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信访举报初核工作瓶颈的实践与探索论文_张露予

突破信访举报初核工作瓶颈的实践与探索论文_张露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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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信访举报件数量急剧增加,按照案件初核传统模式开展案件初核,办理效率和质量都会受到一定制约。我们以《突破信访举报初核工作瓶颈的实践与探索》为课题,重点对执纪审查中初核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通过向地方检察院取经、案件沙龙讨论、理论结合实际进行学习与实践,形成了结合本单位实际的“433”工作方法,即四个平台、三个点、三个策略的信访初核方法。

关键词:信访举报; 四个平台; 三个策略;初核工作

1、初核工作在信访举报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初步核实,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活动的重要环节,是处置问题线索关键的第一步,是案件检查工作的前提与基础。初步核实工作是否扎实,直接决定了案件是否立案,立案后调查的效果和效率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置结果。初核工作是查办案件能否立案的前提和成功突破的关键,做好初核工作也是落实"三转"、提高办案效率的基本要求。

1.1 初步核实为立案提供依据

案件调查是从立案阶段开始的,但证实违纪、确定违纪性质的大量实质性资料是从初步核实阶段收集到的。初步核实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只有通过初步核实,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查明主要的违纪违法事实,才能为立案提供依据。

1.2 初步核实为调查奠定基础

初步核实是案件调查的准备阶段,大量的证据材料是在初步核实阶段收集的,初步核实的质量直接影响后续案件调查的质量。初步核实中的任何信息疏漏和取证失误,会给案件调查和及时结案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只有在初步核实阶段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材料,才能为案件调查打下坚实的基础。

1.3 初步核实是案件调查的重要环节

初步核实是立案的依据和前提,初核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立案的准确性和处理的客观性。初步核实既关系到违纪行为能否得到及时纠正,违纪主体能否得到纪律制裁,又关系到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

2、传统初核工作“瓶颈”

自十八大以来,信访举报件成为反映违纪违规问题的主要渠道,近年来,信访举报件呈现新的特点:一是举报数量多。信访件数量呈级数递增,访件总量前所未有;二是举报方式多,除了传统的写信、上访、电话反映等直接方式外,还出现网络匿名举报的情况,一信多投、重复信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三是举报涉及领域多,反映以权谋私、违规兼职取酬、违规公款送礼、违规报销差旅费、违规招投标等问题;四是举报内容模糊。匿名的多,实名的少,有的时间、地点、事由不清晰,反映笼统,道听途说,难以核实。

面对当前信访件较多、反映内容涉及领域广、部分信访件反映内容模糊,人手紧张的情况下,纪检监察在信访件初核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初核工作的开展:

2.1 办案人员“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为“三个不足”。一是初核在案件调查工作的地位认识不足,没有把初核工作作为案件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二是对案件初核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初核简单调查即可,严重违纪违规的问题不会轻易发生。三是对初核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将初核作为立案调查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可能发生跳过初核阶段而直接进入立案调查阶段,立案前不严格履行初核手续,办理立案手续的同时办理初核手续,没有进行立案调查阶段而直接给予处分结果的问题。

2.2 办案人员“能力”不够

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够”,一是思想素质不够过硬。办案人员政治意识不强,不能严格按规定进行核查,有“老好人”的思想,导致初核工作走形式、走过场。二是业务素质不够高。纪检人员对法规制度不熟悉,对办案工作不够专注,对办案业务学习不主动、办案水平不高。三是保密意识不够强。一些初核案件由于保密工作做得不到位,导致在初核阶段中泄露了相关案情,案件调查被动。

2.3 信访线索“取证”较难

主要表现为“三个较难”。一是通过信访渠道获取有价值的线索较难。从近年来信访举报情况来看,反映个人诉求的信访举报较多,真正反映违纪违法问题且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较少。一些群众不明事情真相,反映问题道听途说,所举报的问题浮于表面,没有实质性内容;二是通过外围取证或谈话取证较难。作为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调取被查对象的银行记录、通话记录的权利,外委取证方法少之又少,使得取证较难;三是通过执法单位获取有价值的证据较难。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确实需要调取银行流水或其他记录,可协调与当地公检法单位沟通来获取信息,但实际运作过程存在沟通不畅,手续繁多的问题,依靠公检法调查取证较难。

2.4 初核工作“效果”不理想

主要表现为“三个容易”:一是容易暴露调查意图。在初核收集证据过程中,极可能走漏消息,使被调查对象有所察觉,给违纪者造假、销毁资料提供机会。二是容易出现方向偏差。目前的纪律审查制度有利于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但也可能使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调查方向把握不准,导致案件不能迅速突破。三是容易影响整体效果。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核时,往往侧重核查容易突破的关键线索,掌握可以立案的少数违纪事实的部分证据,就结束初核工作,对其他线索的核查不再深入,进入立案程序之后,又发现其他隐蔽的违规违纪证据,影响案件调查效率。

3、突破瓶颈,提升信访案件初核办理成效

初核工作既是发现违规违纪立案的必经之路,又是澄清初核对象的手段,如何突破初核环节瓶颈,快速、高效的开展初核工作,使案件在纪检监察人员的手中办理得顺风顺水,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3.1 “四个平台”突破初核方法方式单一瓶颈

在案件初核过程中,除了谈话、函询等常规方法,还可借助以下“四个平台”,提升信访案件初核办理成效。

(1)平台一——工商资料查询。对涉及外部公司信息的案件证据调取,可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所有公司章程、股东构成、股份比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公司签署的法人代表信息,董事、监事、经理变更等多方面情况,根据调取的信息再到工商局查询有针对性的调取相关资料,为案件的初核工作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2)平台二——内部审计介入。在受理信访案件时,由于财务专业受限,部分关键的财务取证困难,案件遇到瓶颈问题无法逾越和突破,花费大量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成本。可引入内部审计平台帮忙,内部审计在开展过程中,能直接发现审计对象是否有国有资产流失、设置账外账、“小金库”、虚报冒领费用、侵占挪用公款的问题,审计人员具备的财务知识、查账经验,可以较快的为案件调查获取一手证据,而这一证据往往都是最直接的书证,为案件的初核工作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3)平台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询。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内容有14项之多,包括领导干部个人的婚姻、收入、房产、证券投资、配偶子女就业等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可谓是又细微又深入,初核过程中应以报告事项为基础,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就能发现问题线索和与案件有关的蛛丝马迹。

(4)平台四——查询金融信息。在案件检查工作中,有涉及需要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时,可及时同所属地域纪检监察机关沟通,讲清案件的具体情况,请纪检监察机关出具查询证明,必要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存款。查询存款可以查知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违纪款的来源及去向、核对被调查人和涉案人的交代、获取重要案件线索。查询投资可以比较被查询人的投资额与其正常收入是否相符,分析是否与其违纪行为有关。在查询过程中要注重保护被查询人合法权益的体现,在具体实施中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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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三点”找准取证突破口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查找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支撑,扎实有效的初步核实工作能够将调查取证工作前移,为后续立案调查节省时间,因此在开展初步核实时,我们要抓住“一条主线”,即抓住“获取违法违纪证据”这条主线,找准切入点、抓住关键点,进行分析推理、制定摸查计划并获取初步证据。

(1)切入点。接到上级转办或群众来信举报后,要对信息综合分析,筛选案件线索,对线索的可查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进行分析研究,获取有价值的信访信息和案件线索。在对“三性”的分析研究时,搞清楚举报人的动机、案件线索的来源、被举报人基本情况、举报线索产生的内在因素等内容,多角度了解摸清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表现、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分析其所处的岗位和所在的部门,是否属于易发违纪问题的领域,判断线索本身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合乎情理性,找准切入点,对问题线索准确定位,选择薄弱环节,也就是事实比较清楚、情节比较具体、可查性教强、相对容易突破的问题或者人物作为切入点。

(2)关键点。制定初核方案时,不能是两张皮,方案一种做法,实际核实又为另外的做法。在制定初核方案时,要抓住问题线索问题的关键点,首先要根据线索问题所涉及的业务、单位和有关人员确定初核范围,其次要根据被调查对象的个性特点、岗位特点等,制订详细合理的摸查计划,明确摸查任务、步骤、方法和手段,最后要将反映有关被举报人的问题列举出来,明确主次关系,确定对有关问题或关系人进行接触或调查的顺序、方法和措施。

(3)讲重点。在开展初核过程中,要区分不同情况的线索,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获取证据。对举报内容较为明确,可查性强而被调查人未察觉的线索,要把握时机,以快制胜。对内容明确,但已多次举报、被调查人所防范的线索,要不循常规,攻其不备。对举报内容迷糊,取证对象不明确的线索,要隐蔽意图,树藤摸瓜。对以案带案所带来的线索,要严控知情范围,迅速突击。

初核过程的外围取证应抓住“迅速、准确、稳妥、保密”四个关键词。“迅速”,就是初核对象在来不及知悉初核情况时,迅速取得“一手资料”,迅速组成简要的事实材料共初核组研判;“准确”,就是目标明确,在找准关键点和切入点的基础上,锁定目标,准确查找外围证据。“稳妥”,不要盲目行事,即使在初核过程中发生预料之外的事件,要保持稳中求胜的心境,不能操之过急,保持清醒的头脑;“保密”,既然是外围取证,就不能打草惊蛇,动静过大,以免初核对象销毁一手依据,适得其反。

3.3 “三个策略”做好初核谈话取证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取证的重要手段,提高谈话水平,正确地处理关于谈话中出现的问题,对做好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任务,提高案件检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1)要“吃透”举报信问题线索。有的举报信很简单,就反映一个问题,有的举报材料内容很多,所提供的线索零乱,这就需要调查人员对举报材料认真分析,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对举报材料进行认真地梳理、分析和研究,弄清楚举报信所反映的问题哪些是违纪的,哪些是违法的;哪些是主要的,哪些是次要的;哪些线索是具体可查的,哪些是笼统没有实质内容的;哪些问题简单便于核实,哪些情况复杂不易调查等等,要将这些问题逐条排列出来。

(2)要“全面”拟定谈话提纲。充分做好谈话前准备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谈话提纲,找准问题切入点,明确谈话重点和步骤,对谈话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预见性,认真拟定谈话提纲。在谈话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会影响谈话的效果,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谈话前详细地列出需要了解的主要问题,哪些问题先问,哪些问题后问,拟好提纲,做好充分地谈话准备,从而使询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也是谈话达到查办案件的目的。

(3)要“灵活”掌握谈话时机。谈话时要坚持一事一问,不要刚问东、又说西,要先把一件事问到底,趁热打铁,再问其他的问题。当遇到谈话对象是领导时,更要针对他们的职业特点,注意谈话气氛,把握问话的分寸,尽可能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不可急躁,更不可声色俱厉。当被询问人态度蛮横、狡辩、不予配合时,不可急于求成,可适时调整询问策略,扭转话题,实行迂回了解。在谈话中要及时捕捉被询问人的心理变化,做到听其言、观其行、察其色,要眼中有人,心中有事,针对当事人不同阶段的心理变化,适时改变谈话的语气、语调,控制好节奏,把握好时机,最后达到谈话取证的目的。

4、应重点关注安全注意事项

当前,信访案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内容涉及面也越来越广,办案人员及被调查人员的安全问题也提到了新的高度,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是纪律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更是党风廉政建设和防腐败斗争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

4.1 办案人员要关注自身安全

办案人员保证自身的安全,是办案是否顺利的基础,应注重以下几方面:

(1)作好保密工作。在办案工作中,在事情未查清前,不能泄露案件相关信息,保密工作不仅是避免串供、避免案件复杂化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办案人员安全的基本前提。即使案件已查清,不经组织批准,不能让案件信息外泄。如经组织批准后,可公布案件办理的信息,也要先对公布信息的时间、地点、环境因素进行评估,考虑办案人员是否会因为信息公布,导致自身不安全等问题。

(2)案件查办必须保证不少于两人。办案人员在开展工作中,两人办案不仅有利于相互监督,并对案件公平公正,不徇私、尺度把握的监督。同时,两人办理案件还是相互监护,对存在的威胁,相互提醒。

(3)办案时间的选择要提前计划和评估。案件核实时间安排如无特殊需求,一般不要安排在夜晚来进行,夜晚光线昏暗不利于对事物的判断,不利于分析各个方面带来的威胁。非特殊情况,不主张在夜晚或不利于把握的特殊时间进行办案。

(4)应提高办案安全意识。案件核查人员应关注办案安全,首先必须具备安全意识,有强烈的安全意识,才是办案安全的关键,才会时刻关注周围情况的不断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方法。

4.2 初核对象的来回安全问题

除办案人员自身的安全,还应关注调查对象的安全,应注重以下几方面:

(1)路途安全问题。初核对象往返路途是关注的重点,一般至少应有两人陪同初核对象从所在区域到达约定地点,随时掌握初核对象的一举一动,保证初核对象涉及的信息安全以及对象的人身安全,。

(2)身体状况的安全问题。在进行调查前,要了解初核对象的身体情况,如有不宜刺激的疾病,要提前统筹考虑,采取预防措施后才能开展工作。

(3)谈话设备的安全问题。谈话设备一定要有录音录像设备,必须进行全过程的录音路线,谈话室要经相应的安全改造,保证谈话对象安全。

初步核实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既是发现违纪行为的手段,也是还初核对象清白的手段,只有坚持依纪依法办案,才能确保初核工作的真实、客观公正。我们要清晰的认识到,初步核实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相比于调查阶段,办案人员在初核过程中往往不是直接与初核对象进行取证,而是围绕大量书证物证、知情人员开展工作,线索不充分、手段受限制、保密难度大。因此,初核工作必须做到迅速准确、细致周密、全面深入。还要按照新形势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针对案件初核工作的性质和特点,高标准、严要求,打造一支负责任、守纪律,能力强、能吃苦的纪检监察队伍。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审查处理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审核的难度不断加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对执纪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王岐山同志关于纪律审查工作的指示要求,认真履行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不断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继续在巩固中学习,在继承中发展,在提升中突破,用查办案件的实际成果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士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案件办法》中国方正出版社.

[2]《纪检监察办案程序规定》中国方正出版社.

[3]《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初核及纪律审查业务指导书》.

[4]《中国纪检监察》2016年17期.

[5]《中国纪检监察》2017年12期.

论文作者:张露予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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