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藏简《昭王毁室》试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上博藏简论文,昭王毁室论文,试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次
一 释文
二 校读
三 说明
《昭王毁室》与《昭王与龚之雎》共存于竹简十枚之中,为《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第四册所公布出土竹简之两篇,与春秋战国之楚国史事相关(亦可能为通性之真实耳,详下),极为珍贵。因第五简有墨钉,故离析之。先就前者试解,《昭王毁室》存196字,原整理者已有校读①,后来之研究者亦多,但疑义仍存,我认为不明于先秦宫室制度与丧葬礼俗,便无法明了此篇。“释文”一般采用宽式,计算机无法显示之处,依偏旁分析,以《说文》“从某、某声”法,实述字形原况,出以尾注;而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地方,则出以“校读”;最后,再以“说明”通解全篇大义。世之君子,姑尝吾释解之一脔,谅不以吾举为无味之羡衍余事。
一 释文
卲(昭)王为室於死(漳)、沮之浒(一),室既成,将②落之,王戒(祴)(二)。邦夫=(大夫)以(与)饮酒,既(三),荆(王)□(降)之(四),王内(入),将落(五)。
又(有)一君子丧备(服)曼(蹒,漫)廷(庭),将跖闺[门](六)。稚(雉)③人止之(七),日(简1):“君王台(始)内(入)室,君之备(服)不可以进。”不止(八)。曰:“少(小)人之告□(禫)(九),将断於含(今)日(十),尔必止少(小)人,少(小)人将□(殁)寇(头)。”(十一)稚(雉)人弗敢止。
至(简2)闺[门],卜(仆)命(令)尹陈省为视④日告(十二):“仆之母辱君王⑤,不(十三),仆之父之骨才(在)於此室之阶⑥下,仆将埮(掩)亡老(十四)(简3)。以仆之不得并仆之父母之骨,厶(私)自塼(抟)(十五),卜(仆)命(令)尹不为之告君。不为仆告,仆将□(殁)寇(头)。”
卜(仆)命(令)尹为之告(简4),[王]曰:“吾不(知)亓(其)尔墓⑦,尔古须()既格,安(焉)从事。”(十六)王徙凥(居)於坪(平)万⑧(濑)(十七),卒以(与)夫(大夫)饮酒於坪(平)万(濑),因命(令)至俑毁室(十八)。(十九)(简5上部)。
二 校读
(一)“卲(昭)王为室於死(漳)、沮之浒”。“卲(昭)王”,整理者云:“楚昭王,《史记·楚世家》:‘平王卒,乃立太子珍,是为昭王。’昭王在位二十七年(公元前515—前489年),卒于城父,谥昭。”案,楚昭王熊珍之生存时代与孔子略同,孔子约是公元前551年到前476年,此点极重要,与判断文本史实之个性或通性有关,详见第三节“说明”。“为室”,文字很简单,无需多说,故容易就此放过,此实与吾国古时之宫室制度相关,前有廷,登阶至堂,以入于室,室为平居之寝处,故曰“寝室”,而室中最为重要者,曰“大室”,一般于此举行祭祀,祭祀有奏乐,简文后乃有“王戒(祴)”之语,“戒(祴)”为乐之一种也。青铜器铭文屡云“大室”,若颂壶云“旦,王各大室”,亦传世文献中之“太室”,《尚书·洛诰》“王入太室,祼”孙疏云:“以大室为庙中之夹室者,大室在明堂中央,左青阳、右总章夹之也。”知其为庙寝中央之大室,具体情况,可详参见王国维之《明堂寝庙通考》⑨。楚昭王为室既成,就是准备在太室奏祴乐,举行落成祭典。“沮”,简文原字从水、疋声,整理者认为是“湑”之省文,训“盛貌”。案,此字整理者等于无释,新蔡葛陵楚简同字与多家研究已将此字释读为“沮”,正确无误,不再赘言。“沮”前之“死”字,整理者与他人训诂为“死水”,则“死沮”便是“不流动之沮水”。案,此说颇不洽于心。古人之居住宫室,不是筑于高山通风之处,便是造于近水临流之所,“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故前者取其避水祸,后者撷其汲水利,但无有将居室建埴于不流动之水边者,是以“死”字,疑从“葬”省“”形(此亦声符),《说文·部》云:“葬,臧也。从死在中。一,其中所以荐之。《易》曰:‘古者葬,厚衣之以薪。’亦声。”(《容成氏》简33另有“葬”字,则从歺[与“死”同意]、爿声)。故简文此字宜隶“死”而读为“葬”,通假转读为“漳”。但亦有另一可能,《容成氏》简26“伊、洛”,指的是伊水、洛水,“伊”字从水、死声⑩,《说文》古文“伊”字从“死”正与其相合,但《昭王毁室》此处不应读为“伊”,盖伊水、沮水不相交接,相离甚远,故排除之。《山海经·中次八经》云:“又东北百五十里,曰骄山,(中略)神鼍围处之,其状如人面,羊角虎爪,恒游于雎漳之渊,出入有光。”即著名的《左传·哀公六年(公元前489年)》楚昭王所说的“江汉雎漳,楚之望也”;又,新蔡葛陵楚简编号甲3.11、24云:“宅兹沮、章(漳),台(以)选营凥(居)。”(11)“雎漳”、“沮漳”、“死(漳)沮”,指的都是同样之二水。“沮水”,出汉中房陵,东入江;“漳水”有“浊漳”、“清漳”、“南漳”之不同,各为不同之水,但既与“沮水”相接,则为“南漳”,出南郡临沮(12)。《汉书·地理志》南郡临沮县原注云:“漳水所出,东至江陵入阳水。”则说明古代沮漳二水,与楚郢都、后继城市江陵,彼此邻近。现在流行的说法都认为就是:“今之沮河、漳河,上游在保康县和南漳县西南境,南流(偏东)入远安、当阳县境,在当阳县东南合流后,称沮漳河。南流,成为枝江、江陵二县间的界河,最后东转,过江陵城南,在沙市以西入长江。”石泉则证与郢都、江陵密切相关的齐、梁以前古雎(沮)漳二水源流,是流经今南漳、宜城二县境的蛮河流域(关键首在汉魏六朝下迄清初的古荆山与景山之定位,在今南漳县西北与正西)(13)。又论“[楚]昭王墓(昭丘)”(14)、“昭王庙”、“昭王井”之所在(15),皆在古沮漳二水合流后,称为“沮漳水”的水边,吾疑简文所云之“漳沮之浒”即是,只是名称倒置而已。“浒”,简文原从水、口,声,整理者隶释为“”或“滹”,转读为“附”,训“小土山”,亦误。此字应读为《水浒传》之“浒”,训“水边”,在整理者之后有多人述及,不赘列,《诗·大雅·緜》所谓“古公亶父,来朝走马,率西水浒,至于岐下”之“浒”也,而《诗·王风·葛藟》亦云:“緜緜葛藟,在河之浒。”俗字作“汻”,训“水涯”。简文所从之“”,与“许”、“午”皆以音近而可互假。
(二)“室既成,将落之,王戒(祴)”。“落”,简文原从示、各声,整理者读“格”,不若读为“落”,孟蓬生、董珊有说(16),后来撰文之人作此解释者,大多本此,然其将全篇从各或从客之字皆读如此,便不尽如是。案,“落”本为初始之义,《诗·周颂·访落》云:“访予落止,率时昭考。”郑笺:“(成王)于庙中与群臣谋我始即政之事。”又特指宫室刚建成时举行的祭礼。《左传·昭公七年》云:“楚子成章华之台,愿以(与)诸侯落之。”杜注:“宫室始成,祭之为落。”今日居室建成曰“落成”,尚犹普遍使用。“戒”,整理者读“诫”,训“告”。案,疑读为“祴”,盖室成而于宗庙举行祭礼,先奏乐,继与饮酒庆祝也。《周礼·春官·笙师》:“以教祴乐。”郑注:“祴乐,《祴夏》之乐。(中略)宾醉而出,奏《祴夏》,以此三器筑地,为之行节,明不失礼。”字亦作“陔”,《仪礼·乡射礼》:“乐正命奏祴。”郑注:“陔,陔夏。其诗亡。《周礼》‘宾醉而出,奏陔夏’,‘陔夏’者,天子、诸侯以鍾鼓,大夫、士鼓而已。”知“祴”乐者,本宾醉而出乃奏之音乐,昭王先奏,殆不欲邦大夫饮醉,早早命出也。再者,于太室奏乐(详下第六条校读),亦有考古出土文物可为佐证,北京故宫博物院有传为清末青州出土的太室埙,下腹部有铭文七字“令司乐乍(作)太室埙”,则“太室埙”系专用于太室之乐器,故可在此奏乐(17)。另外还有一种解释,“戒”读如“戒宾”之“戒”,其词于《仪礼》中常见,但“戒”与下文之“以(与)”当不能分开读之,“戒以(与)”亦《仪礼》中之名词,若《燕礼》,意“留群臣也”,则简文当读为“王戒邦大夫以(与),饮酒既”,兹先采用前说。
(三)“邦夫(大夫)以(与)饮酒,既”。“以”,整理者释“与”,至确,亦可参杨树达所论(18)。但简5“卒以大夫饮酒于平濑”的“以”字,却不知将其假读为“与”,失之。简文“大夫”、“饮酒”皆为合文,整理者于整句读为“邦大夫以(与)饮,饮既”,又失之,“饮酒”二字合文,当读同简5,不应读为“饮,饮”,而分列上下句。前句“戒(祴)”处该断读,而非整理者读“王戒邦大夫以饮”,然后接续以“饮既”。简文此句,意“邦大夫与楚昭王饮酒,完毕”。
(四)“荆[王]□(降)之”。“荆”,简文原从田、刑声,整理者无说,案,疑读为“荆”。楚系简牍文字“荆(从田)”、“型”二字,一般说来字形判然有别。前者除《昭王毁室》之外,若新蔡葛陵楚简编号乙1.11、乙4.96之“荆牢”,乙4.96之“荆王”,甲3.243之“荆亡”;后者见郭店竹简、上博藏简第一册《缁衣》,郭店竹简《五型(形)》,上博藏简第四册《曹沫之陈(阵)》简2正面“于土型(鉶)”。“荆”字之后,疑漏失一“王”字,“荆王”神灵降至太室中廷,疑即所谓“三楚先”,见新蔡葛陵楚简甲3.214“就祷三楚先”、乙4.26“三楚先、地主、二天子、坐山、北[方]”。具体何指?亦可大略推论,新蔡葛陵楚简甲3.35“[老]童、祝融、穴熊”、甲3.69“竞坪(平)王、昭王”、甲3.83“[祝]融、穴[熊]、昭王、献[惠]”、甲1.5“昭王、献惠”、甲1.21“昭王、献惠、柬(简)大(太)王”、甲3.2“昭王、文□”,有诸多可能,但当以甲3.35之“老童”、“祝融”、“穴熊”较为合理。董珊隶“刑”,读“衅”(19),邱德修于其后亦读“衅”(音读、训解完全与董说相同)(20),则不尽可从。案,简文凡论及室成、铸钟,并不需要有“衅”字的出现,就知道其已有此节的过程,此见本篇及《曹沫之阵》可知。“降”,整理者列入待考,诸家皆多解释为“落”或“格”,不可信。案,简文此字原从示、从一反止倒向之形,郭店竹简《成之闻之》简33有云“天降大常,以理人伦”,“降”字后来有多种臆说,然郭店竹简整理者说原本可从,其形从止、从一反止倒向之形(21),两者当为同字之异写。《诗·周颂·闵予小子》:“念兹皇祖,陟降庭止。”谓皇祖之神往来于庭也;《访落》:“绍庭上下,陟降厥家。”言神昭然上下于庭也。简文之三楚先已在天上,故仅需言及“降”或“下”也。又,《尚书·盘庚》云:“勿亵在王庭。”《多方》:“我有周惟其大介赉尔,迪简在王庭。”更精准地说,“庭”字都应作“廷”,表太室之中廷,《汉书·匡衡传》引《闵予小子》“陟降庭止”便作“陟降廷止”。近在网上读到大西克也的大作,将此释读为“刑刉之”,训为“杀牲”,主要从声音通假的角度,讨论假读后之适合的训诂,颇有理致。待尔后有机会成书《出土文献论文集续编》,再将此问题说明清楚。
(五)“王内(入),将格”。“王内(入)”,指王入太室中廷,青铜器铭文多见。“格”,简文原从示、各声,整理者释,训“至”,诸家解为“落”。案,从诸家训读为“落”,意宫室落成之典礼。
(六)“又(有)一君子丧备(服)曼(蹒,漫)廷(庭),将跖闺”。“一君子”,表示为士阶级以上之贵族,汉简、传世文献中常有“一男子”、“大男子”、“不知何一男子”、“不知何二男子”之语(22),地位不如“君子”,但语涉轻佻蔑视,同也。“丧服”,以其为母服丧,故为“斩衰”。“曼”,整理者读“蹒”,训“踰”;陈伟读“冒”,训“干犯”(23)。案,径读“漫”,训“漫步”可也。“廷”,疑应读为“庭”,王国维云:“凡上言‘王格太室’者,下均言所命者立中庭北鄉,就所谓中廷之地,颇有寻绎者焉。案,《礼经》中言庭,皆谓自堂下至门之庭,其言中庭者,则谓此庭南北之中。(中略)而此廷南北之中,亦谓之中廷,此中廷与《礼经》所谓中庭指前廷南北之中者绝异。”(24)知廷、庭二字,辞虽微异,一般于义则无殊;若严格区别,前者为“中朝”,后者为“宫中”,详下图示。《左传·昭公十三年》云:“共王,(中略)与巴姬密埋璧于大室之庭。”此“庭”专指于太室之中,则与简文之“廷(庭)”不同。“跖闺”,整理者云“走到闺门”,可从。案,《史记·苏秦列传》云:“以韩卒之勇,被坚甲,蹠劲弩,带利剑,一人当百,不足言也。”又《楚辞·九章·哀郢》曰:“心婵媛而伤怀兮,眇不知其所蹠。”谓脚所踩踏,而引申为所往也。“跖”,《说文》训“足下”,亦“蹠”字,《说文》云:“楚人谓跳跃曰蹠。”《方言》曰:“楚曰蹠,自关而西秦晋之间曰跳。”见此字具有楚方言色彩,本册《柬大王泊(祓)旱》亦有此字。“闺”,“闺门”,疑简文有所缺漏,或者“闺”即表示“闺门”之省。廷之上方,于入路寝前有三门,疑“闺”为“稚门”,见下图示。因为一君子趋廷入闺,由稚人所挡驾,稚人者,守稚门之人也,故视“闺门”为“稚门”,从简文看来,似乎较为合理。昭王于东北庙寝中央之大室,而一君子正在丧服漫廷,相对位置,可知也。
清任启运《朝庙宫室考》有“天子五门三朝庙社”的叙述并图(26),据其文字,诸门位置大略如上。竹简的“稚人”应是传世文献守“雉门”之人。除“社门”、“庙门”东西向外,余皆南北向。甲骨文、传世文献之“南门”即“皋门”,亦第一门。进第二门“库门”而于“稚(雉)门”之外,即是“大廷”,金文常云于“社门”献俘,乃入“库门”之后,右面西行,亦《周礼》之“献西旅”。“稚(雉)门”为第三门,门外有两观(《汉书·五行志》云“定公二年五月,雉门及两观灾”,亦可知),称“象魏”,极为高大,以悬法使民观之,遇有疑义,以吏为师。而“太室”,在宗庙之内的中央。
(七)“稚(雉)人止之”。“稚”,整理者读“稚”,假读为“侏”,训“侏人”为“侏儒”。魏宜辉读“阍”(27),孟蓬生读“寺”(28),郑玉珊读“雉”(29)。案,原字可说通,则不必假读,承上言之,殆为守稚门之侍御,故云“稚(雉)人”可也,然《周礼》中并无此官。《礼记·明堂位》“天子皋门、雉门”注云:“天子五门,皋、库、雉、应、路。”知出土古文献中作“稚门”,于传世文献中则作“雉门”,“稚”、“雉”二字音近可假,故诸说之中,郑玉珊说是。
(八)“君王台(始)内(入)室,君之备(服)不可以进”。“台”,读为“始”,出土文献多见,于传世文献,则杨树达有说(30)。陈伟读“台(始)内(入)”为“治内”(31),可备一说。
(九)“少(小)人之告□(禫)”。“少人”,读为“小人”,二字为合文,多见于包山楚简,不赘举例。“□”,简文原从糸、生、腾(32)声,是一难字,整理者无说,杨泽生读为“窆”,谓“告窆”为“把下葬日期讣告亲友”(33)。李佳兴读“縢”,训“束缚”、“制约”、“约束”(34)。案,我原疑为一从糸、暴、生双标音之字,思虑再三,简文原从“火”上多“一”、从“口”、从“扌(又)”之形,视“口”为羡衍(或者为反“又”之误摹),疑应隶释如其字(35),读为“禫”。其字上古一谈部,一侵部,而声母的拟测殆都与d‘接近(36)。“告禫”者何?以一君子服母丧之期已届满,减轻丧服是也。《礼记·檀弓上》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这是说父母去世满二十五个月,举行祥祭,从祥祭之日起,孝子便可以戴上白色生绢做的冠了。亦在此月举行除服从吉的禫祭,丧期正式结束,下个月便可以奏乐以听了。简文的一君子服母丧完毕,其父之骨却在昭王之室的阶下,欲父母合葬,故乃有如简文其时其地之一番情节。又案,古时丧礼在三月内葬,虞祭、卒哭后,丧服便减轻,如斩衰三升,改为衣六升、冠七升,麻绖改为葛绖,简文之“禫”已非丧礼,乃为吉礼也。
(十)“将断于含(今)日”。“断”,简文字形原会刀断专(纺丝)意,整理者读为“剸”,即“專”。案,此说有误。包山楚简第134简“使□之”,第135简反“而旧(久)不为□,君命(令)速为之□”(37),字皆读为“断”,为司法审判之语汇。“含”,读为“今”。合之,则简文谓“此事将于今日有所决断也”。
(十一)“尔必止少(小)人,少(小)人将□(殁)寇(头)”。简文“□寇”,前字从言、勺声,整理者引《玉篇》其字,训“牵引”;后字从持戈击元(即人)于宀下,乃“寇”字。其后研究者多,读“要(邀)寇”、“约(招)寇”(38)、“诏寇”(39)、“肇寇”(40)、“召寇”(41),不一而足。案,众说颇不词,古书亦无见,皆误。此词为一特难之词,疑应假读为“殁头”,意为“刎颈”,皆战国时之习语。《昭王与龚之雎》有“不获寅颈之罪”(简6),“寅颈”当读为“刎颈”,亦清人所云之“要死”。陈寅恪《柳如是别传》移录顾公燮《消夏闲记选存》“柳如是”条云:“宗伯(钱谦益)暮年不得意,恨曰:‘要死,要死。’君叱曰:‘公不死于乙酉,而死于今日,不已晚乎?’柳君亦女中大夫也哉!”(42)《吕氏春秋·高义》云:“石渚(奢)辞曰:‘不私其亲,不可谓孝子。事君枉法,不可谓忠臣。君令赦之,上之惠也。不敢废法,臣之行也。’不去斧鑕,‘殁头’乎王廷。”又《上德》云:“徐弱曰:‘若夫子之言,弱请先死以除路。’还‘殁头’于前。”此言“殁头”。《荀子·强国》云:“人知贵生乐安而弃礼义,辟(譬)之是犹欲寿而歾颈也。”杨倞注曰:“歾当为刎。”此言“刎颈”。《说文》“歾”字,或作“殁”,盖“歾”、“刎”皆从勿声,殆与“殁”可音近互假,为同字之异写。简文云此一君子“丧服漫廷,将跖闺”(简1),后云“仆将殁头”(简4),亦是“殁头乎王廷”、“殁头于前”也。最后,说明古声韵关系,“□寇”,“□”,简文原从言、勺声,古声母拟为z‘、宵部;“殁”,古声母拟为z‘、侯部,两字声同,韵为旁转。“寇”,古声母拟为k‘、侯部;“头”,古声母拟为d‘、侯部,两字声母一喉擦一舌擦音,韵部同(43)。“一君子”以死谏进言,欲血溅三步于新宫室之中,疑即“龚之雎”其人。
(十二)“卜(仆)命(令)尹陈省为视日告”。“卜(仆)命(令)尹”,整理者疑为是“卜尹”之省称。案,第一字从、卜声,这里有几种可能,整理者为第一说,以为“卜官”,《楚辞》中亦多见类此官职。第二说是以“濮”为地名,《逸周书·王会》云:“卜人以丹砂。”孔晁注:“卜人,西南之蛮,丹砂所出。”王应麟补注:“《太平御览》,卜人,盖今濮人也。《伊尹为四方献令》:‘正南百濮。’《牧誓》注:‘濮在江汉之南。’(中略)《左氏传》:‘巴、濮,吾南土也。’”,(44)然则卜人实荆域,故贡丹砂也。第三,仆也。《礼记·檀弓上》:“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郑注:“谓君疾时也。卜当为仆,声之误也。仆人、射人,皆平正时赞正君服位者。”《周礼》大仆职掌正王之服位,君薨,则与射人迁尸(45)。当以第三说近是,“仆人”之“人”,可表官吏,常见于《尚书》之中,于此便是相当于“令尹”。“视日”,指楚王(46),包山楚简中已见(47),但其时初始不知读为“视日”,皆读为“见日”,时隔数年,上博藏简第四册整理者于此亦读为“见日”,训“日中”。案,整理者于释读、训诂两失之,“视”、“见”二字于楚系简牍文字之中是否真正可以从字形的“直膝”或“屈膝”分别开来,还有些反证,尚待仔细论辩,但此读“视日”(裘锡圭最先撰文释读)(48),不训为“日中”,而为楚王,可谓甚明。“见(视)”,当从周凤五训为“比”(49),《诗·鲁颂·閟宫》:“寿胥与试。”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云:“试犹式也,字通作视。(中略)《广雅》:‘视,比也。’比之言比儗也。”“日”,古文献喻为君王,《孟子·万章上》云:“孔子曰:天无二日,民无二主。”孔子之语,《史记·高祖本纪》变成另一人之话,引作“太公家令太公曰:天无二日,土无二主。”《尚书·汤誓》云:“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此“日”大概有三种解释,第一,指夏桀,“天之有日,犹吾之有民也。日有亡哉!日亡,吾乃亡矣”(见《尚书大传》卷四)。第二,指夏民,蔡沈《书集传》云:“是日(桀自喻者)何时而亡乎?若亡,则吾宁与之俱亡,盖苦桀之虐,而欲其亡之甚也。”盖本诸《孟子》“民欲与之偕亡”之义。第三,《孟子·梁惠王上》赵岐注云:“言是日桀当大丧亡,我及女(汝,指夏民)俱往亡之。”“曷”作“害”,大也。以第一说于文义最顺。简文“视日”谓“相当于太阳也”,乃楚昭王。刘乐贤、季旭升以为“官名”(50),范常喜以为“主审官”(51),陈伟后又认为与“当日”、“直日”有关而改训为“守视”(52),皆误。简文“卜(仆)命(令)尹陈省为视日告”,谓“卜(仆)命(令)尹陈省为一君子传话,告于昭王”,则简文疑视为“卜(仆)命(令)尹陈省为告见(视)日”之倒或误,否则不通。简文“为视日告”,乃谓“为[一君子]告于视日”,亦简4“卜(仆)令尹不为之告君”之反义。
(十三)“仆之母辱君王,不”。“仆”,简文原从臣、仆声,包山楚简多见,不赘述。“母”,整理者假读为“毋”,案,其说大误,简4云“父母之骨”,足见此字读如字,可知。“不”,整理者云:“‘不逆’是君子的谦称;‘不逆之君’即有道之君。《晏子·问下》:‘君子怀不逆之君。’”案,整理者既以“不逆”指身着丧服之一君子,又以为是楚昭王,不知所云。简文此处指一君子之母,谓其母但辱君王而已,但君王宽大,不愿此一君子的父亲之骨任弃于室阶之下。“”,愿也,“不愿”,不愿意,简文原从犬、从一倒矢(或倒人)之形而加上一横笔,董珊读为“佞”(53)、陈剑读为“幸”(54)、袁国华读“察”(55),均不确。刘乐贤训“逆”为“料想”、“预料”,可备一参(56)。林素清读为“”训“愿”(57),其说可从。
(十四)“仆之父之骨才(在)於此室之阶下,仆将埮(掩)亡老”。“埮(掩)亡老”,“埮”,整理者云:“《望山楚简》2.34‘埮’读为‘啖’。《广雅·释诂》:‘啖,食也。’《汉书·王吉传》‘吉妇取枣以啖吉’,颜师古注:‘啖谓使食之。’”案,其说误,此处疑应假读为“掩”,“埮”、“掩”古声母皆为喻母,韵部皆为谈部,故可音近互作。孟蓬生读“禫”(58),李佳兴隶“赤”读“制”(59),皆不可信。刘乐贤读“掩”或“揜”,前者至确(60)。结合前句,诸家之断句颇有不同,陈伟作“仆之母辱。君王不逆仆之父之骨在于此室之阶下”(61),董珊作“仆之母辱君王不佞,仆之父之骨才于此室之阶下”,陈剑作“仆之毋辱君王,不幸仆之父之骨在于此室之阶下”,郑玉珊谓还原简文“仆之母辱君王不逆,仆之父之骨在此室之阶下”而作“仆之父母之骨在此室之阶下,辱君王不逆”(62),亦皆不尽可信。“亡老”,兼指一君子之父与母而言。“老”,简文原从止、毛声,异于“老”字一般之构形。“埮(掩)亡老”者,欲使其父母之骨合葬也,此牵涉到吾国古时丧礼之改革,详下(十五)“并仆之父母之骨”条,整理者云:“是为亡父啖食,就是祭拜亡父。”亦误。
(十五)“以仆之不得并仆之父母之骨,厶(私)自塼(抟)”。“不得”,整理者读“得”为“德”,“得”、“德”二字音近通假,已见于上博藏简第二册《民之父母》,但简文此处应读如字,刘乐贤已说(63)。“并仆之父母之骨”,《礼记·檀弓上》云:“舜葬于苍梧之野,盖三妃未之从也。季武子曰:‘周公盖附。’”案,这段是说夫妇合葬之始在周公之时。舜埋葬在苍梧之野,他的三位妃子都没有同他合葬,所以季武子说:“大概是从周公开始夫妻合葬的。”汉人讨论经义,有所总结,《白虎通义·崩薨》云:“合葬者何?所以同夫妇之道也,故《诗》曰:‘谷则异室,死则同穴。’又《礼·檀弓》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来,未之有改也。’”(64)知简文“并仆之父母之骨”,父母夫妇合葬,并不合于舜时古礼,周公改革礼制,孔子继承周道,乃得为正。“厶(私)自塼(抟)”,“塼”,整理者读“敷”,袁国华读“赴(讣)”,训“告丧”,皆不通,疑应读为“抟”。《商君书·农战》云:“凡治国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抟也,是以圣人作壹,抟之也。”又“抟民力以待外事,然后患可以去,而王可致也。故明君修政作壹,去无用,止浮学事淫之民,壹之农,然后国家可富,而民力可抟也”。《秦琅邪台刻石》云:“普天之下,抟心揖(壹)志,器祴一量,同书文字。日月所照,舟舆所载,皆终其命,莫不得意。”意“聚也”。简文谓其服母丧期满,将母骨入父骨抟聚一起并葬,欲其父母合葬。是吉礼也,而非丧礼。
(十六)“吾不(知)亓(其)尔墓,尔古须()既格,安(焉)从事”。“墓”,简文原从死、从莫,整理者读“葬”,案,此疑有两种读法,第一,从莫、葬省声;第二,从死、莫声,以后者之读较为可能,故疑此字读为“墓”,孟蓬生亦读“墓”。以其于阶下,无所标志,故不知也。“古须()”,从“须()”字看,疑指一君子之父亲,况且“尔墓”之“墓”为其父亲之墓,可为此解释之间接说明。整理者训为“古稀”,孟蓬生、刘乐贤读“姑须”,训“姑且等待”,董珊读“胡须”,训“何待”。“安(焉)从事”,“安”,整理者读如字,误,应转读为“焉”,训“则”,古书中习见。又,“吾不知其尔墓”前之“曰”字,当是“王曰”。
(十七)“王徙凥(居)于坪(平)万(濑)”。“徙凥(居)”,“徙”字楚简习见,简文原从、尾声。“凥”字从《说文》看,还是应读为“居”,此字于楚简之中,与“处”字多所纠葛(65)。“坪(平)万(濑)”,“濑”字简文原从水、万声,本册《逸诗》亦见,整理者读“漫”,“濑”从孟蓬生读(66)。
(十八)“卒以(与)夫(大夫)饮酒于坪(平)漫,因命(令)至俑毁室”。“因命(令)至俑毁室”,“至俑”,整理者云:“当是人名或职官名,因其能受王命之故。”可从。
(十九)“”,整理者于“说明”处云:“整篇有三种墨标:合文符在字右下,以两短划表示;句逗符在字右下以短划示之;结束符以粗线或粗钩示之,表示全文结束。本篇句逗符脱漏较多。”案,整理者说大致正确,但最后一句话有些多余,盖简文之相当于后世之句逗符者,本来便可以不施,既然不施,则何来“脱漏”?
三 说明
《礼记·檀弓下》云:“晋献文子成室,晋大夫发焉。张老曰:‘美哉轮焉!美哉奂焉!歌于斯,哭于斯,聚国族于斯。’文子曰:‘武也得歌于斯,哭于斯,聚国族于斯,是全要领(67)以从先大夫于九京(原)也。’北面再拜稽首。君子谓之善颂善祷。”案,此段是说晋国贵族卿士献文子(赵武)(68)新居落成,晋国大夫都前往祝贺。张老致辞后,献文子表示愿意善始善终,跟随先人同葬于九京(原)。君子(评论者,可能为史官,也极可能是孔子)认为这些都是美好的祝祷。本篇《昭王毁室》初始叙述宫室之成,亦应于此多所着墨才对,然事非如此。关于本篇最为主要之内容大义,整理者云:“《昭王毁室》比较完整,叙述昭王新宫建成后与大夫饮酒,有一位穿丧服的人踰廷而入,并诉说他父母的尸骨就埋葬在新宫的阶前,现在新宫建成,他就无法祭祀父老,昭王闻此即令毁室(“室”即“宫”,见第一简注)。此事史籍未载。”再案,整理者之说解虽大致无误,但关键地方犹有可商,甚至并未提到。本篇为战国文字写成的文献,自然无法与汉语古文字学脱节;并偶涉及楚国之历史地理、官制,然实与先秦之丧礼改革最为相关,试说如下。
《礼记·檀弓上》云:“国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是故衣足以饰身,棺周于衣,椁周于棺,土周于椁,反壤树之哉。’”由此可知,齐国大夫国子高认为人死后应埋藏不使人知,而不应标志使人知之。“葬”就是“藏”,“藏”就是欲人不得见,故衣物用以遮掩身体,棺围衣物,椁围棺,坑土围椁,便达到“藏”的目的,用不着在墓上种树修坟。《檀弓上》又云:“孔子既得合葬于防,曰:‘吾闻之,古也墓(69)而不坟。今丘也,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识(70)也。’于是封之,崇四尺。孔子先反,门人后,雨甚至,孔子问焉,曰:‘尔来何迟也?’曰:‘防墓崩。’孔子不应。三,孔子泫然流涕曰:‘吾闻之,古不修墓。’”此段乃古代墓地不做坟头之载,但针对孔子而说。孔子为东西南北四方奔走之人,故不得不在父母合葬于防地之后,在墓地上做上标记,这应该是违反古礼的,但其若不为坟头,尔后便失其父母埋葬所在,不得不于不合情理之礼法,做些改良,亦表示礼法之与时俱新。最后,大雨雨水仍将防地的坟头冲刷塌掉,弟子说了三次,孔子听了流下泪来,说道:“我听说古时候就是不在墓坑上做坟头的。”可谓意味深长。
至于“父母合葬”的问题,特为此篇简文内涵之重中之重的核心。《礼记·檀弓下》云:“孔子曰:‘卫人之祔也,离之;鲁人之祔也,合之。善夫!’”此段是孔子说,卫国人的合葬方式,是分两个墓坑并排安葬;鲁国人的合葬方式,是两个棺木同葬在一个墓坑里。孔子认为鲁国的方式较佳。《檀弓上》又云:“孔子少孤,不知其墓,殡于五父之衢(71)。人之见之者皆以为葬也。其慎(72)也盖殡也。问于郰曼父(73)之母,然后得合葬于防。”此段是说孔子寻找父墓,使父母合葬之事。孔子小时父亲便去世,不知其墓地在何处。几年之后,母亲去世,将灵柩停放在五父之衢,问了邻居郰曼父的母亲,知道了父亲的墓地,然后才将母亲的灵柩与父亲合葬在防地。
再反过来看简文,一君子之父的葬墓位于楚昭王新宫之阶下,当无坟头,故其建造时,众皆不知,便于其地筑室。然一君子心中知道其父之葬地,是以于其服完母丧之后,欲以母归父葬之处,合两为一,乃效法孔子、本诸周公的改良式葬礼。无奈其时楚昭王之新宫建成,是以其有丧服漫廷之举动进谏,昭王不愧为明君,最后命令他人毁室,以成就一君子之美。故事之人、事、时、地、物皆俱明于竹简,殆为实录!然实亦尚有疑耶?
《礼记·檀弓上》云:“季武子成寝,杜氏之葬在西阶之下,请合葬焉,许之。入宫而不敢哭。武子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来未之有改也。吾许其大而不许其细,何居!’命之哭。”案,鲁国三桓之一的季武子(宿(74))建造成其居室,前堂后室,杜家的墓地处在居室西阶下方,杜家请求将死者合葬在先死者的墓坑里(父先死,母则合葬于其墓坑;母先死,父则合葬于其墓坑)(75),季武子(宿)同意。但是,杜家人进入武子居室后却不敢放声悲哭。季武子(宿)说:“合葬本来就不符古时礼法。从周公以来开始有合葬之事,至今未变。我既允许他们挖地合葬此等大事,却不允许杜家人哭泣彼等小事,是何道理?”便传命让杜家人放声悲哭。盖季武子以合葬之制非古,但亦不强求别人改变此周公以来之礼俗。这段文字,说明杜氏之父母合葬于季氏新室之阶下可也,季武子并不以为忌讳。简文与此相比,结构可谓相似,但文字字数胜之,楚昭王大费周章成室,旋即毁室,无乃太过乎!特欲表其圣贤于季氏或他人而已。
吾国典籍,有所谓“通性”与“个性”的问题。若《太平广记》、唐人传奇等,所举之人物事件,多为泛论,虽然作为历史之参考绝无问题,然“无‘个性的真实’,但有‘通性的真实’”,必需注意。若《文苑英华》,“自试帖诗中可知某人应举之年月,从制诰的次序,亦可考证年月”,则不必考虑“通性”问题,因其已具有“个性的真实”(76)。《礼记·檀弓上》季武子与杜氏一段文字,应着重其个性的真实;简文楚昭王与一君子一段,亦着重于个性而不看通性,虽然不能遽断论定其为“不真实”,但颇疑其为模拟套用之作,标举出与季武子、孔子等人同时的一位楚国明君昭王耳!董珊亦举出《晏子春秋》中的类似故事,云:“这些故事,有的可能未必有其事实,只是墓葬与宫室地点相冲突这类故事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版本而已。”(77)甚是。
鲁国三桓为桓公之子孟氏、仲氏、季氏,季氏刚开始依次是成季(公子友)—□—文子(行父)—武子(宿)。季文子于宣公八年(公元前601年)执鲁政,历成公之世,至襄公五年(公元前568年)卒,掌鲁政三十多年。昭公五年(公元前537年),季氏确定三桓首席的地位,季武子、季平子视鲁君如无物。昭公七年(公元前535年),季武子卒。昭公十一年(公元前531年),季平子于国丧期间举行阅兵。定公五年(公元前505年),季平子卒(78)。孔子生于公元前551年,死于公元前476年;楚昭王于公元前515年至前489年期间在位,前举《礼记》与诸文献中所出现之人物,皆大略同时也。故“墓而坟”、“父母夫妇合葬”之礼制,应为其时之一大变革。楚国相对于中原古国而言,文化较为落后,故于诗书礼乐、周孔之教,特为标榜研习,欲洗刷改变其“吾蛮夷也”之地位也,礼失而访诸野,礼失而散在四夷,即此理。
最后再说明其时其地之葬礼与经济变革之关联。《礼记·檀弓下》云:“季子皋(79)葬其妻,犯人之禾。申祥以告,曰:‘请庚之。’子皋曰:‘孟氏不以是罪予,朋友不以是弃予,以吾为邑长于斯也。买道而葬,后难继也。’”此段可说明春秋战国之时,井田废、阡陌开之事实。吕思勉有解,其云:“夫使阡陌完整,营葬者安得犯人之禾?营葬而犯人之禾,盖以阡陌削,丧车不能通行故耳。开阡陌乃违法之事,当时依法整顿,势盖已不能行,然犹难公然许为合法。邑长犯人之禾而庚之,则许为合法矣。”(80)可谓明识。“父母夫妇合葬”的要求,与其他方面礼制的革新,经济因素亦应占重要之地位,以其减轻厚葬久丧之压力矣!
注释:
①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179—190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下引凡出此书者,不备注。
②简文原从酉、爿声,故读“将”。
③简文原从宀、稚声。
④此字整理者读为“见”。
⑤此处新式标点之有无皆可,句子的意思一样。
⑥简文原从阜、从、从土、皆声。
⑦简文原从死、莫声。
⑧简文原从水、万声。
⑨王国维:《观堂集林》一册,中华书局,1959年。
⑩《容成氏》简37亦有“伊尹”,“伊”字从水、四声,殆“四”、“死”、“伊”古音皆极相近,故可互假。
(11)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新蔡葛陵楚墓》,189页,大象出版社,2003年。
(12)关于“沮水”、“漳水”的解释,见许慎《说文解字》。
(13)石泉:《齐梁以前古沮(雎)、漳源流新探—附荆山、景山、临沮、漳(章)乡、当阳、麦城、枝江故址考辨》,《古代荆楚地理新探(增订本)》,171—208页,高文出版社,2004年。
(14)其云:“这里也顺带向考古界提出一条关于春秋楚昭王墓(昭丘)所在的新线索。王粲(东汉末人)《登楼赋》所说的“(麦城)西接昭丘”,是关于楚昭王墓的今存最早记载,上引《水经注·沮水篇》又作了更具体的描述,本文的190页注也有补充考释。流行说法认为麦城在今沮、漳河会流处,因而把昭丘也定在今当阳县东南的今沮河西岸。但如依本文所考,则与麦城隔古沮水(蛮河)东西相望的昭丘,就只能也在今朱市以南、蛮河以西的太公山东面的低丘上,正在宋、齐、梁时当阳城东南。这同《文选》李善注《登楼赋》中的昭丘时引《荆州图记》所云“当阳东南七十里(古里,约合今二十余里)有楚昭王墓”的位置亦正相符。”
(15)“昭王庙”与“昭王井”之遗迹,石泉亦有论,见《楚郢都、秦汉至齐梁江陵城故址新探》一文的部分文字,载《古代荆楚地理新探(增订本)》,高文出版社,2004年。
(16)孟蓬生:《上博竹书(四)间诂》、董珊:《读上博藏战国楚竹书(四)杂记》,皆见简帛研究网。
(17)于省吾:《论语新证》,《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4期。
(18)杨树达:《词诠》卷七,14页,商务印书馆,1987年。
(19)董珊:《读上博藏战国楚竹书(四)杂记》,见简帛研究网。
(20)邱德修:《上博(四)楚昭王毁室简“各(从示)之”》,政治大学中文系等主办“出土简帛文献与古代学术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政治大学中文系,2005年。
(21)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51页,文物出版社,1998年。
(22)此处不赘,可参黄人二:《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校释》,稿本待刊。
(23)陈伟:《关于楚简“视日”的新推测》,见简帛研究网。
(24)王国维:《观堂集林》第一册,135—137页,中华书局,1959年。
(25)传世文献“雉门”之“雉”,竹简作“稚”。
(26)《皇清经解续经解三礼类汇编》(全六册)第四册,857—871页,艺文印书馆,1986年。
(27)魏宜辉:《读上博楚简(四)劄记》,见简帛研究网。
(28)孟蓬生:《上博竹书(四)间诂》,见简帛研究网。
(29)郑玉珊:《上博四昭王毁室札记》,见简帛研究网。
(30)杨树达:《孟子台无馈解》,《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第四卷,商务印书馆,1937年。
(31)陈伟:《关于楚简“视日”的新推测》,见简帛研究网。
(32)简文字形原从火上多出一横、从扌(又)、从口。案,其从口之形,亦应视为反扌(又),则合“又”与“反又”,下部则为“艹”。原本我以为应读为“腾”或“朕”所从的那个声符(见《说文》小篆字形可知)。
(33)杨泽生:《读上博四札记》,见简帛研究网。
(34)李佳兴:《昭王毁室中的□(其读为“縢”)字(简二)》,见简帛研究网。
(35)董同龢:《汉语音韵学》有其字,列属“谈部”之字,见书258页,文史哲出版社,1998年。
(36)董同龢:《上古音韵表稿》,236—249页,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44年。
(37)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26、27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
(38)陈伟:《关于楚简“视日”的新推测》,见简帛研究网。
(39)其训“诏”为“召集”,孟蓬生《上博竹书(四)间诂》,见简帛研究网。
(40)其训“肇”为“图谋”,魏宜辉《读上博楚简(四)劄记》,见简帛研究网。
(41)俞志慧:《读上博四昭王毁室小札:“勺(从言)寇”当释为“召寇”》,见简帛研究网。
(42)陈寅恪:《柳如是别传》下册,86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
(43)古音拟测,全依董同龢:《上古音韵表稿》,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44年。
(44)此即《左传·昭公九年》的一段话,其云:“王使詹桓伯辞于晋曰:‘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东土也。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亳、吾北土也。’”
(45)此说见《周礼·射人》。
(46)陈伟:《包山楚司法简131—139号考析》,《江汉考古》1994年4期。
(47)若简17,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18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
(48)裘锡圭:《甲骨文中的见与视》,《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文史哲出版社,1998年。
(49)周凤五:《楚简文字琐记(三则)》,稿本。
(50)刘乐贤:《读上博(四)札记》、季旭升《上博四零拾》,皆见简帛研究网。
(51)范常喜:《战国楚简“视日”补议》,见简帛研究网。
(52)陈伟:《关于楚简“视日”的新推测》,见简帛研究网。“守视”二字,已见于《昭王与龚之雎》。
(53)董珊:《读上博藏战国楚竹书(四)杂记》,见简帛研究网。
(54)陈剑:《释上博竹书昭王毁室的“幸”字》,《汉字研究》第一辑,学苑出版社,2005年。
(55)袁国华:《上博楚竹书(四)昭王毁室字词考释》,政治大学中文系等主办“出土简帛文献与古代学术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政治大学中文系,2005年。
(56)刘乐贤:《读上博(四)札记》,见简帛研究网。
(57)林素清:《说》,载第一届古文字与古代史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历史语言研究所,2006年。
(58)孟蓬生:《上博竹书(四)间诂》,见简帛研究网。
(59)李佳兴:《昭王毁室的“埮”字(简三)》,见简帛研究网。
(60)刘乐贤:《读上博(四)札记》,见简帛研究网。
(61)陈伟:《关于楚简“视日”的新推测》,见简帛研究网。
(62)郑玉珊:《上博四昭王毁室札记》,见简帛研究网。
(63)刘乐贤:《读上博(四)札记》,见简帛研究网。
(64)陈立:《白虎通疏证》云:“所引《诗》,(王风)《大车》文也。《列女传》以此为息夫人所作,盖《鲁诗》说也。《檀弓》‘卫人之祔也,离之;鲁人之祔也,合之。’又云:‘孔子少孤,不知其墓,殡于五父之衢,问于鄹曼父之母,然后得合葬于防。’皆因时合葬明文也。”见下册,558页,中华书局,1994年。
(65)此可参黄人二:《孟子万章上篇诸章与上博藏简容成氏涉及尧舜禅让之竹简》,稿本待刊。
(66)孟蓬生:《上博竹书(四)间诂》,见简帛研究网。
(67)“全要领”之“要”疑读为“腰”,表示不受刑戮。古时本是“刑不上大夫”,卿士有“全要领”之祝愿,表示其时宗法制度之变化,甚者,至于天地易位。
(68)赵盾之孙,“献文”其谥也。
(69)《方言》云:“凡葬而无坟,谓之墓。”
(70)“识”疑应假读为“誌”,标志也。
(71)“五父之衢”之“五父”为地名,“衢”为路歧,表示殡于屋外。一般殡礼于殡宫举行,孔子殡母于外,人皆怪之,引人注目,孔子乃借机打探父墓所在,故也。
(72)“慎”疑应假读为“引”,为拉灵车之绳子,亦写作“紖”。
(73)“郰曼父”之“郰”为地名,“曼父”为人名。
(74)又作“夙”。
(75)亦即后死者附葬于先死者之圹中,两者关系为夫妇。
(76)以上所论,可以参考李涵《一代宗师风范永存—深切怀念陈寅恪师》、《听寅恪师唐史课笔记一则》二文,载《宋辽金元史论集暨师友杂忆》,384、390页,高文出版社,2002年。
(77)董珊:《读上博藏战国楚竹书(四)杂记》,见简帛研究网。
(78)以上鲁史,可以参看郭克煜等:《鲁国史》,438—468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
(79)“子皋”,为孔子弟子高柴之字,孟氏属下之成邑宰,故以“季”为氏。“皋”亦书作“羔”,上博藏简第二册有《子羔》一篇。
(80)吕思勉:《燕石续札》,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