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乡亭制度初探

秦汉乡亭制度初探

苏卫国[1]2000年在《秦汉乡亭制度初探》文中研究说明乡、亭是秦汉时期地方基层组织机构,因处身制度底层,故历来少人重视,史载缺略。多年来,史界对此一直认识模糊,歧义多现、纷争不已。尹湾汉墓简牍的新近出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人们对秦汉地方基层组织细节认识上的不足,学界对于中国古代底层社会的关注以及针对国家形态衍变的思考也改造着人们对秦汉乡亭制度的一贯看法。鉴于以上的有利条件,本文力图通过综合前辈学者的诸项成果,并参以考古材料的点滴启发,对秦汉乡亭制度的组织形式及其源起、流变做一全面考察。结论如下:秦汉乡、亭作为县下两类不同的部域空间,职能不一、亦不相互统属;乡亭任职者有乡官、部吏之分,源于下派和选拔两种途径,依此来完成县廷与编户的充分沟通;秦汉乡亭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基本格局只是一个大致框架,实施中并不拘泥于此,由秦至汉,始终处于变动之中,生动地反映了秦汉历史的发展进程。

刘玉[2]2004年在《秦汉乡亭治安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秦汉时期政府已经建立起中央——郡县——乡里三级治安行政管理体制,其中的乡里治安体系,不仅是封建政府控制地方秩序的基础,而且密切关系到民众的生活。在这一时期的乡里治安体系中,除了专门具有治安性质的机构——亭外,乡里的治安活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严密的地方行政网络来进行,乡、里等行政机构在治安运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此时治安机构还没有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政系统,不能全权负责基层的治安事务。所以本文分为乡里与亭两个系统来对乡里社会的治安活动进行论述。 本文首先对最初拥有重要地位的乡、里如何逐渐发展成为基层机构,以及什伍之制的形成过程进行简略的阐释。完善的乡里制度是在秦统一后推行于全国的,成为了地方行政、治安管理的基础。它在治安方面的职责和活动,本文主要归纳为四个方面:管理户籍、纠发奸宄、抓捕罪犯和宣扬教化、化解纷争。至于具有明确治安性质的亭,本文主要从逮捕不法分子、监视过往行人、执行宵禁法和监察辖区治安事件这四个方面来对亭的治安活动进行总结。此外,虽然乡里治安案件的审理和断决都是由县廷来进行,但是在治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乡里机构起着非常重要的协助作用,所以本文对乡里机构和亭在其中的参与程度及其活动进行专门论述。 秦汉乡里治安体系有着自身的特点,也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而且汉朝鼓励聚族而居,豪强大族的势力得以长足发展,以至在乡里日常性的治安管理中,除了政府权力的进入外,宗族对地方治安也一直产生着影响。这种影响力随着社会安宁局面的打破而逐渐增强,尤其进入魏晋南北朝的战乱时期之后,乡里什伍与亭相结合的治安管理体系遭到了破坏,宗族通过维持内部的秩序从而产生的对基层治安的作用和影响更加地显著,由此展现出秦汉乡亭治安体系的变迁脉络。综上所述,本文希望通过史书记载和简牍材料,能够对秦汉乡里治安体系的运作、特点及其演变作进一步的探讨。

孙闻博[3]2010年在《秦汉三国乡吏与乡政研究述评》文中研究说明乡作为秦汉三国时期地方行政组织中最基础的一级,在制定户籍、征收赋税、管理人口、处理诉讼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出现于先秦,而存在至今。作为历史悠久的一级地方机构,它的设置、运作和发展对于认识国家对基层社会的管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庞建卫[4]2011年在《论秦汉时代的乡官》文中认为在我国封建社会,历朝历代最高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地方行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尤其是乡里制度和乡官制度,因为它可增进地方行政系统的整齐严格,能够依据规章制度施行禁令,选举官员,征收赋税、征兵丁、课役、劝募等。最高统治者为了加强基层政治建设,各自采用不同方式,如周之政主于教,齐之政主于兵,秦之政主于刑,汉之政主于捕盗,魏晋主于户籍,隋主于检察,唐主于组织,宋始正其名初主于卫,元主于乡教,明则主于役民,清则主于制民,这些都是历朝历代用以管理地方基层政权的基本方针。任何统治者为了巩固中央集权,都要相应地调整乡里基层组织,加强乡里建设,完善乡官里吏制度,而秦汉时期正是这种影响了中国二千余年的基层乡里组织初建时期,它的影响是最为重大的。在秦汉的基层乡里政权建设中,秦汉两朝的基层行政机制大体上设置的官吏构成,地方势力与基层乡里政权的建设的问题,在建设时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的,下面主要介绍秦汉时期乡官制度的相关内容。本文首先探讨秦汉时期的乡里制度,明确乡、亭、里等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范围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其次介绍秦汉时期乡官制度、乡官的设置和分类,以及其在乡里社会发挥的经济职能、政治职能、教化职能、治安职能;最后介绍乡官的考核、管理和升迁,以及秦汉乡官里吏与中央集权的关系,进而阐述秦汉乡官的现实意义。总而言之,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制政权体制开创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特别是中国古代这样以农业立国的国家,对于基层乡里政权的建设关注程度亦较高。秦汉围绕乡村基层政权建设进行了县乡亭里行政体制机构建设,并选拔官吏。在这种情况下,秦汉时期基层乡村政权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秦汉的基层乡里政权建设影响深远,乡官里吏是各项户籍制度的主要执行者和维护者。民众违反户籍管理规定,乡官里吏依据秦汉帝国法律,给予他们相应的惩罚,非常严格。秦汉时期乡里户籍制度管理已经制度化,它的成功施行对秦汉帝国有多重重要意义。政治、经济的大一统必然要求思想文化的大一统。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从权利分散进入权利集中的开端,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制王朝建立标志着中国古代社会一个新时期的开始。秦汉时期基层乡里政权建设问题主要是乡里官吏的设立问题,这关系到国家统治力的延伸和乡村建设。传统中国的中央专制集权制度的最大特征是皇权支配整个社会。因此,我国自秦汉时起,从皇帝、郡守、县令到乡三老、亭长、里正,就形成了一整套的统治体系。秦汉乡官从中央到乡里的行政体制对乡里社会的深远意义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秦汉时期乡官的选任和管理,以及其具体职能都继承并开创了一系列关于基层乡里政权建设的路子,在巩固国家政权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性的作用,诸如“郡县”制对中国后代历史的影响是可以看见的。在郡县制度下,如何做好基层乡里社会的官吏建设,如何为了控制而对待地方势力等问题对我们具有很大的启发作用。同时由于制度中某些不可以避免的弊端以及对弊端没有准确的把握,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但总的来说秦汉在基层乡里政权建设中取得了巨大成绩,对某些具体问题我们应当继续进行研究。同时,关于对秦汉乡官一系列问题的研究,也对于帮助我们选拔与管理当代优秀大学生村官有着深远的借鉴意义。

吴方基[5]2015年在《秦代县级政务运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传世文献关于秦代历史记载很少,过去讨论秦代政治制度往往据"汉承秦制"进行推理。随着出土秦简的不断刊布,秦代政治制度研究取得重要进展,尤以"职官制度"探讨成果显著。"职官制度"研究重点主要还是传统的研究,对机构、官职、职掌等进行探析,没有能解读实践的制度运作。然而许多出土档案文书,保存着行政运作中的文书程式及其处理流程,为分析政务运行机制提供了条件,从政务运行机制切入,考察制度运作及所体现的权力关系,成为近年来研究制度史的前沿话题。职官制度研究是进一步讨论政务运行的基础,离开职官制度,政务运行无从入手。从新近刊布秦简看,秦代县级行政组织也有新的情况:一是通过考察秦代县"曹"、"官"的地理设置和行政运作方式,证明"曹"、"官"之分,调整以往县属吏分类的结构,有助于重新检讨和解读相关材料,形成新的认识;二是县尉吏员设置有更具体的材料,县尉官府内设尉史、发弩,外置邮、亭。亭统属于县尉的论证,可以解决存在争论的亭的统属问题。三,以往对于县令、丞、尉之间的关系问题少有研讨,秦简所见三者关系中县丞处于突出地位,其对于县令有很强的独立性,在县中的权力较大,居中处理县尉、县司马、乡、诸官等机构之间的政务往来,独立行使职权与承担责任。出土的秦代县级政务文书,已有不少研究文书形态、制作、存放与传递等单项文书制度,但少有综合考察秦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通过分析,我们发现,秦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表现为:一、县内外机构回报县廷的文书由列曹经手启封,列曹行书县外机构由县令、丞居中运作;二、县廷所下达政令的执行方式有"以律令从事"(依照相关律令的规定来执行)和"听书从事"(依据本政令文书的规定来执行);三、政务申告文书的裁决主体为县令、丞,尤以县丞裁决为多,裁决方式有"不批准"和"批准",批准的裁决有"以律令从事"和针对具体情况所作的自主裁决。研究政务的目的是为了研究权力,权力可纵向、横向看。横向的权力反映在具体职权与责任上,本文集中以县令、丞为例进行了分析。秦简所见,县令、丞的职权有规范权、禁止权、监督权、奖罚权、确认权、人事任免权、裁决权、居中联系权、强制执行权、指挥权等。责任是对权力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本人的违法责任和连带(连坐)责任。权责关系是,秦代县级行政追求权责一致,但存在五种权责背离情况:权力与责任非对称、责任承担僵化、行政责任以消极责任为主、同体问责、权责关系的皇帝导向引发的背离。纵向权力体现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过去以集权、分权的分析框架,简单地认为秦代中央高度集权,地方毫无自主权。现从地方文书视角,据政务运行机制及实践考察,秦代中央与地方关系可以有比较具体的一些认识:在立法关系上,中央虽主导立法,但地方有一定自主立法权;但是在裁决关系上,地方政务主要依律令裁决,自主裁决较少,说明中央通过法律确立权威,地方自主行政空间还是很小。

张信通[6]2013年在《秦汉里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秦汉时期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末梢的里,是国家最低一级行政组织,里行政属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行政制度包括行政区划和行政组织两部分内容,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殷商时期,还不存在地方行政制度。西周实行的政治制度是封建制,还没有形成完全意义上的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组织,不存在后代意义上的地方行政制度。但西周时期的县、郡、乡、州、里等地域名称的出现,各级贵族直属领地管理机构的形成,宗族制下居民共同体的产生,为东周各诸侯国地方行政制度的形成准备了条件。春秋时期,少数诸侯在各自的疆土上不再进行封建,而由臣仆设官分职实行垂直统治。县到春秋后期发生巨变,县成为行政区划正式名称定型于战国中晚期。郡到春秋时期,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大体完备,并控制着一定数量的土地和人口,是一级行政机构。时值战国后期,除了齐国施行的是五都制之外,其他六国分别建立了郡县制,但都和郡的性质相近。战国末期,各国都建立了中央集权制政治体制,基本上形成了郡(都)、县(州)、乡、里上下垂直统属的地方行政组织。秦朝的行政区划,其基层政区是县和道;高层政区是郡,以郡辖县,为纯粹的郡县二级行政区划制。秦楚之际实行的是按军功分封的新型封建制。汉初,诸侯王在其封地享有高度自治权,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其实质是封建制和郡县制并存。直到汉景帝朝七国之乱后,诸侯王失去行政管理权,只享有衣食租税权,其实质是把诸侯王国的郡纳入了郡县制体系,成为中央管辖区,这标志着封建制被郡县制完全取代,真正的中央高度集权官僚制到武帝朝就完全确立。自此以后两汉大部分时间施行的是郡县制,汉代的县级政区,有县、道、国、邑等数种名称。直到东汉灵帝中平五年(公元188年)后,郡县二级制转变为州郡县三级制。秦汉时期地方行政组织的基本内容包括郡、县、乡、里四级。汉代的诸侯国从汉武帝以后,基本等同于郡,被视为汉代的地方行政组织的一部分。邑是分封给皇太后、太后、公主等少数皇亲的汤沐邑,地位同县,由汉政府直接管理。上述皆为秦汉正式的地方行政组织。秦汉的初郡和道是设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政区,其地方行政制度与内地略有不同。秦汉时期的属国,是中央政府给归附的少数民族部落建立的特殊政区,其地位与郡平行。汉代的初郡设置于汉武帝时期。属国和初郡作为特殊的地方行政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属国到东汉初性质等同内郡,初郡到永和改制之后亦等同内郡。秦汉的乡不是一级行政区划,但乡是一级政府组织。乡为县的下节分区,乡下辖里。秦汉时期的里是构成庞大帝国的基层最小行政单元,里有乡野自然之里和城邑之里之分,乡野之里是研究对象。秦代一个标准编户齐民居民单位的里,其里吏职位和职数设置包括:伍长二十人,什长十人;里监门二人;田典、里典各一人;里佐数目不定,多一至二人;社宰、里治中从事各一人。秦代的伍老一里一人,地位仅次于里典,但汉代不见这一里吏。汉代的里吏构成在秦代的基础上又增设了里祭尊、里祭酒两种职位,其职数不定,通常一到两名。里正(里典、里魁)、田典、里佐、秦代的伍老、汉代的里祭酒、里祭尊等是核心里吏,他们构成里部政权的中心力量。什长、伍长、里监门、社宰、里治中从事等是外围里吏,他们受核心里吏领导,性质上属半民半吏。在户数不满百户的里中,基层政府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合理的里吏职数和职位,里正(里典、里魁)、田典、什长、伍长这四种里吏是基本职位,但什长、伍长未必是常设里吏。里正(里典、里魁)、田典、里佐、里监门、什长、伍长是里行政内容的主要落实者。秦汉的里行政,是国家大部分行政事务的缩影,是国家行政的基础。从横向划分,里行政功能主要包括六大内容,以及其他应负有的职责。里行政的各项职能通常由全体里吏协同完成,但各个里吏的职责也有所侧重,主要职能由专职里吏主管。里吏的职责分工特点可概括为大合小分,以合为主。其一是户籍基础管理功能,其二是里部治安管理职能,其三是赋税征收功能,其四是协助上级政府落实劳役征发职能。其五是落实里部教化职能。秦代不重教化,两汉吸取秦亡教训,把教化职能列入里行政职能特殊之重,这是秦代进入汉代后里部职能的一大转变。这一职能的增加,为汉代步入盛世提供了条件。此外,里吏发放分配赏赐救济财物职能、里吏举荐特殊人员职能、里部吏民为爵位继承者担保职能以及其他应负有的职责,这些职能对于里部社会的发展稳定同样重要,只是因为在文献记载中少见,还不能系统论述。秦汉的里自治可以分为自发型里自治和引导型里自治两部分内容。前者在秦代和两汉均是构成里部编户民的重要生活内容,后者只存在两汉时期,这是秦代和两汉里自治表现出的重大差异。邻里居民的生产生活自治属自发性里自治活动,自发性里自治内容主要包括:邻里经济上互相救助;经济无偿施与;富民出资、穷人出力共建公共工程;邻里自由结合出资、出工共建公用工程;里人自愿结合而合伙从事商业活动;婚、丧、嫁、娶上的人力、财力互相支持,或富户无偿物资施与;邻里安全互救;邻里友好礼尚往来;自行调解邻里内部矛盾等。这些自治活动对维持里部的物质再生产、人口再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引导型里自治是两汉里部特有的自治内容,主要有五部分:其一是里部宗族亲戚自治,其内容包括宗族亲戚间经济无偿援助和收养宗族孤弱。其二是里吏组织的生产、公共工程建设,包括农业生产协作,实现畜力、劳力自愿结合互助;共买共用生产劳动工具;里吏倡导上户、中户捐款,下户出力出工合作,合力治理危及公共安全桥路墙垣等工程。其三是里吏组织的劳役、赋税自治,倡导组建正弹组织,寻找经济来源,利用富户捐款、公田收入、钱粮的利息收入等方式解决乡里民众繁重的赋税和徭役问题。其四是解决里部吏劳务付出的经济补偿。这一经济补偿的来源有两种可能,一是来自于里部自身的经济收入,二是来自于基层的赋税收入,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其五是建立里部自治组织如父老单和孝悌单。其五是里部的祭祀自治,组织里部编户民参加社祭、求雨、止雨类活动,里吏倡导富户捐款,筹集资金解决祭祀的花费,弱化基层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此外里部还设有少年单、酒单两种自治团体。秦汉的里行政可从两方面去认识,其一是里行政制度,其二是里行政控制力。完善的里行政制度是强力里行政控制的前提,里行政制度的建设和制度的落实是两回事。西汉哀平时期、东汉桓帝之后到汉末,里行政制度未能落实好,其他时期这一制度基本能得到正常运行。秦汉的里行政制度不断发展:秦代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里行政制度,从汉初开始,里行政制度不断完善,内容不断丰富,到平帝时基本平稳运作,而后保持在这一水平上直到汉末。里行政的实际控制力大小,由里行政制度的最终落实结果来决定。里行政控制力的实际强弱是个复杂问题,国家制度是否完善是决定性因素。秦汉不同时期里行政控制力表现出的强弱大小,我们做大致轨迹描述:秦代比较强;汉初至景帝朝比秦代稍弱;汉武帝时期持续加强;昭宣时期趋势变弱;元、成二帝时期继续下行,哀、平时期持续变弱并保持在较低水平线上。东汉初至章帝时期里行政控制力上升变强;安帝至东汉末,里行政控制力由于豪族因素的影响而下降并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线上,有时上下略有浮动,但这一时期的里行政整体控制力比西汉一直处于弱势。纵观秦汉里自治的发展曲线,秦代的里自治成分含量最低,表现得十分微弱。西汉初至西汉中期为里自治的培育期,里自治功能不断加强。西汉中至西汉末期里自治发展到较高水准。东汉自光武帝度田事件之后到章帝朝,里自治进入快速发展轨道。献帝之后里自治转换为宗主督护下的坞壁形态,遂进入国家无力控制的不正常期。里行政制度和里行政实际控制力与国家的意识形态指导思想有一定关系,引导型里自治与国家的治国理念有因果关系,这一性质的里自治与儒学思想统治地位的确立和国家在基层推行教化有直接关系。

张信通[7]2007年在《秦汉乡里制度和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秦汉时期的里是帝国的最小行政单位,人们生产生活的居住地;乡是郡、县之下的一级行政区划,上沟通县,下统辖里。秦汉乡里的诞生,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殷商时期,邑、丘、里是民众居住的最小单位。西周实行“乡遂制度”管理基层。春秋时期县、郡先后出现。战国时期,乡里管理体制移入地方行政郡县制之内,郡、县、乡、里上下统属,中央集权制度初步形成。秦统一全国后,基层乡里管理制度揭开了新的一页。农业是帝国得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田租征收以里为单位,一次统一上交乡部。口赋可以在一年内分批次上交,户赋每年每户在五月上交16钱。刍藁不包括在田租之内,县统一核算所需量,余数折钱上交,户蒭每户每年在十月上交一石,足其县用,余以顷蒭律入钱。秦征派兵役、徭役无度,两汉基本上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情况,尽量不误农时,较符合理性行政。秦汉乡里户籍管理制度承先秦而有发展。户籍包括五部分内容,乡官里吏是各项户籍制度的主要执行者和维护者。民众违反户籍管理规定,乡官里吏依秦汉帝国法律给予他们相应的惩罚,非常严格。秦汉时期乡里户籍制度管理已经制度化,其成功施行对秦汉帝国有多重重要意义。政治经济的大一统必然要求思想文化的大一统。秦汉时期乡设三老,里设里父老,共同负责乡里教化。里社是教化的重要场所。教化内容主要有纲常伦理和国家政令、法令,乡里民规、民约,农业生产技术等项。两汉乡里教化收到了明显效果,使社会犯罪得到有效遏止,对违法犯罪判罚减轻,促进了社会稳定。孝文化在乡里的成功普及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家庭、邻里、社会关系。学校教育从秦到汉末不断发展完善。秦帝国主要传播法家理论,以培养“文法吏”人才为教育主要目的,也培养史、祝、卜。两汉时期,儒学、法学并重,汉武帝时期儒学教育系统初步确立,察举制度形成。“乡曰庠,聚曰序”,至西汉末自上而下教育体系基本形成,东汉乡里学校教育发展迅猛,学校教育和官员选拔制度逐渐接轨。秦和西汉时期,游徼、亭长负责乡里社会治安。游徼比亭长的级别高。依每乡大小的不同,设数目不等的几个“亭部”分区域负责管理辖区治安。从东汉初期开始,乡亭由负责乡里社会治安逐渐演变为和乡部一级一样的基层行政区划,“乡亭”和乡同时并存。同时,乡里一级社会治安主要有“循行”负责。乡里自治是秦汉乡里管理的一大亮点和特色,有县权不下乡的说法。乡里民间社会普遍存在自治组织“单”(僤、弹),其形式有纯粹里内民众自办的自治组织,有官民合办的自治组织。秦汉帝国利用并发扬了乡里自治,这有利于乡里的稳定和发展。但乡里自治附着于乡里行政,在基层管理上处于次要地位。乡里自治的权力源泉来自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受乡里行政制约。乡里经济、文化、教育、治安、自治,分别展示其时社会的一个侧面,共同构成秦汉乡里制度和基层管理的主要内容,基本上反映了秦汉下层社会的面貌。

邢建华[8]2008年在《中国古代基层治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古代国家对基层社会秩序的控制都要通过基层治安制度来实现。它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的完善程度标志着国家权力对人民的控制程度,把握基层治安制度的运行状况是了解古代国家权力如何统治基层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把握古代基层社会结构和社会矛盾的关键环节。中国古代基层治安理论上所形成的许多治安措施、治安思想和治安原则,对于现实的治安实践活动依然有着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本文通过挖掘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基层治安状况梳理基层治安制度内容从而总结归纳出中国古代基层治安制度的特点,剖析这些特点所形成的原因,并思考中国古代的基层治安治安制度对当今的基层治安制度的影响,以古为鉴,提出控制流动人口、重视综合治理、治安预防等完善当代基层治安制度的设想。

赵孝龙[9]2010年在《秦职官研究》文中认为秦职官是秦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汉代以来,历代学者都对此做过研究,但由于资料的限制,不少问题的研究无法深入。近些年,大量秦文献的出土使秦职官研究受到学术界的特别关注,论文、专著层出不穷,成果显著。由于不断有出土资料的公布,这一领域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立足于秦出土文献资料,并结合传世文献,对秦职官展开讨论。文章分为五大部分:正文四章,附录表一个:第一章概述对秦职官的研究状况,介绍秦出土文献资料;第二章对秦职官的源流进行分析;第三章探讨秦职官与行政区划的相互关系;第四章全面辑录秦职官名;附录以表格的形式简单介绍秦职官的构成,共分三个小部分,即中央职官、地方职官、经济军事方面的直辖职官。第三章与第四章是体现作者观点的主要章节,希望能为目前的秦职官研究作一点力所能及的工作。

汪良[10]2012年在《西汉的流民问题与乡里控制》文中研究表明农民失去土地或脱离户籍就转化为流民,天灾是造成流民问题的催化剂,由豪强主导的严重土地兼并潮才是造成流民问题的根本原因,西汉的乡里不仅存在着产生流民的农民阶层,还存在着兼并农民土地的豪强地主,因此西汉的流民问题与乡里有着天然联系,乡官通过主导户籍制度控制人身,以及组织百姓生产和救荒来控制流民的产生与流动。除乡官外,西汉在乡里实行控制流民的政策还有两个方面。一是严格控制乡里百姓的人身,二是抑制兼并百姓土地的豪强。西汉前期在这两方面做得都很好,统治者以二十等爵制为基础将百姓编伍,实行严格的等级身份制,二十等爵制在西汉初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豪强势力。但文景之后,以爵为基础的等级身份制发生变化,乡里社会不再以爵为尊,转而以财势为尊。这种变化导致西汉中后期豪强势力崛起,他们与国家权力融合,使乡三老与里父老在西汉中后期逐渐豪强化了。豪强势力的崛起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他们主导的土地兼并也是必然的历史现象,西汉王朝最终由于土地兼并而崩溃。

参考文献:

[1]. 秦汉乡亭制度初探[D]. 苏卫国. 北京大学. 2000

[2]. 秦汉乡亭治安研究[D]. 刘玉. 首都师范大学. 2004

[3]. 秦汉三国乡吏与乡政研究述评[J]. 孙闻博. 秦汉研究. 2010

[4]. 论秦汉时代的乡官[D]. 庞建卫. 山东师范大学. 2011

[5]. 秦代县级政务运行研究[D]. 吴方基.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6]. 秦汉里治研究[D]. 张信通. 河南大学. 2013

[7]. 秦汉乡里制度和管理研究[D]. 张信通. 河南大学. 2007

[8]. 中国古代基层治安制度研究[D]. 邢建华. 黑龙江大学. 2008

[9]. 秦职官研究[D]. 赵孝龙. 安徽大学. 2010

[10]. 西汉的流民问题与乡里控制[D]. 汪良. 南京师范大学. 2012

标签:;  ;  ;  ;  ;  ;  ;  ;  ;  

秦汉乡亭制度初探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