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收入差距与共同富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差距论文,共同富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神州大地出现“贫富差距拉大”的幽灵,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可谓赞许者有之,疑虑者有之,诅咒者有之,挞伐者有之。如此种种,都是可以理解的。这种现象告诉我们,当前,应当严正对待发展差距、收入差距拉大与共同富裕问题。
要全面准确地把握邓小平的共富思想
要能正确地对待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邓小平同志关于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思想。
一、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坚持共同富裕统一起来,作为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这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共富思想的最重要之点。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2页,以下凡引此书只注卷数、页码)早在1985年3月7日他就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第3卷,第111页)。
把公有制占主体与共同富裕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认识一个社会的性质,一方面要从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去认识,另一方面要从规定一定社会运动的基本经济规律上去认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这就从经济基础上规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第3卷,第373页)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它决定着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只能是共同富裕。这就是说,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目的,是社会主义的深层本质的体现,公有制占主体则是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基本保证,两者的统一,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邓小平同志始终坚持这一根本原则,充分体现了他的原则坚定性。
二、共同富裕就是反对两极分化。邓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第3卷,第138页)“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第3卷,第111页)他又说:“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现乱子。”(第3卷,第229页)可见,邓小平同志反对两极分化是坚决和坚定的。实现共同富裕与防止两极分化的辩证统一,在邓小平同志关于共富思想中是很鲜明突出的。
三、共同富裕先要打破“大锅饭”、平均主义。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要实现共同富裕,就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邓小平同志指出:“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不是资本主义的”(《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01页)。按劳分配本身是对平均主义的否定。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要通过按劳分配来逐步实现,而按劳分配可以使社会主义在发展过程中的贫富差别不会导致两极分化。所以邓小平同志说:“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再过二十年、三十年,我国生产力发展起来了,也不会两极分化。”(第3卷,第64页)强调按劳分配对于防止两极分化的巨大作用,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与打破平均主义统一起来,是邓小平同志共富思想又一重要方面。
四、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同富裕这一奋斗目标呢?邓小平同志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了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构想,把先富、后富、共富有机地联系起来。邓小平同志说:“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第2卷,第152页)。又说:“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第3卷,第374页)所以要允许通过一部分人先富,去带动全国人民共同富裕,因为全国各地外部经济环境不同、各人体力、智力存在差异,以及历史的、自然的、政治的、文化的等各种客观原因不同的存在,使得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经济发展差别显著,在收入分配上必然反映出富裕程度不同的差异。邓小平同志特别预先提示我们:在本世纪末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发展、收入差距这个问题”(同上),并着重回答了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会不会导致两极分化的问题。他明确地说:“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为了激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裕起来,使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提倡人民中有一部分先富裕起来,也是同样的道理,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第3卷,第111页)“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第3卷,第172页)由于一部分先富裕起来产生的差别,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差别,而绝不是那种极少数人变成剥削者、大多数人陷于贫穷的两极分化;由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人们之间贫富时间、程度的差异不会导致两极分化。也就是说,既能使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未富,又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最终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构想,是邓小平共富思想中最具创造性的部分,是其共富思想的精髓。
综上所述,邓小平同志关于共同富裕的思想的基本要点可以概括为: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坚持共同富裕统一起来,把实现共同富裕与防止两极分化统一起来,把坚持按劳分配与打破平均主义统一起来,把先富、后富、共富辩证地统一起来,突出先富带动、帮助后富。我们一定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思想,才能防止和及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
历史地唯物地辩证地审视发展、收入差距的扩大现象
我们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道上阔步前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之中。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思想,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全国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正在向着小康的目标前进。”(见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但是,毋庸讳言,在前进中也出现了地区发展差距和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了的问题,成为当前人们普遍关注和十分担心的现实问题。我们要用历史的唯物的辩证的观点,审视这一社会主义深层本质的问题。
一、关于地区发展差距
目前我国出现的地区发展差距,一是沿海与内地或称东部与中部西部间的差距,二是各省(自治区)内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间的差距。沿海与内地的差距表现有三:一是自然环境的差距,沿海交通便利,内地交通不便;二是民族差异,东部多为汉族聚居区,西部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三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与东部比较,中部、西部地区的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经济发展滞后,文化水平相对低下。我们这里着重说的是沿海与内地的差距,主要是经济发展上的差距。
改革开放17年来,我国所有地区的经济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但是,总的说来,沿海地区发展快一些,内地发展得慢一些,二者之间的差距有所扩大,无论从经济总量还是人均水平上看,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从国民生产总值平均增长速度看,1980—1994年东部比西部高出4.1个百分点。
从国民生产总值在全国所占的份额的差距看,1980—1992年,内地由16.52%下降到15.50%,降幅为1.02个百分点;沿海由52.17%上升到56.55%,升幅为4.38个百分点。
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看,1978—1994年,东部由52.5%上升到58.5%,中部由31%下降为27.4%,西部由16.5%降为14.1%。
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看,东部与中部地区的差距,由1978年的33%到1994年变为46.2%;东部与西部地区的差距,由1978年的44.8%到1994年变为56.7%。
从经济增长速度看,内地相当于沿海的50%。
到1994年,东、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相对差距为1∶0.64∶0.67,农民人均收入的比率为1.82∶1.20∶1。
以上统计数字表明,这些年来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发展水平的差距是扩大了。
地区发展差距,实质上就是经济实力上的差别。其根由是事物发展不平衡规律,决定了生产力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平衡的。发展不平衡是个普遍规律,世界上很多国家尤其是大国,普遍存在着发展不平衡问题。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大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性是我国国情的基本特征。
我国地区辽阔,从北到南、从东到西,自然条件差别很大:交通条件、地理位置都不一样,科技力量和科技水平都不等同,社会主体结构状况、认识水平和实践状况也有较大差异,这就决定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不平衡,经济发展不可能在同一水平上。再加上由于原有经济基础的不同、国家在资金投入上的差异(我国生产力布局历史上就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国家产业垂直区域分工布局、加工主导型产业也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就有所不同。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超前试验、领先一步的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市场经济的地方,其经济发展得快,经济效益也好,生活水平就提高得快;反之,在市场经济发展得慢或在市场经济面前徘徊的地方,其经济发展得就慢,经济效益也差,生活水平难以提高,差距由此拉大。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无论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还是在今天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条件下,都是不平衡的,不但沿海同内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平原和山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沿江、沿路与沿边地区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各省(自治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同一省(自治区)内市县之间、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也不平衡,乡镇之间以至同一乡镇的村与村之间也有较大差异。
我们必须承认地区发展差距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历史留给我们的现实生产力是:十多亿人口九亿在农村,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一部分现代工业同大量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少数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技水平不高、文盲、半文盲占人口近1/4的状况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由于各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生产技术条件的千差万别,必然影响到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快慢和迟早。目前,沿海地区不仅工农业、交通运输业比较发达,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较高,劳动生产率比全国高66%,而且与市场联系比较紧密,金融、商业、能源、电讯等基础设施都比较好,为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经济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这是应当看到的。
而内地与边远地区,虽然资源比较丰富,与周边国家的边境线也比较长,有很大的经济发展潜力,但是,工业设备比较陈旧、科技文化水平较低、科技力量薄弱,金融、商业、交通、电讯等基础服务设施较差,在发展经济上困难不少。这种情况也不能不承认。
我们还要看到,沿海与内地发展差距的拉大,是在沿海与内地都有巨大发展的情况下出现的,这是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差距,是发展得快些和慢些、好些和次些的差距。
上述客观情况不是短期内可以改变的。在全国范围内要在同一时间、用同一速度都发达起来、富裕起来,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我们可以朝着缩小发展差距的方向不断努力,采用多种途径和措施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而要完全解决地区发展差距问题却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这就决定了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是一个较长时期的历史过程。恩格斯就说过:“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程度,但是永远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第124页)只有经过不平衡的发展,才能最终达到相对的平衡。这是客观规律性。在认识这个规律性的基础上,制定“以不平衡促平衡”的发展战略,确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是合乎发展辩证法的。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突出协调。“协调”不是平均、等同。“协调”承认差别,要求配合。区域经济在协调发展若干年后,将可能由非均衡进入较均衡发展阶段。所谓均衡发展不过是在区域经济差距比较小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新的发展态势,这种态势并不是无差距的境界。有必要作这样的辩证理解。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重在发展。缩小国内地区差距,一定要坚持发展这个硬道理,继续利用东部沿海地区已经形成的优势和条件,加快发展速度,同时充分利用各地资源,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绝对不能削弱沿海地区的优势,降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如果强行拉平,必然降低东部地区支持中部、西部地区发展经济的能力,不但会两败俱伤,而且会大大削弱国家的经济实力,扩大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差距。须知,我们的战略目标既要缩小国内各地差距,又要缩短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而且前者要服从后者,以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为重。这是缩小国内地区差距必须树立的全局观点、整体观念。
二、关于社会成员收入上的差距
地区发展差距往往体现为社会成员收入上的差距。十几年来,通过体制改革和分配政策的调整,实行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裕起来的政策,激发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一部分人终于先富裕起来。虽然多数人富得还很不够,但是,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贫富差距出现了,而且有继续扩大的趋势。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有人将其概括成五种类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差距的扩大;不同所有制之间职工收入差距的扩大;灰色或黑色行为造成收入差距的扩大。
应当怎样认识当前收入差距的扩大呢?
第一,要历史地动态地看。当前的贫富差距不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广大人民陷于水深火热、饥寒交迫状态中的拉大差距,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多数家庭达到小康水平出现的贫富差距的拉大。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天的贫困,已不可与改革开放以前的“普遍贫困”同日而语。据1995年6月28日《中国消费者报》刊载的统计数字:1995年我国温饱型家庭(收入5000—1万元)占家庭总数的34%,小康型家庭(收入1—3万元)占家庭总数的55%。这两种类型的家庭共占家庭总数的89%。而贫困型家庭(5000元以下)占家庭总数的4%,富裕型家庭(3万—10万元)占家庭总数的6%,富豪型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占家庭总数的1%。在家庭耐用消费品方面,多数家庭的“几大件”已经换了好几茬;最低生活消费水准,也不断有所提高。1978—199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从316元提高到317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34元增长到1220元,绝对额均有很大增长。
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过程中,出现社会成员间收入上的差距,或者拉大一些差距,是预料中的事,在一定时间和限度内是合理的,有积极意义的。其积极意义在于:可以消除人们怕富的疑虑,树立起守法、勤劳致富的样板,成为走共同富裕道路的驱动器。
第二,要唯物地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贫富差距是我国现实生产力发展状况的体现。我国现实生产力存在着多层次、非均质的特点,物质基础、资金积累、生产条件、劳动资源都不一样,而劳动者个人的素质(智力、体力)、技能以及家庭人口也有很大的不同,同一地方,村与村、户与户、人与人的经济状况也是不一样的,这就决定了各地区的发展状况有快有慢,劳动生产率有高有低,随之而来的收入就不平衡,在分配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劳动者就拉开差距,从而产生先富与后富、已富与未富的差别,这就决定了人民的富裕程度在一定阶段内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而是有差别的。
还有,分配制度改革的初衷,就是要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这就必须会出现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局面。如果用绝对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老观念来看待当前的贫富差距,就免不了要陷入迷惘。这里还牵涉到心理承受力、心理适应性问题。在“大锅饭”里生活了几十年,猛然看到如此刺目的贫富差距,心理上难免一时适应不了、承受不住,出现心理上的不平衡。这就要做一番理顺心态的工作,要有正确的舆论引导,让人们唯物地认识差距产生的原因,如实地认识差距的程度、趋向和性质。
第三,要辩证地看。事物发展是不平衡的,不是直线向前而是波浪式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层次推进、台阶式跳跃、波浪式发展的:表现在空间上是由沿海向沿江沿路沿边再向腹地逐层推进;由三角洲地区、平原地区向丘陵地区、半山区、山区分层次推进;由中心城市向中等城市、再向小城镇、农村逐层推进,等等。表现在时间和水平上,主要是隔几年上一个台阶。“台阶式”实质是属于波浪式发展规律的一种实现形式。一个个跳跃性、阶段性前进之间所出现的高低不同层次的距离,也就是浪与浪之间的差距,与之相应的就是收入差距、贫富差距。
社会主义的深层本质和根本原则,是最终使全国人民共同富裕。如何实现呢?邓小平同志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的波浪式推进的构想,这就是: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第2卷,第152页),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事物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波浪式发展规律,决定了我们在为共同富裕而奋斗的时候,不能采取均贫富的政策,也不能采取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所有成员同步、同时、同等富裕的政策,而只能采取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政策,先富带动帮助后富、部分带动整体、局部带动全局波浪式地推进,逐步实现全国各地各族人民都富裕起来。
一般说来,无论何时何地,人们富裕的程度总是有差异的,不能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同一水平线上的富裕。即使我们实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进而实现了劳动产品的充分涌流,到那时,也不可能每个人都得到同等数量的劳动产品,一定还有那个未来时代的收入上的差别,只不过是在富裕水平上的差距,而且不悬殊罢了。所以,共同富裕应当是带有量的差异(不是质的差异)的富裕。这才是对共同富裕的一种辩证理解。
第四,要合理。收入差距的合理性有两条标准:一是通过诚实劳动,二是通过合法经营。通过诚实劳动或合法经营造成收入上的差距,应属合理范围。对于这部分富裕起来的人,要加以保护,同时依法调节其高收入。他们在拥有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比如,个体私营经济十几年来已为国家创造税收1500多亿元,并帮助社会解决了五六千万人的就业问题。这种合理收入造成的差距还有个巨大的社会效应,就是推动了社会价值观念的合理变更。
理所当然,任何通过非诚实劳动和非法经营所获得的收入(包括暴富),都不具有合理性,诸如走私贩毒、偷税漏税骗税,制造贩卖伪劣产品,欺行霸市,利用公款炒股票、炒房地产,官商结合搞钱权交易,吞吃价差、汇差、利差,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1982—1993年,国有资产流失达6000—8000亿元)、贪污受贿等所造成的不合理的贫富差距,理应为人们所痛恨。此类行为所造成的先富、暴富,使全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上升了31%,为害甚烈,应当坚决取缔,严厉打击。
第五,要适度。度是事物质变的关节点,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度,要掌握量和质相互制约的关系,把握事物的度,做到适度。收入差距也是这样,要坚持适度原则,控制收入差距不使过大、不使过分悬殊。如果任凭收入差距悬殊的状况维持、发展下去,就会严重背离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和根本目标。适度,先富、后富可以互相促进、推动;过度,就会导致贫富悬殊,发生质变,转化为两极分化。
要定出一套科学的统计方法作为测量我国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标准,准确地确定它的度,既复杂又困难,一时难以出台。有人反对援用国际上衡量贫富差距的通行标准,用意是好的。但是,在符合社会主义中国的科学测量收入差距标准还未制定出来之前,援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选择历史文化背景相近、经济发展阶段相同的国家的数据作为参照系并加从严掌握,应当算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国际通行的考察居民收入差距的指标为基尼系数,区别差距状况的具体系数是:小于0.2表示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基本合理;0.4—0.5表示差距较大;0.5以上表示差距悬殊。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较小。改革开放以来,据国家统计局有关专家测算,城镇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1978—1993年,从0.185(绝对平均范围)提高到0.242(比较平均范围);农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1978—1993年,从0.21(属比较平均范围)提高到0.33(基本合理范围)。若按世界银行测算,我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1978年为0.16,1988年为0.382,1994年已到0.4343(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1994年做的抽样入户调查,认为我国城乡居民合计的家庭人均基尼系数也是0.4343),进入差距较大的范围了。再按五等分统计法(用20%高收入户的平均收入与20%低收入户的平均收入进行比较),国际公认的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家的比差在十多倍以上,而我国城镇居民这一比差,由1983年的2.3倍扩大到1992年的2.6倍;农民这一比差由1978年的2.9倍到1994年扩大到六倍多。还可以选择欧希玛指数(用10%低收入户的人均收入同10%高收入户的人均收入进行比较)来表示收入差距的程度,从1985年到1994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差距历年的倍数为2.92、3.02、3.02、3.16、3.29、3.20、3.01、3.14、3.81、4.11。又据1994年对34940户城镇居民的调查,最低收入户(平均每人全部年收为1734.57元)占10%(其中5.22%的困难户人均全部年收入为1566.33元),低收入户(平均人均全部年收入为2238.37元)占10%,中等偏下户(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为2721.15元)占20%,中等收入户(人均年全部收入为3303.66元)占20%,中等偏上户(人均年全部收入为4079.07元)占20%,高收入户(人均年全部收入为5007.24元)占10%,最高收入户(人均年全部收入为6837.81元)占10%,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之差约为四倍。以上这几种统计方法都表明,到1994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尚基本处于合理状态。
有一种“倒U形假设”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的初期,收入差距会从绝对平均发展到差距悬殊阶段(基尼系数超过0.5),此后,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国家对收入采取调控措施,居民收入差距又会回落到合理范围(基尼系数0.4以下)。按照这一观点,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起步阶段,社会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或有某些扩大,可以说是合乎常情的。
综上统计分析,我国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总体上还处于合理范围,并未过度,只在某部分社会成员之间出现悬殊或过分悬殊情况(在科学统计方法以外的特例现象)。对此,我们必须有全面准确的认识。从总体上看(不是从特例或直觉上去看),目前所出现的差距是经济发展中的差距,是适度范围内的差距,是建立在全国人民的收入普遍增长基础上的差距,是共同趋富过程中程度不同的差距,是可以逐步调整解决的差距。我们不宜把问题看得过分严重,而惊慌失措,忧心忡忡,急刹车。但是,绝不能掉以轻心,熟视无睹,放任自流,任其扩大,而要认真重视,标本兼治,着力统筹解决。
在把握适度的问题上,不能把拉大差距同两极分化混为一谈,贫富差距拉大并不等于两极分化。什么是两极分化?为什么说我国当前收入差距的现象还不是两极分化?两极分化是私有制的产物,特别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一部分人掌握生产资料,大部分人没有生产资料,掌握生产资料的人就可以利用手中的生产资料剥削失去生产资料的人,从而使全社会形成尖锐对立的贫富两极,这就是两极分化。两极分化的突出特征,是指一部分人的富裕建立在对多数人的剥削掠夺的基础之上,导致掌握生产资料这部分人越来越富,而大部分人(失去生产资料的人)越来越穷,陷入绝对贫困化。而目前我国,从总体上讲,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不是以牺牲另一部分地区、个人的利益为前提,不是以降低另一部分劳动者的生活为代价的,并没有导致另一部分地区和个人陷入比原来更加穷困的境地。在收入差距拉大的过程中,近年城镇虽然出现了一些实际收入下降的人群(失业、半失业和一部分退休职工),但是必须看到,农村的贫困人口却在不断减少,到1993年减少了一亿多,1994、1995年又分别减少了一千万。广东北部石灰岩地区20万贫困人民,也在大迁移过程中逐步脱贫。所以说,我国目前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是两极分化。只是要头脑清醒,高度警惕,密切注视,极力尽早防范于未然。
把握好“先富、后富、共富”的辩证关系
贫富差距继续扩大的趋势要抑制,不合理和悬殊的差距问题要坚决妥善解决。党和国家在实现共同富裕的构想中,一直高度关注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为了缩小差距,扶贫脱贫致富工作不断地加紧进行着。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也已经按照邓小平同志的共富思想,突出地提出从“九五”开始要加大解决地区发展差距的力度,同时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性的大事来抓。妥善解决贫富差距扩大之道,在于始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同时全面坚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收入先富裕起来,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思想,把握好“先富、后富、共富”的辩证关系。
邓小平同志的共同富裕思想是由“先富、后富、共富”三个不可分割的链条组成的。经济发展规律表明:共同富裕不可能同步、同时、同等富裕。不能同步同时同等,就会有迟有早、有快有慢;富裕有迟早有快慢,就会有先富、后富,有已富、未富,先富后富之间和已富未富之间就会出现差距。有差距就有矛盾。让一部分人先富,就造成了已富阶层与未富阶层的矛盾。要承认差距才能设法缩小差距,出现矛盾就要化解、解决矛盾。在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基础上,有实力的并能起榜样作用的先富(已富)不忘济困扶贫,有责任带动和帮助后富(未富),后富(未富)有志气有毅力去追赶、超过先富(已富),逐步缩小差距,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可以使先富与后富、已富与未富的矛盾获得妥善解决。所以,从先富到共富是合乎发展辩证法的。
由“普遍贫穷”到“部分先富”、“部分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再到“共同富裕”,又是一个由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的过程。平均主义的穷是一种平衡,富有先后就打破了平衡出现了不平衡,实现共同富裕是在不平衡中求得平衡,即经过不平衡发展以后到最终的相对平衡。当然,实现某种程度的共同富裕以后,还会有富裕程度不同的差别,会出现新的不平衡,只是性质同以前的不平衡不同罢了,因为“共同富裕”本身还有个不断充实、提高、发展的问题,永远不会停留在固定的水平上。平衡是事物存在、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不平衡则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源。在收入分配问题上片面强调简单的平衡,会导致平均主义、普遍贫穷;片面强调不平衡,将其推向极端,则会导致贫富悬殊,甚至出现两极分化。正确的做法是:承认不平衡,并采取妥善的综合平衡的办法,达到合理的积极的平衡。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承认拉开的差距,并通过先富带动、帮助后富(决不是抑制已富去迁就未富),进而逐步达到共同富裕这个目的,实际上就是“以不平衡促平衡”的辩证发展战略的体现。
从先富到共富是一个长过程,只能逐步实现,不可能一蹴即就。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长过程中,会出现明显的层次性:解决温饱、到达小康是第一层次;到达中等发达国家生活水平是第二层次;赶上发达国家,使全体社会成员更加富裕是第三层次;实现社会产品的按需分配是第四层次。这种层次推进,是一个量变的积累到部分质变再到根本质变的有差别地推进的过程,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正是到达共同富裕必经的量变——部分质变——根本质变的积累过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中,先富、后富有层次地一浪高过一浪地向前推进,就可以把全国各地和全社会成员推向共同富裕的幸福彼岸。
先富、共富是辩证统一关系。在“先富、后富、共富”的链条上,“部分先富”是手段,“共同富裕”是目的,而“先富(已富)带动和帮助后富(未富),后富(未富)追赶和超过先富(已富)”,则是其中关键性的转化环节。诚然,也可以把“部分先富”当作“共同富裕”这个目标的一部分,但决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我们不能老停留在“部分先富”的水平上,也不能把“部分先富”代替或等同于“共同富裕”。我们一定要坚持先富(已富)带动、帮助后富(未富),后富(未富)追赶、超过先富(已富),并适当加大其力度,提高其自觉性,才能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共同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既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最终归宿。所以,我们要辩证处理好“先富、后富、共富”的内在统一关系,牢牢把握使“先富(已富)帮带后富(未富)、后富(未富)赶超先富(已富)”这个关键性的环节,坚持先富手段与共富目的的圆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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