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公民意识教育路径探讨_公民意识论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公民意识教育路径探讨_公民意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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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0)03-0080-06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公民意识教育列入国家政治发展目标中,第一次将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地位确定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石,而且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角度提出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是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联系和统一,同样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加强全社会的公民意识教育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应对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所面临的各种机遇和挑战,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和内涵决定了公民意识教育的必要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全体人民的参与和努力,它应该以培养公民意识、形成公民社会为基础,而现实的中国社会公民意识的缺乏,凸现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

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与要求内含着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这六个方面的特征与公民意识的内涵相耦合。公民意识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作为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围绕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了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十七大报告将公民意识教育确定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大任务,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成果。“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变为四位一体,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发展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公民意识的培养,内含着公民意识的教育与养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淡化了社会成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固定化的身份界限,强化了作为市场主体不同社会成员的共同的基本身份——公民角色,这对增强公民意识提出了客观要求,又为增强公民意识提供了客观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需要强烈的法律意识作为支撑。只有各社会主体树立起契约意识、规则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也需要具有自由、平等、民主意识的市场主体,这也离不开公民意识教育。

政治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证,而公民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确立,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是政治文明的基础,公民意识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公民意识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力支撑,是巩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及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但是,“人民”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只有当每一个政治主体都具有较高的公民意识并熟知政治规则,人民当家作主才能转化为各政治主体的自觉行为,进而增强其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归属感、认同感和信赖感。

第二,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以公民社会的构建和公民意识的培养为基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2007年3月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的全国政协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发表了“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的重要讲话,进一步阐明了共建共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坚持的重大原则。他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才能使这一宏伟目标变成现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造福全体人民的伟大事业,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不断从和谐社会建设中得到实惠,才能使和谐社会建设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就是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建共享”的原则和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体现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理论创新,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要真正贯彻共建共享的原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养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调动各政治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民意识教育能够提高公民素质,使他们更加热情地、更加自觉地投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只有全体社会成员具备了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才能自觉加入到和谐社会建设中;只有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才能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自由平等的理念。

第三,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凸显公民的主体意识,以公民社会的构建为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种社会理想,又是一种社会实践,而无论是从理想目标来说还是从实践过程来看,都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因素,都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以人为主体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内容上讲,应当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以及人自身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其本质上说,就是一种人的主体价值得到充分尊重,人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让每个人的创造力和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公民社会是一个以主体人格独立为原则的社会,它规定了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公民意识的形成推动公民社会的建设步伐,但也只有在公民社会中,现代公民意识才会有凝聚力,才有充分张扬的可能。

第四,现实社会公民意识的缺乏凸现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首先,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意识对人的思想的束缚十分严重。而封建意识又是同公民意识针锋相对的,在封建意识的影响下,公民意识的生长举步维艰。其次,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十分落后,政治权力相对集中,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领袖至上、领导本位观念影响到人们思想的深处,因而公民意识成长的社会条件较差,而现代公民意识又是同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文化相辅相成的,是同高度发展的民主政治相辅相成的。再次,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世纪里,我国几乎没有进行过完整的公民意识教育,在我国教育目标中,找不到培养公民意识这一目标。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我国公民意识淡薄,公民素质较差的现状。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缺乏民主和平等意识、主人翁意识。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但人们并不知道自己究竟有什么样的权利,更不知道要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表现出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漠不关心。在政治生活领域公民意识缺失更表现为参与监督意识不强、权利与义务分离,政治、社会、经济等领域中许多矛盾和问题与公民意识缺失有直接关系。

二、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

公民意识教育不同于公民素质教育,也不同于公民道德教育。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中存在着用公民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取代、弱化公民意识教育的现象。如前所述,公民意识教育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的认识,主要体现在公民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学者把公民意识概括为国家意识、民族意识、国际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政治意识、平等意识、公平意识、自由意识、公共意识、参与意识、道德意识、文明意识、纳税意识、交通意识、生态意识等。[3]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角度,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结合当前中国公民意识现状,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和要求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着重对我国公民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教育。

1.主人翁意识。主人翁意识是公民的根本意识。主人翁意识就是公民积极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所体现出来的一种高度的当家做主的觉悟和态度。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发展要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公民主人翁意识的确立,意味着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独立人格的真正确立。公民只有具备主人翁意识,克服凡事靠等、靠要的依附意识以及落后的臣民意识,并使公民获得与此相关的知识结构,才会积极参加各种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那些从旧社会被剥削、被压迫,没有政治权利和自由状态中走过来的人们,“翻身做主人”的感觉极其强烈,强烈的主人翁意识迸发出来的是热火朝天的大干社会主义的激情和热情。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所取得的社会主义建设成就与这种主人翁意识的发挥和高涨不无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公民身份逐渐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在强调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主人翁意识淡化,很多人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政治冷漠,对国家政治事务、社会事务和公共利益漠不关心,严重影响了公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其本质上说,就是一种人的主体价值得到充分尊重,人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让每个人的创造力和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我国进行公民意识教育首先要树立主人翁意识。

2.民主意识。民主意识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的愿望和要求。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4]民主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特征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动力和保障。社会主义不只是一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并以之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同时还是一种真正民主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体现了人民内部的平等关系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社会主义平等原则与事实真正一致。民主是社会主义在政治上的基本特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政治上的体现。这些恰恰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和特征,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的社会。

民主是目的,也是手段。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动力和源泉来自于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只有通过充分发扬民主,调动每一个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因此,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政治思想基础。

3.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体系的认识和态度,是公民依照法律法规行事的观念和习惯。法治意识包括宪法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依法行事意识等。和谐社会是社会控制有效性和社会生活有序性的有机统一。社会要和谐运转,必须有秩序和法制作保证。依法治国既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构建和谐社会首先需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这一方面是指在出台、修改、废止法律、法规时,应以实现社会和谐为指向,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保驾护航;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在全党全社会努力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和谐有序的社会来自于法律制度对每个人的约束,更来自于人们对法律和规范的自觉遵守。这就需要在全社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4.自由意识。公民的自由意识就是公民对法律赋予自己的各种基本权利的认识和理解。公民的自由意识是公民自主性与创造性的基础,是公民有效参与政治生活的前提和基础。自由可以分为“经过努力得到的积极的自由、通过制度保障不被侵犯的消极的自由、随着社会进步发展获得的整体自由”。[3](163)自由是历史的、具体的,是人的理性自觉的反映。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一种消极的自由,它是实现积极的自由的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每一位公民充分发挥创造力,依赖公民积极的自由意识的发挥。而和谐社会的实现则为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这是整体自由的实现。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对整体自由做了很好的说明,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5]实现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人类追求整体自由的过程。

5.公平意识。公平主要是指社会公平,是就人民在社会中的地位而言的,体现的是人们之间的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公平意识是社会成员在利益分配、机会选择、社会待遇、制度设置等方面的公正感。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特征之一。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公平的社会,没有基本的社会公正作为社会整合的秩序基础,社会的和谐就无从谈起。和谐社会要求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社会公平观的核心内容是利益分配的平等,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1]社会主义公平观的本质内容和终极目标是能有效地促进剥削的消灭和两极分化的消除,以最终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这是与社会主义本质相一致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但是,我们现在谈公平意识要注意,社会公平是具体的、历史的,我国现阶段所能够达到的公平是有限的和相对的。

6.自然意识。所谓自然意识是指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自然资源的持续发展和利用。人类目前所面临的人与自然不和谐问题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复杂和严峻。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当今世界高度关注的议题之一,追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人类活动的共同价值选择和最终归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之一。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强调“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是:肯定人是自然界的相对主体,人类的社会经济必须继续向前发展。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认识到必须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生产力的发展,努力做到在与自然和谐共处中,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这一理念包括三个方面:人天和谐的观念、节约资源的观念、保护环境的观念。

三、公民意识教育和培养的现实路径选择

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以特定价值为导引,以理性认知为基础,以社会实践为归宿。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以一定的价值追求为导引,价值追求是公民意识的灵魂;现代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身份、权利与义务的理性认知,它需要一定的理性认知做基础,没有这种基础的支撑,公民意识就会陷入盲目、非理性的境地,社会也难以形成积极的、富有建设性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不仅是认知识层面的东西,它还有很强的实践指向,公民意识不能仅停留在认知识层面,它必须用公民的社会行为来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衡量一个社会公民意识水平的高低,归根到底要看公民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是否体现或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公民意识的价值要求。因此,公民意识的培养最根本的途径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通过公民的政治参与来实现。引导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建设,通过参与实践活动来培养自己的参与能力,并在参与过程中激发公民意识,塑造公民人格,体现自身价值,提高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

第一,形成以学校教育为主,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有机结合的公民意识教育体系。重视发挥学校在公民意识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统筹规划各个教育层次公民意识教育内容,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现在我国公民意识教育已经得到政府和有关教育部门的重视,但是工作重点和社会关注度是放在了大学当中。诚然,高等院校应该把培养合格的公民作为第一要务,切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1998年10月在巴黎召开的第一次全世界高等教育大会通过的《宣言》就指出: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高素质的毕业生与负责任的公民。[6]但是公民意识教育应该从娃娃抓起,贯穿人的一生。在公民意识教育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公民意识教育模式和成功的做法,如英国的公民意识教育是从娃娃抓起的,怎样使英国人从一名自然人成长为社会的“公民”——具备理性的自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以及高度的政治、社会责任感—直是英国教育部门培养下一代的重点,这一教育涉及多方面,大到积极参与社会政治事务,小到保护社区环境和向慈善机构捐款,既涉及“公民社会”理念的传授,也涉及具体的实践指导。长期以来,英国的“公民意识教育”一直贯穿在诸如历史、地理、艺术和科学等课程的教学中,涵盖中小学、大学乃至成人教育,针对4到7岁,7到11岁,11到14岁的学生分别设置。2002年9月,英国政府正式将“公民意识教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纳入英国中学必修课程,供11岁至16岁的学童学习。[7]

现在的问题是,当代中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对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重视不够,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之间还存在一些相互脱节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统筹规划,建立公民意识教育的立体网络,重视家庭、大众传媒、工作场所等对公民意识教育的升华作用,形成公民意识教育的合力。

第二,积极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拓宽公民政治参与途径和渠道,使公民在有序的政治参与中增强公民意识和主体意识。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也是培养公民意识和主体意识的基础性工程。要积极推进基层民主,高度重视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广开渠道工作,不断扩大公民参政、议政的范围,让公民积极、有序、不间断地参加到各种政治、法律实践中来,从自己的真实体验中逐渐培养起健康的公民意识。在党的领导下,要积极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代议制民主的作用,为公民提供更多的政治参与的机会。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不仅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持先进性和生命力的源泉,也是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有效、必然途径。除此之外,公民还可以通过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团组织的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既推进了民主化进程,也培养和锻炼了公民意识。

第三,政府要在推进公民意识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培养高素质的公民,促进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责。我国公民意识教育刚刚起步,任重道远,需要强力引导和推动。政府应担此重任。政府掌握着政策、法律的制定权,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在公民意识教育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在公民意识教育中应该承担重要职责,包括制定公民意识教育的发展规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保证落实;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规,为公民意识教育提供坚强有力的政策、法律保障;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公民教育委员会及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公民教育纲领性文件的制定、规划的组织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政府还应承担起公民教育财政支持,毕竟公民教育属于公益性文化教育事业,需要大量的投入,筹措公民教育经费,通过政策导向拓宽经费渠道,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在中国,政府是公民最好的表率,加强公民意识教育,首先政府自身要深化改革,增加开放程度,使民主、法治、人权、公平、正义的理念成为政府行为的准则,努力建设一个对公民负责、受公民监督、让公民参与的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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