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伦理思想的精神内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康德论文,伦理论文,内涵论文,思想论文,精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康德说:“有两种东西,我们愈经常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始终新鲜不断增长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可见,康德思想的“圆圈”中不可或缺的道德法则是他最为重视的一面。康德道德学说的根本问题就是:我们的意志对于我们的道德对象是否真的有必然、普遍有效的关系,即“我们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是否有意志的根本法则”。这凸现了康德哲学的独有特征,其以自由意志、道德责任和道德法则为核心概念的伦理思想是现代西方伦理学的一个高峰,康德伦理思想的精神内涵也就在于此。
一、自由意志:康德普世伦理思想的拱顶石
康德把善良意志视为道德的基础,在康德语境中,善良意志就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就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大厦的拱顶石。自由意志本身就是自在的善,它的意愿就是善的。实践理性的可能性在于先验自由的确立,以往的道德哲学不是以经验感性为基础,就是僭越了实践理性的先验性。而在康德的道德哲学视野里,实践理性的先验性是现实可能的,因为“自由概念的实在性既然已由实践理性的一条无可争辩的法则证明,它就构成了纯粹的、甚至思辨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顶石,而所有其他概念(上帝的概念和不朽的概念)作为单纯的理念原来在思辨理性里面是没有居停的,现在依附于自由概念……这些概念的可能性已由自由是现实的这个事实得到了证明”。康德把善良意志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认为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以往的道德哲学无论是德性主义还是功利主义,不是以智慧、勇敢、节制等等为善,就是以财富、快乐、幸福为至善。在康德看来,这些都不真正具有道德价值,只有以善良意志为前提的道德,才具有道德纯粹性。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为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为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可见,善良意志不是出于目的、欲望,而是它本身意愿的善。这种思想与功利主义者完全相反,它主张一种行动的性格完全决定于它的幸福后果。按照康德的见解,一种行为是善良的,是因为意志的善良或者说行动者的动机完全是善良的。
康德认为,人生价值的实现,在于意志自由。意志自由是道德可能性的条件,如果没有自由,人的一切将完全为必然性淹没,人不能成为自己行为的主宰,那就根本谈不上道德。康德直接将道德律看成不证自明的理性事实,直接确认自由概念的实在性。认为道德必须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有效,在经验里这是无法证明的,而在哲学上是完全不能够证明的。于是,为了行动的目的,康德认为自由是一切有限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固有性质,它不受外来因素的限制,独立起作用,所以他这样说:“每个人只能按照自由观念行动的东西,在实践方面就是真正的自由的。”这就意味着自身就是自由意志,只有在自由的观念中,自身才具有意志。以自由观念为前提,行为的主观准则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同时能够当做客观原则,当做我们的普遍立法原则。康德道德哲学认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普遍的立法原理,康德说:“这样行为: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意志自由就是意志给自己下命令,给自己定法则。意志是立法者,意志自己管理自己。行为道德的法则建立在意志自由之上,由意志规定一种应当遵守的形式。一切有理性的主体都要依照意志所规定的法则行为,同时又要依据意志规定的法则去判定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
二、道德责任:普世伦理的标尺
康德认为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标准。一切行为只有出于责任才是道德的,反之,则无道德可言。相对于责任而言,任何行为动机都不能看做是道德的,即使合乎责任也不一定是道德的。童叟无欺合乎责任,但是出于主体的长远利益,仍然是康德哲学意义上的把人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即不是出于责任动机。如果一个人不履行责任的要求,完全受感性欲求的支配,那么这个人就不是一个道德的人。康德道德哲学的“哥白尼革命”正是把道德基础从经验的外在对象转移到先验的主体意志中来。每个有限理性的存在者都必须遵循责任原则,而且不仅是尊重,还要出于主体内心的意志。责任的崇高性不仅在于它对主体的规范性、约束性,而且在于它根源的主体性。它完全摆脱了一切外来经验的影响,是主体内心的自由意志,这个概念在康德的伦理思想中占有中心地位。
为了充分证明责任的不可动摇的强制性和约束性,康德把道德责任在道德生活中的功能归为三个命题:“道德的第一个命题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从而,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欲望对象无关。第三个命题是: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由此可见,康德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它所期望的效果,而在于它的责任动机。行为必须出于责任。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只有那些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所导致的行为,才能保证道德性。如果仅仅是行为合乎责任、与责任的戒律相符合,或以爱好和其他个人目的为动机,行为就无多大的道德价值,甚至可以说是无道德价值可言。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对人来说就是一道命令,执行这道命令是人的职责。可见,康德所追求和推崇的道德价值行为,是一种以纯义务为唯一动机的行为,义务这个概念诚然含着一种被强制服从规律的意义,但人在履行义务时是自由的,因为他排除了一切感性的利益关系,仅仅按照道德律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否则,人就会受自然界的必然性所支配,成为不自由的人。显然,康德视野下的义务也就是一种职责。这种职责要求人们的道德行为必须服从道德法则,从而使人们的行为不但在客观上契合于法则,而且在主观上本于法则。康德的责任概念是先天的理性概念,它具有必要性、强制性,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责任是出于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必须去做的事。只有尊重道德责任,出于责任,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行为才真正具有道德价值。
在一般的伦理学中,道德义务就是指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道德规范对个人而言,意味着一种异化的力量,但在康德的话语中,义务不再是异化的外在的强制力量,而是主体内在的一种意志自由,是发自主体内心的自觉的道德意愿和道德要求,主体把这种义务作为自己行为的一种责任,也就是视之为自己的道德需要。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每个人都必须遵循道德责任。循着康德的这种逻辑推演,我们会发现,“能够引起我尊重或者能叫我承担责任去行动的唯一东西,不是作为一种后果,而是作为一条原则和我的意志有联系的规律;这原则不根据什么自然的爱好而是控制自然的爱好,或者至少是使它对于决定我的行为过程毫无影响”。这也就是说,道德行为是依照责任感而行为的,而不是依据任何爱好欲望行动的,所以,道德责任是道德主体行为动机的标尺和评判尺度。
三、道德法则:普世伦理夯实的条件
众所周知,康德道德哲学的普世性通过道德律令即绝对命令表现出来,它是无论在任何条件下任何人都应该执行的一种命令。它完全摆脱了经验的条件,是纯粹理性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道德命令,这个道德命令就是道德法则。
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条件”。对于有限理性存在者来说,不可能完全摆脱外在的自然法则,但是他又可以超越自然法则的限制自由地为自身立法。鉴于此,康德视阈中人的理性立法作用是双重的,在理论理性领域为自然立法,在实践理性领域为自身立法。不过二者都是命令形式,前者的表现形式是“是”,后者是“应该”、“必须”,因此,自然法则仅仅具有必然性,道德法则才有普遍有效性。有限理性的存在者必须把他的准则看做不是依靠实质而只是依靠形式决定意志的原理,这样才能思考哪些准则是实践的普遍法则。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对一切有限理性的存在者都是客观有效的。作为理性存在者,人按照理性法则规定自己,而作为自然存在者,人又不可避免地具有经验和本能的影子,所以人对幸福和爱好的欲求是不可避免的。但人还有理性的一面,他要获得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康德认为,人应该摆脱动物式的本能,遵循道德律令。任何道德行为只有出于责任,才配享有幸福。人应按照自己认为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为,不能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做工具,而应该看做目的,使自己的行动所依据的准则成为普遍规律的对象,这样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才具有普遍有效性。
道德法则作为一个律令,除了行为准则应该符合规律的普遍性之外一无所有,而只有这样,命令式自身才是必然的。“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责任的普遍性才是有效的。这就是说,人应做当做之事,如果行为的准则不是一切人可以和应当奉行的,它就没有普遍性,就不是绝对命令。道德律令作为绝对命令,就是要使行为准则具有普遍性,这个绝对命令适合一切环境、一切有限理性者。康德以骗人的谎言、自杀等例子来证明他的道德律令的实践。康德的道德律令是完全摆脱了经验因素的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是无条件的,是出自理性意志的命令,不涉及任何外在目的。绝对命令作为道德法则,必须直接决定命令,也只有这样,道德律令才能排斥任何功利动机和爱好,才能作为实践理性的普遍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