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体制下的柔性经营--从乾隆三年盐金流失看明清象山农场的变迁_乾隆论文

僵化制度下的弹性运作——从乾隆三年盐斤漂失案看明清香山场的变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香山论文,乾隆论文,明清论文,弹性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1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0)04-0047-12

明清以来的中国社会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王朝整齐划一制度下,地方社会往往能够展现出弹性很大的适应能力①。在广大的农耕区,这种“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制度运作方式已经被许多学者揭示出来②。作为国家专门管理的盐场,国家对其本来就有着更为严格和复杂的管理要求,而随着环境和人事的变迁,盐场在制度实际运作的过程当中,往往能够形成更为灵活的机制,这正是本文希望考察的内容。

中国的盐场管理制度研究起步较早,以往学界主要从明清两朝盐场的管理机构③,食盐生产关系④,灶户的基层组织及演变⑤,灶户的地位和作用⑥等方面进行研究。然而,他们的研究主要从制度方面进行考量,很少具体分析制度与地方社会如何结合。一些学者也开始注意到清代盐政的僵化局面。陈锋在《清代盐政与盐税》⑦中指出清代的食盐运销制度是“割据式的引岸制”,盐销区域划分僵硬,很难变通,为食盐运销带来诸多不便,成为了私盐流通的其中一个根源。黄国信的《区与界:清代湘粤赣界邻地区食盐专卖研究》⑧也为我们展现了在生硬的运销“界”限的划分下,“区”中的人们如何透过各种方式,打破界的限制。他们的研究虽然是针对食盐运销制度,但是却给了笔者很大的启发。僵化的盐政似乎也会影响到盐场的管理制度方面?盐场的人们又是如何面对和应付这种局面的?

本文以明到清中期的香山场为中心,希望将香山场的发展与国家对盐场管理制度的变化结合起来,探讨珠三角盐场明清以来的发展模式。香山场包含今天的中山市、珠海市和澳门的大部分地区,建县以前属于东莞县管辖。唐至德二年(766)东莞县曾经在此设立香山镇。宋绍兴二十二年(1152),东莞县令姚孝资上呈分香山镇设香山县,获得朝廷同意,并将南海、新会、番禺三县划出一部分土地归入香山县管辖。在香山县山场村设立香山场,设官煮盐。直到清乾隆五十四年香山场被裁,才结束了其作为盐场的使命。明代以后,香山场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迁,其中有环境变化的因素,但更多的还是人为造成的改变,这些改变与盐场管理制度的变迁有着怎样的联系?盐场管理制度又如何影响地方社会的面貌?是笔者尝试解答的问题。

二、积压的场盐:乾隆三年香山场盐斤漂失案

乾隆三年(1738)七月二十三、二十四日,广东香山场、海矬场经历了一次台风灾害。根据官员的奏报,盐场仓寮被掀翻,所贮存的盐斤30193包尽数漂失,共计帑本10275两2钱零。地方官员上奏请求朝廷豁免该项款银⑨。有意思的是,该事件经过了户部与地方官员之间的反复讨论,直到乾隆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户部尚书徐本才最终同意豁免漂失盐斤的帑本,并于乾隆七年的场羡中赔补,奏请皇帝旨意(10)。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保存了三份关于乾隆三年香山场盐斤漂失案的奏折,其中两件是乾隆八年九月、十月,署理两广总督策楞所上,后一件是乾隆八年十一月间户部尚书徐本所上。在徐本的奏折中,此事终于告一段落。我们不禁要问为何一件盐场盐斤漂失案件需要废时6年才最终定论?

从乾隆三年七月到乾隆八年九月,鄂弥达、马尔泰、庆复、策楞等人先后担任两广总督一职。从策楞上报的奏折内容看,前三者也曾经上奏禀明案件的处理情况。其中马尔泰称:“乾隆三年七月之飓风,迥异寻常,飞沙走石,树拔连根,场灶仓廒吹揭倒塌,加以暴雨滂沱,上冲下透,人力难支,以致溶化多盐。伏查照雍正十二年惠潮二州漂失盐包之盐本银两,经前任总督鄂弥达奏明,于雍正十一年余盐埠羡银内拨抵在案。今香山等场,所遭飓风更大,动项赈恤,前项溶化盐斤灶债银两,请在于乾隆五年正余场羡内拨补归款。”(11)事上报到户部,户部却认为雍正十二年(1734)惠、潮漂失盐斤豁免之事不可援以为例,不同意豁免帑本;同时提出质疑,一是广东乾隆三年并未报灾,为何现在又出现风潮漂失盐斤之说;二是盐斤原有包束,即使是茅寮倒塌,也不至于一夜之间盐斤尽失,因此要求彻查(12)。后据运司的解释是:“被风之时恰值早稻已收,晚稻甫种,庄稼并未受伤,是以未经报灾。至存仓盐斤虽有蒲索包裹,原非御雨之具,当寮篷既揭,大雨淋漓,上无遮盖,下有浸水,在外之蒲包尽湿,在内之盐斤自消”(13),从台风来的时间和灾情的严重性两方面回答了户部的问题。同时报告了灶丁被灾多半逃故,倒塌寮房已分别全倒、半倒赈给,无捏饰情弊,再次恳请豁免(14)。到了乾隆八年九月,策楞在奏疏中指出:此案辗转不结由于粤东盐场革商归官办理,灶丁难以赔补漂失盐斤帑银而造成的。策楞认为:

原本粤东盐场向系商办,灶丁领本煎晒,所收盐斤遇有风水灾伤,例俱商人承认,亦利在商而亏在商之意。嗣革场商归官办理,各灶盐斤俱发帑银收买,……官办与商办无异,直应于归官办理之初,将应赔应补之处详议章程,庶责成专而事无旁贷,无如从前恃有盐规充裕而场羡银两又得任意拨动,以故凡遇风潮冲失场盐,大概俱在场羡及陋规银内弥补,并不具题,亦不报部。……迨后督臣马尔泰、庆复清查陋规,银两鹾政,为之肃清,在外已无可拨之项。但是年场盐漂失,实属异常天灾,且漂失之盐已曾经官验明,万余金之帑项势难再责灶丁赔补,此辗转不结之所由来也。(15)

考察广东盐法,康熙三十七年(1698),裁革水商,设立场商,遂出现场商与埠商之分。“场商出资以收盐,埠商运盐以行销。惟场商资本微薄,灶户所产盐斤,不能尽数收买,以致场多卖私。”(16)为了防杜私盐,康熙五十七年场商被裁革,据载:

由运库先后筹出帑本银三十六万余两,分交场员。灶户产盐,颗粒皆官为收买。官置艚船二百七十余号,发给水脚,运回东关、潮桥,存仓候配。埠商在关、在桥配盐,按包纳价,除去成本水脚,获有盈余,名为场羡,每年约四五万两……(17)

自康熙五十七年场商被裁,发帑收盐之后,运司每年先发帑本银,交由场员,场员交给商人收买灶盐,迨到关桥(在省城曰东汇关,在潮州曰广济桥)存仓,配予埠商后,归还帑本银。商人拿到帑本以后,也是预先支付给灶户,灶户待到盐斤旺产之时,将生产出来的盐交给商人,商人再运到盐仓,与场大使勘对无误后,运往省城。如盐斤漂失则无盐可收,但帑本已经发出,官府就要向商人追讨,而商人已经把帑本分发给灶户,所以帑本赔补的责任应当落在灶户身上。灶户本身已经贫苦不堪,遇责又多逃亡,实在无法赔补帑本。因此,根据策楞的说法,按照以往经验,发生自然灾害时损失所缺的帑本银从盐羡和陋规中拨补。

两广的盐羡、陋规是地方财政运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充当了官员的薪俸、养廉以及匠作、河工、文教等项日常用度,遇到灾荒赈济、浮粮等情况,也常常由盐羡和陋规中贴补(18)。从雍正到乾隆初年,广东盐政每年收取场羡约五万两(19)。另有各级衙门收受陋规约二万两(20)。乾隆六年(1741)、七年、八年,总督马尔泰、庆复分别清查盐羡、陋规,并酌定了广东运司公费支销章程(21)。我们根据马尔泰的奏折,首先可以得出乾隆六年广东盐羡、陋规的支用情况。

乾隆六年、七年马尔泰、庆复将两广总督陋规银24000两移拨广西藩司,供南宁修城及生息之用,余下交商生息,这就是策楞所说的“清查陋规”一事。其实虽然总督陋规被移拨广西,但运库中还有三万余两留为公用,且乾隆七年还有盐羡收入,所以移拨的陋规并不能认为广东运司财政困难。我们看到,仅一年之隔的乾隆九年,策楞一下子就从盐羡中扣留111168两入帑本,发给灶晒收盐之用(22)。因此,策楞所称由于陋规被移拨,此次风灾损失没有可拨之项,只得请部豁免的意思并不是不愿意赔补,而是由于盐羡均已入运库,动支需要经过户部的同意,不能像以前一样“私下”处理,要“具题”、“报部”。他题请在乾隆七年场羡中尽数赔补。

最终,兼管户部尚书的徐本在奏折中,认定了“存仓盐斤虽有包裹,原非御雨之具,上无遮盖,下有漫水,蒲包既湿,盐斤自消。灶丁多半逃亡,并无捏饰”(23),奏请皇帝同意,将所损失的帑本共计10275两2钱,在乾隆七年场羡银内照数拨补,并再次声明嗣后不得援以为例(24)。历时六年的香山场盐斤漂失案才最终有了定论。

无独有偶,在乾隆十年八月,香山、海矬又发生了一次盐斤漂失案。这一次,政府的办事效率明显提高了很多,到乾隆十一年二月就有了结果。两广总督策楞疏称:海晏、矬峒、香山三场,于乾隆十年八月内,陡被飓风暴雨,潮水涌涨,消化盐2269包零。勘明属实。共灶价银828两有奇,应请豁免。即于本年场羡银内拨补还项,户部准议(25)。此次风暴发生在八月,但与七月同样是盐斤旺产、旺销之时,而报灾的范围也与乾隆三年风灾相似,而漂失盐斤的数量仅有二千多包,比乾隆三年时少了近15倍。两次相似的台风灾害,运司上报的损失数字竟然有如此大的悬殊,不得不让人对乾隆三年报灾的数字有所怀疑。

实际上,当时户部已经质疑了三万余包盐的损失数字,但是经马尔泰、庆复、策楞三任总督的反复奏报,最后户部是“认了”盐斤漂失的事实。有趣的是,无论是地方官还是户部,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一方从数字上计算过乾隆三年七月香山、海矬的盐仓之中,究竟存有多少盐。

据《两广盐法志》已载:“香山场额收熟盐9685包;海矬场额收熟盐18257包35斤,内海晏场额盐13170包,矬峒场额盐5087包35斤。”二场每年额收盐斤27942包35斤,全年之额盐即使全额收贮也不足30193包之数,尚少2251包(26)。时值七月,我们在田野调查的时候发现,广东七月才开始进入盐斤旺产之时,全年额盐还未足征,乾隆三年的产盐量远远不可能达到三万包之数。

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从损失的帑本和盐包的数目的对应关系来考察,也会发现二者并不匹配。正盐盐价香山场额定每包灶价银3钱4分3厘;海晏场每包灶价银3钱8分2厘;矬峒场每包灶价银3钱7分6厘(27)。即使我们取盐价最低的香山场正盐盐价之数,以损失的帑本10275.2两,仍不足购买30193包之数,可见有漂失盐斤的包数偏大,损失帑本数目偏小之嫌。

又据当时广东盐法,盐每包出场150斤,春夏加盐10斤,熟盐以5斤作卤耗计算(28),七月每包盐应重165斤,30193包共计盐4981845斤。这么多的盐在一年之内需要多少灶户才能生产出来呢?按嘉靖《广东通志初稿》的说法,灶户办课“日办3斤,夜办4两,周年365日该盐1186斤4两”(29)。即使我们假设每一个灶丁在一年之内不眠不休地煎盐,欲生产400余万斤盐,仍然需要4200名灶丁的劳动力。另一个可供参考对比的数字是:香山场灶丁原额632丁;海晏场原额灶丁1191丁;矬峒场原额灶丁729丁,三盐场共有原额灶丁2552丁。即使动用三场灶丁全部之力,在一年之内也无法生产如此多的盐斤。

因此,无论从香山、海矬二场全年额征盐包数;帑银和盐包的对应关系;以及香山、海矬二场全年生产盐斤数三方面去考究漂失盐斤的数字,都极不相符。可能的情况有两个,一个是运司向总督、总督向户部上报的数字有假,实际损失的盐斤并没有这么多;另一种可能是,乾隆三年香山、海矬二盐场盐仓当中收贮的除了当年生产的盐以外,还有以前积贮的旧引盐斤。

从目前的材料看,我们很难证实三万包盐的数目是夸大捏饰之作,反而是历经鄂弥达、马尔泰、庆复、策楞一再强调漂失是实。而第二种猜想更有可能,原因是乾隆三年户部议覆兵左侍郎吴应棻曾经奏言粤盐自归官发帑以来,场盐旺产,其言:

盐田每岁所获利息数倍稻田,愚民贪得无厌,有将稻田塭塘熟业改作盐田报垦者……现今场地、埠地壅积未销,各商转输不前,饬令各该地方官将稻田改作盐田之处严行禁止。(30)

“今场地、埠地壅积未销,各商转输不前”恰恰证实了我们的猜想,可见当时香山场漂失的盐斤很有可能也有历年积压的旧引盐斤,以致一时被风,损失达到三万多包。引起笔者注意的是,如果我们考察明代以来的香山场,会发现香山场向来不是旺产之地。

三、明末清初的香山场生产衰退之情状

如果我们同意乾隆三年香山、海矬二盐场漂失盐斤三万余包是历年积压的旧引的分析,那么我们是否应当认为乾隆初年香山场、海矬场盐产丰沛,生产有序,蒸蒸日上呢?然而,若考察香山场明清以来的发展,我们会发现,答案并不与我们的预设一致。实际上从明代中期开始,香山场盐的生产是在逐渐萎缩中的。

明末清初香山盐场逐渐衰落已经被一些学者注意到,他们一般将原因归咎于地貌的变迁,卤气不足,沿海造陆运动的发展使盐田变成了农田(31)。李晓龙则以乾隆五十四年香山裁场事件为切入点,一方面同意盐场歉收是香山场裁撤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从“改埠归纲”政策实行后官员考成的责任出发,分析了裁场背后地方官员的真正目的(32)。这些成果都为笔者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基础,但是他们的分析并没有渗入到明代以来香山地区历史发展的内部脉络。

香山场明初有灶户六图,灶排、灶甲约六七百(33)。由于史料阙如,我们现在无法知道宋代到明中叶香山场盐产的情况,只有嘉靖《香山县志》给我们提供这样一条材料:“自洪武至正统初,法度大行,海隅不耸,每岁泊场与农谷互易,两得其利,故香山渔盐为一郡冠。”(34)可见每年有许多船只停泊在香山场,进行米盐贸易。但是从材料中我们其实很难分辨船舶到盐场购买的是农谷还是渔盐,但如果我们相信县志中对于明初香山场组织的描述,即在香山场有灶户六七百户从事熟盐生产的话,据此我们可以推断船舶到香山场是以米贸盐。依县志记载香山场管理出现问题,是从正统十四年(1449)黄萧养之乱以后开始的,其云:

正统间,被寇苏友卿、黄萧养劫杀盐场灶丁,时盐道吴廷举奏奉勘合,查民户煎盐者,拨补灶丁,仅凑盐排二十户,灶甲数十户,分上下二栅,许令筑煮盐,自煎自卖,供纳丁课。(35)

黄萧养之乱对于香山的历史进程具有多重的意义,首先是动乱破坏了盐场原有的社会组织和结构,灶丁多有逃亡,官府要重新利用一套新的制度来管理盐场,但效果并不明显。嘉靖《香山县志》记载成化后“盐额犹夫旧也,额设河伯所,六图里甲日渐消亡,前此并作一图,见今惟存九甲。”(36)但对另一部分人来说,重新编盐排又是一个发展的机会。根据黄健敏的研究,动乱之后设立的盐排二十户,当地的许多人得以获得户籍,享有科举等权利,日后发展成地方的大族(37)。第二是动乱之后盐法的变化,上下二栅灶民可以“自煎自卖,供纳丁课”。虽然材料没有明示,但从灶户将煎盐斤鬻卖后再缴纳丁课可以反映出,此时的丁课应当已经折银。而且,对于二十排的灶户来说,煎盐可能仅仅是为了缴纳丁课,履行他们的户籍所附带的义务,而事实上这些人的主要生计可能并不是煎盐。这与珠三角另一个历史发展脉络密切相关,即沙田的围垦。

明代以来珠江三角洲的沙田被不断地围垦出来。据崇祯末年任广东推官的颜俊彦所著的《盟水斋存牍·清核田亩详》考证:《赋役全书》谓粤东沙田“自洪武年间至今(明末)增十一万顷,其豪右隐占仍多”(38)。从地域上看,珠三角的沙田主要集中在珠江口西南岸,以香山、顺德、番禺三县的沙田为数最多(39)。

按照地方官的说法,香山县沿海沙田多系别县寄庄,课额无征,所以他们要清查土地:

知县邓迁奉此为照。本县沿海一带腴田各系别县寄庄,田归豪势,则田畔之水埠,海面之□门亦将并而有之矣。(40)

又同治《香山县志》称:

东南浮生尽被邻邑豪宦高筑基茔,障隔海潮,内引溪水灌田,以致盐无收,岁徒赔累其中。(41)

“东南浮生”即是海边淤涨出的土地,外县豪强占据,并且是筑起堤围,大规模地进行开发。控制沙田有几个好处,首先,沙田出产稻谷,沙田的发展使得粮食的生产有较大的提高,有明一代,珠江三角洲继宋元以后进一步成为了粮食的采购点(42)。屈大均在《广东新语》中说:“往者海道通行,虎门无阻,闽中白漕、黑漕盗载谷米者,岁以千余艘计。”其次,豪强控制了沙田,连带沙田附近的水埠和海面也成为其囊中之物,又可以发展海上捕鱼业和养殖业。

由于围沙垦田有如此大的利益,香山县嘉靖年间已有沙坦35个之多(43)。到了万历年间,盐场已是“苗田多而斥卤少,煎盐之地日削,丁额犹循旧版,以故逃亡故绝者多,虚丁赔课,为累甚大”(44)。万历四十年(1612),知县但启元清审盐场丁口,“力请得除九十七丁,岁免代输银四十五两有奇”(45)。灶民为他建祠立碑以旌表他为香山场做出的贡献。与此同时,香山场出现了无盐可卖的情况,据记载:

明初引143道,续增引九道,共行引152道,正加额引纸价共167两6钱5分6厘,许商人径赴盐课提举司承纳,另纳水客引饷银两,告给旗票印烙,船只往东莞、归德等处场买盐运回,经县盘验,嗣派发龙章都、大小榄、黄旗都、灯笼洲等处水陆地方散卖。万历末年,灶户因场灶无盐,告承崖口小埠引15道,续加引五道共行引20道,正加饷引纸价银场饷共银20两6分,商人径赴盐课提举司承纳,同大埠事例往别场买盐,运回场内,灶丁挑往沙岗、南蓢、平岚、下围等墟贩卖,办纳丁课,与大埠商盐并行通济。(46)

要理解以上一段材料,我们必须结合明代广东的食盐运销制度,即“召商买盐之法”:

有水客,有商人,水客赴场买盐,回省兑商,每熟盐万斤抽官价一两,生盐减十之一。大抵灶户卖盐于水客,水客卖盐于商人,商人散盐于各埠。其告往发卖之地方,则通省各府、州、县五十余埠……有明三百年来之盐法大类如此。(47)

换句话说,明代广东的食盐运销分为两个部分,水客在各场收盐,运回省城,由商人在省城收买抽税,再散卖于全省五十余埠,商人的身份是通过在运司承纳盐课确定。万历年间以前已经出现水客从东莞、归德等场收买盐斤交予商人在香山各埠贩卖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可能是正统以后,香山场灶户“自煎自卖,供纳丁课”而所产盐斤不足供给香山全县。随着沙田的开发和灶户的逃亡,到了万历末年香山场竟然不能产盐,灶丁就面临办纳无方的窘境。他们的解决方式是告承崖口小埠的盐课,由商人赴提举司承纳,将盐运回盐场,再由灶户挑往崖口各墟市贩卖,以卖盐所得供办丁课。另一方面,香山盐埠有大埠、小埠之分。大埠即龙章都、大小榄、黄旗都、灯笼洲等处,由商人散卖,小埠即崖口等处,由灶户挑卖。这一现象延续到清代初期,下文将继续讨论。

香山场既已无盐,灶户无法办课,商人亦不至。到了天启六年(1626),香山场大使被裁革,以课银归并本县县丞带征(48)。由此反映香山场的重要性有所下降。

综上所述,香山场尽管在明初曾经在洪武规定的制度下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过盐业生产,但由于正统年间黄萧养之乱造成了灶丁的大量逃亡,政府不得不重新编审灶丁,建立二十排的组织制度,让灶丁自煎自卖,丁课也改折。同时,别县的豪强富户也纷纷来到香山县,开发沙田。由于沙田开发带来巨大的利益,而丁课改折后,灶户也不必须从事煎盐,盐场的池渐渐被改筑成稻田,以至于到万历年间出现了香山场无盐可卖的情况。到了天启年间,虽然盐场仍在,但场大使被裁撤,商人也不到香山场买盐,盐场陷入有名无实的状态。

四、清初发帑收盐与三灶的兴起

明末的动乱之下,香山场暴露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而随着清军入关,香山场经历了从迁界到展界的动荡,对盐场生产和运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许多学者关注到迁界对沿海地区盐场的影响。李龙潜、李东珠在《清初“迁海”对广东社会经济的影响》一文中指出,“迁海”破坏了手工业生产,在东莞一带,主要是盐业和制香业,阻碍了沿海商品经济的发展,造成地方财政困难(49)。

清代初期的广东百废待兴,王朝的各项典章制度亟待重新厘定,在此背景下,广东盐法也出现了多次变革(50)。具体到香山县的情况,据记载:

顺治初时埠商杨福、梁从兴告承,犹分大小埠。康熙元年迁折边界,海禁森严,埠商于香山场买盐自此始。康熙六年奉文禁革,灶户谭公试又以排商兼承两埠。康熙八年民户张业兴承顶,始禁灶丁不得挑贩。康熙九年埠引张业兴具呈在县通详准改场引纳饷。康熙十年民户黄汝久、邓履道分承两埠,民户煎盐、民户承贩,灶户只办纳丁课。康熙十二年展复……(51)

原来清初政府在两广运司实行招亡旧商行粤盐的办法(52)。当时广东处于尚可喜的控制之下,所谓招亡旧商,实际上是听商自卖,既无额盐,也无额课。所以香山场埠商赴运司告承,即可在二埠卖盐。康熙元年(1662)迁界后,香山场沙尾、北山等乡奉迁除去灶丁154丁。康熙六年又招复32丁(53)。康熙六年,有灶户谭公试以排商兼承两埠。排商,盐场本地商人,他们在里下报充,三年一换,所以曰“排商”(54)。康熙六年先是灶户充成排商,到了康熙八年、康熙十年两次轮换时,承充的排商变成了民户,而且对灶户提出了诸多限制,甚至发展到“今四大恭常各都场外民户煎盐卖商,不纳丁课,场内办课灶丁反与埠商煎盐,计工户口”(55)的情况。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注意,灶丁煎盐仅仅为了办纳丁课,而民户所煎之盐才卖与商人。这些民户所产之盐,当然是无引无课的私盐。康熙八年,在广东巡抚王来任的努力下,沿海开始得以复界,但香山场是直到康熙十二年才得以展界。但是在展界之前,香山的民户还一直在海边煮盐鬻卖。可见在迁界禁海政策之下,沿海并不是想象中的一片荒芜,沿海居民还是有多种方式继续他们的生活。从香山的例子来看,迁界政策对其影响并不是很大,所以等到展界以后,香山场招回流亡灶丁,完全可以补足原额:

香山场灶丁原额六百三十二丁,内除优免三十四丁,每丁照例编盐课银四钱六分五厘,实在原存灶丁及展界招复共丁五百九十八丁,共征银二百七十八两七分。实在原存灶税及展界垦复,共税一百一十八顷三十七亩九分四厘六毫一丝,每亩照例编征盐课银二厘三毫九丝六忽六微七佥,共征盐课银二十八两三钱七分一厘六毫五丝二微七佥九沙四尘八埃七渺。(56)

虽然盐丁数能够补足原额,但是香山场的生产情况并不令人满意。康熙十二年,民田沙坦升科抵补灶虚场课银337两6钱7分4厘零,归于地丁钱粮项下征解。康熙二十三年,升科沙坦抵补绝丁盐课银44两3钱零,在县正供征解。又康熙五十四年,准将里民承垦溢坦老荒升科起征,陆续移抵该场虚课。康熙五十八年,上下栅灶户自首共税12顷67亩零,尚虚灶税78顷99亩零,共虚疲灶丁灶税银479两7钱3分零(57)。递年盐课的虚悬,反映了香山场生产的疲敝。前文已论及,康熙三十七年到五十七年间,广东盐场实行的是场商收盐,埠商发卖的制度,由于场商资本不充裕,灶户多透漏,乾隆五十七年(1718),改为由场官发帑给商人,商人下场,向灶户收买盐斤的政策。面对香山场产盐不足的情况,商人既已领帑本,在收盐时就有多种灵活的手段。

一种方式是延续明代以来商人赴东莞、归德等场买盐到香山埠发卖的“传统”:

康熙三十一年,行盐场引4286道1分8厘7毫1丝,赴香山、东莞、归德三场配运官收帑盐每引捆征饷费5钱8分4厘有奇。(58)

从明末开始,香山埠的盐很大一部分要靠商人从东莞、归德两场运来。清初广东行大引,每引2100斤,康熙三十一年,剖一引为10引,每引210斤(59)。以上材料是康熙三十一年改定引则后,官府重新对香山埠行盐配运的情况做出的规定,从制度上,承认了东莞、归德盐行香山。但在禁海期间,“片板不能下海”,商人只能在香山场收盐,所谓“埠商于香山场买盐自此始”(60)。虽然灶丁被迁,但由于当时香山场是“民户煎盐,民户承贩”,盐的生产得以继续维持,但是由于香山场盐田尽改种稻,卤气日淡,人们要往更加南边开发盐田,晒扫煎烧。于是有了三灶岛煎盐业的兴起,并在乾隆以后,它取代了山场成为了香山场的中心。

三灶岛位于珠江口万山群岛南部,是今天珠海市的第一大岛。明初三灶即有良田三百余顷,皆极膏腴,编民粮差(61)。后“居民吴进深通番为乱,洪武二十六年,都指挥使花茂奏歼渠魁,悉迁余党,其田永不许耕”(62)。此后三灶仅有流民居之。正德、嘉靖年间,南海、新会豪强招来大批畲民在此“盗耕”。到嘉靖二十五年(1546),香山知县邓迁奏请广州府将三灶田地作一次丈量,调解各大姓之间的矛盾,允许他们耕种既有的土地,其余的供官府收租,于是三灶岛的良田得到开发。清初三灶处在界外,居民被迁到斗门。但是由于禁海政策,商人只能到香山场买盐,而香山场产盐又不足,可能有人在此时偷偷到三灶开始煎盐。到了展界以后,他们呈垦池,并将盐业生产合法化了,据材料记载:

高澜三灶盐场在县城之西南黄梁都……自康熙二十三年展复,本邑及南、新、顺各县里民陆续呈承垦筑,共池163口零,例以9亩5分为一,递年所产盐斤供配香山埠,额引6046道1分8厘7毫零,每一口岁输饷银2钱3分1厘1毫零,饷户自备赴县领批解赴盐法道投纳。(63)

上一条材料反映,三灶是康熙二十三年以后,由香山、南海、新会、顺德各县里民呈垦开发,筑煮盐。其实自明代中期开始,就有大量的南海、新会、顺德等地的“寄庄”在香山参与沙田的开发。开发三灶的人被称为“里民”,也就是里甲制之下的人民(未必吧),应当属于民户,而非灶户,他们仅需要向盐法道“自封投柜”,缴纳课,至于所产之盐,应当自行卖给商人。事实上,这些人本身很可能就是盐商。从展界之后,三灶的盐供办香山县渔引。据载,康熙三十一年有渔引1760道,由香山县高澜三灶场配运,官收帑盐每引捆征饷费银2钱9分6厘有奇(64)。

商人到三灶买盐,比到东莞、归德买盐更为方便。一方面是路途较近,可以避免海上的风浪,另一方面从三地征收的饷费来看,三灶也更为便宜。如康熙三十一年商人赴香山、东莞、归德三场配运每引征饷费5钱8分4厘,而在三灶配运渔引每引征饷费仅2钱9分6厘有奇。难怪商人趋之若鹜。

三灶煮盐得到开发以后,原来香山场所属的位置——山场以及附近的上、下栅的盐业生产受到了更大的冲击,商人不到山场收盐,生产更加萧条。乾隆三年,总督鄂弥达奏请添设香山场员,他的奏疏中称:“香山场向无大使,历系委员督收,查该场地方灶座甚属零星,必得专员料理方无贻误,应请添设大使一员以专责成。”(65)香山场大使在裁革了122年之后,终于又重设。值得注意的是鄂弥达上奏设立盐大使的理由,是“灶座甚属零星”,从中也能反映出山场盐场的生产不济的情况。但随着三灶的兴起,到了乾隆十三年,大使沈周详将场大使衙署移建到了黄梁都的三灶,香山场盐业生产的中心正式转移到了三灶。

然而,三灶的产盐仅供办渔引,终究不能引起朝廷很大的重视,设在三灶的盐大使也只是坚持了8年的时间。到了乾隆二十一年,香山场大使又被裁撤,仅保留委员(66)。

另一方面,香山场的生产从山场转到了三灶之后,原来上下栅、山场附近的盐继续被垦成稻田,并且可以合法地公开化,向朝廷报税升科。乾隆三十三年(1768)七月,两广总督李侍尧疏称:

香山县鸦鹩、萌仔等围盐田,四七分,因淡水侵注,不能煎盐,请改筑稻田。现丈明四十五亩有奇,照斥卤例起徵,其盐课银豁除,应如所请。从之。(67)

县志对此也有所记载:

本场业户梁禹都原垦鸦鹩、萌仔等围盐田,四七分,因淡水相侵,不能耙煎,准其改筑稻田,应除课银1两1钱零7厘9毫。(68)

这些盐田改筑稻田能得到地方官的准许,很大的原因是由于该时期粤东缺米严重,需要依靠广西米接济,所以地方官十分鼓励垦荒。乾隆五十年,广东巡抚孙士毅上《请开垦沿海沙坦疏》谈到这一情况:

窃惟粤东地方,每岁所产米谷,不敷民食,全赖粤西谷船为接济……就广州一府而论,需米之多,又数倍于他郡。偶遇粤西谷船稀到,粮价即不免骤昂。臣到任年余,情形略悉。向来滨海居民,见有涨出沙地,名曰沙坦,开垦成田,栽种禾稻,是为天地自然之美利,海民藉以资生者甚众。乾隆元年及乾隆七年,前督臣先后条议,请给农民开垦升科,均荷允准,民情称便。(69)

可见在香山场,一方面盐斤生产的任务转移到了三灶,在发帑收盐的制度下,场官关心的是帑本是否全数缴回,而收盐、销盐的工作转移到了盐商身上,在管理上较为松懈。另一方面,由于广州府等地缺米,官员鼓励开荒,香山县的沙田得到进一步开发,甚至出现报垦盐,实际上种植稻米的情况:

有商民串通濒海灶丁,巧借开筑盐为名,呈官给照,居然栽种禾稻,并未熬盐。及被告发,又变为养灶名色,饰词搪抵。(70)

据《香山县志》记载:“自康熙三十二年(1693)至五十六年,民田改筑池及新垦税地额外升科共征银16两5钱5分零。自雍正二年至十一年民田改筑池及新垦池共升科银22两8钱9分零。”(71)这些开筑的池,究竟有多少是真正用于煮盐,有多少仅仅是有盐池的名色,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乾隆二十一年(1756)香山场大使再次被裁撤的事实我们可以推测,三灶的产盐量至少在官府的眼中,不如其他地区的盐场重要。乾隆五十四年,经福康安奏准,将丹兜、东莞、香山、归靖四场裁撤,“其裁撤盐额摊入旺场分运配督收将,池改为稻田,准令场丁照例承耕升科”(72)。至此,香山场结束了其从宋代以来作为盐场的使命。

五、小结:盐场的僵化制度与灵活运作

纵观明清以来香山场的发展情况,我们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即盐场产盐日益萎缩与盐仓中积引甚多之间的矛盾。

在明中期场课折银和清初迁界禁海两个契机下,外县寄庄和本地民户共同参与到沙田的开发中,逐步将香山场所在的山场以及其周边地区垦为农田,沙坦日益成陆,于是后人将乾隆五十四年香山、东莞、归德、丹兜四场被裁的原因归咎为环境变化,即所谓:“河流日远,沙滩日积,滨海之地悉成稻田,因是咸卤日稀,收成日薄。”(73)既然是“收成日薄”,乾隆三年香山、海矬场,又怎么会有三万多包积压的场盐呢?

笔者认为,场盐积压的理由有二:一是发帑收盐以后,商人领取帑本,开发三灶,补充了山场产盐的不足。这一点在前文已经有所阐释。二是场盐销售不畅。前文已述,商人前往东莞、归德二场购盐运回香山销售,对香山场盐的销售形成一定的竞争。更为重要的是,香山埠私盐充斥,使得官引难销。乾隆十年进士,曾任香山知县的张甄陶有言:

盖沿海地方,既已私盐充斥,而各邑部定原价,又属过昂。即如香邑三灶场盐,每斤不过二厘,而在埠每斤八厘,已浮三倍,各邑之价又甚于香。于是民闲利于食私。每有私盐入乡,不但销售,反为袒庇。(74)

三灶场盐每斤不过2厘,而卖到香山埠则每斤售价8厘,是以官盐价格是私盐价格的4倍。在如此悬殊的价格差异下,自然有人铤而走险。况且此处一向有许多渔民疍户,他们各驾小艇,在珠江口贩私:

香(香山——笔者注)、安(新安——笔者注)两属,地临海滨,毗邻港澳。轮船随处可行,私枭出没无常。洋私最易侵灌之处,则为涌口门,该处枕近洋面。与塔山相鼎峙。港口宽深,波涛汹涌,缉私船只不能寄锭,往往疏于防范。私贩因利乘便。港澳之私多由此而入。其次则横门、前山、盐田等处,洋私亦易侵灌,东路之南朗,北路之张溪,则为囤私渊薮,其大帮囤积、公然贩卖者,尤以白蕉及斗门之小濠为最著,余如黄圃、古镇、潭洲、茅州各处,亦常有邻私洒灌,固戌则为鱼盐侵灌。(75)

私盐的泛滥,必然导致埠引难销,所谓“私愈多而引愈壅”(76)。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香山场的场盐积压在盐仓,无人运销。因为香山埠既有东莞、归德场盐配运,又有三灶渔引,在发帑收盐制度下,盐场官员最关心的是帑本是否追缴足额,由于“所有运库发场之盐本水脚,即责令埠商于拆运引盐时按包缴回,谓之盐价”(77)。盐商销售引盐时,缴纳盐价,便可补足帑本。香山场本身产盐量就很小,其是否配运到埠,对于整个盐埠的销售影响应当不大。笔者推测,香山场盐配运与否,对于盐价的缴纳都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而且香山场直到乾隆三年才重新设置了场大使,此前盐场的管理即使没有完全荒废,也不是很严格地执行,很有可能场盐收贮在仓,也无人督运。

从商人的角度出发,他们也不愿意销售香山场的盐。香山场盐从明代中期到康熙前期一直都是处于“自卖”的状态,没有受到官府太大的约束。发帑收盐以后,商人领取帑本,需要在运销后缴纳盐价。香山场的池此时多已改为稻田,对于商人来说,开垦土地能够得到官府络予的“资助”确实是一件美事,但是之后要用“销盐”“交差”却实在有些为难。因此,三灶作为山场的替代被商人开发出来。打着垦筑盐的名色,商人在三灶实行的可能也是开荒种稻之事,抑或是透漏私盐之实。总之,相较于销售香山场每年为数不多的盐斤,商人有更多更能赚钱的选择,也使得香山场的引盐愈来愈壅。

综上,香山场从明代到清乾隆五十四年被裁撤的命运,为我们展现了盐场僵化的管理制度下多元的发展模式。在香山场乾隆三年盐斤漂失的案件中,我们很清楚地看到盐仓中存积盐多与明代以来香山场产盐日少的矛盾。要解释这种现象,必须将香山场放回到它所属的社会结构中进行考察。在香山,各种地方团体从明代中期以来纷纷加入沙田的开发,沙田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利润以至于盐场尽栽禾稻。面对原来丁课和商课的要求,这些既得利益者采取了或是去别处买盐,或是开发新盐场的方式完纳,以解决制度无法满足经济发展趋势的矛盾。香山场的例子也许并不典型,但却为我们提供了盐场发展与地方社会变迁之间关系的一种模式,在其他不少地方也同样可以看到。我们对于制度变革的研究,一方面,需要在一个长的地方社会的动态变化过程中去考察,另一方面,对于制度改革对地方社会发展相互之间的作用力,也必须细心体味,才能真正理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注释:

①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3).

②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户籍赋役制度研究[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③曾仰丰.中国盐政史[M].商务印书馆,1937.徐泓.明代的盐务行政机构[J].台北:台大历史学系学报,1990,(15).徐泓.清代两淮盐场的研究[C]//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研究论文:第206种,1972.

④刘淼明.代盐业土地关系研究[J].盐业史研究,1990,(2).刘淼.明朝灶户的户役[J]盐业史研究,1992,(2).

⑤徐泓.明代前期的食盐生产组织[J].国立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1975,(24).徐泓.明代后期盐业生产组织与生产形态的变迁[C]//沈刚伯先生八秩荣庆论文集,1976.

⑥薛宗正.明代灶户在盐业生产中的地位[J].中国历史博物馆刊,1983,(5).陈诗启.明代的灶户和盐的生产[J].厦门大学学报,1957,(1).

⑦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

⑧黄国信.区与界:清代湘粤赣界邻地区食盐专卖研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⑨(13)《广州将军暂署两广总督印务策楞奏为香山等场漂失盐斤帑本折》,乾隆八年九月十二日,中山市档案局(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香山明清档案辑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713-714页。

(10)(11)(12)(14)《礼部尚书兼管户部尚书事务徐本等合奏办理香山场盐斤漂失案折》,乾隆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中山市档案局(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香山明清档案辑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716-718页。

(15)《广州将军暂署两广总督印务策楞奏为香山等场漂失盐斤帑本折》,乾隆八年九月十二日,中山市档案局(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香山明清档案辑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713-714页。

(16)(17)王守基.广东盐法议略[Z]//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四·户政二十六·盐课五.

(18)关于此问题的研究参见周琍:《清代广东盐课收入在地方政务中的流向分析》,《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文中作者将盐课收入的流向分为1.官员的薪俸;2.地方缉私、捕盗;3.军费支出;4.其他,包括河工、赈济、薪抵赌饷等项支出。文章给我们展现了有清一代广东盐课大致的流向,但其分析并没有具体到某一年的收支分析。

(19)雍正二年正月广东总督杨琳等奏称:“发帑收盐原题动支六万两,每岁除支发灶丁等项外计有羡余五万余两,臣再加斟酌,将给发灶丁等项每包加增自数毫至一分不等,以恤穷民。其卖于埠商每包量加一二三分不等,此所加银两除给灶丁船户之外,可得羡余二万,每年总可得羡余七万余两。”到雍正二年十月两广总督孔毓珣又将加增之二万两羡余一并赏给灶丁船户,仍按五万两羡余造报充饷。到了乾隆元年鄂弥达奏疏中称:“每年场羡银五万两。”参见李侍尧:《两广盐法志》卷四,奏议二,乾隆二十七年刊本,于浩辑:《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35册,第330-361页。

(20)(21)李侍尧.两广盐法志:卷八·奏议六[Z]//于浩.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36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1-2.

(22)李侍尧.两广盐法志:卷五·奏议三[Z]//于浩.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35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394.

(23)(24)《礼部尚书兼管户部尚书事务徐本等合奏办理香山场盐斤漂失案折》,乾隆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中山市档案局(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香山明清档案辑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716-718页。

(25)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五十九·乾隆十一年丙寅二月[Z].

(26)忽略35斤之零头。

(27)李侍尧.两广盐法志:卷十五·价羡[Z]//于浩.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37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131-132.

(28)王守基.广东盐法议略[Z]//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四·户政二十六·盐课五.

(29)戴璟,张岳.广东通志初稿:卷二十九·盐法[Z].嘉靖十四年刊本.需要说明的是此虽是明嘉靖年间的记载,但广东熟盐的生产方式由明至清没有大的变化,生产率也没有显著的提高,所以仍可作为参考。

(30)李侍尧.两广盐法志:卷二十二·场灶·道光十六年[Z]//于浩.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42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149-151.

(31)如唐仕进.山场村与香山建县[G]//珠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珠海文史:第十辑:41—44.梁振兴,温立平.三灶岛简史[G]//珠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珠海文史:第五辑:63—73.

(32)李晓龙.乾隆年间裁撤东莞、香山、归靖三盐场考论[J].盐业史研究,2008,(4).

(33)祝淮,黄培芳.香山县志:卷三[Z].道光七年刊本.

(34)(36)郑迁,黄佐.香山县志:卷三[Z].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35)申良翰,欧阳羽文.香山县志:卷三[Z].康熙十二年刻本.

(37)黄健敏.伶仃洋畔乡村的宗族、信仰与沿海滩涂——中山崖口村的个案研究[D].中山大学,2010:21-24.

(38)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公移,转引自谭棣华:《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7页。

(39)黄永豪.土地开发与地方社会——晚清珠江三角洲沙田研究[M].香港:文化创造出版社,2005.

(40)郑迁,黄佐.香山县志:卷一·风土[Z].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41)田明曜,陈澧.香山县志:卷七·经政[Z].光绪五年重刻本.

(42)谭棣华.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17.

(43)郑迁,黄佐.香山县志:卷三[Z].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44)申良翰,欧阳羽文.香山县志:卷五[Z].康熙十二年刻本.

(45)香山乡土志:卷二·政绩·但启元[Z].

(46)祝淮,黄培芳.香山县志:卷三[Z].道光七年刊本.

(47)叶觉迈,陈伯陶.东莞县志:卷二十三·盐法[Z].民国十年铅印本.

(48)明熹宗实录:卷七十七·天启六年十月[Z].

(49)李龙潜,李东珠.清初“迁海”对广东社会经济的影响[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50)关于清代初期广东盐法变革的研究主要有:冼剑民:《清代广东的制盐业》,《盐业史研究》1990年第3期;黄国信:《清代乾隆年间两广盐法改埠归纲考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李三谋:《清代灶户、场商及其相互关系》,《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2期。

(51)暴煜.李卓揆.香山县志:卷三·盐法[Z].乾隆十五年刻本.

(52)林永匡.清初的两广运司盐政[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4).

(53)(55)申良翰.欧阳羽文.香山县志:卷五[Z].康熙十二年刻本.

(54)王守基.广东盐法议略[Z]//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四·户政二十六·盐课五.

(56)田明曜,陈澧.香山县志:卷七·经政[Z].光绪五年重刻本.

(57)(58)祝淮,黄培芳.香山县志:卷三·经政[Z].道光七年刊本.

(59)王守基.广东盐法议略[Z]//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四·户政二十六·盐课五.

(60)(61)(63)暴煜.李卓揆.香山县志:卷三·盐法[Z].乾隆十五年刻本.

(62)郑迁,黄佐.香山县志:卷一·风土志[Z].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64)暴煜,李卓揆.香山县志:卷一·山川[Z].乾隆十五年刻本.

(65)(68)祝淮,黄培芳.香山县志:卷三·经政[Z].道光七年刊本.

(66)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二十·乾隆二十一年丙子九月[Z].

(67)清高宗实录:卷八百一十五·乾隆三十三年戊子七月[Z].

(69)孙士毅.请开垦沿海沙坦疏[Z]//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四·户政九·屯垦.

(70)孙士毅.请开垦沿海沙坦疏[Z]//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四·户政九·屯垦.

(71)暴煜,李卓揆.香山县志:卷一·山川[Z].乾隆十五年刻本.

(72)清盐法志:两广:卷二百一十四[Z].

(73)(民国)东莞县志:卷三十三·前事略[Z].

(74)张甄陶.论渔户私盐状[Z]//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十·户政二十·盐课下.

(75)邹琳.粤鹾纪要:第六编缉私·第五章走私之要隘·第八节香安走私之要隘[G]//中国近代史料丛刊.

(76)孙玉庭.盐法隅说[Z]//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十·户政二十·盐课下.

(77)(道光)阮元,陈昌齐.广东通志:卷一百六十五·经政八[Z].同治三年重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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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体制下的柔性经营--从乾隆三年盐金流失看明清象山农场的变迁_乾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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