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隐蔽性的正当性与合理性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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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和法律、维护伦理和遵守法律,其间难免尖锐的矛盾、激烈的冲突甚至你死我活的两难。当此关头,如只维护伦理,势必违背了法律;如仅捍卫法律,无疑亵渎了伦理。对此,有无两全之道?如有,是什么?又怎样两全?人类文明史上,不同民族通过宗教、道德、法律做过认真的探讨,有过不同的成果。该成果被中华伦理、中华法系结晶为:亲属容隐——法律规定,如有人违法犯罪,其亲属在法律上依法可豁免告发、作证的义务;不检举不作证消极地不构成违法犯罪,可被免予处罚;积极地一定程度上还有互相保护的权利。

亲属容隐,从伦理的立场看,积极地从维护骨肉之恩、婚姻之情、同胞之谊,到维护公序良俗,消极地从防止亲属中贼害至亲败坏天伦、朋友间背信弃义,到预防社会上伤和败俗,完全合情合理。从法律的立场看,虽合情合理却违反法律:轻,则渎职,有负于法律义务;重,乃是犯了包庇罪,侵犯了法律,那么其合法性究竟何在、如何保证,合理性和合法性又如何统一?这些都成为严重的问题。但是,如果从伦理、法律之统一的立场,历史地、现实地看,表面上合情合理不合法,实质上合情合理又合法,其实质的合法性、合理性不仅是历史的,而且是现实的。

家庭作为中国社会之本,是亲属容隐的沃壤

中国古代几千年波澜壮阔、千变万化,社会结构则如所周知,家庭本位是贯穿始终的,家庭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家庭的扩大,从周以前的家-国一体到秦汉之后的家-国同构,虽有变化甚至较大,但始终是“国之本在家”[1],伦理乃是社会秩序之本。家为邦本,从社会结构的深层决定了,在功能上,家庭和国家始终是高度贯通的:从孝、悌的善良根性出发,“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2],不仅是“为人之本”[3]、伦理之道,更是“尧舜之道”[4]、治国之道;国家有力地维护家庭的和睦融洽,家庭积极地维护国家的稳定团结。这是亲属容隐最深厚的沃壤。

这样的结构-功能中,法律之一般而言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职能,具体体现为维护以伦理为本的社会秩序。于是,伦理乃法律之本,因伦制礼、因礼制刑以“定亲疏、别嫌疑、明是非”[5]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伦理的家庭主义支配着法律的家庭主义,家庭主义成为法律的基本精神。伦理、法律在此基础上被统一起来。

结构上,中国古代在姻缘-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庭始终是有决定意义的要素,是决定社会各主要方面的“本体”。

微观上,中国古代不论农村或城市,基本单位都是由姻缘关系、血缘关系扩展为地缘关系、业缘关系,以家庭及其放大家族为核心或基础、累世聚居而形成村落或社区,由此构成基本的、完整的社会单位。请看如此生动逼真的写照:“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生为陈村民,死为陈村尘。田中老与幼,相见何欣欣!有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死者不远葬,坟基多绕村。既安生与死,不苦形与神”[6]。

宏观上,最突出、最基本的特点是,温情脉脉的姻缘关系、血缘关系包裹着人们之间经济的、政治的、思想文化的、社会的各层面的关系;家庭关系中现实地或潜在地包含着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普遍地成为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基础。原始的氏族、部落是由血缘关系组成的,其社会秩序必须靠血缘亲疏而调整。从先秦经秦汉到以后历代,虽然家庭、国家联系的紧密程度有变化,但在结构意义上,都以家庭为基础和核心,从姻缘关系、血缘关系衍化出各种人伦关系。最基本的人伦关系是“五伦”,其中父子、夫妇、兄弟关系不用说是家庭关系;君臣关系是父子关系的延伸,朋友关系又是兄弟关系的延伸。在“五伦”之外、非血缘关系之外,人们当然会不断地认干亲、老乡、同学、老上级、熟人等等,根本上都是根据血缘关系的“拟制”,扩展自己的关系,是家庭关系基础上的放大和延伸。甚至历代王朝也是皇帝代表皇族,统领百官及其大家庭,对普天下所有的家庭进行政治统治、社会管理的“家天下”。

这种结构特点决定了,功能上,家庭以几乎整全的功能,从微观到宏观、从广度到深度,影响甚至决定着社区生活、国家生活。

微观上,家庭特别是部分大家庭除了军事功能、外交功能外,几乎具有国家的一切功能:第一,完备的经济功能——家庭是共同劳动的主体,家庭生活和生产劳动合而为一;家族是社区共同生活的主体,家族生活和社区生活合而为一;每个家庭依托或大或小的土地,几代同堂,世代聚居,有时还包括亲属关系、主仆关系,组成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基本单位,在其中每个环节都起决定作用;大部分生产是为了家庭和村庄的消费,和其它家庭之间的交换很少,其它家庭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对本家庭影响不大。社会的全部经济职能在家庭几乎应有尽有。第二,良好的教育功能——纵向上,生产技术、文化观念、道德规范的传承绝大部分是在家庭,在田间地头或手工作坊,以非正规方式进行的;职业的流转和继承基本上是子承父业,家庭外的传承也是靠父系亲属制为基础的家庭继承;即使在堪称大规模的流动中,也以家庭为单位,对子女、学徒进行技术、能力、道德的教育;传统的技术、工艺乃至整个民间文化从每个家庭到全民族的发展和传承,主要是通过家庭实现的(其中许多自近代以来陆续失传甚至灭绝,其根本原因之一正是家庭残遭的空前的破坏)。横向上,通过主办或协办私塾、书院,为家族、地方提供教育服务,负责地方的伦理教化。由家庭主办“私学”和政府主办的“官学”相对,在传统的社会运行、文化传承中是积极能动的主体。第三,从基层承担着相当完备的社区自治、社会保障功能——修桥补路、农田水利、赈灾济困、抚老恤幼等,保障社区福利;审理和调节争端、维护地方治安;保护自然环境;许多地方在许多情况下,实行地方自治,有些情况下甚至因一定的家庭武装有准军事功能,会有某些大家庭称霸乡里,却以极低的成本、很高的效率,维护着基层的治安和稳定。第四,温馨的养老功能——人们在青壮年期养儿育女,晚年就依靠自己子女提供的产品和劳务维持生活,代际之间没有货币的媒介和交换,所谓“养儿防老”、“多子多福”。养老是在家庭内部进行的;老有所养,是保障晚年生活的最有效的手段;敬老,成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之一,在有教养、有文脉的中国人那里,养老固然有重要的经济维度,却绝非仅限于此,而以精神的、心理的、文化的等方面的丰富内容,使老人享受到醇厚的精神赡养、心理安慰、文化关怀。和其它养老形式相比,家庭养老不仅经济成本最低,而且在精神上最细腻、最周到、最温馨,有独特的优势。

宏观地,经济上,以家庭为基础,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农户成为国民经济的决定力量,其生产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如何,直接决定着经济发展、王朝盛衰乃至社会进步。在社会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思想观念等方面,家庭同样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和作用:家庭,成为伦理的核心;是道德的基本精神;是社会价值观和老百姓行为方式的精髓;甚至决定着典章制度的功能、组织原则和运行机制。以家庭及其放大家族为基础,对内,把全体家庭成员融为一体;对外,把众多家庭、整个社区乃至全社会团结起来。如果说,社区的中心在西方是教堂;那么在中国必定、只能是家族祠堂。其中有深刻的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

可见,家庭因作为基本的社会结构、有完备而强大的功能,在中国历史上成为不可逾越的社会“本体”;它历经殷商之际的制度巨变、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汉唐佛教和其他外来文化的冲击、近代西方列强坚船利炮及其强势文化的入侵,以及20世纪的巨变,而以超常的稳定性支持着中国的社会、历史和文化,形成和传承着系统化的传统。这,作为结构和功能、历史和文化的沃壤,决定着亲属容隐之充分的合法性、合理性。

亲属容隐之合法性、合理性的历史探讨

从伦理看,亲属容隐在宏观的社会结构意义上,维护“亲亲之厚”和整个亲属关系不受破坏,而由于“亲亲之厚”必然达致“无我之公”,二者在理论上、现实中都是统一的,也就是维护基本的社会结构不受破坏;在微观的心理意义上,捍卫着孝、慈等最本真最自然的善良根性不遭伤害,而“孝慈则忠”[7]、“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1],“亲亲”而“孝”,“尊尊”而“忠”,“长长”而“义”,“男女有别”而“节”,“忠、孝、节、义”形成严密而完整的系统,从而捍卫社会的原生的凝聚力不遭伤害。于是,亲属容隐通过伦理从社会结构上、通过道德从善良根性上,包含着足以消弭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终极性力量。换句话说,亲属容隐要达到的,也是法律要实现的基本使命之一。

从法律上,在反面,如果拒绝亲属容隐,“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8],势必破坏家庭之作为社会结构的基础,进而破坏基本的伦理,破坏社会管理、政治统治的基础,各种缺德败德、违法犯罪的行为就可能不绝如缕。在正面,亲属关系及其秩序作为基本的伦理,也是基本的社会秩序;个人-集体心理或者人情-天理之深处的善良根性是社会秩序的微观基础。法律肯定亲属容隐,旨在通过维护亲属关系而敦叙伦常、扶植纲纪、弼补教化,通过悉心爱护孝、慈这样的善良根性而精心保护社会秩序之最根本最本真的内聚力;如果伦理正常了、融洽了,社会秩序也就容易正常了、融洽了。这,等于抓住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牛鼻子”。如果某种法律竟然去支持、鼓励和保护亲属之间互相从告发、证罪,到等而下之的告密甚至诬告,特别是儿子告父亲,虽然在表面上、形式正义上,似乎在维护现实的社会秩序,是义务,是正直;但是从深层、从实质正义看,由于从社会结构的基础上破坏了家庭伦理,从个人-社会心理的深处破坏了善良根性,实则恰恰从根本上破坏着社会秩序及其稳定和谐!试想,如果一个人对亲人都没爱心,怎会对他人、对国家社会有爱心?缺乏爱心的人如果潜滋暗增,又岂能使社会秩序稳定和谐?推之既广、积之既久,伦理何能维护,道德和法律又何能建立?

中国伦理史、法制史上影响最大最深的儒家、法家之生命力和命运悬殊之大,从2000多年的历史跨度上,以民族的兴衰此等沉甸甸的经验教训昭示着这个道理。法家论现实精神、明确区分公私、追求法治而言,罕有其匹,而在战国七雄中相对落后的秦国扎根生长,并成为国家意识形态,指导秦国完成统一中国的大业,其功大焉。但是,由于其将中华民族的血缘亲情完全看成消极因素,必欲除之而后快,并用严酷的刑法规定连坐、以族论罪:家庭内部、父子兄弟之间,有人违法犯罪,其他人必负连带责任。此“带”就是血缘纽带、血缘亲情;以族论罪无非是按血缘亲疏关系论罪。如此违背中国国情、民族心理,“残害至亲,伤恩薄厚”[9],加上其它因素,其失败就是必然的。比较起来,儒家从国情、民意的基础上,从经济、政治、法律、伦理、教育各方面,对家庭及其姻缘-血缘亲情最重视,把握的最准最深,并从家-国的统一、从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逻辑中,寻求治国安民之道,虽从先秦“百家争鸣”的顶峰跌入秦朝焚书坑儒的毁灭性打击,却终能从汉代复兴,并取代法家之学、黄老之术,成为国家意识形态,更深入民族心理和民族精神,影响中国社会2000年……

当然,面对亲属容隐,伦理、法律之间在中国传统社会确有冲突的一面:如果维护家庭伦理、保护亲属,常常违反国家法律;如果遵守国家法律,就必须告发亲属而破坏伦理。当此两难,何去何从?传统的伦理、法律在总体上,都选择了亲属容隐以维护伦理,同时尽可能地顾全法律。这在形式上、形式正义上,维护伦理是第一位的,遵守法律是第二位的。因此在伦理意义上,圆满地履行了人之为人的义务和使命;在社会意义上,只有保证孝顺的儿子孝敬父亲,才能培育出优秀的臣子忠于君主、辅佐圣明的天子忠于国家;即使在法律上,也由于维护着社会结构的微观基础、个人-集体心理或者人情-天理的善良根性,从而在实质上、实质正义上,根本地长远地不仅维护着社会秩序,而且维护着社会正义,是合理的,在根本上也是合法的。

亲属容隐之合法性、合理性的现实论证

中国近代以来,家庭本位作为组织单元、调控机制是被打破了;但是,作为社会结构的基础,并无根本的改变。特别是伦理、法律的矛盾冲突两难不仅没有稍减反而更加频繁突出和尖锐了。当此之际,通过亲属容隐对因维护伦理而破坏法律的行为从法律上予以豁免,使之从非法而成为合法,既维护伦理不被伤害,又保证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受侵犯,两全其美。这使亲属容隐成为必然的甚至最佳的至少较佳的选择。换句话说,亲属容隐对个人和家庭、社会和国家、伦理和法律都是有利的。因此,在现代社会、现代法治的视野中,亲属容隐仍有深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一,亲属容隐是解决伦理和法律、维护伦理亲情和遵守法律之矛盾冲突两难的中道。真理常在对立的两极之间。如果伦理和法律、维护伦理亲情和遵守法律等方面统一,自然皆大欢喜。问题在于,现实中,特别是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伦理和法律、维护伦理亲情和遵守法律之间,矛盾冲突甚至两难所在常有。这些情况下,亲属容隐如果被否定,则只维护伦理,人尚不失为伦理中人、正常人,却破坏了法律,要受法律制裁;胶柱鼓瑟执着于法律一端却忽视伦理,势必不仅脱离现实的人及其情感、伤害现实的伦理,而且因此导致法律被架空,两败俱伤。对此困局,如简单地套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亲属的身份课以检举、做证的义务,表面上似乎是公平、正义的,实则完全相反。

因为,亲属容隐在特殊权利的形式中表现着普遍权利的内容。表面上,亲属容隐仅仅适用于因有人违法犯罪而使其亲属陷入困境的特殊情况,似乎只保护这少数公民的特殊权利,从一时一地孤立地看,似乎是个别的、特殊的。但在根本上、长远而全面地看,由于生活中,伦理是普遍的、人性是普遍的、遇到伦理法律之如此尖锐的矛盾冲突两难就概率而言是普遍的,由于司法实践中,和亲属容隐有关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并非特例,而是论概率人人都可能遇到而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通例,因此,亲属容隐,就是承认和保护陷入伦理、法律之困境中的每个人都得行使的普遍权利,其表面的不平等实际上是公平、正义的特殊表现方式,是对伦理和法律同等重视、同等保护的中道。

还因为,法律有不同的目标——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秩序,捍卫正义。在位阶上,这些目标中后面的比前面的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上,这些目标之间可能一致,也可能冲突;如有冲突,低位阶目标就必须服从高位阶目标,最终服从于捍卫正义。然而,当伦理、法律之间发生矛盾冲突两难的情况下,物质资源固然是匮乏的,身份关系更是脆弱的,为了实现正义,在客观上,身份关系的保护比物质资源的弥补更重要,亲属容隐之要求法律的承认、肯定和保护,其表面的不公平,是由于法律之不同目标的位阶之序中,维护社会秩序比保护法益更高,后者必须服从前者;而且,从保护伦理入手,悉心保护社会结构的基础、爱护个人-集体心理的善良本根,更是从更深意义、更高层次上实现正义之不可或缺的前提!(比如,“文化大革命”鼓动夫妻反目、父子检举、朋友告密,从社会结构、心理的深层,使全民族的道德、法律产生极严重的后果、埋下极可怕的祸根,对此是深刻有力的反证。)所有这些乃是伦理和法律维护正义的共同使命。

因此,表面上,亲属容隐似有不公平之处;实质上,是摆脱伦理、法律两极对立的思维方式,从中道之更高更开阔的层次上,维护伦理而不违法,遵守法律又保护伦理,从而使伦理、法律从尖锐的矛盾冲突两难中得以两全,以维护社会的基本结构、公民的善良根性,因此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公平的、正义的。

第二,亲属容隐是伦理之保护的法律化。伦理作为主体在共同生活或互相交往中形成的客观的关系及其秩序、条理和规律,对每个主体都是其生存发展须臾不离之基、安身立命之所,更是其精神家园、价值和意义之所在,其突出特点是“差序格局”,是特殊主义的;而法律的突出特点则是平等、公平、正义,是普遍主义的。在这个层面上,伦理、法律之间似有矛盾。

然而,超越这个具象的层面,从根本上看,不仅如上所说,亲属容隐以形式的不公平表达着实质的公平,而且正如伦理的着眼点、目标是“高人”或高尚的人,而法律的着眼点、目标是保护有七情六欲的“中人”或普通人,对公民的要求仅以此为限;法律在运行中,特别是和伦理发生矛盾冲突两难时,对“高人”的目标固然无视不得,却必须始终围绕“中人”的现实进行。而对伦理的本能的需要,正是“中人”的现实之一,其地位、作用是每个人感同身受、无法否认、难以超越的(假如有人果能超越这个现实,将亲属送上法庭、送进监狱、送往刑场,竟一直坦然笑对,其人不是因超越而成圣人、神只,就是因迷乱而成狂人甚至堕落为最恶劣的野兽,却绝非葆有人性之常的“中人”,在人之为人的底线意义上不成其为人)。法律如果彻底否定亲属容隐,就是从微观上、根本上、社会结构意义上更从人性意义上,破坏着努力维护的社会秩序,实际上就和其初衷背道而驰了。正因为这样,亲属容隐之得到承认和保护,就是法律在现实基础上,通过对伦理的深切的尊重、关怀和保护,解决伦理、法律的矛盾冲突两难,使之统一起来。

第三,亲属容隐维护现实的人及其利益权利,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的价值。法律面对着现实的人,必须在现实基础上运行;不能脱离现实,不能拔高对公民的要求,不能以超现实超人性的要求硬性地裁剪现实的人及其行为,否则将不成其为法律。但是,法律如果断然否定和禁止亲属容隐,强制性地将“大义灭亲”之类作为法律规定要每个公民切实履行,实际上等于一相情愿地面对超越“中人”之上的“高人”甚至圣人,居高临下地、大幅度抬高地向公民提出超现实的要求,势必使任何一个公民如其亲属中有人违法犯罪,都将陷入伦理、法律之间致命的两难:如果按法律规定,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必须以牺牲亲情、爱情和友情及其善良为代价,对违法犯罪的亲属告发、作证,那势必严重地损害伦理,不仁不义;如果维护伦理,却不告发、不作证,就必然不仅违法,并且最终因罪而不赦、因受法律的制裁而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伦理,同样陷入不仁不义。

在现实中,面对如此要求,至圣如尧舜尚且都难以做到,那么,出于人性,有多少人能出庭指证其亲属有罪?迫于法律的威慑,有多少人能不作伪证?在法律看来,多少人就其有犯罪嫌疑的亲属的证人资格、所作证言能不怀疑?如果靠国家强制力坚决维护该强制性要求,势必不仅危及所处的伦理和社会秩序,而且侵犯公民权利,最终也伤害法律本身,充其量只是以恶制恶;如果只做硬性规定,却因大多数人做不到、法不责众而并不要求落实,实际上被架空,立法、执法、司法的实际效果都大打折扣,法律的权威、尊严被严重损害。于是法律也陷入两难:维护伦理,则法律被侵犯;维护法律,则伦理受伤害。——法律如果强人所难、强求人们实施按本性不能实施的行为,无异于自我否定;相反,如果适当地肯定、承认亲属容隐及其合法性合理性,上述难题则迎刃而解。

第四,亲属容隐从此岸追求彼岸,致力于从现实的基础上实现此岸和彼岸的统一。难能可贵的是,亲属容隐偏重于维护伦理,而由于维护伦理乃永恒而普遍的大问题,乃个人、社会之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亲属容隐立足于现实,既维护着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更保护着伦理的本真、道德的崇高,从伦理、法律的两难中寻求两全之道。

人性的力量包括保护伦理的本能式的力量是基本的、强大的。对人性深处既隐秘而微弱、又本真而强大的力量,企图无视并超越之,如非根本不可能,也是极其困难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10]因此,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对人性的力量包括伦理的本能、深厚的道德精神,需要悉心地保护。凡良法总是因势利导,“将欲望的洪流分别输入很多同等的小河道,从而使得哪里也不会出现干涸和泛滥”[11](P92);恶法则违背人性,企图否认和扼杀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及其基础,充其量只不过是对即将分崩离析的大厦却修修补补,对危重病人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总是遇到强大的阻力,不可能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即使偶尔奏效,最终却酿成灾难,不仅破坏了伦理、道德,而且恶法自身也最终被人性所战胜。就如同一座大坝如果脱离当地的地质地理、无视水性,却横断河流,其命运必然是或者立即被滚滚洪流冲垮或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旋涡侵蚀而逐渐溃灭。

如果对亲属容隐禁止、惩罚,其结果就是,家庭作为公民在社会上最重要的精神港湾被破坏,公民在家庭都感受不到安宁和温暖,对自己的真实思想不仅对外人而且对家人甚至对自己都不敢表露、拼命掩饰,使人变得虚伪诡秘;人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做指导,如同迷失在浓雾中;有可能使卑鄙的诬陷却得到暴政的秘密武装;如此等等。在这样的氛围中,谁都难保自己不受诬陷,彼此之间不停地怀疑谁是告密者、并视之为敌人,引发经常性的敌视、仇恨;为了保证自己不受诬陷,就只得力避有可能威胁自己的恶人,在忧心忡忡中熬煎度日,享受不到恬适和安全,偶有少许的欢乐也立刻被吞噬。由此使当事人感到的,不仅是或长或短时间内、或大或小程度上外在的利益权利的巨大矛盾,更是内在良心永不得安宁的尖锐冲突。正如刑事古典学派大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尖锐指出的,这一类自相矛盾的法律“亵渎了一切稍有风吹草动就会从人心灵中销声匿迹的道德观念。……用一只手束紧家庭、亲戚和朋友间的关系,另一只手却悬赏破坏和扯断这些关系的人。……一方面把人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它不是在预防犯罪,相反,倒是在增加犯罪。”[11](P63)法律若果然走到这一步,不仅对公民个人是多么的残酷,而且对伦理道德无论再完美的设计、再用心用力的实施都将沦为空谈。此风之下,“有一些比犯罪还要坏的例子:因破坏风尚而毁灭的国家多于因破坏法律而毁灭的国家”[12](P46),不仅法律,而且伦理,都难以幸免被破坏的厄运!

第五,亲属容隐维护亲情和终极关怀。家庭作为不可侵犯、不无神圣的场所,是每个人的起点、归宿、最坚强的城堡,“甚至国王也不能不请自入”,这不仅是古老的信念,而且是时至今日持久的期待,“可以肯定地说,在缔造一个自由、自治的民主国——有资格成为平等的合众国之一员——的过程中,没有任何立法比寻求以家庭观念为基础而确立的立法更为有益和必须的了,因为家庭存在于并诞生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婚姻的神圣家园里缔结的终生联盟;家庭是我们的文明中所有稳固而高贵的事物的确定基础;家庭是社会和政治改良中,构成所有有益进步的源泉的那种虔诚道德的最佳保障”[13](P720,196)。20世纪以来,随着全球性的市场交换、社会流动,人类因家庭遭到空前的冲击和破坏,被危及的不仅是结构意义上的社会基础,而且是价值和精神家园意义上的信念。反映在道德上,德性的空间越来越小,向介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规则转变,以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反映在伦理学中,德性伦理学虽强调自律、是普照之光,却逐渐被边缘化;规则伦理学强化。这虽不无必然性,同时对人类的亲情、终极关怀都产生致命的影响。而人类的亲情等美德、终极关怀等安身立命之所无论任何情况下都需要从法律上得到合法的保护而有一席之地;如果在家庭这个范围里、亲属之间,都得不到一定的甚至可能是最后的空间,就是非常可怕的。从这样的视野上,法律有关亲属容隐的规定,是保护亲情等美德、终极关怀等安身立命之所的根据地之一;“法律有关夫妻不得互相做证的规定,似乎就是对家庭完整性和例外性的最后的正式承认的情形之一……很明显,当代城市文明中的核心家庭,尽管受法律义务的约束,其自治程度微乎其微;显然,教育、维持生存和自卫的手段都是家庭力所不及的。”[13](P325)这,不仅对伦理、道德而且对法律,都是使命之所在。

结语

亲属容隐从社会“本体”、人性本真之如此根本的角度,致力于现实地解决法律的悖论:第一,伦理本来先于、高于、大于法律,法律却要将伦理置于国家统治之下,使伦理在一定程度上沦为法律的仆人。这个颠倒的合理性如何,限度如何,生命力又如何?这些是必须回答和解决的,否则法律就自生出致命的死穴(中国古代法家绝对主张法律高于伦理,主张“骨肉可刑,亲戚可灭”的所谓“大义灭亲”,正是如此)。第二,法律在功能、运行上,不能不站在社会之上之外;它要赢得公民的认同和信仰、真正进入现实生活,又必须不仅身处社会之中,更深入公民的内心。这个矛盾的解决同样关系着法律的合理性、限度和生命力。

亲属容隐,是解决这类矛盾的途径之一:从现实、人性出发,通过豁免而捍卫维护法律及其权威和尊严,符合立法的原意和精神,有了合法性;维护伦理,保护人的善良根性,使法律有了合理性;使伦理、法律超越两难而达到两全,就从合法性到合理性。正因为如此,亲属容隐,是中华法系的成果和精神之一,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原则之一,以其贯通古今中外的精神对中国的法治有积极的启发意义而值得借鉴;又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现代化进程中丢掉的传统之一[14](P74-77),其中的教训更有深刻的警诫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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