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图书馆面临的版权制度改革_图书馆论文

数字时代图书馆面临的版权制度改革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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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0.76,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610(2002)06-0002-04

图书馆的历史远比版权保护制度久远,然而,1709年以《安娜法》[1]为标志的世界上最早的版权保护制度建立时起, 图书馆与版权保护制度便结下了不解之缘:一方面,图书馆成为版权保护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另一方面,版权保护制度的根基、即出发点——维持公共利益与版权人利益的平衡,在图书馆领域得到了最为集中的体现。

1 图书馆与版权保护

1.1 图书馆与版权保护制度追求的目标完全一致

图书馆和版权保护制度都以最大限度地鼓励有价值的信息产品的创造和传播为根本目标。图书馆通过对信息产品的收集、整理并允许公众对其收藏免费访问来实现这一目标。版权保护制度则通过一定程度的垄断权的授予,来保障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传播者能够收回投资和获取利润,以此促成其目标的实现。从信息产品的创作方面来看,图书馆通过方便已有的信息产品的获取和利用,从而便利了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与图书馆的间接手段相比,版权鼓励创作的方式是直接的,直接授予作者垄断权,使作者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合同而获益。从信息产品的传播来看,版权保护制度对信息产品的商业渠道予以保护,这种保护是通过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而间接提供的。图书馆则通过给与公众一个直接的、免费的但是有限的获取信息产品的方式,直接提供传播渠道,并且为便于信息产品的获取和利用进行了大量工作,例如编目整理等。

1.2 图书馆与版权保护的对立性和互补性

图书馆与版权保护体系是以完全不同的,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方式操作,却可以殊途同归,达成同样的目标。图书馆对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信息产品,而版权则要求公众为信息产品付费,在这里,图书馆的公益性与版权保护的垄断性的对立是冲突产生的根源;说得更宽泛些,即私有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正是这种冲突,成为了推动版权保护制度不断发展的动力。一方面,版权如同财产权一样必须受到保护,否则便不能产生和维持如同生产交换秩序(市场规则)那样的信息秩序,从而导致信息产品大规模的交换与流通无法实现;另一方面,信息资源不可以被少数人垄断,因为垄断者总可以凭借其优势地位,令社会向其支付超出常规的成本,而版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因其性质而注定了其必然是一种垄断权利,因此,使用对付有形产品市场上垄断行为的做法对付信息垄断是行不通的,通过允许图书馆在一定限度内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信息产品来打破垄断,正是解决问题的良方之一。这样一来,图书馆就成为了在垄断性的版权权力这一铁板上开的一个洞,这个洞的大小决定了流过洞口的公共利益的流量,只要洞开得恰到好处,就可以有效地维持公共利益与私有权的平衡。

2 数字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影响

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数字技术还不是很发达,其影响也仅限于专业人士的小圈子里,而传统的信息产品,如文字作品、艺术作品等,只存在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上,载体的毁损灭失往往也意味着信息产品的不复存在。因此,信息产品的利用要受到很多作为载体的物,以及物上的财产权的限制。物质载体本身的限制使得一部分信息产品难于复制,如Picaso的真迹,赝品和照片是无法与原作相提并论的,不减损信息量的“无损复制”是无法实现的。另外,物质载体总是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因此即使可以不受作品本身的限制,可以无损复制的信息产品也面临一定的物质成本问题,经济的规模效应使得零星的小批量复制与直接购买大量生产的复制品相比极不划算。成本上的差异构成的壁垒已经足以有效地防止大多数私自复制信息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信息产品生产者和传播者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也限制了图书馆公益性服务传播信息的范围和规模,以及使用这种公益性范围的用户的可能的使用方式。

今天,数字技术已经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想找到在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与数字技术完全无关的新创作出来的信息产品已经极为困难了。在数字技术发展起来之前,公益性的图书馆和垄断性的版权保护制度之间经过了长期的碰撞磨合,相对于促进信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而言,已经达到了较好的平衡,然而彻底改变了信息产品生产与流通格局的数字化浪潮轻易地就冲破了这种平衡状态。

2.1 数字世界的传播规则

数字技术使作品彻底从物质载体中解放出来。当人们审视由数字技术表达出来的作品时,才会真正领悟到作品实质上只是信息而不是其它任何东西。构成数字作品的最基本单元——数字信号,是不具备任何财产价值的,作品的价值完全体现在它所包含的信息上。于是上述物质载体本身、物质载体成本和物质载体上财产权的限制对数字化作品来说几乎不存在。这样,数字化形态的信息产品必然存在以下一些与非物质性紧密相关联的特性[2]:

(1)不受物质本身局限性约束, 可以非常容易地进行无损信息复制,原件与复制件无法区分。

数字化作品本身由数字信号组成,只要逐一复制数字信号就可以得到和作品原件完全一样的复制件。复制件的每一个原子级的单位都与原件完全一致,因此没有任何可以将二者相区分的特征存在。

(2)不受载体物经济价值的约束, 在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过程中经济规律几乎不发生作用。

数字信号的成本取决于存储和处理这些信号的设备的成本,在摩尔定律(即信息设备每18个月性能提高一倍,价格减少为原来的一半)持续几十年的作用下,数字信号的成本已经降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并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也就没有了出版商存在的价值。

(3)不受实物上财产权的约束。

数字化作品可以不依赖于有财产价值的特定物质载体的存在,因此也就避免了版权与财产权的冲突,版权制度为财产权让路的情况在数字化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中将不会出现。

(4)必须被特定设备物质化之后才能被最终利用。

组成数字化作品的数字信号无法直接利用,使用者必须先接收这些承载作品的数字信号,并以一定方式将其物质化,才可能开始使用作品。这就使得用于将数字化作品物质化的终端设备在传播过程中成为必需,且作品被物质化的步骤最终由用户完成。

在这样的前提下,图书馆对信息产品的传播与版权保护制度结合起来,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信息产品不会因版权保护而被垄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图书馆获取有价值作品中的信息;然而,在获取信息之外,又很难对信息产品进一步加以利用,而且,尽管存在着自由接触任何信息产品的可能,但这种可能性经常是不能实现的,由于图书馆的公益性使其不可能去“随行就市”——因为借阅人数一旦增多,就会增加某种书刊的上架量。于是通过图书馆接触信息的机会其实是有限的、少量的,图书馆对版权人的收益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是很少见的,而且,经常还会产生正面影响——人们通过图书馆接触到有价值的信息产品,为了对之更充分地利用,而最终转为向出版社付钱购买是很常见的。

2.2 数字时代的新格局

由于数字化作品的上述特性,使得数字化作品的生产、传播、使用过程与传统作品有了很大不同。在生产方面,由于数字技术带来的便利,使得多人集体协同创造成为越来越常见的创造形式,在今后可能会成为作品创造的主要形式,这就使得创造逐渐由个人的奋斗向商业的运营转变,因此关于协作作品,雇佣作品的问题会更加突出,由多个单独作品经过创造性融合(不是简单的汇编)而形成的复合作品也将日益增多。因此作品中个人人格权利将会淡化,而经济权利日渐凸现。作品的许可和收费体制也将愈加严密。而最重要的一点是——创造,而不是传播,这一次真正占据了核心的地位[3]。 虽然以往的版权制度也自称以保护作者利益为目的,但是在实践中,版权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而存在的,出版商总可以凭借其优势地位使作者“屈服”[4]。在数字化作品时代,出版商存在的必要性受到了质疑, 数字化作品可以以接近于零的成本传播,因而就不需要专门的人为作品的出版进行投资和组织生产。因此,近年来,从前的出版业巨头纷纷改头换面,摇身一变成为媒体集团,由专门的发行者变为创造活动的投资发动者和组织者。一方面是商业化创造的大量增加,另一方面,个人参与创造的可能性也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而快速增长;但是,作为作者的个人和小团体在作品的营销、费用支出、制止侵权行为等方面的水平和经验是无法与专业出版集团相比的,这就使得版权作品集体管理组织、集中收费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在使用方面,数字技术为作品版权的管理和收费提供了新的可能途径,借助于数字化作品必须由用户的数字设备物质化才可以被利用这一特点,通过对用户终端设备的控制,数字技术使得传统作品形式下最难以被控制的环节——最终用户对作品的使用, 可以受到完全的控制[5]。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使最终用户,如果不是根本不可能,至少也是很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作品,从而使作者或其他享有作品经济权利的人,可以对每一次使用发放授权和收取费用,而不是卖出一份复制件,就失去了对作品的控制。由于数字作品不存在版权与财产权的冲突问题,这种做法也不会在法律体系中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版权授权的链条在数字作品的情况下可以一直延伸到最终用户的每一次使用。事实上,向最终使用人按使用次数收费是更为合乎逻辑的作法,当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时,双方都将从中获益,而传统机制是无法使利益分配的均匀程度达到与之相同水平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做法也带来了产生新的信息垄断的危险,在这里,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图书馆的平衡作用也就显现出来了。通过图书馆免费提供信息产品而防止信息垄断的出现在数字化产品盛行的条件下将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在作品的传播方面,由于数字作品的传播不需要出版商的介入,因而传统上由出版商承担的工作也将分摊到介入出版过程的其他人身上。传统出版商承担着如下几方面职能:

1.对作品的筛选与鉴别。对于质量不高的、获利可能不大的作品不予以出版;

2.对作品的营销。包括宣传推广、制定价格、寻找分销渠道等;

3.组织复制件的生产。这一职能在数字化时代不复存在。

第二项职能中的所有项目,如果有必要进行的话,只能由作者或作者委托的人(如集体管理机构)承担。第一项职能显然不能由作者自行承担,而需要与作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与进来,图书馆可以扮演这样的角色,且相对于出版商只注重作品的商业价值,图书馆则更侧重于从各方面对作品进行全面的衡量,而图书馆在筛选作品方面是不乏高质量的专业人员和开展这类工作的方法经验的。在数字化时代,这种筛选服务是极有价值的。通过适当编目和索引组织,使得有价值的作品得以凸显出来,应当成为数字图书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数字化作品时代,由于作品较以前有了极大的丰富,因此人们过去寻找作品的典型方式——零售商货架前选购变得更加困难,检索和搜索引擎将成为人们获取作品的主要桥梁。

3 对加入WTO后图书馆获取外刊的几点建议

我国加入WTO以后,版权问题将更加彰显, 对图书馆冲击和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影印外刊的停刊。捉襟见肘的资金困难和用户日益高涨的资源需求使图书馆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在此所提出的一些具体方法对解决图书馆的困难或有裨益。

3.1 落实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引进

“资源共享”是一句极为响亮的口号,可现实中,因为资源不能共享而造成的浪费比比皆是,举不胜举。例如JCR数据库, 地理位置共处中关村、近在咫尺的清华大学图书馆、北大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均有引进。如果提前规划,联合购买,资源共享,则可用1/3的外汇满足三大馆的用户。中图公司在今年引进了23,000种外刊,其中学术仅值较高的至少有6,000~7,000种。如果我们多花些劳力用于学术界合法的复制与借阅,就会节省大量的外汇。

3.2 各个科研院所与国外同类机构建立长期的馆际、 所际间的交换关系

以正常的交流丰富馆藏资源,是一种合情、合理、合法、合乎逻辑的做法。国外的科研机构也同样关注中国的科研进展。良性的交换会是一种取得外刊的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

3.3 加强国内学术界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这是我们获得外刊的一种正常手段。而尊重知识分子,为其学术交流创造条件会为外刊的获取打下扎实的基础。

3.4 利用驻外使馆等机构获取外刊

中国设在各个发达国家的使馆均设有科技处这样的部门,而依靠科技处取得外刊是极为方便实际、行之有效的一种做法。在此,我们应当多借鉴前苏联驻外使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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