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中共建党初期的廉政建设及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廉政建设论文,初期论文,中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27年大革命失败,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还未取得领导权,就自身而言还不存在腐败问题。当时,在党内既没有可供牟取私利的政治权利,也无产生腐败分子的物质条件。但是,影响党内不坚定分子走向腐败变质的社会环境是存在的。为了使党能够担负起领导中国革命的重任,保证党在政治上的革命性,组织上的纯洁性,具有坚强的战斗力,防止共产党员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老爷,谋求党的生存和发展,夺取中国革命的胜利,必须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防止腐败蜕变。总之,在中国究竟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党,如何防止和克服腐败,成为中国共产党初创时期的重要课题。
一、建党理论和建党原则中体现的廉政建设思想
中国共产党在初创时期,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原则为指导,在确立党的纲领、性质、奋斗目标和实行党内外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为防腐防变,完成伟大的历史使命提供了根本保证。
党的纲领是消灭私有制,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是腐败的总根子。只有铲除私有制,才能消灭一切剥削阶级腐朽思想和一切腐败现象。为了制定马克思主义的彻底消灭私有制的革命纲领,在党的“一大”召开之前,党的早期组织——共产主义小组就开始了努力探索。1920年11月起草的《中国共产党宣言》,就论述了无产阶级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理想,提出了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政权和军队,将生产资料收归社会公有等主张。在党的“一大”上,代表们经过充分发表意见和激烈的争论,一致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明确规定党的奋斗目标是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废除私有制度,直至消灭阶级。“二大”在制定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的同时,制定的最高革命纲领是“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
党的宗旨是为人民谋利益,不谋取任何私利。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判断一个政党的性质,归根结底,是看它代表什么人的利益。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的:“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2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要保持自己的先进性,担负起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历史使命,不能是一个只代表某些少数人利益的狭隘的宗派集团,而应该成为最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政治代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谋利益的党”。这就要求共产党员必须具有献身精神,而不应该有任何入党谋私的打算,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廉洁奉公,舍己为民,为实现党的纲领奋斗终身。
监督是反腐防变的有效机制,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对监督工作高度重视。在党内监督方面,“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第10条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等地方组织的人数很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当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都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注:《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1921~1925年),见《中共中央党史文件选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出版。)。为了保证党内监督的实施,1922年7月,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议会行动的决议案》,对建立民主统一战线,共产党员参加议会活动作了明确规定,指出,本党国会议员的各项演说稿,“须预先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审定;省会市会县会议员各项的演说稿,须预先交中央特派员和区及地方委员会审定”(注: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编:《关于议会行动的决议案》,见《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2册,500~501页,北京。)。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党的监督委员会。
在党外群众监督方面,党的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针对第一次国共合作、国共两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实际情况指出,随着革命潮流的高涨,党员数量迅速增加,不可避免混进一些品质恶劣分子,他们入党不是为革命,而是为做官,不是为人民而是为私利。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党内确实发生党员质量下滑和极少数贪污腐败现象。为此,1926年11月18日,中央武汉通讯《国民政府迁武汉及湖北省政府组织等问题的意见》指出,没有人民参加监督,就将“有成为一个保护贪官污吏的机关的可能”,强调了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
以上这些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党员对党组织的监督,人民群众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从内容上看虽然还不够完善,但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对维护党的统一,防止腐败变质是十分必要的。
二、廉政建设实践
建党初期,党为实现“代表中国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群众的利益”的宗旨,保持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不仅在拒腐防变方面进行了思想和理论方面的积极探索,而且在实践上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
(一)建立农民廉洁政府,实行“一切权力归农会”
1921年~1923年,党先后组织了浙江省萧山、广东省海陆丰、湖南省衡山县等地的农民斗争。特别是在北伐战争时期,农民运动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在党的领导下,农民运动朝着建立农民武装、创建农民廉洁政府的方向发展。1926年6月,中共湖南区委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号召农民群众立即组织起来开展政治、军事和经济方面的斗争,推翻农村的封建地主政权,解散旧的团防局武装,摧毁贪官污吏所把持的警察司法机构,反对地方豪绅、贪官污吏对农民的残酷压迫剥削,建立廉洁的农民协会,“实行一切权力归农会”。“一切权力归农会”,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它为扫除一切贪官污吏、地方豪绅、腐败势力的压迫剥削,建立勤政廉洁的政府奠定基础。对此,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给予高度评价,他指出:“在土豪劣绅霸占权力的县,无论什么人去做知事,几乎都是贪官污吏。在农民起来的县,无论什么人去做,都是廉洁政府。”(注:《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13~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第一,铲除贪官污吏,让农民自己当家作主。几千年来,农民群众一直处在被压迫、被剥削的最底层,他们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因而农民协会一成立,就强烈要求铲除贪官污吏和一切腐败现象。1927年年初,江西省第一届全省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清除县政积弊草案》指出,江西省军阀虽然被打倒,但残留的贪官污吏和腐败作风仍留在各地作祟。为此,大会要求:“(1)农会有代替会员诉讼之权,凡属传票须由该地农会代替;(2)请示政府明令严禁钱粮征收局额外厚收;(3)规定衙门法警人数,每县最多不得超过30名,薪饷由正款开支,不得借出票下乡敲索农民酒肉及草鞋钱、传票钱等。”(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民运动资料》,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出版。)
第二,惩办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实行廉洁政治。毛泽东指出:“农民的主要攻击目标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城里的贪官污吏,乡村的恶劣习惯。”(注: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见《毛泽东选集》,第1版,第1卷,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年出版。)1926年后,湖南、江西等省先后制定了严惩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的决议案。惩办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由群众公审大会裁处。湖南省湘潭县审判并处决了劣绅头子晏容秋。毛泽东说,这样的大劣绅、大土豪枪毙一个,全县震动,于肃清封建余孽,极有效力。
第三,规定了各级农会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标准,并提出“节省开支,杜绝贪污和浪费”。
第四,农会要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并规定“禁止赌博,吸鸦片,要打倒农村的族权、神权和夫权,要真正实行男女平等”。
第五,共产党员要克勤克俭,廉洁奉公,忠诚老实,为农民服务。湘潭县委书记杨昭桢同志在《湘潭民报》中写道:“鄙人服务党内,工作纷繁,对于一切应酬,诸多疏忽,殊深抱愧,惟望亲友问事,体谅苦衷。关于一切筵席,尚希招约,以省时间,而除陋习,区区之言,尚存容纳。”这充分反映了一个共产党员立党为公、勤奋忘我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革命精神,促进了农会作风的改进和廉政建设的开展。
(二)纯洁党的组织,防止自身腐败
1926年至1927年初,随着革命高潮的到来和北伐的胜利进军,有些革命高潮的中心地区,甚至出现全村或全家入党的现象,要求入党的人数急剧增加,党的组织迅猛壮大,不免混进一些思想不纯、作风不正、道德败坏的投机分子和腐败分子。其表现是:1.官僚主义滋长,缺乏艰苦奋斗和忘我革命精神。如党的四届三次扩大会议指出的“负责的工作同志,有雇佣劳动倾向,缺少从前那样刻苦奋斗的精神和自发的革命情绪”(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26年),118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出版。)。2.出现做官热,以到国民政府里做官为荣耀。不少共产党员,把在国民政府里、议会里和国民革命军里担任职务高低和大小,作为自己才能和本事来夸耀。3.利用职权,贪污腐化,在经济上多吃多占,揩农民的油,卡工人的钱,索国家的财产,引起群众不满。
鉴于上述情况,中共中央于1926年8月4日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通告》依据当时的革命形势,阐明了清洗贪污腐败分子的必要性,明确指出:“在革命潮流仍在高潮时,许多投机腐败分子均会跑到革命队伍中来,一个革命党若是容留这些分子,必定会使党陷于腐化,不仅不能执行革命任务,且将为群众所厌弃。所以应该坚决地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同他们作坚决斗争,才能巩固革命营垒,才能树立起党在群众中的威望。”《通告》分析了贪污腐败行为对党的严重危害,指出,贪污分子“不仅丧失革命者的道德,且亦为普遍社会道德所不容”。为了纠正和防止此类现象,中央特别训令党的各级组织“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地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并要求他们接到《通告》后“立即执行,并将结果具报中局”,是为至要。这个《通告》是我党颁布的第一个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它表明党同腐败现象是完全不相容的,表明了党同自身腐败行为进行斗争的决心。
同年12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给江西地方政府写信,明确指出,“严厉取缔党中机会主义做官热的倾向”,对那些“当知县的同志,应当立刻限期命令他辞职,若过期不理,立即公开开除,还有不服从党的命令而自由猎官,猎高位的人,亦须严厉警告,不听即断然开除”(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26年),345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出版。)。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正式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党的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斗争等方面的工作。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防止党员官僚化和贪污腐化,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发挥党在革命战争中的领导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