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30年耕地承包期政策的初步认识_土地政策论文

对实施30年耕地承包期政策的初步认识_土地政策论文

对落实耕地承包期延长30年政策的初浅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耕地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去年以来,我们就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原定承包期满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对如何结合我省实际执行中央文件精神形成了几点初浅认识。

一、承包期再延长30年问题

调查中发现,基层干部对这一政策的认识不尽一致。一些同志认为,中央提出延长30年承包期是正确的,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增加对承包地的投入,种地养地,也能够避免频繁调整土地带来的麻烦。也有一些同志认为,这一政策虽有很多优点,但落实起来很难。一是延长后人地矛盾难以解决。30年中人口和劳动力都会有相当大的变化,即使按最高标准留10%的机动地,也远不能解决新增人口用地问题。如果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或因基建和自然灾害使部分农户承包地被占、被毁时,矛盾就会更加突出,必然会使一部分以土地为生的农民失去生活依靠,进而影响到农村的稳定,而且按人分摊的负担、义务工、建勤工等也很难落实。二是制约产业结构调整,不利于高效农业发展。许多高效益种植业项目需要集中连片,如果30年不变,靠众多分散的农户按照一个统一的目标进行调整是不可能的,必然会造成想搞高效农业的户也干不成,而让农户自发串换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很难行得通。还有少数同志对承包期延长30年存有疑虑,认为这是一种私有化的导向,其结果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农民没地种,或者花高价去租别人转让的土地,种地农民的负担将进一步加重。从实际落实的情况看,在原承包合同到期的乡村中,真正按要求去做的还不多。

我们认为,中央提出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是从有利于建立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稳定承包关系,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这个大局出发而制定的,是符合农村实际的,应当正确理解,认真贯彻执行。但在具体落实中,要从实际出发,精心组织,妥善处理稳定与发展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延长承包期与人口变动的关系。承包期延长30年,特别是在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人地矛盾会越来越突出,解决的办法,一个是大力发展开发性生产特别是二三产业,吸纳新增劳动力就业,再一个是建立利益调节机制,让减人不减地的农户向村交一部分土地占用费(相当于多出部分的土地转让费),补偿给不增地的农户。二是处理好承包期延长与发展高效农业的关系。从实践看,延长承包期对“两高一优”农业既有促进作用,又有一定矛盾。当高效农业的格局形成之后,延长承包期对农民增加投入,改进技术,追求效益有利,特别是像蔬菜保护地这样的高效农业,一旦形成之后,承包期就必须长期稳定不变。但在开始规划发展时,承包期长期不动有时也会制约高效农业的发展。我们在凌海市调查时了解到,有一个近郊村想规划出一片地发展蔬菜大棚,但由于有几个承包地插在中间的农户不想干,就发展不起来。其中有两户是地挨地的亲哥俩,一户想搞,一户不想搞,只要串换一下,想干的就可以干,但由于哥俩不和,几次协商不成,结果谁也干不了。为了不因发展高效农业而使承包关系经常做大的调整,我们的意见是,可以在尊重绝大多数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由村出面,按等质等量的原则,给不想发展的农户串换适当的地块。三是处理好承包期延长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关系。实行规模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在承包期内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促进规模经营的发展。这一点中央已经明确。

二、是调整后延长还是在原有基础上延长

这也是当前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在原有基础上延长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地块零散问题比较突出。由于多数地区在大包干时实行按人或人劳结合承包,而且土地好坏搭配,造成承包地块过于零散,以后虽然做过一些调整,但地块零散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目前户均地块多的5—7块,少的2—3块,生产经营极为不便。二是人地矛盾普遍存在。特别是那些自承包以来从未作过调整的地方,矛盾就更加突出。据绥中县反映,全县承包以来人口变动的农户占60%,新生人口占总人口的20%,结婚后独立门户,现在已是三、四口人,但只种一、二口人承包地的户占承包户的30%。由于人多地少,已使一部分户收入明显低于多地户,他们年年盼调整,反映比较强烈,有的甚至多次上访。三是从发展高效农业的角度看,也需要做必要的调整。现在各地搞小麦开发,发展蔬菜保护地的积极性都很高,不少地方都等着承包合同到期进行统一规划。1993年凌海市发展“双十工程”(10万亩小麦、10万亩棚菜),有10个乡镇进行了调整,解决了集中连片、供水供电问题,加快了发展步伐,群众也很满意。我们在同基层干部座谈时,几乎所有的同志都认为在原有基础上延长不行,感到那样做基层干部工作不好做,群众也通不过。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应从实际出发贯彻中央精神,能够在原有基础上延长,群众没有调整要求的,就不要调整;能够小调的就不要大调;确实需要调整的,也应允许,但必须与群众充分协商,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合同没有到期的,一律不准借延长30年的机会撕毁合同,打乱重分。

三、土地承包形式问题

实行包产到户以来,由于对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进行完善,人人均包土地的承包格局有了很大变化。现行的土地承包形式,除了按人均包外,还有人包口粮田、劳包责任田、招标承包经济田的三田承包和人包口粮田、劳包责任田的二田承包以及全部土地由少数种粮专业户、家庭农场、专业组队承包等。这些不同的承包形式,适应于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对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都起了推动作用,应当加以坚持,完善提高。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提出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后,一些多年离土从事二三产业,且收入已经很高的农户又提出要地,土地多种经营形式有重新回归到单一均包形式的倾向。因此,我们认为,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一定要加以正确引导,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调动种田农户的积极性、有利于增产粮食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原则,选择适合本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承包经营形式,不宜一律回归到均田承包。对已经具备离土条件、且二三产业收入很高、很稳定的农户,要动员他们不再包地,集中力量办好现有产业,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其经营提供支持和服务;二三产业收入还不稳定的农户,有包地要求的,应当给口粮田乃至部分责任田,但必须要求他们不能对土地弃管撂荒。已经实行规模经营的地方,凡是条件具备、群众已经接受的,应进一步巩固完善;具备条件尚未实行规模经营的,应加以引导,使其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对于经济不发达,主要以地谋生的地区,还是要实行均田承包或“两田制”、“三田制”,不能强制推行规模经营。不论实行哪种形式,都要尊重群众的意愿,不能由少数干部说了算。调整后的地块要相对集中。

四、与原来有关承包政策的衔接问题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以来,为了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省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与土地承包有关的政策,如独生子女给双份地;农村公办教师子女农转非后尚未就业之前,保留承包权利;大中专院校中农村籍学生和农村入伍的现役军人继续给承包地等等。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改革后,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对继续执行这些政策有意见,要求进行相应调整。综合基层同志的意见,对上述政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必要调整。一是取消独生子女给双份地政策。因为赶在调地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就给双份地,赶不上的就没有地,已不能起到鼓励计划生育的作用,还会人为造成人地占有不公。但取消这一政策后,乡村集体组织应对生一个孩的农户给予一定补贴。二是取消农村教师农转非子女继续保留承包权利的政策。因为调整后新增人口和劳动力也可能没有地,在这种情况下,再给农转非人员地,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他们就业,接包有偿转让的土地,承包“四荒”等。三是对农村籍大中专在校学生,考虑其学习期间经济负担重,可以继续保留承包权利,俟学生毕业即行收回承包田。有机动田的地方,在校学生的承包地应尽可能从机动田中解决;也可给予一定的补贴,不给承包地。四是现役军人承包政策不变,即保留承包权利,这样做不仅有利于鼓励农村青年踊跃参军巩固国防,而且还可避免复员后重新再给调地的麻烦。此外,对于婚出婚入人口,在哪方给地,每个县最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五、收取承包费问题

收承包费难是当前农村基层干部最感头疼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些地方频繁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的主要原因。据基层干部反映,一个村有一、两户不交承包费,第二年就会有更多的户不交,乡村干部对拒不交承包费的户没有什么好办法,即使收回其承包地,别人也不敢去种,只好几年一调整,有的村一年一调整,不给钱就不给地,形成“少数人有病,多数人吃药”的恶性循环。从我们调查的几个地方看,这个问题普遍存在,仅沈阳市就有6亿元承包费收不上来, 已严重影响到农村工作的正常开展。这个问题不解决,稳定承包关系、承包期再延长30年就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应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收承包费难问题。首先,要合理确定土地承包费标准,根据土地的级差和不同的生产项目收益,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确定。承包金不能过高,要使承包者多劳多得增加收入;也不能过低,要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积累、有扩大再生产能力。其次,要教育农民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承包土地是农民的权利,交纳土地承包费是应尽的义务。承包土地农民必须按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交承包费的,应按违约处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终止其承包合同,收回其承包地。对长期拖欠承包费不交的也可以经县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依法清欠。第三,对土地承包费要严加管理。土地承包收支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群众公布,由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发现贪污、挥霍土地承包费的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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