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开采引起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论文

浅析非法开采引起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

吴秀仪1,2,邓 海2,张高禅2,金伟强1,郭 哲1,张少秋1

(1.湖北长江三峡滑坡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湖北 宜昌 443002;2.重庆市国能矿产资源评估司法鉴定所,重庆 401122)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矿产品市场价格的不断攀升,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现象不断出现,这不仅给国有矿产资源造成破坏,而且对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对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方法进行研究;论述矿产资源评估司法鉴定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关系;对非法采矿的司法鉴定,不仅对其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环境损害也应进行司法鉴定;对非法开采引起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事项提出相关建议,为非法采矿而引起的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 矿产资源;非法开采;地质灾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1 引言

环境问题一直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国政府在努力发展本国经济、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时,都在改善本国生态环境[1]。随着我国长江经济带战略的深入推进,“不搞大开发、要共抓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被重视[2]。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工作越发重要[3]

2.3.1 暴露术野 常规整理好器械台,清点器械、纱布、缝针,消毒铺单。固定好电刀、吸引器将其放置在医师方便取用的位置,防止滑落。正确连接自体血回输装置。暴露后部脊柱结构后,根据术前制订的手术策略,沿棘突连线切开皮肤,剥离椎旁肌,充分显露两侧关节突关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法院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重要辅助手段,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有技术规范存在缺失、标准不一、鉴定周期长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自身的发展,也制约了环境司法的正常开展[4-5]。因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众多研究者关注的焦点之一,许多学者对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司法评估展开了研究。王旭光[4]指出更多的环境损害赔偿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这样的案件需要从专业技术角度作出评判,鉴定就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辅助手;田超等[6]指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相关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各种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及实验模拟或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刘鑫等[1]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复杂性的特征,提出构建环境损害综合鉴定平台,并提其性质、工作原则以及方法论的构想;王元凤等[5]等指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是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解决环境损害纠纷的重要依据,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已经逐步成为解决环境诉讼案件的核心要素;乔刚[7]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理论和实务中进行对比分析,指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则是为环境司法提供证据的活动,对所发生的损害鉴定评估活动进行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则是作为其中的特殊对象进行研究;张建伟、王克帮等[8-9]针对目前于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造成矿区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现象,提出完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法律制度的建议。这些研究对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及实践价值。

目前,对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研究较少,且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的环境损害。随着矿山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低造成土地、植被、空气和水文等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地面沉陷区、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区[10-11]。武强[12-13]根据矿种类型、矿山开发阶段和矿山存在问题性质的不同, 提出了我国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类型的3 种划分方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总结;孙庆先、周恩泽、梁留科、唐跃文等[14-17]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了总结,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景观生态重建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对非法开采的研究多集中在非法开采的根源、非法开采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非法开采造成的危害及其预防措施,缐杰、章进喜、刘继伟、王士卿、张鹏等[18-22]对非法开采的根源进行系统分析,指出矿产品市场价格的不断上升,受经济利益驱动,部分不法人员通过盗采、越界开采等不法手段达到牟利的目的,对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在非法开采过程中完全不考虑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对预防非法开采提出相关建议;王瑜鹏[23]认为非法采矿行为人在无证情况下擅自进入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如果非法采矿在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方面、矿产资源损坏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方面或者行为人主观恶性方面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标准,该非法采矿行为就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对非法开采引起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方面的研究极少,而随着矿产品的市场价格不断攀升,滥采滥挖和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的现象屡禁不止。对非法开采引发环境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越发重要。然目前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司法鉴定,多限于非法开采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司法鉴定。因此,以某地区非法开采水泥配料用砂岩矿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司法鉴定为实例,对目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司法鉴定进行分析,并对非法开采引起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非法开采引发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有所裨益。

2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评估鉴定方法

2.1 非法采矿的界定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许可证期满,采矿权人在有效期满前30日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自逾期之日起采矿证自行作废。如采矿权人再采矿,则视为无证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具有以下行为属于非法采矿。

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鉴定对象的基础上,依据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鉴定方法和评估鉴定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出鉴定区非法开采水泥配料用砂岩矿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并出具了矿产资源价值评估鉴定鉴定意见书。

(6)产品价格。因鉴定对象为无证非法采矿点,采矿人不提供评估鉴定所需近年矿产品的销售价格资料。因此,根据区域同类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结合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确定水泥配料用砂岩原矿销售价格作为该矿产品销售价格。本次鉴定矿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 33.00 元 /t。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二擅自采矿的。

①无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

②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但仍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1)资源储量。本项目评估鉴定依据的《某水泥配料用砂岩非法采石场实地核查报告》(以下简称《非法采石场实地核查报告》),是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储量勘查资质的单位独立完成,并由主管部门在2018年11月14日组织专家对该报告进行了评审,2018年11月20日专家出具了《〈某水泥配料用砂岩非法采石场实地核查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其成果资料可信,可以作为本次评估鉴定的储量依据。

③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外开采矿产资源的。

④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而开采矿产资源的(伴生矿种、共生除外)。

现场调查未发现采矿点开采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损失量,《非法采石场实地核查报告》未估算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损失量。因此,本次鉴定非法采矿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损失量取0。

普京倡议并落实的一系列政改法令虽颇有成效但也无可避免的在政党的多元发展和群体意见表达方面产生了负面效应。在执政实践中,俄罗斯政党政治存在的、在运行中显露出的许多问题也引发着国内民众、执政当局的反对党派及西方的诸多批评与质疑。而在种种严峻的政治环境现状与社会现实情况之中,俄中产阶层的成长壮大及随之引发的自由与民主诉求大幅攀升,也预示着俄罗斯原有的精英政治模式将日益受到更为艰巨的挑战。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其他矿区范围内采矿。

图6给出了分时电价前后系统总负荷(常规负荷+电动汽车负荷)的时序曲线。由图可得,当电动汽车集群接入电网时会增加系统总负荷波动,场景1中加入无序充电负荷的系统负荷与未接入电动汽车时的系统负荷相比,负荷波动方差从306.05 MW2升至535.07 MW2;但是在分时电价引导的充电模式下,系统负荷峰谷差要远小于无序充电模式下的峰谷差,系统负荷波动方差降至375.67 MW2。场景2中情况类似,不再赘述。采取分时电价引导的有序充电模式后显著改善了电动汽车集群对于系统负荷波动的影响。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2.2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评估鉴定方法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重庆市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64号),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资源价值,以及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的矿产资源,但因非法采矿而使矿产资源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W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万元;R为非法采矿采出的矿石量与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损失量之和,万t;P为该区域同期同类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或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行政区域内同期同类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元/t。

3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评估鉴定实例

3.1 基本情况

非法采矿点有简易公路与乡村公路相接,交通条件较方便。该鉴定区未设置采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非法采矿的相关规定,确定鉴定区内的采矿行为属无证非法开采。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可知,非法开采行为不但对矿产资源造成破坏,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生成式模型将采用联合概率score(x,y|θ)(其中,已知序列为x,依存分析结构为y,模型的参数为θ)生成一系列依存句法树,并赋予其概率分值,然后采用相关搜索算法找到概率打分最高的分析结果作为最后输出。在句法分析中,已知序列输入的是句子;输出的是依存结构树T。生成式模型的最终目标是从训练模型中获取使联合概率P(T,S)取得最大值的参数θ,得分最高的依存结构树。为了便于计算联合概率P(T,S),可以对句法分析问题作出不同程度的假设,这将有效减少数据稀疏问题。

根据《司法鉴定委托书》相关约定,本次仅对仅非法采矿行为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进行司法鉴定,未对非法开采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

该非法采矿点自开采以来,形成的开采范围为不规则的多边形,形成的采坑范围平均长约500m,平均宽约25m,区域内未分台阶、未设置安全平台,边坡为顺层放坡开采,坡角约45°,详见现场调查图3、图4。

图1 2017年8月1日采矿点卫星图

图2 2018年7月20日采矿点卫星图

图3 非法采点现场调查图(一)

图4 非法采点现场调查图(二)

(2)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严重。非法开采点周边区域植被旺盛,空气清新。因非法开采而使当地植被破坏殆尽,植被覆盖率几乎为零,该矿随意倾倒的固体排弃物,导致沟壑,遭遇强降雨时极易造成泄洪不畅,容易引发水患,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3)地质灾害。非法开采人大肆挖山采矿,破坏植被,对当地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因非法开采、乱挖乱采而形成的采坑范围大、深度大,边坡坡面局部存在浮石、危石。在雨季特别是强降雨天气下,非法开采区易诱发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将对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威胁。

3.2 评估鉴定事项及主要参数

(1)植被破坏严重。通过非法开采前后区域卫星对比图1、图2可知,经过短短几个月的非法开采,开采区植被也被破坏殆尽,与周边环境形成极大的反差,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搁浅成本:电力公司资产的市值与会计账簿上记载的资产价值(账面价值)之差。未来利润流的净值决定资产的市值。管制机构制定电价是基于资产会计账面值并保证合理利润回报,因此,在管制体制下,资产的市值应该接近于账面值。但是当电价由市场决定时,如果市场价格低于管制价格,原有资产的市值将贬值。

(2)动用的矿石量。根据《非法采石场实地核查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截止2018年10月底,该非法采矿点共开采水泥配料用砂岩资源量11.2万t。因此,鉴定区非法动用水泥配料用砂岩矿石量为11.2万t。

(3)采矿技术指标。根据重庆市主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的相关要求,规定水泥配料用砂岩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3%。本次鉴定采矿回采率取93%。

在本组350例中,发现54例恢复良好,残障者135例,严重残障者68例。植物人状态存活27例,死亡66例。根据格拉斯哥的结果对预后进行分级(GCS)。其中GCS评分≥9分者,血容量<60ml者,预后较好。(P<0。05);壳核出血和丘脑出血的病死率较高,分别达到17.6%和22.4%,预后相对较差。出血未破入脑室、早期手术患者(6小时以内)、年龄大于70岁的患者预后相对较好(P<0.05)。

(4)采出的矿石量。评估鉴定采出的矿石量按下式计算:

由上式确定评估鉴定的采出矿石量为10.4万t(=11.2×93%)。

(5)非法采矿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矿石损失量。

(1)滤饼的固体回收率高达99.81%。滤液浓度1.1 g/L,说明滤液是比较清的,所携带的固体量仅是入料量的0.18%。表征了尾煤压滤机起到了固液彻底分离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压滤机入料中小于0.03 mm粒级细泥含量接近70%,采用的是80网目(孔径约为0.18 mm)的单丝滤布,虽然煤浆注入滤室的瞬间,滤液浓度较高,但当细泥在滤布上形成滤饼后,此滤饼就成为了过滤介质,对细泥起到了阻留作用,滤液从而更清静。

非法采矿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损失量,即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的矿产资源,但因非法采矿而使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储量。

运用Microsft Office Excel 2010进行数据分析,同时使用SPSS22.0非参数检验进行差异显著性分析。

⑤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对于一个企业的市场营销策略的制作要求来说,它需要最真实并且准确的数据来作为制作的依据,因此,在市场营销策略制作之前企业对市场具体情况的了解程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综上所述,企业应当专门建立一个市场调研小组,对市场上的消费需求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对自己同类别的竞争对手实力和历史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以及对市场的整体发展方向有一个具体的分析。市场调研小组前期所收集到的这些数据对于企业市场营销策略的制作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它可以帮助企业对市场的消费者做出细分,确立出自身企业的发展方向与目标,从而提高企业市场营销策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观察术后两组患者常见并发症的发生情况、疼痛程度及心理状态。疼痛采用数字分级法(NRS)评估,分为无痛(0分)、轻度疼痛(1~3分)、中度疼痛(4~6分)、重度疼痛(7~10分)[7]。心理状态采用Zung的焦虑自评量表(SAS)评估,<50分表示正常,50~59分为轻度焦虑,60~69分为中度焦虑,≥70分为重度焦虑[8]。

3.3 评估鉴定结论

矿区内出露的地层由老至新有上泥盆统帽子峰组、下石炭统孟公坳组等。区内构造较简单,断裂构造均以NNE向、NWW向为主,其中NNE向构造为主要控矿构造。区内有宝山岩体及NW向岩脉群出露。一六钨矿床主要有矽卡岩型白钨矿脉、石英脉型白钨矿脉、石英脉型黑钨矿脉等各类型的独立矿床。矽卡岩型白钨矿产于帽子峰组(D3m)与NW向岩脉群接触外层状矽卡岩中,石英脉型白钨黑钨矿产于NE向石英脉中。

评估鉴定的意见书已作为执法部门处置该案的重要技术依据,为遭受破坏及流失的国家资源挽回了经济价值。

4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必要性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资源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损害的鉴定是一项涉及专业知识极强的工作,需要地质、采矿、矿权评估、资产评估等专业人员,通过现场调查、检测、室内实验鉴定等方式,对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和鉴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最终形成矿产资源司法鉴定报告[3,6]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鉴定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学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周期与投入及对专家的技术要求度都高,成本高。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规范和评定的标准。部分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往往只具有某一方面的司法鉴定资质,并不具备环境自身损害及生态评估环境资源的能力和经验[4-5]。目前主管部门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司法鉴定,多限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而造成的资源破坏价值方面的司法鉴定。

矿产资源评估司法鉴定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非法采矿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属于破坏环境行为,尤其是景区露天开采、非煤矿山等乱挖乱采行为,以投资少、简化设备设施、利润最大化为指导思想,未按照行业规范开采,以及无后续生态坏境恢复治理措施,打破了原有的生态平衡,使植被、农田、河流、气候、空气等受到严重破坏和污染,甚至有些非金属矿含有放射性物质,会造成辐射污染。

因此,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司法鉴定,不仅要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资源破坏价值方面的鉴定,同时也应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

5 结论与建议

目前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方面的司法鉴定,主要集中在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方面的司法鉴定,为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非法采矿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为遭受破坏及流失的国家资源挽回一定的经济价值。

经上述非法开采而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方面的鉴定案例可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对矿产资源造成破坏,且对当地区域生态环境也造成严重损害。要恢复非法开采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需对区域内因非法开采导致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评价,并开展治理工程,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地质灾害的治理成本、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成本,在一定范围内地质灾害治理及生态环境恢复总成本费用将超过非法开采者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对类似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建议司法鉴定事项应包括:

(1)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司法鉴定:鉴定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与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的矿产资源但因被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2)地质灾害的司法鉴定:因非法开采而形成的采坑、边坡,可能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暴雨天气极易发生崩塌、泥石流及滑坡等地质灾害。因此,需对地质灾害的分布区域进行鉴定;对潜在的地质灾害危险等级进行评价;对地质灾害治理方案进行论证,对治理工程费用进行预算。

(3)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非法开采区植被、林地被破坏的区域,这不仅完全丧失了本区域的生态功能,且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周围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严重地影响、改变周边及山下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导致一定区域内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因此,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也应同时进行。

(4)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论证:为恢复因非法开采而导致区域生态环境功能的脆弱或丧失,需要对非法开采区域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如对采坑、边坡的生态恢复治理等。因此,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的同时,也需对非法开采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论证,对恢复治理的工程费用进行合理预算。

参考文献:

[1]刘鑫,方玉叶.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模式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2016(2):6-12.

[2]左其亭.“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破解长江经济带发展困局的必由之路[J].中国水利报,2018(6):1-4

[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09-26].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18-09/26/tzwj_40439.html.

[4]王旭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2016(1):2-8.

[5]王元凤,王旭,王灿发,等.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展望[J].中国司法鉴定,2017(4):8-15.

[6]田超,张衍燊,於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打开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新局面[J].环境保护,2016,44(5):62-64.

[7]乔刚.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问题与对策研究[C]//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武汉: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376-379.

[8]张建伟,王克帮.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法律问题研究[C]//2013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乌鲁木齐: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3:412-427.

[9]王克帮. 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河南大学,2013.

[10]李志超. 矿山地质灾害区的生态恢复治理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17.

[11]宋蕾.矿产开发生态补偿理论与计征模式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9.

[12]武强.我国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类型划分研究[J].水文地质工程地质,2003(5):107-112.

[13]武强,刘伏昌,李铎.矿山环境研究理论与实践[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5:11-23.

[14]孙庆先,胡振琪.中国矿业的环境影响及可持续发展[J].中国矿业,2003,12(7):24-27.

[15]周恩泽.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探讨[J].资源信息与工程,2017,32(3):188-189.

[16]梁留科,常江,吴次芳.Klaus Borchard.德国煤矿区景观生态重建/土地复垦及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地理,2002(6):711-715.

[17]唐跃文,燕淘金,王辉.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与保护的新思路[J].西部探矿工程,2010,22(5):165-166.

[18]缐杰,吴峤滨.《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J].人民检察,2017(4):53-57.

[19]章进喜.非法开采国家煤炭资源的危害性及法律分析[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6(1):25-26.

[20]刘继伟,罗芳.煤炭资源非法开采问题博弈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7(1):82-84.

[21]王士卿.非法采矿屡禁不止、屡清不绝的根源及其治理中存在问题的初探[C]//冀晋琼粤川鲁六省金属学会第十五届矿山学术交流会论文集.承德:河北省冶金学会,2008:271-275.

[22]张鹏.预防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地质破坏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西部资源,2017(4):137-139.

[23]王瑜鹏.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司法认定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7.

Analysis on Judicial Appraisal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by Illegally Mining

WU Xiu-yi1,2, DENG Hai2, ZHANG Gao-chan2 , JIN Wei-qiang1, GUO Zhe1, ZHANG Shao-qiu1
(1. Key Laboratory of Geological Hazards on Three Gorges Reservoir Area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Yichang 443002, Hubei, China;2. Chong Qing National Energy Mining Industry Evaluation Consultancy, Chongqing 401122,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growth and the rising price of mineral products, illegal mining of mineral resources occurs frequently, which not only destroys state-owned mineral resources, but also causes serious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This paper studied the methods of appraising the destructive value of mineral resources caused by illegal mining, discuss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appraisal of mineral resources assessment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 appraisal. And the judicial appraisal of illegal mining not only included the destructive value of mineral resources caused by illegal mining, but also the environmental damage caused by illegal mining. Some suggestions on judicial appraisal were proposed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judicial appraisal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caused by illegal mining.

Keywords: mineral resources; illegal mining; geology hazard; environmental damage; judicial appraisal

中图分类号: DF7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3842(2019)05-0001-06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收稿日期: 2019-06-17

*基金项目: 湖北长江三峡滑坡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开发基金(2018KTL10)

作者简介: 吴秀仪(1979- )男,山西祁县人,博士,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矿产资源司法鉴定等方面的研究。E-mail: wuxiuyi22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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