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所有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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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对所有制改革认识的发展过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逐步地变革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结构,并最终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变革的过程表明,我们党对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形式及其结构,从而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理论认识上有了很大的变化。归结起来,表现为多次质的飞跃。

第一次,从“文革”期间把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看作是“资本主义尾巴”,①到肯定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②这实际上是允许农村附带个体经营的存在。这次飞跃开始于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第二次,从不允许包产到户,③到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逐步允许包产到户,并允许农民外出从事非农业个体经营。④这实际上是允许农村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普遍实行家庭经营或个体经营。它的重大意义在于,在“个体经营”的名义下,实际上恢复了农民的个体经济,城乡个体经济已经是呼之欲出了。对于包产到户的认识和政策有一个过程:开始只允许特殊情况下的包产到户,是被动的和消极的;后来普遍放开包产到户,是主动的和积极的,并定性为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但是前后只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这次飞跃开始于1980年下半年。

第三次,从只允许农民个体经营,到允许城乡个体经济的存在,并确认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⑤这意味着在公有制经济以外增加了一种新的经济成分——个体经济。这次飞跃的重要意义在于,开始打破了社会主义改造以来(特别是“文革”以来)清一色公有制的所有制格局。这次飞跃开始于1981年中期,并在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得到确认。

第四次,从只允许以自己和家庭劳动为基础的个体经济,到允许雇请帮工和学徒的个体经济的存在。⑥这次飞跃的实质是开始允许雇佣劳动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开辟了道路。这次飞跃起始于1981年下半年。

第五次,从允许城乡个体经济存在,到鼓励个体经济发展,并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⑦“一起上”这种模糊的提法实际上提高了个体经济的地位。这次飞跃开始于1982年的十二大。

第六次,从允许和鼓励个体经济在公有制经济以外发展,到允许部分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为集体或个体经营。⑧这不仅是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开始,也是主动地为个体经济扩展发展空间。这样就把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国有经济比重的减少和个体经济比重的增加——统一起来了。这次飞跃开始于1985年下半年。

第七次,从计划经济的共同劳动(联合劳动)制度,到市场经济的雇佣劳动制度——劳动合同制。⑨这次飞跃虽然不涉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法律所有权,但劳动制度的改革表明,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和所有权不仅在实际上而且在制度上已经发生分离。这种分离的实际内容是所有制关系的深度调整。这次并未引起理论界重视的变革,使劳动力开始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其意义不亚于允许私营经济的发展。这次飞跃开始于1986年中期。

第八次,从不允许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营经济存在,到允许存在,并和个体经济一样地肯定为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⑩这是一次重大的飞跃,通过这次飞跃,我国法定的所有制结构就比较完整了。这次飞跃开始于1987年的十三大,并在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得到确认。

第九次,从强调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到不再提“补充”,而是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11)这实际上是在为确立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做理论准备。这次飞跃开始于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

第十次,从不提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到肯定非公有制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力量,发挥重要作用;从保持原有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到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而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区别开来了。(12)这次飞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是初级阶段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这次飞跃开始于1997年的十五大,并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得到确认。

第十一次,从允许在公有制经济以外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到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降低国有经济的比重(“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13)从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到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14)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和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大大超出了“抓大放小”的范围,其实质是国有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合理定位。这次飞跃开始于十五届四中全会。

第十二次,从计划经济的“国有资产”,到市场经济的“国有资本”,并与集体资本和私人资本相并列。(15)国有资本概念的提出,意味着竞争性领域的国有经济同样以资本增殖为直接目的。这次飞跃开始于十六届四中全会。

第十三次,从回避和批判产权理论,到肯定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16)肯定和保护产权的实质,是肯定和保护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取得资本化收益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所有权(所有制的法律用语)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在上述多次质的飞跃中,具有关键意义的是以下五个步骤:(1)1981年中央关于历史问题的决议把所有制形式划分为基本形式(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和必要补充(个体经济)。(2)1987年十三大报告把所有制形式区分为主体(公有制经济)和补充,把补充形式由个体经济扩大到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3)1997年十五大报告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对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做出新的解释,肯定非公有制经济为重要组成部分。(4)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调整所有制结构,国有经济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比重可以减少。(5)2003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概念,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归结起来,所有制形式变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过程,既是使私有制经济和雇佣劳动方式逐步合法化和充分发展的过程,也是国有经济合理定位和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资本化的过程。

二、经过改革开放我国所有制关系的重大变化和特点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城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很快,已经成为一支重要力量。公有制经济的改革不断深化。集体所有制企业大都改制为以私人产权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经营责任制、承包制和股份制等阶段,保留下来的国有企业大多数已经实行股份制。国有中小型企业大都改制为民营企业。在农村,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已经变为以土地村社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个体经济;在大多数农村,所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际上是有其名而无其实;越来越多的乡镇企业已经同农业集体经济相脱离。

以具有代表性的工业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为例: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1985年,在工业企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占64.9%,集体所有制占32.1%,两项合计占97%;城乡个体工业仅占1.8%。到2000年,在工业总产值(不含个体和私营)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41.8%,集体企业占13.1%,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占21.5%,外资企业占23.4%;在工业增加值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49.4%,集体企业占11.6%,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占20.1%,外资企业占18.8%。到2005年,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92498.8亿元的工业增加值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28.2%,集体企业占0.3%,两项合计仅占28.5%;私营企业占12.8%,外资企业占21.0%,两项合计占33.8%;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占35.7%。同年,在56748.2亿元的出口交货值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9.8%,集体企业占1.3%,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占19.7%,外资企业占59.8%,私营企业占9.4%。

据国务院国资委提供的资料,2004年底,国有资产总额为7.13万亿元,2006年底达到12万亿元,年均增加1.3万亿元。据全国工商联统计,“十五”期末,全国民营经济(即非国有经济)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65%(其中,内资占49.7%),而“九五”期末时只有55%。截至2007年第三季度,全国私营企业总量达到538.7万户,注册资本总额8.8万亿元,从业人员7058.6万人,投资者人数1362.1万人。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统计资料,到2007年底,全国个体私营经济注册资本金总额达到101223.92亿元,其中私营企业为93873.14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量的92.74%。实有外商投资企业28.62万户,实有投资总额2.11万亿美元。注册资本1.16万亿美元,其中外商出资9211.48亿美元,占79.72%。

根据以上统计数据,我国所有制结构变化的情况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总的趋势和结果是,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上升。在工业增加值中,撇开股份制企业中的公有成分和私有不计,公有制工业的比重已经不足30%,而非公有制工业的比重则超过了30%。在出口交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贡献更大,公有制企业仅占11%,而非公有制企业则占70%。第二,国有资产的绝对量仍然很大,而且不断增长;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已经大为改善;国有经济(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发挥了控制力的作用。第三,公有制经济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公有制经济中,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基本改制,非农业集体经济的比重大幅度下降,目前几乎到了统计上可以忽略的地步。在城市经济中,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国有经济;有些所谓的集体经济,实际上是以私人股份为主的股份公司。第四,民营经济(非国有经济)已经初步发展壮大,就增加值来说,其比重高达65%,在数量上已经成为主体。第五,在非公有制经济内部,改革开放前期私营经济的发展慢于外资经济;但后来发展很快,目前不仅二者在数量上已经旗鼓相当,而且私营经济的增长快于外资经济。第六,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国有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形成了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新格局。

上述特点说明,我国所有制方面的变革和中央确立的改革方向是一致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相符合的。因此,可以肯定,我国在所有制方面的变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现在还不能说我国所有制的变革已经完全到位了。第一,竞争性领域(判断是否属于竞争性领域,既要考虑国内市场,也要考虑国际市场)的国有资本仍然偏多,有的仍然具有或多或少的行政性垄断,国有资本的定位需要进一步调整。第二,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还不能充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同现代企业制度仍然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国家如何管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国资委的基本职能是什么,国资委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什么样的经济关系,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第三,私人民族资本和民族企业的发展仍然相对滞后,政府的支持力度还比较弱,民族经济的质量和数量不成比例,工业部门还缺少大的和拥有民族品牌的民营企业,其竞争力和外资经济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第四,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变革滞后,其中,所有制形式是传统经济体制(村社共同体)的产物;而经营方式是典型的家庭小生产方式,不仅经济规模狭小,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而且同现代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同城市经济不相适应。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特殊性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基本格局,也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制度,具有不同于其他经济制度的特征和定位,表现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社会形态。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来看,它有四个突出的特征:

第一,它是公私并存、社资兼有的复合经济制度。就是说,既有公有制的成分,也有非公有制(私有制)的成分;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也有非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因而表现为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区分为中央、省市区和地级市三个层次,所有者权益是各自独立的。集体所有制包括多种形式的劳动者合作经济。以公有资本为基础的所谓“公有制经济”有三种不同的生产方式:一是以联合劳动为基础,属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二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三是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属于小生产方式。后两种生产方式是大多数。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非公有制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不同形式。个体经济主要以自己或家庭劳动为基础,属于小生产方式;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完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我国现阶段经济制度的总体性质是由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共同体现的,而不是由某一种所有制形式(例如公有制形式)决定的。因此,经济制度的社会性质并不是单一的和纯粹的。

第二,它是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经济制度。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济成分中,各自的经济比重和经济地位是不同的。其中,公有制是主体。“主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有资产(包括混合企业中的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除了量的优势以外,更重要的是质的优势。另一方面,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即发挥控制力。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不仅决定了我国经济能够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和前进,而且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所谓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比重已经很小了。因此,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经济为主导,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回事。这就意味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质的优势上,而不是量的优势(即使讲量的优势,也不可能是51%的概念,而是国有经济足以发挥控制力的量的优势);只要国有经济具有质的优势,就可以发挥控制力了。

第三,它是公有制采取多种实现形式的经济制度。在多种所有制并存和产权关系可以分离的条件下,公有制也和私有制一样,其财产所有权可以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所谓“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确切地说是公有财产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基本的实现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产权统一的形式,或直接的实现形式。其特点是资本所有者同时是企业主或企业主的一员。其中又有两种不同的资本组织形式:一种是公有公营的独资企业;另一种是公私混合型企业。股份制可以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第二种是产权分离的形式,或间接的实现形式。其特点是资本的法律所有权和它的经济所有权发生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分离。其中又有不同的具体形式或经营方式(如借贷、租赁、资产承包、出售专营权等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必然引起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改变,其实质是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引入私有制的成分(在混合经济的场合),劳动转变为雇佣劳动的形式(在产权分离、劳动和所有权分离的场合)。公有制采取多种实现形式的目的,在于使公有制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但是,公有制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以公有资产的存在为前提,私人资本和私人企业的社会化(例如私人股份公司)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第四,它是非公有制经济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制度。非公有制成为经济制度总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区别。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早在我国八十年代中期就已经形成了,但当时非公有制经济仅仅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不仅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而且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基本经济制度架构和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支重要力量,发挥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一方面体现了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经济制度的质的区别,另一方面体现了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某些相似性和共同点。因此,整个经济制度不仅存在“非此即彼”,而且存在“亦此亦彼”。

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特殊性,关键是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搞清楚它的历史定位,即它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改革前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经济制度的关系——它们的历史联系、共同点和区别点。(如以下两表所示)

由上可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比,二者所有制结构有一定质的区别,体现了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但是,这种区别不完全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区别,二者不是直接对立物,它们同处于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物的依赖关系阶段),都存在私有制、雇佣劳动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经济制度相比,就公有制为主体来说有一定共同点,后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趋向的目标;但是,二者在公有制本身和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有一定质的区别,它们不属于人类社会同一发展阶段。

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依据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什么要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论上和历史经验方面的客观依据是什么?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要做到两个“必须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就必须给予有说服力的说明。总的来说,这是由一系列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是符合经济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和中国特殊国情的。

首先,基本经济制度符合经济制度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人类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演变有一定的规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上:第一,生产的社会形式必须同生产力相适应的规律。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力,所有制形式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必须同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劳动资料的性质、生产目的和利益关系的性质相适应,必须同现实的交换方式、资源配置方式、经济形式相适应。如果基本上不相适应,就必须变革。第二,劳动和所有权的相互关系随生产方式变化的规律。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就是所有制关系,其发展规律是:从二者的统一(原始类型的共同体和各类小家庭农业,小生产方式),发展到二者的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再发展到二者的重新统一(共产主义生产方式)。(17)马克思认为,在这个过程中,二者的分离是必然出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必须经过”的。(18)我国已经脱离了最初的统一阶段,现在经济体系的主要部分处于分离的阶段,还不具备全面重新统一的条件。第三,所有制形式和交换方式(经济形式)同步变化的规律。一定的交换方式是由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反过来,所有制形式又必须同现实的交换方式相适应。既然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从而市场经济)还不能消除,私有制和雇佣劳动的大量存在就是不可避免的。在我国现阶段,更多的人所要求的,不是单纯的按劳分配,而是按要素所有权及其对资本增殖的贡献分配。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者来说,不仅劳动能力是一种天然特权,而且,积累起来的财产作为资本来使用,同样是一种社会权力。可见,我国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人类社会经济制度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的。

其次,基本经济制度同中国的特殊发展道路和发展阶段相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直接地说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即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其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决定的。因此,问题就归结为如何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其初级阶段的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属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体系;但是,它作为“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典型形态,同马克思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相比,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二者之间不是单纯理论和实践的差别,不是单纯量的差别;它们在产生的历史前提、旧社会的基本矛盾、面临的历史任务、现阶段经济社会形态等方面都有一定质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质是,落后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走的一条特殊的、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它们的初级阶段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根据十三大报告的论述,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是一个一般概念,而是仅仅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相联系的特殊概念。它还没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而是仍然处于人类社会第二阶段,因而它还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它和当代资本主义同时并存于同一历史阶段,因而它们不是前后两种完全对立的经济制度的区别,而是两条不同发展道路的区别。它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之间的过渡形态,是短暂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延续和发展,是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落后国家的一种独立社会形态。正是这种特殊的发展道路和发展阶段,决定了基本经济制度的特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首先必须体现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方面,要体现同一发展阶段两条不同发展道路的区别;另一方面,要体现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社会主义的区别。其次,还必须适应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适应逐步消灭剥削和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另一方面,要适应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按照上述要求,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要求和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制度形式对号入座;消灭剥削和实现共同富裕,不能以牺牲生产力的发展为代价。

再次,基本经济制度来自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总结。从中外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出:第一,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我国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正确的,也是必然的。但是,过多的公有制和过分的国家垄断,不能充分发挥预期的优越性。第二,从我国初步改革的实践来看,在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展、开放程度较大的地区,经济发展比较快;反之亦然。第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世界范围内仍然处于支配地位,说明它仍然有相当的生命力和竞争力,仍然可以成为现阶段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因此,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从历史经验和利弊权衡中得出的正确结论。这里涉及如何认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问题。一种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必须体现在效率和公平两个方面,不能顾此失彼,尤其不能把“大锅饭”等同于社会主义优越性。我们应当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和落后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优越性”区别开来。前者是指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必然优越于已经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资本主义;后者是指我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比走资本主义道路更优越。现在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优越性”应当是指后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优越性,不是单纯通过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来体现的,而是通过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非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适当组合和优势互补来共同体现的。

最后,基本经济制度符合国内外发展变化了的情况。中国五十年代中期的社会主义改造,放弃了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实践证明是过急过快和过于彻底了。这种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虽然事出有因,但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的现实国情,违背了经济制度发展演变的客观规律。随着国内外各方面情况的变化,保持原有传统经济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不复存在。一是生产力和生产方式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三是劳动者对公有制和对国家的依赖关系(这种关系导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发生了变化;四是商品生产得到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取代传统的计划经济;五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对外关系发生显著变化,中国的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六是国内外政治环境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发生了重大变化;最后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左”的教条主义思想越来越没有市场。这时候,变革原有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势在必行和水到渠成了。

五、科学地理解和坚持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明确,问题是如何科学地理解(解读)和坚持。要做到这一点,最为关键的是,以唯物主义历史观为指导,正确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正确地认识私有制经济的历史地位。

一方面,必须正确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按照十五大以来中央文献的论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明确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含义。在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不仅包含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含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公有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应当理解为公有企业及其职工和产值等等数量的绝对优势上(这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前的理解),而是一方面体现在公有资产占优势上(和量的优势相比,更应当注重质的提高),另一方面体现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就全国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个别地区和个别产业而言的。公有制本身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包括资本组织形式和企业经营形式。除此之外,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还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从市场经济出发。回顾改革开放的历史,“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起初是在没有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和公有制为主体相对应的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为“补充”。但是,在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的目标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后,公有制为主体本身的含义发生了一定变化,同这个主体相对应的,不再是“补充”成分,不是仅仅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而是“重要组成部分”,发挥重要作用。如果我们现在还以计划经济为主的观点解释公有制为主体,就不完全符合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精神了。

第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着眼于公有制的本质。公有制的本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一致的,这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后达到共同富裕。其着眼点在于,显示走社会主义道路比走资本主义道路更优越。一是更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二是更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判断的标准只能是“三个有利于”。我们决不能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名义下违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决不能过分注重公有制形式本身而忽视了公有制的本质。改革开放以前的问题恰恰在于,我们过分注重公有制的形式和外表,而忽视了公有制的内容和本质。

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需要明确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关系。在人类社会的不同经济时代,都有可能存在公有制形式,但公有制有完全不同的历史形式和社会性质。因此,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原始共同体的公有制,和社会主义毫不相干;建立在小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公有制,至多在形式上隶属于社会主义;劳动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公有制,是包含了私有制和雇佣劳动的不完全的公有制。只有建立在现代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先进的生产方式、共同占有和联合劳动基础上的公有制,才会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为此,我们应当从理论上把公有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公有制区别开来。当然,讲公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并不意味着公有制形式不重要,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公有制为主体;而是要明白,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并不一定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因而也不应当都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来坚持。

第四,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依靠自身的比较优势。一种所有制形式能否存在和发展,能否坚持下去,完全在于它是否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应当以具有比较优势为前提。不管公有制最初是怎样建立起来的(自发的或强制性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依靠自身的生命力和比较优势。在落后国家刚刚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以后,为了奠定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国家应当给予公有制以必要的扶持。但是,公有制为主体是不能长期依靠国家的倾斜政策来保持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竞争性领域,公有制经济必须和非公有制经济公平竞争。

第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明确现阶段公有制的局限性。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消灭剥削、消灭阶级、防止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但我国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存在不同的形式和实现形式,以不同的劳动方式为基础,处在竞争性市场之中,因此,不能完全避免市场竞争带来的经济上的分化,不能完全避免凭借资本所有权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不能完全避免按要素分配造成的过大差别,不能单纯依靠公有制形式医治一切社会弊病。为了既能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发展先进生产力,又能防止造成贫富悬殊的结果,必须把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强化政府的经济职能(例如转移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

第六,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应当有发展的观点。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对以往历史经验的正确总结,我们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下去。但应当明确,一方面,这只是一个一般原则,对于主体的程度和具体的实现形式,还需要进一步实践和探索;另一方面,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原则本身也需要在新的实践中继续接受检验,并实事求是地不断加以完善。事实上,从计划经济为主时代的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坚持了发展的观点。

另一方面,必须正确地认识私有制经济的历史地位。中央文献所说的非公有制经济其实就是私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同样具有不同的历史形式和实现形式。我们应当以唯物主义历史观为指导,正确地认识私有制经济、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在历史上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私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私有制是同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相适应的。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是一定经济条件的产物,都是同一定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私有制也不例外。私有制经历了产生、发生、完善和演变的过程。私有制起初代替原始共同体的公有制,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以后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尽管它包含着对立的关系(奴隶劳动、农奴劳动和雇佣劳动),但同这个阶段的生产力基本上是适合的。我们不应当离开生产力的性质和要求,抽象地谈论所有制的优劣。只要私有制仍然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就仍然具有历史的合理性。

第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私有制经济中更高级更先进的生产方式。现代社会的私有制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个体私有制;另一种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其中,资本主义所有制及其生产方式是更高级、更先进、离共产主义更近的形式。这种形式摆脱了孤立封闭的小生产方式的束缚,打破了地域的和民族的界限,使一切生产和交换都社会化了,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劳动的一般社会力”(自然力和科学,劳动的社会结合——分工和协作)的作用。小私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上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前者没有剥削(就纯粹形式而言),而后者存在对雇佣劳动的剥削。但是,这一点不应当成为贬低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理由,更不应当成为提前压制和消灭它的理由。马克思强调指出,共产主义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都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创造出来的,是经济形态发展演变的必经阶段。

第三,私有制具有历史的局限性。肯定私有制的历史定位和作用,并不排斥同时承认它的历史性质和局限性。私有制的基本特征是生产的物质条件属于私人所有,人们不可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私有制为主体或处于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总是区分为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和受他们支配的劳动者,劳动者总是要以不同形式为生产条件的所有者提供剩余劳动,并相应地区分为不同的阶级。可以说,私有制是一切剥削制度和社会不公平现象借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不管私有制在历史上对发展生产力做出了多大贡献,也不管它还能够持续多久,它只是一种历史的形式。私有制不仅当它成为生产力的桎梏时会表现出局限性,而且,在整个私有制时代,都有历史的局限性;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是阶级的存在,不能做到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

第四,消灭私有制必须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既然私有制具有历史的局限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是永恒的形式。共产主义者的目标是消灭阶级,因而必须消灭私有制。但消灭私有制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就是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只有当私有制在主要文明国家普遍成为生产力的桎梏、追求交换价值和资本增殖已经毫无意义、生存竞争和争夺资源的斗争已经不复存在时,才有可能消灭私有制。在私有制仍然适合于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下,力图以非经济手段过早过快地消灭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然可以暂时地消灭阶级和剥削(就像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曾经做过的那样),但不可能带来真正的社会进步,也不可能持久。这一点已经得到实践的充分证明。

注释:

①②③④《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8月版第185、8、185、547-548页。

⑤⑥《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8月版第840-841、986页。

⑦⑧《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中,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版第579、823页。

⑨《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下,人民出版社1988年5月版第1067页。

⑩《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11月版第32页。

(11)《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526-527页。

(12)《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20-22页。

(13)《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008页。

(14)《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中,人民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1075页。

(15)(16)《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人民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466、467页。

(17)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11月版第465-466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版第48-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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