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工会的思考与分析--以跨国公司工会为例_法律论文

外资企业工会的思考与分析--以跨国公司工会为例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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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08(2006)05-0067-04

一、引言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国外企业纷纷在华投资,并成立了其在华的分支机构。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过程恰好与工会在全球的衰落过程在时段上重合,这无疑给外资企业的工会化工作平添了几分阻力。因为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代表劳方利益且能制约资方的工会组织存在,那么外资企业中的单个雇员的力量将无法制衡资方,劳资力量对比的天平肯定会倒向资方。那么,全球化背景下的世界工会运动为什么会出现衰落趋势?目前我国外资企业中的工会化状况如何?如果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出路何在?本文将力图结合有关工会的理论和2004年发生的“跨国公司工会风波”案例解答上述问题。

近20多年来,除了北欧地区之外的西方世界,工会不断衰落,非工会化运动兴起。经济的全球化引起竞争加剧,间接导致了工会力量的衰退,而投资方和管理层为了控制劳动成本,也明里暗里阻挠工会发展。同时,由于工会的努力,西方国家已颁布了众多维护雇员利益的法律和法规,有关劳动关系的监管体系也不断完善,因此雇员在维权渠道相对通畅的情况下缺乏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亦属正常现象。此外,在西方国家的各种组织中,雇员的价值日益得到尊重,促使人力资源管理日益发达,从而进一步削弱了雇员通过工会增进自身权益的动力。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外资企业的工会化状况如何呢?对此,我们可从2004年发生的跨国公司工会风波中有所了解。风波似乎平息了,但实际上,这次风波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而且这些问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不是在短期内可以解决的,也不是仅存在于某些特定的跨国公司。因此,笔者以这次风波为案例来剖析当前外资企业工会化存在的问题,依然是有意义的。

二、跨国公司工会风波始末

2004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就工会法执法情况进行了一次全国大检查。之后,《法制日报》报道说:“部分跨国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无视我国法律,公开抵制组建工会。”在这篇报道中,沃尔玛、柯达、戴尔、三星等知名跨国公司被点名,其中沃尔玛和柯达因“长期抵制建立工会”而被重点提及。之后,全国总工会表示将把长期不按中国法律建工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敦促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介入解决。[1]而沃尔玛则认为其在全球都没有组建工会的惯例,而且依我国《工会法》,工会应由职工自愿联合组成,沃尔玛员工并未表达这种意愿,故不设工会顺理成章。[2]美国柯达(厦门)公司自执法检查时起就一直表示:建工会是职工的事,与企业无关;柯达是公司品牌,任何组织不能随便使用,故工会组织不能称为柯达公司工会;公司不为工会提供办公、活动场所;公司管理人员不能参加工会活动。戴尔和三星的回应与柯达类似。值得注意的是,卷入上述风波的沃尔玛、柯达和戴尔都是来自于非工会化兴盛的美国的公司。一时间,一场“跨国公司工会风波”骤然兴起。

根据法理判断,任何企业,无论投资方为何方人士,也不管企业有何惯例,都必须服从并执行投资所在国的法律规定,所以沃尔玛以“没有建工会的惯例”为由拒绝建会是站不住脚的。然而,深层的问题在于:我国相关法律是否规定了在跨国公司或所有外资企业建立工会的义务?如果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外资企业工会建立的程序是什么?跨国公司拒绝在其企业中建立工会的各种理由是否成立?在外资企业中建立工会的难度何在?本文将结合案例着力分析上述问题,并探讨如何在外资企业中推动工会的发展。

三、工会建立相关游戏规则及其解读

就工会建立的游戏规则而言,首先要明确谁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主体。很显然,工会应是工人自愿组成的社团性组织。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就工会的发起、注册、集体谈判代表人地位的获取、工会活动分子的就业保护、有关雇主的义务等方面,都有详细成文法规定,而且在某些国家专门设有监管机构来执行有关的法规和条例。

相形之下,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则颇为含混,主要体现为工会组织建立的自愿性与强制性之间的纠缠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后简称《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中也规定“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从这些条文上看,组建工会是职工的权利,而工会必须是职工自愿组成的。

可见,无论是依据法律还是从常理来判断,建立工会的主体无疑是职工,任何企业或组织的管理层都无义务建工会。但在相关法律中,有些条文在这一点上含混。如《中国工会章程》第五章“基层组织”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该条文的字面意思,不仅是划定工会法的适用范围,而且是把建立工会规定为各类组织(具体而言应是管理层)应尽的义务。在实践中,人们一般也把该条理解为各基层单位必须建立工会,而且职工也必须加入工会。这样一来,自愿性与强制性纠缠不清。

其次,工人建会的意愿表达理应是启动建会程序的关键之一。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有法律中未就这一关键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有关程序性规定,仅在《工会法》第十一条中强调建立基层工会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组建工会的申请可以获得批准,什么情况下不可以,造成了一定的不确定性。从理论上讲,即使职工有建工会的意愿,也可能因为得不到上级批准而不能实现。

第三,在《工会法》第十一条中规定了另一种组建工会的程序,即“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这一条款的含义可以向多种解释开放。字面上的解读是,基层组织的一些职工有建立工会的意愿并表达出来,但不知道如何组织工会,故上级工会可派人进行指导、给予帮助。但在实践中存在另外一种解释:即使基层职工未表达产生组建工会的意愿,上级工会也可“帮助或指导”基层职工产生组建工会的意愿,继而进一步“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基层工会。

第四,《工会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企业必须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活动条件。”但是,企业这一法定义务是否适用于正在组建过程中的工会,依然不清不楚。因此,如果在工会组建过程中企业没有提供必要活动条件,但也未干涉,是否意味着企业阻挠工会建立呢?

应该指出,我国有关工会的法律体系存在种种缺陷,乃是旧计划经济体系的一个遗产。众所周知,在旧体系下,虽然工会是职工所组成的群众组织,但却不是一个普通社团,而是具有高度行政化的特征。在国有部门一统天下、仅有少量集体部门作为补充的时代,工会在基层组织中的组建具有强制性,所有职工一经就业就自动成为工会会员。在市场转型之后,非国有部门兴起,其中工会组建的自愿性问题就突出出来。在新形势下,我国有关工会的法律体系并没有与时共进,还是沿袭了旧体制下某些强制性的做法,因此在游戏规则上出现了自相矛盾或者含混不清的现象。在实践中,强制性依然普遍盛行,人们对于自愿性如何落实也就自然不去关心。

四、外资企业建立工会的难度与问题所在

姑且不论跨国公司是否违法,目前在很多外资企业中工会没有建立起来,却是众所周知的现实。那么,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在外资企业尤其是资方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中建立工会的难度究竟何在呢?我们认为不外乎有资方的原因、职工方的原因、政府以及法律方面的原因,另外还有工会自身的原因。

1、跨国公司投资方的多重顾虑

首先,工会会费缴纳方面的经济考虑。《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这意味着,无论是否所有员工都加入工会,企业仍要按全部员工工资的2%缴纳经费。沃尔玛在中国约有1.9万名雇员,按这个比例,这笔工会费用对企业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这是一向奉行低成本策略的沃尔玛所不能容忍的,因此工会费用问题肯定是沃尔玛不组建工会的重要原因。

其次,资方担心在统治以及管理上的垄断权力受到工会挑战。从根本上讲,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成立工会是体现工人自己的权利,即工人在企业不仅是一个被动的劳动力,还有权利参与工资等劳动条件的决定,即劳动力的议价权。因此有了工会以后,企业投资者和管理者就不能对职工管理决策形成垄断,工会组织对他们的利益和权利构成了制约,因此,所有投资管理者对工会都是有抵制情绪的,[3]这一点举世皆然。一些跨国企业在中国不愿或不鼓励工人建工会也是出于这种抵制情绪。

再次,资方担心在一地建立工会会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由于存在上述第二种顾虑,所以,跨国公司的资方也在担心一旦在中国建立工会,开了这个先例,那么在全球的其他子公司中将会掀起建立工会的浪潮。他们认为这对其盈利目标是个致命打击。

第四,跨国企业还担心建立工会后工会的党政色彩会引来相关部门的执法活动。《工会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跨国公司会认为,企业内的工会将成为整个工会系统的一部分,并听命于上级工会,行政权力也将深入企业之中。所以跨国公司管理层担心一旦出现了诸如加班等用工问题,一方面工会组织会干预,另一方面劳动部门也会上门要求规范用工行为。这是跨国公司不愿看到的。

2、职工方面的原因

首先,外企职工对工会能起的作用了解不够。在散见的关于职工建会态度的报道中,职工认为工会的工作就是“访贫问苦”,对工会的认识还停留在过年过节发慰问品、组织看电影等福利事务上。同时,外资企业的员工比较看中个人生涯发展,而这需要认同并忠实于公司的安排,所以他们就更倾向于低估工会对其维护自身权利的价值。

其次,职工对工会的维权能力信心不足。一份调查企业工会在解决劳资关系纠纷中所起作用的资料表明:职工对工会“应该”和“实际”代表、维护全体职工利益的选择率分别为71.5%和19.4%;当职工面临不公正待遇时,选择工会维护权益的职工比例仅占8.2%。[4]反映出愿望与现实情况之间存在很大反差,并体现出工会在人们心目中并非一个有力的维权机构形象。所以,既然职工并不把工会视为可靠的维权机构,其参加工会的积极性就可想而知了。

最后,最为重要的是,即使对那些清楚建会作用并有建会意愿的职工来说,跨国公司投资者与中国员工之间力量对比的不平衡性也使其在资方的抵制态度下有愿难言。所以一旦投资者发出“不欢迎建工会”的暗示,作为职工个体而言是不愿以自己的工作为代价同老板谈惠及整个职工阶层的组建工会问题的。政治学中的所谓“免费搭车者”可以对此做出解释。每一个“理性的”职工都希望别人出面组织工会,自己可以免费搭车;如果人人都是这种“理性的免费搭车者”,也就没有人愿意出面组织工会了。

3、政府公共政策倾向方面的原因

不少地方政府为了GDP的增长,迁就不建工会的企业。具体讲,不少地方政府在工人权益与经济效益方面的权衡上将后者置于优先位置,尤其是本地企业雇用大量外来工人时尤为如此。外来务工者的户籍不在该地,其境况不会受到多大关注,建工会的问题相形之下也就不重要了。有报道透露,深圳市有关部门曾强烈要求沃尔玛建工会,但为了争取沃尔玛在深圳的进一步投资,深圳市工会组织基本停止了劝说沃尔玛组建工会的努力。[5]这种政策倾向给外资企业一个错误的印象,即只要他们能够为当地缴纳相对可观的税收,那么当地政府就惮于管理其劳动关系事务。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沃尔玛等跨国公司自恃有实力可以不支持其员工在公司内建工会,从而造成建立工会的困难。

4、工会自身缺乏独立性

我国工会面临的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是:工会缺乏切实履行其基本职责所需要的独立性条件;工会过于依附于企业,令工会干部不敢倾力维护工人权益。例如,在人事方面,不少工会干部属于兼职,但专职干部的人数则由工会与企业协商决定,干部的选拔、提升、工资报酬均受制于企业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在财务方面,尽管法律规定企业应该按月向工会拨缴经费,在拖延或者拒不拨缴的情况下,工会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或申请强制执行,但企业拒缴工会经费仍是家常便饭。

由于工会在人事和财务方面都受制于公司管理层,因此一旦涉及职工权益的事务且与管理层意见相左时,工会干部一般是“不愿为”,其次是“不能为”,再有是“不敢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会威信就会大打折扣,工人参会的积极性也就会因此而降低。

五、对在外资企业中建立工会的建议

针对上述建立工会难的原因,我们提出了以下几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1、让职工与跨国公司都看到工会的建立所带来的好处

跨国公司反对成立工会,根本原因还是担心在企业内部形成与资本对抗的力量。其实这种想法就是在发达国家也已是一种陈旧落后的观念,难被社会认同。在挪威,善待工人的雇主才有市场,雇主对组织工会、维护工人权利还是很重视的。因为,如果公众都知道一家企业抵制组织工会、倾轧工人权利的话,就会因形象受损而丧失竞争力。因此,企业与工会的关系好坏往往是该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从而影响该企业品牌形象的大事。此外,工会对企业来说,也具有积极意义,而非仅有制约作用。一般而言,一些大的企业,尤其是加工制造业都会组建工会,因为对劳资双方来说,工会对消解彼此间的矛盾具有一定作用。

2、掌握帮助建会的火候,发动工人自觉地进行工会运动

工会的建会主体是职工,故要在企业内建立工会,重要的是启发动员企业职工,让他们主动在企业内部要求成立工会。如果企业方面对于工人的行动进行干涉,就在实际上触犯了法律,政府甚至司法部门就有充分的理由对这些企业进行干预了。在指导建会过程中需注意的是,上级工会可通过到企业内进行指导的形式帮助建会,然而,上级工会绝不能“越俎代庖”,把“帮助”变成“动员”甚至“强迫”。这种行为无疑同《工会法》中“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规定相抵触。

3、完善相关工会法律,让工会的建立畅通无阻

首先,必须在有关法律中澄清工会建会的主体。其次,要明确职工建立工会的意愿表达程序。第三,针对上文所述有关“自愿”建会的概念之争,应当明确在《工会法》中上级工会指导和帮助员工组建基层工会的法定程序,以及相干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四,重新考虑建立新工会需要报上级工会批准的规定,要么明确申请获得批准的条件,要么改为注册登记制。依照国际惯例,工会理应注册为社团法人。第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工会在人事上和财务上对企业的独立性。最后,将针对企业在工会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应细化,令有关工会事务的纠纷各方真正有法可依;同时要细化罚则,让违背法律的雇主付出重大代价。

4、政府政策制定方向的改变

由于在现行体制之下,各级政府是工会的实际领导,因而,各级政府的态度决定了工会能否起到其维权作用。各级政府理应依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抛弃传统的“唯经济发展指标”政绩观,向社会与经济效益的并重的政绩观转移,在制定和评估公共政策时把工人的切身利益作为一项重要的考量指标,从而为工人利用工会切实维权创造有利条件。

5、争取工会在财政上以及人事上的独立

对企业职工而言,成立工会只是争取劳工权利的一个开始,成立工会实际的意义在于代表工人为他们争取利益和权利,而要实现这一点,工会在财政以及人事上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从国际工会的组织经验来看,它们几乎都不是由资方自愿、主动地组建的,而是劳工在与资方的斗争中自发渐进地组织起来的。同时,作为独立的社会团体,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而非来自资方,故具有财政独立性。国外的工会正是以这样的自发性和财务上的独立性来保证其独立性的。所以,国外的工会组织能够藉此成为制衡资方的重要力量,成为活跃的民间组织之一。

收稿日期:200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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