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环境概念分析_地理论文

地理环境概念分析_地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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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地理环境?无论是地理学界还是哲学界,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一基本问题的理解还很不一致,有的甚至比较模糊、混乱。地理环境这一客体庞大,外延太广泛和内涵太丰富,加之人类改造自然与社会的不断作用使地理环境发生变化,不少因素相互渗透而模糊不清,以致人们难于区分和界定。人们对地理环境的认识理解很不一致,也导致了对地理环境作用这一重大问题学术观点上的严重分岐。笔者认为,对于地理环境概念的正确理解和科学界定,并在学术界形成共识,无论是对于地理学还是哲学,无论是对于理论还是实践,都有重要意义。

关于地理环境的概念,比较传统的定义是:“地理环境即自然环境,通常指存在于人类社会周围的自然界。”法国地理学家列克留(E ·Reclews)在1876年提出这个概念之后,一直沿用到现在。本世纪90 年代以前,我国出版的辞海、地理学词典和地理教科书乃至新近出版的哲学书籍都是这样的定义。笔者查阅到的《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8月出版)、《地理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3年12 月出版)等资料关于地理环境都是上述定义。有些地理学辞书中根本没有“地理环境”这一辞条(如商务印书馆1980年9 月出版的《地理学辞典》等)。当然也不排除少数学者在此时期以前可能发表过一些对地理环境概念的科学界定。在科学研究上,许多概念因为时过境迁和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需要重新修正和完善,对科学上的概念的认识评价也应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笔者认为,关于地理环境的传统理解与定义用当时的观点看,大体还是不算错的,但是用现在的观点看就有明显不足了,主要问题是有些笼统、模糊和简单化,内涵与外延不够确切。从内涵上讲,地理环境除包括属于自然存在的自然环境以外,还应包括部分人化自然和人工环境;从外延上看,地理环境作为人类周围的自然界也不是无限的自然,它只能是自然界的一个有限部分,即地球表层。至于地球表层以外的自然界,如宇宙环境、地质环境就不应属于地理环境的范畴。可见这一定义把地理环境的有限自然和自然界的无限自然未加以区别。对这一定义已迫切需要进一步修改和精确化。若按上述传统的定义,把地理环境单纯理解为自然环境或“自在的自然”,置人类影响形成的“人化自然”及人工环境于不顾,把地理环境看成一个近乎不变的纯自然体,很容易低估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作用,这不仅在实践上是有害的,而且在理论上来讲,也必然会削弱马克思主义地理环境学说的现实意义与实用价值。目前,哲学界不少人仍倾向于传统的定义,把地理环境视为“自在自然”即自然环境,例如1987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1 )》将地理环境定义为“同人类社会直接有关的地球”自然环境部分”[1]。1992 年出版的哲学专著《社会历史哲学引论》中把地理环境看成为社会的“自然物质基础”,其包括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陆地、矿藏、动植物等社会的外部自然物,而不包括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2],又如《哲学研究》 1990年第6 期发表的《读(传统地理环境理论之反思)》一文中,作者也是在自在自然(即纯自然)的意义上理解地理环境及其作用的。该文认为地理环境的变化指“自然界自身变化发展”,即“自然界……没有人的干预而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化“实在是微乎其微”。由此,该文作者进而认为传统地理环境理论关于地理环境几乎不变的观点是正确的,相对不变的地理环境不能成为快速运动的社会变化的主要原因的观点也是正确的[3]。对于这些观点,地理学界一些人士有不同看法。

一些地理学者在本学科研究实践中,明显感到传统的地理环境的定义的不足,有的专家对地理环境的定义作了一些适当的修正和补充。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对“地理环境”的定义是:“生物、特别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地球表层。”并指出:“地理环境可分为自然环境(或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环境(或经济地理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上述三种环境各以某种特定的实体为中心,由具有一定地域关系的各种事物的条件和状态所构成。这三种地理环境之间在地域上和结构上又是互相重叠、互相联系的,从而构成统一的整体地理环境”。同时,还强调指出:“社会文化环境是人类社会本身形成的一种地理环境”[4]。 《地球科学》一书也是把经济地理环境即经济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包括在地理环境之中,该书认为:经济地理环境包括工业、农业、交通和城镇居民点等生产力地域组合;社会文化环境包括人口、社会、国家、政治诸方面以及民族、民俗、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地域分布特征和组成结构关系,还涉及社会上各种人群对周围事物和心理感应和相应的社会行为[5]。《人文地理学词典》在理解与定义上, 则基本上是将地理环境等同于环境,作者认为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方面,其中人文环境即社会环境,属人类社会,它包括人口密度、劳动力、资本、交通、文化、政治、经济、社会组织等[6]。 高中教科书《地理》也是把社会环境包括在地理环境之内。上述这些对地理环境的理解和定义都可以说是具有权威性的。笔者认为这些定义和理解虽然比传统的定义全面一些,但也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之处:由于地理环境的“自然实在性”,社会文化环境或人文环境大多不应该属于地理环境的范畴,至少不能全部属于地理环境的内容,充其量只能是具有物理属性的那一部分(即物理社会环境),心理社会环境则不属于地理环境。若将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或人文环境)都包括在地理环境之中,那么“地理环境”与“环境”或“地域环境”之间还有什么区别呢?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中,环境科学对“环境”也是这样定义的,认为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大部分[7]; 哲学科学对地理环境的定义则明确指出地理环境应区别于人们周围的社会环境和技术环境[1]。 至于把人口、劳动力、人的心理感应与社会行为也列入地理环境因素,就更经不起推敲了。这种定义和理解容易导致地理思维上的混乱,造成主体(人类社会)与客体(地理环境)混淆与颠倒。目前,有许多地理教科书把人口、政治、文化乃至看不见、摸不着的意识形态都列为地理因素,把它们作为地理环境的内容显然与“地理”二字相悖,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基于这种对地理环境概念不准确或不科学的理解,有些地理工作者发表了一些对地理环境作用的片面乃至不正确的观点。其主要表现是把地理环境理解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物质世界,片面地夸大或过高地估计地理环境的作用。如《关于地理环境的理解与运用问题》一文,作者把地理环境理解为“地球表层客观存在的自然、人化、人造三大物质系统”,认为“地理环境除包括自然环境以外,还包括人化环境和人造环境(即由人造物质构成的再生环境),并包括人及其智慧和劳动的产物”;认为“人类社会也是地理环境的重要物质内容之一”。此文作者基于这种理解,提出了“现代地理环境决定论”,他指出:“现代决定论者——主要是经济地理工作者所倡导和宣扬的‘决定论’,……他们仅仅认为被人们所认识、掌握的自然、人化和人造物综合而成的地理环境对生产活动起决定作用,这无疑是正确的。”并强调“应该理直气壮地坚持地理环境决定论”[8]。笔者认为, 此文之所以持这种观点,显然是与作者对地理环境的“泛化”理解有关(即把地理环境理解为地球表面上无所不包的物质世界,按这种理解的地理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在内的社会多种条件;既包括了生产力的各种要素,也包括生产关系的成分,当然也就可以起决定作用了)。目前有一些地理著作缺乏地理性与学科特色,地理叙述逻辑思维混乱。在某种角度上说也与作者们对地理环境的“泛化”理解有关。

上述地理学者对地理环境的理解与界定,笔者认为不妥之处主要有:(1)混淆了主体与客体的区别。人类社会是主体, 地理环境是客体,地理环境是相对人类社会这一主体而言的。不能把人类社会以及社会文化环境中诸如人口、劳力、心理、智慧、社会组织、政治等主体成分包括在地理环境之中,否则容易造成地理思维的混乱,乃至无法科学地解释人地之间的关系;(2 )把作为社会产品的人化自然物与作为地理环境的人化自然物混为一谈。人工环境与人造物质系统并不能都纳入地理环境,充其量只能是具有地理属性的一部分,而那些根本不具备地理属性的人造(工)自然物,如机器、计算机等社会劳动产品就不应是地理环境所包括的内容,从构成社会的物质基础的三个自然层次上分析,自然环境和人化自然这两个层次属于地理环境范畴,而人工自然(由人工制造的从自然界“独立”出来的物质存在)这一层次则不应纳入地理环境的范畴;(3)不宜把“看不见、摸不着”的社会因子诸如政治、 心理感应、精神文化、意识形态等包括在地理环境之中。地理环境是客观物质实体,具有“自然实在性”,它是作为人类社会的自然物质基础而言的。上述社会因子可以是地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属于地理环境的内容。把社会文化环境作为地理环境的一部分的界定是不够科学的;(4)把“地理环境”与“环境”或“地域环境”概念等同, 抹煞了它们间的本质区别与联系。

地理学界有人倾向于把地理环境理解或定义为由大气圈、岩石圈、水圈、生物圈和社会圈(或智慧圈、技术圈)相互渗透、共同组成的地球表层。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有值得商榷之处:这种理解或定义,其外延虽然比较明确,但内涵不够清楚,似乎同样给人一种“无所不包”的感觉,在具体运用上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对地理环境中的人文部分缺乏科学地阐明与界定,是问题的要害与争论的焦点所在。很明显,社会圈(智慧圈、技术圈)在概念上基本等同于社会文化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它不能全部纳入地理环境的范畴,它的内涵与外延均要比人文地理环境(或地理环境的人文部分)要广泛得多。因此,把地理环境定义为由大气、岩石、水、生物、社会五大圈层组成的地球表层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按照逻辑学关于科学定义的基本要求,并从内涵与外延、主体与客体、自然与人文几方面综合考虑,本文暂将地理环境定义为:“地理环境是指环绕并影响人类社会、地球表层空间范围内的自然界,以及在自然环境基础上改造形成的人化自然,及与自然环境有着内在联系、具有地域分布规律的部分人工环境”。目前这个自然界的空间范围大体为上至对流层、下至岩石圈上部的地球表层。这也是目前人类活动所影响的主要空间范围,它有别于传统定义中范围模糊的“自然界”,更不是指哲学概念上的“自然界”,这一空间范围具有因时而异的特点,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变化。地理环境除包括上述这一部分自然环境外,还包括与之紧密联系并在其基础上改造形成的次生自然环境(人化自然)及部分人工环境,如城市、乡村、工矿、交通构筑物等社会经济地域综合体等。这部分人工环境,虽然是人类劳动的产物,但它们是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直接改造形成的,与自然环境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仍具有一定地理属性和地域分布规律。例如城市,它虽然是人类活动影响最强烈的地方,人化与人造程度高,但它仍具有一定地理属性(或自然属性),与自然环境关系密切。首先,城市是一种地貌形态(即人工地貌);其次,它深刻影响到大气性状及气温、降水、径流等自然地理状况。它应纳入地理环境的范畴。笔者比较赞同陶富源先生的观点,即“地理环境是具有社会的属人性的作为社会外界条件的自然”[9] 。地理环境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它既有自然的外在性,又具有社会的属人性,是两重属性的统一,它应作为人类社会的物质基础的“自然(含人化自然)”来理解。总之,地理环境必须具有一定自然属性或地理属性,并是具有地域分布规律的有形的客观物质实体,地理环境是相对人或人类社会这个主体而言的。著名地理学家黄秉维先生也明确指出:“地理环境是对应主体而言的,主体是人类社会”[10]。笔者认为这是界定“地理环境”这一概念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地理环境的理解和认识,不能持传统观点那种纯自然的狭义理解,也不应该象某些学者那种等同于环境或地域环境的“泛化”的理解,更不应象某些学者那样主体与客体不加区别的模糊理解。同时,对于地理环境的作用,既不能过低地估计,也不能过份夸大,而应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收稿日期:1998—01—12修改稿日期:199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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