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北正镇计生站 吉林松原 1315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也明确规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负责的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所以积极探索公民避孕节育措施知情权的选择,对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稳定低生育水平和构建人口均衡的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人结合多年工作实际,简单分析从事该工作的必要性,存在的不足和群众认识的几个误区,为今后如何做好该工作浅谈自己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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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认识
1.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必要性
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是指育龄夫妇在自愿、知情的情况下,掌握避孕节育知识的基础上,经医生指导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以减少非意愿妊娠,保护广大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以人为本,尊重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1.1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发生了根本改变.过去我国的计生工作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素质,带有很强的行政强制手段,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忽视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避孕方法上采取的是"一环二扎"的强制方式,育龄妇女几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了或许不适合自己的避孕方式.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进行,计划生育工作形式已发上了根本改变,以前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便成为计划生育工作必然的选择.
1.2育龄群众本身需求有了变化.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知识面的拓宽,以及婚姻观念和性生活观念的改变,群众的节育需求有了很大变化,对节育安全性的渴望和需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改变计划生育工作方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也成为为计划生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
2.服务机构存在不足,及育龄群众认识的几个误区
2.1服务部门自身不足:一是管理人员对知情选择认识不足。二是乡镇级技术人员缺乏,实施知情选择势必增加技术人员的工作量,时间精力难到位。三是 基层技术人员执行规范不严,缺乏对知情选择程序技术规范的严格执行,也影响知情选择权的实施。
2.2育龄群众认识的偏差:知情选择权已成为我国公民重要的生育权之一,这里涉及到婴儿性别比的问题。我们计划生育部门对二胎计划内怀孕要全程跟踪服务,在没有得到市级计划生育机构胎儿病残鉴定认可,不能擅自自引流产,当然通过优生检测及产前筛查起到一定的作用。
3.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几点解决意见
3.1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领导小组,在育龄群众自愿选择,自主决策的原则下,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高效、优质、安全、经济的避孕节育方法。
3.2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活动。近年来,我们印发了大量避孕节育科普知识宣传资料,并通过广播、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使服务对象掌握几种避孕方法的基本知识及适合自身避孕方法的相关知识。
3.3积极做好优质技术服务工作,指导群众选择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采用宫内节育器、口服避孕药、男扎、女扎等避孕方法。
3.4落实已婚育龄妇女的知情选择,指导育龄群众使用好避孕药具。定期组织育龄人群培训,让其了解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的基本知识,同时根据各村的不同条件,充分发挥计生干部紧密联系群众,因地制宜为育龄群众提供科技服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生殖健康普查普治工作。开展优生咨询和产前筛查,开展避孕节育宣传咨询,上门走访,传授避孕节育知识。
4.结束语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仍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群众的需求作为工作的重点和出发点,重视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了解群众对生殖健康的各方面需求,深入研究,规范运作,进一步推动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不断发展。
论文作者:高秀玲
论文发表刊物:《健康世界》2015年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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