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体制变化对我国煤炭出口的影响及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煤炭论文,体制论文,建议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煤炭是我国主要能源和重要的初级资源性出口商品,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均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历来十分重视煤炭的出口工作。使煤炭出口得到了健康、有序的发展。煤炭出口数量由1949 年的151万t提高到1997年的3072万t,48年间增长了19.34倍, 我国因而进入世界主要煤炭出口国的行列。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于保持我国煤炭出口的持续增长,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和国家整体效益都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煤炭出口经营体制变动情况
1.1949~1982年,由五矿总公司统一经营。从新中国成立到1982年,我国煤炭出口一直由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煤炭出口由1949年的151万t增长到1982年的644万t,33年间增长了3.3倍, 年均递增4.5%。
2.1982 年~1987 年, 由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 1982年我国外贸体制进行了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简称中煤公司)于7月1日正式成立,煤炭出口业务从五矿总公司移交给中煤公司,经营煤炭出口的人员也随同业务成建制地划归中煤公司。工贸结合,调动了煤炭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发挥了煤炭工业部门的优势,煤炭生产和出口统一协调,避免了工贸之间的许多矛盾,促进了我国煤炭出口的快速增长。到1987年,我国煤炭出口量已由1982年的644万t提高到1338万t,5年间出口量增加了一倍多,平均年递增15.7%,是1982年前五矿总公司统一经营时年均递增速度4.5%的3.5倍,也大大高于同时期全国外贸出口总值年均递增9.73%的速度。
3.1988年,煤炭出口实行以中煤公司为主、多家公司经营。从1987年下半年开始,国内一些公司相继提出了煤炭出口经营权的问题,后经有关部门协调,确定在1988年中煤公司出口煤计划中,划出240万t,由工商经济开发公司、五矿、中信、新兴、康华等公司出口,实行以中煤公司为主,统一对外,多家经营的煤炭出口经营体制。国家实行新经营体制旨在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扩大煤炭出口。但实际情况是,多家出口造成公司之间在国内争货源、争运力、争港口场地和泊位,抬价抢购;在国际争市场争用户,低价竞销。原有正常的出口秩序受到冲击,仅在秦皇岛港由于中煤公司有船无货和其它公司有货无船的混乱,造成外轮滞期而发生的滞期费就达700多万美元,给国家、 地方和企业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同时,也给国外用户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和经济损失,有的锅炉停产待煤,有的电厂没有燃料。外商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使中国煤炭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如丹麦就因我没能按时履行出口煤炭合同而至今拒绝进口中国煤炭。
1988年的下半年,国务院领导同志了解到多家出口的实际情况后,决定纠正煤炭出口的混乱局面。1988年12月14日,经贸部在《关于煤炭出口由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一家经营的通知》中,传达了国务院办公会议的决定,从1989年起全国的煤炭出口继续由中煤公司统一经营。
4.1989~1992年,由中煤公司统一经营。1989年煤炭出口重新统一经营后,通过一年的努力,妥善处理了外方与工商联、康华、中信等公司的索赔问题,同时又向日本、韩国、西欧派出代表团作解释和善后工作,使我国煤炭出口又出现了新的局面。1989年出口煤炭1529万t, 比1988年增长0.86%,1991年煤炭出口首次突破2000万t,1992 年在国际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再创纪录,实现出口2020万t,比1988年增长33.25%。这一时期的煤炭出口年均递增速度为7.44%, 是我国煤炭出口的又一个高峰时期。
5.1993~1998年,煤炭出口经营单位逐步扩大到四家,实行统一联合经营。1992年7月,国务院以国函[1992]75 号文批复山西省的报告,同意“八五”时期后三年,每年从国家计划出口的山西地方煤炭中划出200万t,由山西省煤炭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1996年,神华集团获得自营煤炭出口权;199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1997]24 号文同意恢复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对拉美地区的市场,但不得进入目前由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出口煤炭的日本、韩国、东南亚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市场。这样,我国煤炭出口从统一经营,再次变为多家经营。
通过这几年的实践看,虽然这一时期我国经营煤炭出口的单位只有四家,但仍然出现了1988年多家出口煤炭时所产生的一些弊端。有的单位获得煤炭出口经营权后,并没有完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去做,特别是在出口煤的价格和市场划分上,以低价竞销,冲击现有市场。低价竞销的结果,拉低了中国煤炭的整体价格水平,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造成地方和企业煤炭出口的亏损。
1993年国家下达的煤炭出口计划是2000万t, 其中:中煤公司1800万t,山西省公司200万t。全年实际完成1871.3万t,比1992年中煤公司统一经营时减少了148.7万t,没有完成当年的出口计划。中煤公司实际出口1823万t,完成计划的101.3%,山西省公司实际出口48.3万t, 仅完成计划的24.2%。1994年全国煤炭出口2438万t, 其中中煤公司出口2234万t,占91.63%。1995年全国煤炭出口全国煤炭出口2752.5万t, 其中中煤公司出口2475.5万t,占89.94%。1996年全国煤炭出口2883万t,其中中煤公司出口2593万t,占89.94 %。1997 年, 全国煤炭出口3072万t,其中中煤公司出口2702万t,占88%。
二、制约我国煤炭出口的主要因素及其经验教训
1988年和1993年,煤炭出口经营体制两次变动,其目的是为了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扩大煤炭出口,为国家和企业取得好的经济效益。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两次变动都没能达到预期目的。因此,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对于理顺煤炭出口经营体制,搞好煤炭出口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1.煤炭作为基础能源和大宗原材料商品,国际市场需求弹性系数小,供需关系相对稳定。
国际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竞争激烈,特别是亚太地区,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亚太地区一些国家企业倒闭、开工不足,经济萎缩,对煤炭的需求减少。而近几年煤炭产量连续增长,仅澳大利亚的富余煤炭就达1400万t以上,世界煤炭贸易量总体增长缓慢, 由于钢铁生产的下降和新技术的运用,炼焦煤贸易量将进一步减少;民用无烟煤由于清洁能源的利用和环保的要求,其需求量在不断减少,尽管在工业领域有所应用,但无烟煤的国际贸易量也在下降;动力煤的需求虽因燃煤电站的增加而增加,但受环保要求的制约,对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而且要求供货方相对固定,能长期提供质量稳定、供货及时的煤炭。对于中国煤炭出口来说,在世界煤炭贸易缓慢增长的形势下,还受到用户多元化进口政策和其他传统、新兴的煤炭出口国竞争的影响。因此,单一增加煤炭出口经营单位,并不一定能够增强中国煤炭在国际煤炭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特别是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受货源、交通运输、港口堆存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多家出口只能加剧内部的矛盾,削弱中国煤炭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2.国内货源、交通运输等客观条件的制约。
①货源。我国是煤炭生产大国,同时也是煤炭消费大国。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划,我国生产的煤炭,主要是用于满足国内需求,可供出口的货源并不多。另外,由于海外用户对煤炭质量要求高,因此我国符合用户要求的高质量煤炭的货源不多。目前,由于我国部分煤炭生产企业加工技术和装备水平不高,质量观念不强,管理制度不严,使出口煤质量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不仅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中国煤炭的声誉,从而失去市场。
②铁路和港口能力。我国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西北内陆地区,远离港口,出口煤严重依赖铁路运输。这些年铁路运输能力虽有所提高,但仍然紧张,特别是西部边远地区和有限制口的地区,不能保证煤炭按时集运到港。这些年港口建设比较快,但也存在着不配套的问题,特别是北方五港,港口与后方资源不配套,场地内、外煤不分,堆场普遍不足,满足不了出口煤正常周转的需要。以我国最大的与出口主力煤种大同煤、平朔煤相配套的秦皇岛港为例,场地煤炭堆存能力只有223万t,其中出口煤占90万t。按照国外港口管理原则, 港口煤炭堆存能力应为出口总量的10%。因此,秦皇岛港出口煤90万t堆存能力, 保证出口总量900万t是合理的。1997年秦皇岛港共出口煤炭约1389.947万t, 超过出口煤堆存能力所能负担的54.44%。1997 年中煤公司从秦皇岛港出口煤437船,其中滞期24船,滞期比例11.67%,港口场地紧张是造成滞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港口装船条件离国际水平尚有差距,不能使用户满意。与主力煤种配套的港口,不具备装运好望角级船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煤炭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特别是对欧洲等远洋市场的出口。
3.多家出口形不成统一对外的合力,缺乏权威性的协调机构,建立不起自我约束的机制。
虽然两次出口体制变动都考虑到了这一问题,并作了相应规定,如由煤炭出口部级协调会议或五矿商会协调价格、划分市场等。但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国际市场需求有限,多家特别是新批准出口的单位,为了完成出口任务,必然以低价去争市场、抢用户。而这些市场和用户往往都是原有的,因为开辟新的市场不是一件易事,新批准出口的单位没有实力,也不愿意去做。所以,多家出口的结果,往往是内部竞争,打的主要是内战。
4.出口单位要配备专门的人员,设置专门的机构,造成人员、机构重复设置,经营成本增加。
目前,中煤公司已在各出口口岸成立了分公司,配备了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近500多人。为监督管理进货和装船前的质量, 还成立了大型化验中心,配备了先进的化验设备和除杂设备,对进港煤炭分批次进行抽查、化验。若多家出口,各家必须根据口岸各部门的业务范围,设置相应的机构。在此问题上,我们曾征求过秦皇岛港务局的意见,他们希望统一经营为好,以免多头对外,出现方方面面的矛盾。而且,我国的铁路运输系统是集中统一管理的,煤炭出口的多头经营与这一体制不相适应。另外,出口的各家还需在铁路各站、港方垛场相应投入工作设施,以方便工作人员的三班作业和休息,甚至还要在海外设立机构,这些都要不少的资金投入。
因此,从上述市场、货源、铁路、港口等方面对煤炭出口制约因素的分析看,目前我国在客观条件上经营出口煤炭的单位不宜过多。
三、建议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是我国煤炭出口的主渠道,自1982年成立以来,发挥工贸结合的优势,使煤炭出口量由1982年的644万t增加到1997年的2702万t,增长了3.2倍,成为世界知名的专业煤炭贸易公司。从1993年开始,中煤公司全面推行煤炭出口代理制,与煤炭生产企业签订了长期供煤合同,建立了密切的联系。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煤公司培养了一大批搞国际贸易的人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国内煤炭出口体系和国外煤炭销售网络,已具有与国际煤炭贸易公司竞争的实力,完全可以胜任扩大煤炭出口的工作。
目前,我国煤炭出口已形成以中煤公司为主,山西、神华、五矿等单位为辅的煤炭出口体系。在煤炭出口多家经营的形势下,如果管理、协调工作跟不上,就容易产生内部无序竞争、低价竞销等问题,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为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正常的贸易秩序,克服东南亚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和困难,我国煤炭出口体制和经营渠道应保持稳定,煤炭出口经营单位不宜再增加。在目前我国煤炭出口货源、铁路运输、港口堆存、煤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的情况下,我国煤炭出口应继续坚持统一联合经营,煤炭出口经营体制和供货渠道应继续保持稳定,以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各个煤炭出口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主渠道与辅渠道的关系,加强协调,减少内耗,一致对外,增强我国煤炭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国家和企业争取最佳的经济效益。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原来由煤炭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全部下放到地方管理。这些煤炭企业是我国出口煤炭的主要供货单位,供货渠道的稳定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煤炭出口工作的稳定与发展。在中煤公司与国外签订的出口合同中,长期协议占96%以上,其中32.8%为政府间长期协议,如中日长期协议。如果货源供应得不到保障,不仅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更会严重影响到中国煤炭的信誉和国家的形象。因此,在企业下放过程中应继续保持煤炭出口货源和体制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