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由与必然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论文,社会主义民主论文,自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主和自由是人类美好的愿望,也是人们为之奋斗的目标之一。正如每当人们谈论到民主 时,往往把它与法制联系起来一样,人们的自由也与必然紧密联系着。
一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哲学篇中对于自由与必然有着精辟的论述,重温和再理解这些论述 ,对于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正确地把握民主与法制、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对于认识社 会 主义法制中的客观必然性,从而自觉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 《反杜林论》中,恩格斯首先正确地评价了黑格尔在自由与必然关系上的有关论述,进而提 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这一问题的基本观点,即“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 认识来支配自己和外部世界”。[1](P112)这里的“必然性”即客观规律性。恩格斯在这里 说明了必然性并不排斥人的自由,而且是人的自由的前提,是实现自由的客观依据。人的自 由“不在于在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的使自然 规律为 一定的目的服务。”[1](P111)自由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它是根据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而取 得的支配事物、改造世界的主动权,因此,自由也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人的自由,不外乎物质活动的自由和精神活动的自由这两个方面。所谓物质活动的自由, 虽然也包括人的人身和行动的自由这种起码的自由,但是更主要的、实质性的是指人们根据 对客观规律性(必然性)的认识来改造和支配客观世界的主动权。只有当人们正确地认识和运 用客观必然性,而为人类服务的时候,人们的物质活动才是自由的。例如,从人们面对火而 感到恐惧,完全被火的必然性所支配,到第一次摩擦生火,并逐步认识了火的规律的时候, 人们便在火的领域中获得了自由。精神活动的自由不只是简单地指人们想问题,即爱想什么 就想什么的那种胡思乱想的自由,而主要的、实质上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必然性) 的认识和借助于这些认识所取得的对一定问题作出推理、判断和决定的主动权,也就是人们 的精神自由。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 能 力。”[1](P111)当“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必然性就愈大” 。[1](P111)人们物质活动的自由和精神活动的自由,并不是绝对分开的两个“自由”,而 是指人的自由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其中,物质活动的自由是精神活动的自由的基础、证明 和归宿,它决定和制约着精神活动的自由。而精神活动的自由又是物质活动的自由的前提条 件,它对物质活动的自由具有指导作用和反作用。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的概念,就是物质活 动的自由和精神活动的自由的辩证统一,人的自由就是在这两个方面的相互运动中而逐步取 得的,人类的历史也是一部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
在现实生活中,人的自由程度具体地表现在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上。人的主观能动 性包括在实践的基础上,人的大脑意识能动地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动性和在认识的指导下,人 的物质活动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动作用。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受客观必然性所制约的,同 时它又是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的前提条件。从历史来看,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是随着人们 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的发展而发展的,人们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程度与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的 程度成正比,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又同人们获得自由的手段成正比,这同时说明了认识客 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是人们获得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人们对必然性认识的越深刻、越 广泛,人们获得自由的基础就越雄厚,也就越能获得更多的自由。
二
前面我们分析了一般意义上即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它是对具体意义上的自由的科学概括。 然而,自由又总是具体的,离开了具体则无所谓一般。从政治意义上讲,自由具有其阶级性 ,它是指对所处社会及其政治要求的认识和在政治事务及活动中所取得的主动权。政治上的 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对于政治权利的获得以及积极有效的运用。从法学意义上讲,自由 是指对所处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特别是对于其法的认识和按照法律办事所获得 的主动权。人们在政治生活中所说的自由,通常总是指政治意义上的自由以及与其有直接联 系的法学意义上的自由这些具体意义上的自由的。而当人们说到政治意义上的自由的时候, 又总是与民主(主要是指民主权利)连在一起。在这里,民主是实现自由的一种手段,而自由 则是民主的目的和结果,二者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联系却是主要的,人们行使民主权利越 充 分,也就意味着获得的自由越广泛,相反,自由越大,同样也标志着取得了更多的民主, 正是从这一意义上,人们常常把自由与民主相提并论,甚至互为代表。这样以来,我们在谈 到 民主和法制的时候,实际上也就谈到了自由,反之亦然。社会主义法制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 严厉的强制性,但正是如此,它才与社会主义民主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与之绝对对立 。之所以如此,不仅需要搞清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辩证关系,而且更需要从更深 层次上来分析和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质性内容是什么。社会主义法制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约 束力,由于其性质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所决定的,它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 ,因此,这种强制性和约束力针对的并不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和自由,它恰恰是人民民主和自 由的内在要求和有力保障。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相溶性和一致性以及它对社会主 义民主与自由的这种维护性,是根植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社会发展的总 规律和总方向的统一性之中的。由于社会主义法制反映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 意志和要求,工人阶段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又与社会发展规律和方向具有一致性,这 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其他客观规律的要求同样也是相互一致的。社会主 义法制通过不断地总结经验而建立、健全和发展起来,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的要求 ,它本身也是对客观必然性的一种反映,也包含着客观必然性的内容。社会主义法制正是这 种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表现形式与客观必然性的表现形式二者的统一。因此,我 们不但要看到社会主义法制的阶级性,而且还要看到这种阶级性与客观必然性的相互一致性 ,从而进一步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所包含的客观必然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地理解社 会主义法制反映了人民的意志,而人民的意志是不可抗拒的问题,也才能认识到按不按照社 会主义法制办事,从形式上看好像是受不受到法制制裁的问题,而实质上却是一个按不按照 人民的意志和客观必然性办事,受不受到客观必然性惩罚的问题。
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即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以及法律监督等过程中所包含的 客 观必然性,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主义法制中的必然性”。我们知道,国家是一个历史的产 物 ,它的产生和存在以及采取什么样的形式等,都是由一种历史的必然性所决定的,而作为国 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及其机构、工作也是如此。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法律制度能否 存在、应该怎样存在、采取什么形式、反映和代表什么利益和要求、采取什么样的组织结构 和工作秩序等等,从根本上说,也都不能为人们的主观意志所决定,它必须受到客观必然性 的制约。也只有符合客观必然性要求的法律制度才有生命力,才有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否则就会被历史和客观规律所淘汰。应当指出的是,并不是任何社会的法制都能反映客观必 然性的要求,只有代表着历史发展方向的阶级的法制,才能包含着客观必然性。历史上除工 人阶级以外的一切统治阶级的法制,由于受其剥削阶级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限制,都不可能 始终如一地和客观必然性保持一致性,也不可能全面地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并且随着历史 的发展,剥削阶级的法制会越来越背离客观必然性的要求,越来越具有反动性。只有社会主 义法制,由于其阶级性与客观必然性的相符合性,才能始终如一地与客观必然性保持一致。
当然,要达到社会主义法制中的每一个部分和环节都包含着客观必然性,即符合客观规律 的要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要经过一个逐步完善、改进和健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 中也会出现个别一些不符合客观必然性的要求或不完善的地方。但这正是需要我们改进的地 方,也是不属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科学体系的地方,它与我们从实质或本质上提出的社会主义 法制中的必然性问题并不矛盾。社会主义法制中的必然性,是社会主义法制科学体系的要求 所在,是我们要努力完成和达到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质性内容之一。社会主义法 制在保持其相对稳定性的同时,还必将随着历史的发展,根据必然性的要求,在实践的基础 上不断地完备和发展起来,也才能最后完整地反映客观必然性的要求。
三
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与必然的基本观点告诉我们,人们对于必然性的认识愈广泛、愈深刻 ,人们也就越自由。通过前面的分析,也说明了社会主义法制集中地反映了客观规律(特别 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要求,它是广大劳动人民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是 客观必然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备, 正是建立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不断深入和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因 此,社会主义法制越健全,也就标志着人们对必然性的认识越深刻、越广泛,人民也就必然 越自由。在这里,社会主义法制与客观必然性是相互一致的,而人民享受充分的自由和民主 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遵守社会主义法制也是相互一致的。只有按照劳动人民和客观必然性 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的民主和自由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人 民就得不到充分的民主和自由,这不是当政者的逻辑,这是历史的逻辑、必然的逻辑。这种 一致性还反映在法制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上。马克思曾经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P16)权利和义务的这种关系的客观基础之一就是自由与必然的辩 证关系。这就是说,只有按照客观必然性的要求来尽一定的义务,才能取得相应的权力,获 得一定的自由,反之,不尽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没有自由可谈。在这里还必须说明的是, 人民的意志来源于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却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识 ,而是由客观必然性决定的。无论你是工人阶级的一员,还是非工人阶级的一员,无论你喜 欢不喜欢工人阶级及其法制,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存在及其基本 内涵,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都是由客观必然性所决定的。因此,深化和发展对必然 性的认识,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与给予人民更广泛的民主和自由是一致的,加强和健全科学 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必然会扩大人民的民主,进而给予人民更大的自由。那种认为加强社会 主义法制,就必然会约束人们的民主和自由的观点,那种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与发扬社会主 义民主和给予人民更大的自由对立起来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这些观点,一方面没有正确 地认识到法制与民主的关系,另一方面主要是不懂得社会主义法制中的必然性问题。他们把 体现了必然性客观要求的社会主义法制与人民的民主和自由截然分开,最终把必然与自由绝 对地对立了起来,从而混淆了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形成了片面的认 识。
总而言之,我们只有认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把人民的民主和自由与社会主义 法制的关系提高到哲学的高度来认识,才能认识到它们所反映的客观必然性问题,自觉地按 照客观必然性办事,从而有效地防止各种错误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使人民获得更多的自由。正像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 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3](P96),“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然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不行,没有健全的法制也不行”,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 制是不可分的”[3](P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