易与合同的关系来讲,不同的合同关系,便利不同的交易;不同的交易,需要不同的合同关系。与这种改革(选择)集弹性化条件下的制度交易相对应,中国的政府决策者实际上采用了麦克耐尔所说的“关系合同”(I.R.Macnei,1978)。关系合同与古典合同及新古典合同的差异在于,后者要维持初始协议,而关系合同的整个关系是随时间展开的。它可以包括,也可以不包括初始协议。在关系合同中,交易双方不是对行为的详细计划达成协议,而是对总的目标、广泛适用的原则、未预测事件出现时的决策程序和准则、谁拥有权力及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我国政府决策者在体制改革中以市场化取向为目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标准,允许各种尝试和试点,但中央政府保留最后决定的控制权等,充分体现了这种关系合同的基本特征。

由于体制变革中的制度交易是全方位展开的,既有同层级之间制度交易,又有不同层级间的制度交易,还有参与交易主体数量不同带来的不同关系,所以这种关系合同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种是三边合同,其特点是规定了一个双方都依赖的第三方,由他根据某个规定的程序在事后作出决策。这种情况也称为外生的请求权之执行。这类合同通常用于地区及基层组织的制度创新中的交易关系,其上一级组织便成为双方都依赖的第三方。另一种是双边合同,其特点是交易双方没有正式的关于交易的安排如何适应环境的协议,而依赖于他们自己的能力解决这一问题的交易,如重复博弈。我们可以把交易的各方经由这些过程来管理合同称为内生的请求权之执行。这类合同不仅适用于同层级组织之间的制度性交易,而且也适用于不同层级间的制度性交易,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制度性交易。还有一种层级合同,是双边合同的一种极端形式。在与此相应的层级交易中,根据法律或惯例,其中一方(上级组织)拥有决定如何完成合同的大部分权力;另一方(下级组织)则拥有某些明确的权利,如废除合同的权力。通常在这类制度交易中,经常出现的是非对称且可信的制裁力量。

事实上,在制度交易过程中,权力的关系大多是不对称的。因此在关系合同下进行的制度交易,其反复交易过程中会出现执行租。这也就是在我国体制改革中会存在大量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打政策擦边球现象,以及上级组织运用终止的威胁以确保下级组织的依从。显然,在存在执行租的情况下,制度交易不是处于最优选择方案的状态,而通常是次优选择方案。

中国的政府决策者对制度交易采用的关系合同,实际上是对合同不完全性的一种反应。从理论上讲,合同具有不完全性,其原因在于世界和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与交易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矛盾。合同是对未来承诺的交换,而这承诺从作出到兑现是要经历时间的。在这一时间过程中,充满了不确定性、风险和不完全信息,从而许多事件在签约时是根本难以想像的。而且,这一时间过程越长,其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就越大。另一方面,现实中的个人都不是全知全觉、富有远见的理性人,而是知识有限、信息有限并且具有机会主义弱点的个人,即只是有限理性的契约人。由于缔约人知道谁也不能预见所有可能的相关事件,知道信息不完全和获取信息需要成本,也知道找不到最佳的适应和解决办法,所以就有可能采取欺骗、违约等机会主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承诺就是不完全的。因此,既然知道合同不可能完全,故不再追求完全,而只对双方的关系作个框定,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与此不同、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激进式改革在其制度交易过程中采用了麦克耐尔提出的另两种合同类型:古典合同和新古典合同。古典合同法试图通过增强独立性和强化“明晰性”来实现便利交易的目的。按照这种合同,交易的有关各方的身份是无足轻重的。在相互间达成的任何交易中交易各方的身份不会影响交易条件。其次,交易的性质被清楚界定,更倾向于正式(如书面)条款。再则,对违约的处理非常狭隘。事先对不履行合同已规定了明确条件和惩罚办法。最后,没有第三方的介入,强调的是“法律规则”、正式条件和自我清理的交易。显然,类似“休克疗法”的改革方案,其所处理的制度交易关系,实质上就是古典合同关系。

但这种制度交易的合同关系面临着以下不可克服的问题:第一,在体制改革中,不是所有的未来事件在开始时都能预测到的,其中有很大的变数;第二,除非情况明朗,否则,对于许多事件来说,正确的适应性反应很难通过合同于事先就准备好和规定好;第三,除了知识存量不足和信息不完全造成改革方案设计出现偏差或错误外,在一个充斥着机会主义的世界中,行为主体间的互动也难以判断。因此,这种合同关系很难维持初始的协议,当初拥护改革者也许会改变初衷,改革的本意会被篡改,改革的推动者也许会违背其“承诺”等。

因此,政府决策者若要设计一个制度交易的完全合同,便要掌握这样一些知识:首先是关于所要实现的改革目标以及与其他目标的关系;其次是关于达到目标的手段。为此,政府决策者必须了解各种合适的手段以及这些手段是否会干扰其他目标、如何干扰等问题。事实上,仅仅一个完全化问题,政府决策者就必须了解所有有关外部世界的一切知识;必须能够完整地感知世界或其所要处理的所有方面,以便评估和比较所有的选择可能性。

可见,政府决策者若要设计一种制度交易的完全合同,实际上意味着合同设计所需的一切知识均可唾手可得,一切想像和预测均不会超出已经知道的事物,没有尚未表露的事物,也没有事物是不确定的。政府决策者也从不疑惑,他对其他行为选择的所有含义包括其他行为主体对他人行为将作出什么样的反应都了如指掌,或可以精确计算。即使当有关外部世界的某些知识目前无法获得时,他无疑仍能清楚知道什么是尚未知晓的,即政府决策者有办法从现今创造关于将来的知识,即从“不知道什么”可以推知“应知道什么”,实际上也就知道了“尚未知晓”的事物。显然,这是不现实的。

在体制改革的制度交易中,政府决策者如果考虑到改革中的不确定性,并针对这些改革方案计划上“缺口”(gaps),利用一系列程序和技术性手段创造弹性来弥补缺口,实行所谓的新古典合同。即使这样,情况也不会因此而有根本的改变。因为新古典合同仍然是一种事先对交易条款作出明确规定的合同,尽管其有一系列的程序和技术的出现,具有填补缺口的作用,但作用是十分有限的,难以解决合同不完全性造成的交易成本增大问题。另外,新古典合同通常需要有一个第三者,根据事先规定的决策程序对违约和损失作出仲裁。而在“休克疗法”的制度交易中,中央政府本身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交易者,无法超脱,因此事实上也不可能存在一个“第三者”。

标签:;  ;  ;  ;  ;  

建立我国制度创新的改革程序_合同管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