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中心治理理论视阈下城市社区治理研究论文

多中心治理理论视阈下城市社区治理研究论文

多中心治理理论视阈下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吕佳欣

(西华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摘 要]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提高,接踵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以及矛盾,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去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区治理这一课题,不断地强化社区的服务功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文章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视角,针对社区治理中存在的“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居民参与意识低下”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多中心治理理论;城市社区;社区居委会

1 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概念综述

多中心治理理论来源于“多中心”这个概念,在最开始这个词语是属于经济学领域的,由英国学者迈克尔·博兰尼在其《利润与多中心性》和《管理社会事务的可能性》两篇论文中提出。博兰尼认为,在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人们之间的主动性以及相互的作用,可以得到社会中的一些自发的秩序,通过一些自发的秩序活动人们在解决管理学的问题时,不能去通过一些共同性的团体也就是统一的指挥去完成,因为在这些自发秩序当中的任务是一些多中心的任务,而多中心的任务,唯有靠一些相互调整的体系才能够被社会去管理。博兰尼开创了运用“多中心”的思维去看待以及处理事物。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的学者奥斯特罗姆夫妇在博兰尼的理论基础上阐述了他们对人们相互构建以来的秩序来处理公共事务的看法,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理论将政府视作为与公民平等的主体,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也是政府到社会治理的理念的转移以及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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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治理理论有如下的内涵,治理主体的复合性,多中心治理理论公民以及其他部门引入到先前只有政府以及市场的治理体系当中,强调的是多元、 多主体的参与。这些主体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其他部门,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共同的去承担公共服务,提供公共物品。权利结构的扁平化,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协商、沟通以多元主体的合作为主要的治理方式,与传统的管理、命令是截然不同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的是各个主体之间平等的地位,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2 当前我国社区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社区居委会行政倾向严重

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首先是部分社区管理人员仍然受计划经济时期“统一 权威”等思想的制约,传统的管控性的观念一时难以扭转,导致社区建设举步维艰。其次是一些社区管理人员喜欢独揽“大权”,采取行政的手段去处理社区事务,以命令的口吻以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角色来处理社区问题。忽视了多元主体的价值诉求、多元主体的引导以及对社区资源的整合,严重地制约多元主体的参与与发展。最后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却演变成为了一个行政组织,从“指导”与“被指导”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社区居委会由社会归属到了政府,失去了其自治性,而社区不断地依附到政府之中。现阶段社区居委会几乎所有的运作资金都来源于政府,来源于个人以及相关公益组织的捐赠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大大地导致了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社区大多的资源都来源于政府,因此,为了获得相应的资源,一些社区居委会会选择依附于政府。

2.2 社会组织发展缓慢

一方面,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不是十分的高,改革开放以来,“单位制”转向“社区制”后,社区居民来自不同的职业,来自不同的地区,各自的喜好不一样,接受新鲜事物的程度也不一样,彼此之间也十分的陌生,居民之间接触的时间也十分的少,具有很强的异质性,导致了邻里关系十分的冷漠,对社区的认同感也不强;另一方面,我国古代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下的人民顺从意识以及臣民意识,在现阶段仍然很大的程度上影响和制约居民的政治观念以及政治行为,不少的中国人存在一种“恋权情结”,从内心深处十分地崇拜以及屈服于权利,“官本位”思想严重,依附政府的心理状态十分普遍的存在。许多居民都认为,社区治理的问题与政府有关,而与自己没有什么大的关系。存在一种事不关己的行为习惯,不愿意参与到社区事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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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居民参与意识低下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数量增长不断加快,社会组织的总量有了十分高速的增长,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社会组织人均拥有个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一方面,社会组织资金来源单一,大多数都是依靠政府的拨款以及补贴,个人以及企业捐款还不是十分的多,造成了大量的社会组织没有良好的资金保障,缺乏专业的社会组织工作者,人员配置落后;另一方面,社区居民对社会组织的权威性还存在疑虑。

3 对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几点建议

3.1 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社关系

要牢固确立地方政府在社区治理中“掌舵”而非“划桨”的角色,摒弃之前传统观念的全能大政府的思想观念。地方政府要合理配置权利,逐步地下放权力,将自己手中的权力交还于市场、社会、居民自治组织等社区的多元治理主体,改变过去大包大揽的做法,不断地去调节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指导社区自治顺利的开展,在社区治理中做好“引导者”“协调者”以及“监督者”。确立政府与社区“指导”以及“合作”的关系。转变过去政府与社区以及其他主体之间自上而下的科层制权利结构,努力转变为多主体平等的扁平权利结构。

3.2 培育社区参与式土壤

首先,政府、社会各界要不断地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激发基层治理的活力。政府要带头激发、鼓励社会组织以及居民等多元主体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其次,不断地加强对于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以社会组织能否为社区带来实质性的利益为唯一的界定标准,提供其准入机制,共享社区治理的相关信息,引导他们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去。最后,加大对于社区公益性、服务型社会组织、团体的培育,运用一系列的激励措施,通过物质奖励以及精神奖励鼓励更多的多元主体参与到服务型社区的构建中,通过委托性、购买性等方式为社区公益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不断强化社区的服务能力以及服务意识。

3.3 提高居民参与意识

居民是社区治理的主体,同样也是社区治理的客体,居民的参与在多元化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社区的治理如果没有居民的参与,那么就会缺乏生命力,社区治理的效率也会变得十分低下。居民的参与对于社区的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居民是社区治理的源泉,居民通过参与到社区事务以及社区的活动中,发表自己的意见,与社区的其他治理主体通过协商、对话的形式,解决社区的相关问题,可以不断地促进社区经济、文化的协调健康发展。通过不断提高居民的参与能力,不仅可以提高社区治理的效率,增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以及认同感,促进社区健康有序地发展,强化社区的服务意识,而且还能真正做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治理格局。此外,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不仅可以大大地提高社区治理的效率,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降低治理的成本。社区居民要摒弃传统的观念,增强对于社区的归属感,把社区真正的当成自己的家,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去,不断地树立参与意识。地方政府要通过报刊、网络等各个类型的媒介宣传基层民主自治的相关信息,鼓励居民参与社区的建设,通过加大社区教育以及宣传力度,让居民对社区的现状有所了解,激发他们的参与意识,加强“社区是我家”的理念灌输,通过持久的宣传促使社区居民改变传统的观念,推动居民由“被动参与”到“主动参与”的行为改变。

参考文献:

[1]陈艳敏.多中心治理理论:一种公共事物自主治理的制度理论[J] .新疆社科论坛,2007(3).

[2]王志刚.多中心治理理论的起源、发展与演变[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0(3).

[3]朱虹.社会心理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4]赵明.创新社区治理,构建服务型社区[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9).

[中图分类号] F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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