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关系_政治论文

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关系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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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处理好民族关系决定着多民族国家的兴衰安危。建国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进程中,沿着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道路不断前进,各民族大团结已经成为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旋律。但是,在我国民族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特别是近年来,某些问题和矛盾还有激化的表现。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的繁荣和进步,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民族关系中的矛盾问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关系及其矛盾性质

建国后,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各民族先后进入了社会主义康庄大道。这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一个伟大进步。在这一阶段,我国各民族的关系表现为:随着民族压迫和剥削制度的消灭,我国各民族首先在政治上实现了平等。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在法律上、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特别是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和实施以来,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地方事务和管理企事业的权利有了进一步发展。在国家的大力支援和帮助下,各少数民族地区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给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改革开放促进了民族地区之间、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大大加快了民族地区的工业发展,使各族人民生活明显改善。此外,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也得到很大发展;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受到尊重,民族文艺日益繁荣,各民族在文化上加强了交流,互相借鉴,互相吸收,出现了民族文化共同繁荣的新气象。总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民族关系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各族人民之间,一种新型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建立起来了。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身的历史局限性,我国各民族在经济发展上还存在不平衡;在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还存在差别;加上历史上封建统治阶级长期实行民族压迫所造成的民族隔阂、民族偏见、民族互不信任心理和各种民族主义思想残余的影响,民族之间还存在着一些矛盾。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各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决定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基本性质,也决定着民族关系的基本性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中的主要矛盾可以概括为: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的客观要求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低下的矛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人们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产生的需求以及由此带来的权益上的要求,必然反映到民族关系上来,这种在民族关系上反映出来的矛盾,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矛盾。

在上述前提下,也应当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中的矛盾,在特定情况下,在某些方面仍然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我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大多数已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但是,由于国内和国际因素的影响,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并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到民族关系中来。当前,一些民族分裂分子打着“民族独立”的旗号,进行各种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就是阶级斗争在民族关系上的反映。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当前我国民族关系中矛盾的具体表现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是一个以平等、团结、互助为基本特征的矛盾统一体。它既是平等的,又因历史的原因而存在着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某些不平等;它既是团结的,又因民族差别、经济文化差别,以及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等带来不安定因素;它既是互助的,又存在着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带来的各民族之间的某种竞争。可以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中的这种既统一又矛盾的状况,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特点。具体来说,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中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政治方面:建国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政治上获得了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制度。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更从法律上保证了这一制度的实施。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发展不平衡,各民族及民族地区各具特色,使得民族区域自治面临复杂的情况并产生了许多矛盾:

第一,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上的矛盾。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绝大多数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部分少数民族还有自己的文字。各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这是民族平等的表现,也是民族自治权利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各民族群众要求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造成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

第二,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上的矛盾。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各少数民族自己当家做主。建国以来,我国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必须看到,现在少数民族干部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民族区域自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的地方少数民族干部数量比例远远低于本民族人口所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有的地方不重视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文化科学知识和业务能力,造成少数民族干部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专业技术干部特别是技术骨干力量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和进步。有些自治地方则片面强调自治民族干部的比例,甚至排斥汉族干部和其他非自治民族的干部等等。

经济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民族之间经济利益关系是最主要的。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利益集团(包括不同的民族共同体)之间围绕彼此经济利益而产生的矛盾日益增多,表现在:

第一,汉族地区同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矛盾。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同汉族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相比,生产力水平不高,商品经济不发达,处于落后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国家把财力、物力重点放在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这样,客观上使得少数民族地区(主要为中西部)与汉族地区(东部沿海地区)本来己经存在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了。

第二,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建设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利益的矛盾。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发资源建成企业时,应当照顾自治地方的利益,吸收民族人员参加管理和充当工人。但实际上,有相当多的企业在经济权益上处理得不够好,矛盾甚多。有的企业在税收和利润方面没有给自治地方合理的利益;有的企业不招收当地少数民族职工等等,导致这些企业和自治地方以及少数民族群众发生摩擦,严重的还引起纷争。有些民族自治地方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把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视为“地方所有”,以种种借口抵制甚至公开反对国家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发利用资源,造成国有企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利益冲突。

第三,少数民族地区为争夺土地、草场、山林等资源而引起的矛盾。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在少数民族地区,许多过去无人经营、少有人去的地方,现在出现了汉族和其他民族滥开滥用当地资源现象,产生了抢占土地、草场、森林、矿山、水源等等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族之间以及民族内部矛盾。

文教方面:解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有了巨大的发展。但是,民族地区文教事业比汉族地区落后,人才奇缺的状况尚严重存在:

第一,义务教育尚未普及。在6岁以上的人中,文盲和半文盲占全国同龄人口的45%,比汉族高一倍。部分有条件上学的少数民族学生中,因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设施落后、教师素质不高等原因,知识水平也远远落后于汉族地区。

第二,科技人才的比例严重失调。少数民族地区科技人才奇缺,专业技术人员很少,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业务部门里,很少有少数民族的高级科技人才,连一般专业人员也寥寥无几。缺乏科技人才、缺乏高级科技骨干、缺乏少数民族骨干教师,已成为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严重障碍。

传统和习俗方面: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是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以至心理状态的反映,是各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少数民族心目中具有强烈的敏感性。不尊重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是引起民族间摩擦、纠纷的重要原因。这方面的矛盾主要表现在:

第一,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矛盾,主要反映在:一是汉族干部和群众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尊重不够;另一是有些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片面强调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甚至把某些陈规陋习也当作民族特点加以保护和发扬,而对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嗤之以鼻,由此引起一些民族摩擦和纠纷。

第二,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尊重不够。现在仍有一些地方没有认真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如有的地方占着寺庙未退,有的地方干涉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引起一些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不满。此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宗教特别是喇嘛教和伊斯兰教的教派很多,这些教派之间经常发生纷争,甚至引起教徒之间的械斗。

第三,在民族历史人物和事件的评价上存在的分歧。比如对蒙古族的噶尔丹汗,对清朝大臣左宗棠,对一些封建王朝的“和亲”政策,对民族战争性质的评价等等,在各民族之间还存在分歧意见。这些分歧往往也引起民族关系方面的矛盾。

民族团结与分裂的斗争方面: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民族大团结是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但是,也发生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者散布和鼓吹分裂祖国的言论,从事分裂祖国的活动,煽动群众闹事的事件。近几年来,西藏、新疆等地都有民族分裂主义者的骚乱。这些分裂活动严重破坏了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是阶级斗争在民族关系矛盾上的反映。

产生民族关系矛盾的原因

产生上述民族关系矛盾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多方面的。只有实事求是地认识和剖析这些原因,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产生民族关系中的矛盾的主要原因有:

(一)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不信任、民族歧视和隔阂思想残余的存在。几千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共同创造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文化过程中形成了紧密相联的民族关系。但是,由于历代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剥削和压迫各族人民,总是扩大和利用民族矛盾,制造民族隔阂,极力宣扬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采取以夷制夷的政策、手段,给各族的兄弟友谊设下了阴影。尽管建国以后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和不信任的阶级根源已经清除了,但是,其阴影并没有清除。作为一种思想意识,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残余思想,仍然在一些人的思想中存在,并发挥着影响,起着腐蚀作用。它大多是借着民族风俗习惯、语言文字、民族历史评价、宗教信仰等领域的某些具体事情流露出来。

(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方面弊端的存在。建国后,我国借鉴苏联的经验建立了一整套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在长达30~30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僵化的体制模式,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深入进行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旧体制中的一些弊端仍然在社会现实中存在。这种情况反映在民族地区,虽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以调节,但实际上许多民族区域自治权力没有真正落实,因而旧体制中存在的权力高度集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官僚主义、平均主义等问题同样是民族地区普遍存在的主要弊端。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不是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采取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而是搞“一刀切”,把民族地区等同于内地,因而引起许多矛盾。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身存在的经济文化发展上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不发达,生产力水平落后,人民生活不富裕。从我国少数民族来看,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比汉族地区更落后,这就使得发展生产力,摆脱贫困落后,提高人民生活的要求,在少数民族中表现得更加强烈。但是,在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各民族间的起点和适应能力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会使原有的各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持甚至加剧。这样,先富后富的矛盾就愈发突出。而这种经济生活上的差距,在初级阶段一时还难以克服和消除。

(四)民族自我意识的普遍增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时期,过去受压迫的弱小民族,在获得了平等发展权利之后,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大大增强,迫切要求发展和繁荣自己的民族,力图保持和发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和风俗习惯,特别是关心本民族的地方利益和平等权利;而过去比较先进或强大的民族,随着自身的发展,其民族意识也更加强烈,广大劳动群众更加关心本民族的发展以及与其它民族的关系,在关心帮助后进民族的同时,也比较看重本民族的切身利益。这种民族意识是民族需求、愿望、情感、喜好的反映。它不仅涉及到民族间的平等关系,而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方面都有表现。这些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民族差异,往往成为十分敏感的问题,稍有不慎,就可能使矛盾激化。

(五)国内外分裂势力的存在。建国以来,国内外分裂势力挑拨离间我国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纠纷和隔阂,进行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从未停止过;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与破坏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的矛盾和斗争也从未消失过。这是阶级斗争在民族关系上反映。

正确处理民族关系中的矛盾问题

首先,要坚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民族关系中的矛盾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因此,必须贯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即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平等团结,协商对话,共同寻求解决民族矛盾的办法,以达到协调发展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在解决过程中,要提倡互相尊重理解,互谅互让,顾全大局,做细致耐心的工作,认真调节,正确处理和缓和矛盾,决不能采取敌视对立的态度和激化矛盾的方法。对于民族矛盾中存在的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矛盾须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由于这类矛盾包含民族问题的因素,或多或少地影响一部分群众,因此在处理上同一般阶级斗争应有所区别,决不能搞“阶级斗争扩大化”。

其次,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我党制定的“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民族工作基本方针和政策就是其体现。在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的矛盾问题时,必须从民族平等的利益和要求出发,以民族团结和统一的利益为重去协调、解决矛盾。当双方民族的要求愿望距离较大,暂时难求一致时,要耐心等待,创造条件,求同存异,逐步达到一致。

第三,正确对待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正确处理各民族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和新条件下产生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是解决民族关系中矛盾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现阶段,坚持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和生产力,这是逐步消除不平等的根本途径。即使差距在一定时期有所扩大或出现不平衡、不公平,也是在发展过程中难免的“阵痛”,不能因此而动摇改革和发展经济的决心。在改革开放、商品生产和交换以及竞争原则在不同方面以不同形式渗入各领域的形势下,国家要重视帮助少数民族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以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扶持和优惠,以促进民族内部活力和竞争能力的增长。

第四,必须坚持承认民族差别,照顾民族特点,按照各族人民的意愿办事的原则。在处理民族关系的矛盾时,必须从实际出发,按照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各少数民族人民的意愿办事,不能生搬硬套汉族地区的方针和方法。在工作作风和方法上,要做到因地制宜、因民族制宜,切忌主观片面、一般化、“一刀切”。

第五,应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的有关法律来协调和处理民族关系中的矛盾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从法律上规定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各项原则,是我们协调和处理各民族之间各种矛盾关系的法律依据。我们应该健全各民族的民主建设,加强新闻报刊对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舆论监督,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法律办事,违法必究,从各种渠道保证其执行,使各民族应享的权利得到保障。

第六,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党的民族政策一贯强调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民族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我们在处理民族关系中的矛盾时,对涉及民族传统习俗、宗教信仰等十分敏感的问题,必须慎之又慎。对任何风俗习惯的保持和改革,都必须由少数民族人民自己决定;对各民族群众的信教问题,必须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证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对那些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各种分裂祖国、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则要坚决依法打击。至于对待民族感情的问题,在当前民族自我意识不断增强的趋势下,必须加强引导,在不损害国家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应该尽量满足和照顾各民族的特殊利益;对某些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提出的暂时办不到的、过高的、过急的民族要求,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和说服教育。一味采取上纲上线的压服方法,只会伤害民族感情,加深民族隔阂和互不信任,无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又是增强民族团结的基础。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与时代的步伐同步,必须大力发展经济文化。没有经济文化的发展,就无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共同繁荣,也就谈不上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所以,我们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党的十四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精神,积极采取措施,一手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一手抓经济建设,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势,把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妥善地结合起来,使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同全国逐步相适应,把我国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向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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