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长凳”开始预热_农业合作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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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旨在敦促世界各国政府支持和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文件已经准备就绪,并将于今年6月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正式通过。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唐宗焜在向《财经时报》透露这个信息的时候显得有些激动。

一方面,制定这个文件的背景是经济全球化和经济自由化对于充分就业和弱者权益保障的挑战,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是,“在中国,经济学界和政府关注的热点问题很多,合作经济是一个冷门问题,一个冷到不能再冷的经济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合作经济尽管不是主流经济形态,但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唐说,“与单纯意义上的经济组织不同,它能起到一个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他认为,中国转轨时期弱势群体的出现和就业压力的加大,给合作经济的复兴提供了土壤。

“中国的合作社(合作企业)在目前的发展面临的最大障碍,是法律地位的不确定。”唐说,“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合作社法》。”他希望上述文件能够引起立法和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

正本清源

在中国广大农村,“合作社”这个招牌人们并不陌生。它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初那场声势浩大的合作化运动,至今让人不能释怀。但“合作化”最终搞成了“集体化”、“归大堆”,农民的个人产权被剥夺。实践证明,这种以“合作化”名义进行的“集体化”运动,对农村生产力发展造成了极大破坏。

现今农村保留下来的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和供销合作社(简称“供销社”)虽然还挂着“合作社”的牌子,但性质上仍属于集体企业。长期以来的国内经济环境变动。产权界定和目标取向模糊不清,使这两类“合作社”距离农民已越来越远,其生存电越来越艰难。

“在实践中,对合作制与集体制的混淆已成为合作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唐宗焜认为,“一方面,它挤占了新的、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萌芽和生长的空间;另一方面,它造成了人们在认识上对合作经济的排斥。”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合作社是自愿联合在一起的人们,通过联合拥有的企业来满足他们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求和抱负的自治联合体。他们按企业所需资本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主动参与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和剩余主要按交易额(惠顾额)返还,是合作社与其他类型企业的原则区别。”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指出。

“实际上,现在中国农村的供销社和信用社主要被少数管理人员控制,社员的民主管理已无从体现。”一位专家直言不讳地指出。

“两江模式”批判

信用社和供销社在陷入两难境地之际,也在寻求自身的突破。其中典型者如信用社改革的“江苏模式”和供销社改革的“浙江模式”。但这两种模式均遭到了合作经济研究专家的质疑。

2000年7月,江苏省开始了以县、市为单位的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体制试点,在全国率先拉开了农信社改革的序幕。据有关媒体报道,2001年7月底起,江苏丹阳农村信用联社开始向农户清退股金;每户10元,共计向十多万农户清退股金约1300万元;与此同时,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向企业和内部职工募集股本,最低购股限额为5000股(1元/股)。

中国金融学会理事、原副秘书长郑良芳,对于这种改革模式持强烈反对的态度:“江苏农信社改革思路的实质,是要把农村信用社引到向商业银行发展的道路上去,追求规模大、信誉高。这与合作金融组织的基本原则是背道而弛的。”

他认为:“把原来众多的作为独立法人的基层信用社改制成以县为单位的一个法人之后,基层信用社开展的存贷款业务如何接受社员群众和理事、监事的监督?如何体现为社区弱势群体服务的原则?”

郑认为,在中国城乡存在着广大的低收入阶层、农民、小手工业者、个体工商户和小型企业等弱势群体。他们的资金需求往往得不到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支持,致使城乡高利贷泛滥,进一步加剧了贫富两极分化。根据农村经济专家温铁军对15省、24个地区的调查,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高利贷发生率达85%。

外来资本引入

“城乡居民中存在着相当大比重的弱势群体,加之民间高利贷活动的泛滥,是发展合作金融组织和合作经济的极为现实的客观条件。”郑说,“江苏属于中国的经济发达省份,人均生活水平较高,对合作金融组织的需求相对偏弱。但是如果他们的做法形成示范效应,在全国推广,在实践中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郑呼吁,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制定《合作金融法》,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组织,是公益法人,非纳税团体。这是使信用社成为城乡弱势群体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了解,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信用社的主管机构,其对于农信社改革究竟是朝着股份制还是合作制方向发展还没有明确的态度。一份《合作金融条例》正在由央行相关部门起草,但今年内还难以出台。

同为合作经济的倡导者,唐宗焜对于供销社改革的动向给予了亲切关注。据悉,浙江省供销社最近与上海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合作意向,华联年内将先从浙江省供销社现有的5473个生活资料网点中开发出100家连锁店,并力争用2~3年时间,建成遍布浙江城乡的连锁超市网络。

唐认为,外来资本的引入,使浙江供销社朝着合作制的相反方向又迈出了一步。但唐对这种改革模式的看法似乎要超脱一些。他认为,既然供销社的合作性质早已被“集体制”冲淡,这种模式不失为一种现实的选择。

“关键是要给那些自发形成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合作组织一个生存空间。”唐说。

合作社的新萌芽

专家们对于合作经济的大声疾呼,并非缺乏实践基础的空谈。

 近些年,伴随着中国农业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的趋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发展十分迅速。而在城市,随着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形成,住宅合作社、社区服务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也大量涌现。

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发展到66000多个,其中中介带动型组织22000多个。这些组织中,很多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

与集体制不同的是,合作制承认劳动者个人的产权。这也是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组织得以萌芽和发展的体制基础。

“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农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一家一户的农业经营模式,显然不能应对国外农产品的冲击。”张晓山说,“单个农民的销售能力和购买能力都十分有限,在市场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联合起来以提高其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将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原主任缪建平介绍,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协会型。这类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益关系比较松散,主要围绕一种主导产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二是专业合作社。这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式。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把所获得的利润按交易重返还给农民;三是股份合作型农业企业。由若干个农户采取资本和劳动联合的方式,从事某种专业生产,实行按股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

按“交易额”分配

山东宁津县孟集乡崔村是全县有名的韭菜专业村,全村130户,520人,年产韭菜200多万公斤。为了解决韭菜销路问题。1996年这里组建了蔬菜合作协会,由会员投资43万元,建立了一个蔬菜批发市场;实现了种菜专业户的自愿联合。1998年又在协会的基础上,由101个社员入股50.5万元,组建了“孟集蔬菜产销合作社”,同时民主选举了社务委员会和监事会。

该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分配办法是:社员的资格股按银行利息支付股息,经营产生的盈利扣除股本股息和各种费用后,按社员在市场上交售蔬菜的交易量返还给社员。

张晓山认为,按“资本”分配剩余价值是股份制度的核心,按“交易额(惠顾额)”分配则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交易额越大,愈能显示合作社存在的价值;交易额少,说明社员对合作社的需求小;如无交易额,说明社员可通过自助或者其他渠道完成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必要入社了。

张对现在一些地方比较流行的“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也提出了看法。他认为,这种模式客观上起到了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的作用,但是按资本投入回报股东的“公司制”特性,决定了它首先保证的是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而农户的经济利益在这里不会得到充分体现。他认为,“公司+合作社+农户”是一种有利于农民的模式。

缪建平说,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和政策环境,许多专业合作社无法进行合法登记——或者是在农业、民政、工商部门多头登记,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交往中的信誉,在交易中也难以给人稳定的预期,例如一些工商企业宁愿与政府签定合同,也不愿与合作社签定协议。

缪认为,中国在加入WTO,农产品贸易国际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较大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更需要尽快解决其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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