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腐败:世纪之交腐败的新变体_反腐倡廉论文

集体腐败:世纪之交腐败的新变体_反腐倡廉论文

集体腐败:世纪末腐败新变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论文,世纪末论文,集体论文,新变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一”的个体腐败,曾是大多腐败分子惯用的伎俩。近些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腐败现象本身似乎也在发生着衍变。一种腐败新变种——集体腐败现象正在悄然生成。

集体腐败面面观

所谓集体腐败,是指多人乃至团体合谋违纪违法、中饱私囊的腐败行径。其腐败主体不再是独来独往的个人,而是“利益均沾”的集体。纵观时下风行的这种集体腐败现象,其表现形式已渗透到我们社会生活多个方面——

集体行贿,公礼之风大盛行。某些部门或单位为谋取小团体不正当利益,或以礼金名义馈赠有权部门,或以贵重物品“进贡”上级机关,或为了争取项目资金,或为了承包基建工程,大兴公礼之风,大搞集体行贿。轰动长沙的原市国土局10名干部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案,其中多人与接收公贿有关。如原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副主任廖仁金,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业务单位贿赂共计11.6万余元,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并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原在廖手下的正科级干部苏智统在他影响下,“大胆”收受业务单位钱物数千元,受到开除党籍、行政降级处分。

集体截留,私设帐外“小金库”。这种集体腐败行径打着为集体谋福利的旗号,截留收入,移作他用。全国究竟有多少财政收入被私下截留,成了“小金库”,这恐怕是个谁也估摸不出的天文数字。尽管“三大检查”年年搞,可“小金库”现象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某市审计局去年仅对5户企业审计就查出“小金库”资金300多万元。有个企业一年积累“小金库”资金就达150万元,准备用作上新项目的“应酬费”。这些“小金库”资金为违法违纪者提供了方便之门。

集体走私,明目张胆闯“红灯”。在“走私致富论”、“走私搞活论”等错误论调支配下,一些地方领导集体公然纵容、支持走私活动,充当走私活动的后台,个别地方集体参与走私,走上犯罪道路。丹东市原市长常义这个“一把手”,在“为公”的旗号下,以“集体行为”的形式,炮制了一起震惊神州大地的走私汽车大窝案。常还召集市属6家银行负责人协调,共拆借资金400万元以购货名义贷给市农资公司用于走私。在丹东市港务局、丹东市边防武装支队以“缉私”为名的“配合”下,掩护市属5家企业事业单位,分别进行了7次走私汽车的犯罪活动,共走私汽车272台,支付贷款4171万元,逃税4494万余元。其走私规模之大,令人震惊。

集体骗税,对准国库挖墙脚。据国家权威部门透露,中国大陆除西藏外的各省、市、自治区都发现了骗税案件,并且大有愈演愈烈的势头。三秦大地法人骗税案便是其中一例。佛坪县领导班子为了谋取额外的地方利益,在所谓“合作办厂”的幌子下,授意县税务局副局长樊香、城关税务所专管员何立刚等具体考察,由不法之徒任法人代表,诞生了两个子虚乌有的“工厂”,即所谓“佛坪县纸厂”和“佛坪县服装厂”,其主要工作就是通过骗税去挖国家墙脚。不法之徒与何立刚等人狼狈为奸,先后以两厂名义开出假销售发票金额高达1个多亿。何填写空入库税款1069万余元,骗税442万余元。

集体贪赃,窝案串案大发端。贪污受贿已构成当今中国腐败问题的主要倾向。在这场没有硝烟的贿赂大战中,集体贪赃受贿案件以窝案串案的形式不断被揭露出来,其涉及面之大,违法金额之巨,世人皆惊。在福建闽江工程局集体受贿案中,原局长章椿宝、党委书记乔延龄、副局长蔡辉荣、曾国润纷纷中弹落马。这起违法违纪案件涉及61名干部,其中有5名厅局级领导干部,25名处级干部卷入此案。据调查,闽江工程局全年利润为235万多元,而本案的违法违纪金额却高达340多万元,相当6000多“闽江”人辛辛苦苦一年半为企业积累的劳动所得。此案最大特点便是行为人颇有点“集体主义”、“有福同享”的味道。自1993年春节以来,某承建单位行贿人向局主要领导先后行贿25万元和贿送高级组合音响、空调机时,均言明:“其他人都有。”

集体渎职,国家资产付东流。官僚主义失职渎职,其教训早已是一笔数额巨大的“学费”。先是十万八万,继而百万千万,最高一桩失职渎职案件竟使国家蒙受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亿元!据有关部门统计,因集体渎职、官僚主义等不法行为,仅在一年内就可使国有资产流失高达4000多亿元。天津市铁道部门曾发生过一桩令人啼笑皆非的集体渎职案:一座铁路大桥竟被一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水平的无业游民当废品买去。更令人痛心的是,至少有三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卷入了这场骗卖案中。此案说蹊跷也真蹊跷,先是无业游民张东友要买天津通往北戴河的一座铁路备用大桥,而唐山市某区法院的“三产”公司也答应以800元1吨买桥,但提出要拆桥手续。而张以巨额提成居然骗到了所谓拆桥手续,并与二十二冶金公司签定了拆桥工程协议。于是随着轰隆一声巨响,大桥第三孔桥被气割枪切断落地,拆毁部分其经济损失高达27万元!

集体倒卖,利益均沾大分肥。近些年来,利用钻政策空子大肆倒卖国家紧俏物资的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且作案者大都是一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所为。这种集体倒卖、利益均沾的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领导眼中,甚至还被视为“发展地方经济”的开拓之举。在湖南沅江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的棉花问题调查组,查出一年内参与倒卖棉花的单位竟有23个,倒卖棉花达2372吨;参与倒卖棉花的干部职工达63人,倒卖棉花1451吨。国家收购的棉花,有61%被倒卖。其中,市长夫人参与了倒卖,物价局长、财委正、副主任、棉麻公司经理、生资公司经理等11人也参与了倒卖,倒卖之风的“集体意识”,由此可见一斑。除此之外,集体倒卖药材、集体倒卖废钢、集体倒卖粮食……等集体倒卖的不法行为,也时有所闻。

集体造假,虚报瞒报满天飞。为满足地方或小团体利益,一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大搞集体造假,造假之风在神州大地风靡一时。有的是在政绩上造假,一个乡镇动辄产值十亿元甚至几十亿元,其实个中水分挤不胜挤,为的是乡镇领导班子集体好升官,好拿奖;有的是在财务上瞒报,一个单位动辄预算外收入上百万甚至几千万,可在上报的报表中却缩而又缩,为的是小团体利益乃至个人利益好“兼顾”、好私分。1996年某省审计2411家企业,共查出应上缴财政资金3350万元,应追回侵占、挪用资金2443万元。某市审计局审计了9户重点企业,共查出损益不实、隐瞒亏损1.5亿元,资产负债不实3512万元,国有资产流失2325万元,隐瞒收入漏缴税金1009万元,有一省直企业在近5年内,先后采用假票据、造假帐等手段,隐瞒转移资金竟达182万元。

集体浪费,奢靡挥霍令人惊。也许是近些年来人们只重视反对贪污受贿,却忽略了挥霍浪费的缘故,眼下集体浪费之风已发展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据报载,我国一年单是公款吃喝浪费就要失掉成千亿元,公款购买进口轿车就要花掉200亿。一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有了普通办公小车,还要豪华专用轿车,有了电话,还要“大哥大”。沿海某市各县(区)四套班子成员,人手一部“大哥大”;一家还不足3000人的国有企业,厂级领导就拥有6部轿车,18部“大哥大”,每年的养车费和电话费高达30多万元。集体吃喝玩乐之风大盛,有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出国观光或旅游,游了国内游国外,游了南方游北方。集体浪费奢靡之风如此,已成当今腐败新热点。

集体腐败缘何生?

集体腐败作为腐败现象的一个新变种,无疑是为世纪末的反腐败斗争出了又一大难题。集体腐败现象为何能得以孽生?为何腐败问题在反腐败声中还得以发展?为何腐败现象变来变去又以集体腐败的形式出现?个中之谜,其实也并不难解开——

反腐力度在加大,欲以集体行动抗风浪之故。自中纪委二次全会以来,反腐败斗争风声日紧,力度增强;欲搞腐败者也觉单兵对抗,势单力薄,于是便沆瀣一气,集体行动,共抗风浪,构成一个个“利益风险共同体”,圈中人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而一般都是抱成一团,共同对外,形成集体腐败。宁夏烟草专卖局贪污受贿大案便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原局长杨杰不仅将自己的情妇调入局里当上销售处长,还将全局各公司的主要岗位都换上“圈内人”,尽管有的是农民、临时工,有的还是劣迹在身,都照样提干、入党、重用,共同参与贪污受贿。以致于宁夏烟草专卖局的问题久久不被发现,成了一个“独立王国”。案发后涉及30多人,除1名兼职的副局长外,从正副局长到经理、处长等主要岗位上的领导干部,均被押上审判台。

腐败勾当难瞒人,欲“众人划桨好行船”之故。随着以权谋私的门路增多和领域拓宽,出现了许多腐败勾当不能完全背着圈中人“悄悄地干”的情况,权钱交易之事很难掩人耳目,不得不集体合伙,共同为之,由此形成集体腐败。如某市在主办运动会和商贸节期间,为了在搞创收的同时也在圈内分点肥,经几个部门“集体研究”,收起了“纸头费”。全市统一印制各种会标、口号,所有单位、车辆必须张贴。一张巴掌大的纸头,收费50元;卖出10万张,就收入500万元。由街道、交警等机构在公路设卡强行出售,车上没贴纸头就走不了路,车主只得乖乖交钱。此例违纪行径的特点就是多方合伙,共得“创收”之利,共行乱收费之事。

圈内矛盾待缓解,欲利益共享同保密之故。眼下有不少单位的权力分配并不均衡,权钱交易的条件、难易、收获差别较大,出现“外快不公”问题,彼此心理失衡,互相有意见。久而久之,容易东窗事发。为了缓解“内部矛盾”,只好在圈内开“大锅饭”,利益共享,才能使内部矛盾减弱,保密程度提高,“安全系数”增大,由此形成集体腐败。如某省劳改监管所过去有的岗位容易“捞钱”,有的岗位比较清贫,圈内矛盾很大,虽然搞了岗位轮换,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后经过集体研究,为避免出现矛盾,于是就干脆将创收所得进行平均分配。仅一个月时间,就从犯人亲属手里获取人民币、金银首饰和住房折价共达10余万元,30余名罪犯被提前释放。

腐败行径名声臭,欲名正言顺好行事之故。搞集体腐败者大都有这样的“共识”:凡集体办的事,虽然违纪,但因是“集体”的,故“名份”也就是“正”的。因为“集体”大都代表一级组织,组织是权力、领导的象征,“个人服从组织”是铁的纪律,组织上决定的,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否则就是“目无组织,不保持一致”;而集体违纪,事也办得顺当些,由此形成集体腐败。某县一个乡为解决乡镇干部交通工具和住房问题,由于乡财政乏力,经党委、政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以政府名义连续4年在提留中擅增6项摊派。其所立项目有乡村公路养护费、乡地林木养护管理费、牲畜放养管理费、春秋青苗护管费、农田规划费和防止水土流失管理费等。农民群众每人每年多缴提留12元,全乡每年可从此项不合理负担中聚财20.6万元。

违纪违法有余悸,欲集体壮胆闯“红灯”之故。集体腐败问题大多涉及到钱,为了搞钱,不少部门和单位“擦边球”敢打,可叫它闯“红灯”,尚心有余悸。而搞了“集体研究”,似乎便成了“为公”之事,在“为公赚钱不违纪,为公犯法不为罪”的观点影响下,即使明知是在闯“红灯”,似乎心也坦然了,胆也壮了,由此形成集体腐败。转手倒卖土地,这是有“红灯”亮着的禁区,可四川简阳市以原市长王善武为首的腐败分子们硬是仗着合伙壮胆,闯了“红灯”。他们在市政府下成立一个专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总经理就是原来的一名副市长,“业务”就是以极低的价批得土地,再转手倒卖,出租给其他开发商。仅在一次8号半岛土地倒卖活动中,就非法获利上百万元。此案共牵出罪案17起,查出赃款200余万元。简阳市不少党政要员也因涉及在案中受贿,11个市委常委“进去”了8个,7个市长副市长“进去”了3个。

违纪捞钱为小局,欲“集体负责”留后路之故。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自身和小团体的局部利益,不惜违法违纪大肆捞钱。但作为一方领导,也觉得既违纪又违法事关重大,而若用通常的“集体负责”法,则可使责任分担,同时也为自己留条后路。这样既“照顾”了地方利益或是本单位职工利益,博得了好的“政声”;又不致使自己担太大的风险,由此而形成集体腐败。广西某县为使领导机关先富起来,竟经过集体研究后决定,县人事、劳动、组织部门联合搞创收,在招工招干、办理调动、干部定级等工作中统一收费,收费金额从300元到3000元不等。此举一出,党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自然是皆大欢喜;作出此项决策者,因是经过集体研究定下的,自感责任已被分担;而遭殃的,便是原本不该在招工、招干、调动、定级中缴纳不合理费用的群众了。

根治此患不容缓

历史已经翻到二十世纪最后的一页,集体腐败作为世纪末腐败新变种,已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一个严峻话题。此患不可延,此风不可长,必须加以根治,且刻不容缓。

——要看清“集体腐败”问题的实质,治愈思想认识上的偏见。由于集体腐败产生的特殊形式和改革开放中的特殊背景,不少人思想上没能正视这一腐败行为,甚至认为其动机是好的,不是为个人而是为“集体”,不是为“谋私”而是为“发展地方经济”,是解决具体问题时,没有办法的办法等等。持有这种认识者,对集体腐败或视而不见,或见而不管,或积极参与。丹东市原市长常义因纵容、支持走私韩国汽车活动,而被法庭判处有罪时,当庭大呼“冤枉”,声称自己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一分钱落入腰包”,直至关进牢狱仍抱着“集体走私”是为公不是为私,是为发展经济不是为个人捞钱,这对常本人来说,不能不说是个悲剧。要治集体腐败,必先清除思想认识上的偏见。要引导人们认清集体腐败的实质是与中央不保持一致的对抗行为,是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对立,是带有集团性、欺骗性的腐败行为。惟如此,才能廓清迷雾,同时以儆来者。

——要揭开“集体腐败”问题的面纱,抓住具体责任人严肃绳之以法。对集体腐败现象,不仅当事人有些认识模糊,就是查案执纪者有时对此也稀里糊涂。许多执纪执法人员不能适应新形势,在查处集体腐败过程中,主观上不认同,行动不积极。特别是一些集体腐败案件的直接责任者没有中饱私囊的情节,导致一些执法执纪人员迷惑于这些表面因素,而同情责任人。有的以处罚法人组织代替处罚个人,板子很难打到具体人身上;有的甚至认为集体违纪违法是改革开放中的一般失误或错误,应给予宽容,不予查处。必须改变这种对集体腐败责任人姑息宽容的做法,在惩处中,重点要打三种人的板子:一要打“出馊主意”的,集体腐败现象一般都有一个摇鹅毛扇的“军师”,没有“军师”的谋划,往往以权谋私或集体违纪违法行为便无法周密,故应予重点打击;二要打“把关定向”的,闯“红灯”的事,往往需要一个“掌舵”的进行具体指挥和协调,此人该重打,“掌舵”的如不好找,就拿职务最高者是问;三要打“冲锋陷阵”的,有人领头才有人跟,领头者多是骨干,因而他们也属重点打击之列。只有抓住这三种人重点打击,对集体腐败问题的查处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要加强领导集体互律,将集体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集体腐败行为之所以成风,与一些部门和单位领导集体不讲原则、缺乏互律大有关系。有的班子在集体决策时,对明明是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事,也投赞成票;问题发生后,检查时则推说是集体决定的,把个人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些人在决策时,不是考虑事情该不该做,而是考虑会不会伤感情、得罪人,缺乏互律的勇气。从而对违纪违法的事也随声附和,以致集体腐败得以滋生。特别是“一把手”要在原则问题上敢于“力排众议”,不乱拍板。对违反上级规定、不合政策的事,一定要坚决制止。不能为了以示对部属“关心”,对小局利益“兼顾”,而在违纪违法问题上采取“宽容”、“随和”态度。纵观集体腐败行径,“一把手”多为领导者、组织者,至少也是支持者、纵容者,只有在班子成员中强调互律自律,同时重点抓好对“一把手”的教育工作,集体腐败现象才能真正被消灭在萌芽状态。

——要强化制度监督意识,使集体腐败行为无法实施。制度监督是带根本性的监督,我们各地各单位都订了不少制度,规定不可谓不明确不严格,可为什么诸如集体腐败的问题仍屡屡发生?这说明不少地方和单位的制度监督意识还很薄弱,订的制度只是为装璜门面,而根本不打算认真执行。其实凡集体腐败行为,大都涉及到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有的甚至涉及到多个地方、多个部门。只要在某一环节上出现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按制度规定办事的正义者,集体腐败行径就无法实施下来。要健全重要权力制度监督网络,通过健全的制度监督网络,来对集体腐败行径实行全方位监控,从而使集体腐败行为中途夭折。

遏制集体腐败现象的蔓延,从重打击集体腐败行径,无疑将是今后反腐肃贪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能否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重大举措。驱逐集体腐败的阴影,使遏制这一世纪末腐败新变种的斗争在本世纪内取得突破性的成果,将是我们迎接新世纪到来的最好献礼。

标签:;  ;  

集体腐败:世纪之交腐败的新变体_反腐倡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