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宏[1]2017年在《论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文中提出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公司法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隐名出资”现象。隐名出资作为对公司出资的新型方式,因在不暴露出资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享受收益,而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采纳。隐名出资现象的产生和兴盛有其自身的土壤,这是人趋利避害的本性的体现,也是人获取最大利益的本能使然。然而,隐名出资在外部与公司登记原则相违背,在内部与公司人合性相冲突,加之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明确,致使实践中常常出现冲突与矛盾,如隐名出资人行使出资权利纠纷、公司利润分配纠纷、向第叁人转让股权纠纷,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11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叁)》)首次就隐名出资问题做出解释。然而,推敲相关法条就会发现其中逻辑不清,态度不明,这无疑使得实践中的隐名出资问题更加混乱,而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则更加困难。因此,隐名出资人资格认定问题研究的必要性不言而喻。本文从隐名出资人资格认定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入手,研究评析国内学者在认定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问题时形成的理论学说,找出其不足之处,并将目光投向域外,发现英美法系因为有着成熟的信托理论,在这一问题上的争论少之又少。因此提出我国应借鉴信托理论为隐名出资问题寻找出路,并在信托理论基础上,分类研究隐名出资人资格认定问题,并对每一类隐名出资中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给出答案。本文通过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研究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首先,研究隐名出资问题在实践中的现状,指出法律法规对这方面规定的不足,公司法对待隐名出资问题几乎空白、最高院司法解释态度模糊、各高院的指导意见彼此也不统一,而实践中却不断涌现关于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争议。其次考察国内关于隐名出资人资格认定的理论,围绕实质说、形式说和区别说进行研究,在分析背后法理的基础上,提出这叁种学说都不能全面解决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对实践并无很好的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上,将目光投向域外,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隐名出资问题的规定,其中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能很好的解决隐名出资问题,对于清晰的界定隐名出资人的地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因此提出我国可借鉴适用信托制度的想法。第叁,研究借鉴信托制度的可行性,首先对比了代理和合伙制度,分析其制度架构,发现这两种制度并不适合隐名出资问题,转而分析信托制度的合理之处,发现信托制度的本质与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相契合,而且能与公司法很好的衔接,从而得出隐名出资法律关系应适用信托制度的结论。最后,信托制度的基础上具体分析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认定,首先对隐名出资进行划分,根据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形成基础将其分为协议型隐名出资和非协议型隐名出资,其中协议型隐名出资又分为行权式隐名出资和非行权式隐名出资,非协议型隐名出资包含冒名出资和虚名出资。经过分析研究得出的结论为:非行权的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行权的隐名出资中,直接行权的隐名出资人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而间接行权的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冒名出资和虚名出资中的隐名出资人都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
张延莉[2]2007年在《公司出资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公司设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出资制度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公司制度成熟与否的一个标志。出资制度的完善及合理与否关涉到公司能否成功设立、设立过程中资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并达到最佳配置状态、以及设立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及保护问题。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出资制度的价值理论分析。笔者首先介绍了价值概论;其次,从公司设立的法制发展历史来看,其间无不蕴含着公司自身运营效率和相关交易者安全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笔者从交易安全和经济效益这两个角度出发分析出资制度;最后,介绍了自由与秩序。第二部分介绍了公司资本叁原则。首先对公司资本叁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叁原则分别作了介绍,其后分析了资本叁原则在当代的局限性。第叁部分对公司出资制度进行了分析。首先,介绍了世界上通行的叁大出资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并对其法律特征和利弊进行了简评。本部分的重心在于对我国新《公司法》确立的出资制度立法价值新取向和新选择的分析,在对中国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后,笔者得出,建立一种赋权性的出资规则,建立中国资产信用的结论,但同时指出,这一变动将是整个体系的改革,不是出资制度独行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其它配套的制度。本部分最后也对我国新《公司法》的出资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第四部分是关于公司出资方式的分析。本部分中,笔者从上面的宏观分析转到了具体制度的微观解析上来。以不同的出资方式为标准,分成七小节来研究出资方式问题。第一节讨论了中国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最新修订;第二节研究了货币出资问题,货币出资相对较简单,具体研究了非法货币和借贷货币的出资问题;第叁节研究了比较特殊的隐性现物出资问题,对比分析不同国家(日、德、韩等国)的立法规定后,笔者建议填补我国这一块立法的空白;第四节研究了实物出资问题;第五节研究了知识产权出资问题,比较分析了我国新旧《公司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不同规定;第六节研究了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第七节对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对债权出资和股权出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赵琛琛[3]2011年在《债权出资的公司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债权诞生已逾千年,近年来公司商事实践和公司法的新发展将债权出资制度深化发展。对于我国而言,该制度自诞生之初适用实效一直没有达到设计者的初衷,原因在于更新不足。如果不能应商事实践的要求不断完善,任何制度改革也只能在制度原有基础的扩张和缩减之间逡巡不前。学界关注债权出资问题,不只注重制度价值的重新评估,更需要贡献才智、完善制度、提出对策。本文通过对债权出资制度的理论基础探求及类型化分析,为优化设计我国相关制度献言献策。第一章对我国债权出资的首个“债转股”案进行研究,指出其背后蕴藏的债权出资可能。在中国,限定债权出资的形式不足以适应债权出资的趋势,需要厘清债权出资的内涵与外延。第二章通过阐述债权地位、资产信用和现物出资等理论的发展,揭示出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除了顺应债权的优越地位外,债权出资的出现为股东提供了更具效率的出资模式,打破了以往资本信用下的非效率。第叁章通过讨论合同之债出资的可行性与障碍,指出要修正合同之债必然可以用于出资的论断,非适格的合同之债不足以出资。因为出资的根基在于出资人能够提供确定价值的资本充实公司,故判断合同之债的出资可能必须立足公司,重点关注合同标的物价值、流通可能及单务性。第四章考察非合同之债的出资可能,对其出资缺陷进行分析,明确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用以出资的障碍所在。但质疑将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单方允诺之债排除于出资债权之外是否合理。鉴于两者在流通性和稳定性方面的特点,如果不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均存在出资可能。第五章特殊债权出资是债权出资制度的特殊领域,通过对普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票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权利证券化带来的高流通性契合了债权出资的需求,同样应当纳入出资范畴。第六章对债权出资制度在中国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分析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别探讨了公司法如何确立债权出资制度的原则、如何强化制度设计的实际效用、加强债权交付的程序控制和创新债权估值程序等议题。
席旸[4]2008年在《股东现物出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物出资,即非现金出资。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或新股发行认购的场合),发起人(股份认购人)除使用现金出资外,还可以采用其他一些出资方式作为股份进行投资。现物出资在现代公司中是非常普遍的,现物出资不是公司向股东购买财产,而是与现金出资并列的出资方式。现物出资是一种可以节约设立成本、便利投资人的出资方式,现物出资制度正在被越来越普遍地应用于现实经济活动中。但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重视,在现物出资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上规定较少甚至有诸多缺失之处,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和公司发展的需求,一旦纠纷发生,不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还使得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法律规定落后于经济发展或立法空白的尴尬。完整的现物出资制度亟待构建。本文结合国外较为完整的立法及学说和国内立法,分五章对现物出资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研究。目的在于剖析现物出资法律制度各个环节,对比我国立法现状,以期为促进我国现物出资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第一章概述现物出资的概念以及适格性等基本问题,为下文展开论述做铺垫,第二章分析发达国家对该制度的规定,找到我国相对薄弱之处。第叁章对多种特殊现物出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其中包括抵押物、债权、股权、人力资本、知识产权等。第四章介绍了我国现物出资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一章针对上述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并结合国内立法现状,提出完整构建现物出资制度的几点建议。详细的阐述了现物出资的风险负担、责任划分等,建议我国引入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制度。
周晓峰[5]2012年在《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生活日益丰富,百姓腰包渐鼓,投资热情不断高涨,投资形式也随之不断推陈出新,隐名出资这种新的投资形式因为其“隐名”的特殊性,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盛极民间,现实生活中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这其中,尤以隐名出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在我国公司法律实务中,由于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对隐名出资问题的规制尚有诸多不足,导致审判中对隐名出资纠纷的处理多有差异,而在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代持股协议的效力等隐名出资根本性问题上,学术界和司法界更是各执己见,形成一片乱象。隐名出资,就像一柄双刃剑,在经济生活中给人们带来了更自由的投资形式的同时,也造成了不少困扰。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深入探讨隐名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就具有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的双重意义。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拟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一些深入探讨,以期对之后的立法文件及司法实践提供合理的法理依据。全文共分为叁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第一部分导言,指出现今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隐名出资引发的纠纷,而我国现行立法规范不能很好解决这些纠纷,学术界对一些根本性问题也存在争议,意在说明解决隐名出资问题的必要性和急迫性。第二部分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基础理论概述,这一章首先界定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相关概念,接着论及隐名出资的特征,最后梳理隐名出资的各种类型。第二章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背景及现状概览,这一章从投资者采取隐名出资的驱动力出发,继而分析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各种原因,最后从比较法、我国立法、实践叁个角度介绍隐名出资的现状。第叁章为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探讨,这一章通过论述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和性质,试图揭示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第四章为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探讨,这一章首先介绍及分析关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的各种学说,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进而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了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最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这一隐名出资人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典型。第五章为隐名出资人、名义股东与第叁人的法律关系探讨,这一章首先论述了处理这一层法律关系时的基本原则,随后结合具体案例对隐名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纠纷做了详细探讨。第叁部分结语,总结全文,再次点明本文选题的背景及写作目的和意义,并指出本文存在的不足之处。本文的独创性在于:第一,笔者在区分隐名出资引发纠纷的各自不同法律关系后,将这些纠纷放到各自所属的法律关系章节中进行探讨;第二,笔者结合《合同法》无效合同的规定对隐名出资中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黄彦[6]2016年在《债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为了保障债权在用于出资时更好地发挥其效用,本文从债权出资的一般原理入手,通过对我国现行债权出资的规范及实践案例进行分析,梳理出债权出资主要的叁个法律问题,并在比较法上对这叁个问题进行考察,最后提出了自己关于解决债权出资问题的建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债权出资的概述。文章首先分析了债权出资的基础即债权出资的可行性,包括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性和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出资的影响两方面;其次对于债权出资属于现物出资的问题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可出资债权的范围既包括对公司的债权也包括对第叁人的债权;最后是对于我国现有的关于债权出资的法规进行了梳理,指出目前的规范比较笼统,缺乏对债权出资问题的细致规范。第二章:债权出资存在的法律问题。文中分别结合债权出资在实践中的案例纠纷及债权本身的特殊性,归纳总结了债权出资中主要的叁个法律问题:一是,出资债权的种类不明。由于债的种类繁多,债的内容也各不相同,不可能每一类债权都适合用于出资。因此,应该对可用于出资的债权种类采用一定标准进行规范。二是,存在虚假债权出资。债权由于其内容具有意定性及非公开性,面临投资者可能采用欺诈、虚构债权等手段进行虚假出资的风险。叁是,债权的出资到位存在较大风险。因为债权的存续具有时间性,实现上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债权出资能否最终出资到位是债权出资最主要、最核心的问题,也是被投资公司及股东最关心的问题。第叁章:债权出资问题在比较法上的考察。针对文章第二部分的叁个问题,对国外关于债权出资的要件、审查、担保制度进行了考察,分析了国外关于现物出资的四要件学说、现物出资的事前严格审查制度、债权出资的出资人担保制度,为我国解决问题找到了参考的对象。第四章:债权出资法律问题的立法完善建议。通过对外国法律制度的考察和结合我国已有制度,就如何解决以上叁个问题提出了对策。第一部分根据国外的四要件学说总结了可出资债权应当具备的要件,包含共同要件和具体要件;第二部分提出了如何保障出资债权真实性的建议,包括债权出资的公示、评估、登记制度;第叁部分提出了建立保障债权出资到位的出资人担保制度,包括构建此制度的理由、参照及具体内容。
丁珍燮[7]2005年在《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从19世纪中叶开始确立公司设立上的准则主义和股东有限责任机制以后,促发了很多公司的成立并且通过集资、补充劳力、聘用专门经营人才发挥了牵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反之,由于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出现了种种的问题,比如,通过引起公司资本不实而危害其他股东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等。所以,对出资方面可发生的问题,各国的公司法都已设置了预防和事后救济制度,但是,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有些不同,而且有些不足。本论文的前面按照出资的进行过程采用中韩制度比较方法论述了各种各样的制度设计。本研究建议,为适应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形势采用折衷授权资本制;针对现物出资的危害资本充实可能性采用在章程和认股书上的公示制度、财产承受制度、事后设立制度;关于发起人及其他出资相关人的责任机制,参考韩国的制度更加完善。也对2004年12月国务院修订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名义借用人在名义贷与人的许诺下借用名义并认购股份时,关于股东资格会产生种种问题。韩国的通说认为名义借用人为股东,而笔者通过有关制度和实践分析主张采用给股东名册只授予公示力而不授予公信力的方法。这样既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又有利于保护实质股东的利益。伪装缴纳问题在中国和韩国都是相当普遍的问题,通过中韩两国各种案例和学说的分析,本文得出了结论,即伪装缴纳是在出资人没有出资的意思下从头到尾精心设计的欺诈行为不可承认其效力。就现物出资标的物,中国公司法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从西方国家、日本、韩国的演变过程、理论结构及其实践的分析,并考虑到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应当扩大其范围,但是必须经由立法机关的立法来修订。本文还纠正了学者们对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制度的一些错误理解,比如有关债权投资的禁止等。现物出资标的物的评估确实是困难的,多含有主观、任意性。但是,本研究通过对各种公司法和会计法上的评估技术的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现物评估不需要获得自然科学那样的准确性,通过商法和会计法上的技术和市场自动调节机制就可以圆满解决,评估困难不会成为现物出资的障碍。
阿茹罕[8]2004年在《公司出资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公司出资问题是公司法的重要问题,也是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和信用的基础,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尽管公司法对出资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过于简单、空泛,难以适应复杂的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这不能不说是很大的缺憾。随着我国公司发展加快,在现实生活中因出资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正确认识和剖析公司出资制度,既有利于解决实务的种种纠纷,又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本文从公司出资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全面介绍各国有关出资的规定,分析我国目前的立法缺陷,提出完善公司出资问题的看法。 文章认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应借鉴大陆法系的折衷资本制,扩大出资形式,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额;在实物出资方面需增设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条款,以弹性的立法技术取代列举式,对实物出资的评估、程序细化规定;在出资责任方面要强化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扩张适用出资违约责任,以体现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明确出资责任归责原则等。同时认为出资制度的改善与其他制度包括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引进、诚信市场的建设等的改进相辅相成。只有各方面的综合协调改进才能使我国出资问题得到良好解决,从而理顺股东、公司、债权人叁方关系,切实保护各自的利益,使我国公司能够良性、健康、有序的发展。
年飞[9]2014年在《房产出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领域中的商事交易活动异常繁荣,与之相伴随的是商事主体的异军突起以及对投资领域多元化的迫切需求。我国《公司法》及公司注册登记相关法律规范是商事主体得以注册设立、投资运营的重要法律依据。截至目前,上述公司法相关法律规范已历经叁次修正。尤其是在国务院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背景下,公司法对于公司出资方式、注册资本额、出资时间等规定做出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并简化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尽管如此,历次公司法的修正(订)似乎都赶不上公司主体设立运营中新情况不断发展的需要。本文着眼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律规范中关于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包括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在内的广大社会主体拥有众多房产财产的现实情况,探索以房产这一重要的不动产作为实物出资,并对房产出资中可能会面临的共有房产出资、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出资、房产出资实缴登记以及房产出资中土地使用权问题等等现实困境进行分析,以试图对当前法律规范对于上述问题的调整提出改进建议。最后,从完善房产出资实务出资程序集责任制度构建进行阐述,以期对我国房产出资实务制度的完备提供参考建议。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房产出资概念及其特点进行阐述,然后对主要包括现物出资、实物出资以及实物用益出资等房产出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为下文论述作铺垫。第二部分重点针对共有房产出资、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出资、房产出资实缴登记以及房产出资中土地使用权问题这几个重要方面,分别分析各自出资实践中可能会面临的现实困境。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下上述问题解决的路径进行分析,并分别提出法律规范调整的改进建议。第叁部分在明确当前国家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房产出资作为公司出资方式,也必须在实务中确立相关出资程序以及出资责任制度,从而在实现房产出资的同时最大化保障公司各方主体利益。
郑丹丹[10]2013年在《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和公司法的交叉领域越加呈现出丰富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作为典型知识产权类型的专利权与作为公司法核心的资本制度的结合更成为了当今学界研究的热点。“知识产权资本化”已成为了21世纪知识产权法领域和公司法领域重要的课题。故此,本文以专利使用权和公司出资制度的交叉领域为研究视角,运用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与规则,结合专利使用权的特殊性,对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可行性、相关理论问题、评估作价、出资程序和公示、风险和责任等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论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叁大部分,正文主要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揭示了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存设之争。明确专利使用权出资中的使用权是指专利实施权,其与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及专利许可使用是不同的概念。关于专利使用权出资现存的理论纷争包括否定论、肯定论和限制论,其立法现状和司法保护也有待加强和完善。第二部分,分析了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实践障碍。一方面,专利使用权价值的不稳定性给出资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基于专利使用权出资问题的法域交叉性,出资后专利权人及公司的权利行使也存在许多障碍和矛盾。本文就专利宣告无效、专利使用权本身价值变化,专利权人转让、质押、许可、再投资及公司权利行使困境等具体实践障碍作了分析。第叁部分,论证了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可行性。从公司的立法理念、信用基础、出资制度及现物出资标的适格性等理论出发,证成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可行性,并提出专利使用权出资实践障碍的具体解决路径。在知识经济和公司转型发展时期,“事前约定,事后规制”的效果主义立法模式必将成为一种趋势,有利地推动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实现和发展。第四部分,论述了专利使用权出资环节中具体的操作问题。评估作价时应充分考虑影响专利使用权价值的法律因素,出资程序和公示应以时间顺序为主线明确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还应构建一套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权利瑕疵、违反权利限制、第叁方机构过错等风险的防范和责任规制。
参考文献:
[1]. 论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D]. 郭宏. 山西财经大学. 2017
[2]. 公司出资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张延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3]. 债权出资的公司法问题研究[D]. 赵琛琛.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4]. 股东现物出资问题研究[D]. 席旸. 大连理工大学. 2008
[5].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周晓峰.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6]. 债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 黄彦. 西南科技大学. 2016
[7].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问题研究[D]. 丁珍燮. 清华大学. 2005
[8]. 公司出资问题研究[D]. 阿茹罕. 内蒙古大学. 2004
[9]. 房产出资法律规制研究[D]. 年飞. 安徽财经大学. 2014
[10]. 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D]. 郑丹丹. 宁波大学. 2013
标签:经济法论文; 投资论文; 法律论文; 股东出资论文; 股东资格论文; 隐名股东论文; 债权出资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股东论文; 公司法论文; 专利运营论文; 出资方式论文; 有限责任论文; 信托论文; 房地产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