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管理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年龄段论文,人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治安管理管什么?管人。12亿多人口怎么管?西方经济发达国家警察与人口比是万分之二十以上。中国全国警察与人口比是万分之九,又由于分布不均,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警察与人口比在万分之五以下。庞大的人口基数与有限的警力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治安现状。如何用有限的警力管好世界上最多的人口,这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也是在即将跨入21世纪前理应提出并且解决的问题。
笔者根据多年来公安工作实践,结合最近在农村地区所作的调查研究,为切实解决“人多警少”的矛盾,将有限的警力用于最需控制的人口管理上,谨提出“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管理”一说,并就此设想谈点管见,以砖引玉。
一、易犯罪年龄段划分的依据和标准
最近,我们对江苏省宝应县三年来的犯罪情况,作了详细的调查,并以解剖个案的方法,对目前农村地区的人口犯罪现象,进行了列表分析,见表1。
通过表中数字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绝大部分年龄段人口的犯罪概率基本上呈共趋性。如14至15岁年龄段,3 年来犯罪率上升的幅度都在2个百分点左右;16至17岁年龄段、18至25 岁年龄段呈较大的上升趋势。通过表1,可清楚地看出一个特征, 即犯罪人口的绝大多数均处于16至35岁年龄段。这就为我们提出“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理论,提供了科学的现实性依据。
表1:1996年以来宝应县人口犯罪数的对比表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3岁以下 14~15岁 16~17岁 18~25岁
1月1月1月 4 1 2 1 1
7 15
7
2月2月2月 1 210 10 10
9
3月3月3月 1
3 1 1 6 6
9 11 16
4月4月4月 1
1 3 2 4 3
9 15
5月5月5月 2 2 7 3 3 14 16 21
6月6月6月
1 5 4 14 5 17 22 25
7月7月7月 3 7 6 3 13 19 21
8月8月8月
6 3
2 1 1 5
6 15 10
9月9月9月
3 2
1
4 5 2 9 6 25 17 36
10月
10月
10月 1
3 3 1 8 1 19 17 15
11月
11月
11月 2
3 1 1 3 12 21 14 19
12月
12月
12月 6 1
2
6 3 2 6 6
7 16 12
累计总数1 15 6 19 22 23 32 61 64 128 181 206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26~35岁
36~60岁
61岁以上
1月1月1月 8 10
4
1
6
1 1
2月2月2月 5
8
3
1
2
1
3月3月3月 4
2 15
1 12
4月4月4月 4
7 11
3 11
1 1
5月5月5月22 13
8 14
2
6
6月6月6月16 21
4
7 11
5 2
7月7月7月11 14 11
2
4
3 1
8月8月8月 5
9
4
3
3
2 2
9月9月9月 5 13 24
1 10
7 1 2
10月
10月
10月6 26 13
3 10
2
11月
11月
11月
10 11
8
3
2
12月
12月
12月5
9
9
1
2 1
累计总数101 138 111 41 62 42 2 7 2
在寻找到了事实依据基础上,我们不妨运用统筹学理论,对“易犯罪年龄段人口”划分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界定和说明。
1.什么叫易犯罪年龄段人口。
所谓易犯罪年龄段是指犯罪年龄相对集中、犯罪比例相对较高的年龄段。在我国现阶段,易犯罪年龄段是指16周岁至36周岁的年龄段。所谓易犯罪年龄段人口,即指生理年龄处于16周岁至36周岁之间的人群中有可能违法犯罪的人口。
2.易犯罪年龄段人口划分的社会基础。
16周岁至36周岁是人的一生中,由家庭、学校步入社会这个汪洋大海的“初航期”,精力最旺盛,行为最果敢,思想最活跃,感情最脆弱。按照“适者生存”的哲学法则,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人,成了整个社会的希望和脊梁,是社会两个文明建设的主力军和生力军。不能适应现实的社会环境,又无法回避社会环境的人,极有可能自绝于社会,沦为社会、法律所不容的罪人。由于该年龄段人口社会阅历较短,经济承受能力、思想应变能力较弱,所以,这部分人口实施犯罪行为的较其他年龄段人口比例居高。
3.易犯罪年龄段人口划分的标准。
我们说16周岁至36周岁年龄段人口是易犯罪年龄段人口,那是广义的,是基于犯罪人群的年龄统计划分的。在16周岁至36周岁年龄段人口中,绝大多数人口都是守法人群,只有不到万分之五的人口才是本文所特指的易犯罪年龄段人口。这里就有个划分的标准问题。
通过对宝应县1996年以来16周岁至36周岁犯罪人口的详细调查,发现如此规律:在三年中,16周岁至36周岁年龄段人口犯罪的,绝大部分属于“三不稳定”人员,即工作不稳定,收入不稳定,住址不稳定。也就是说16周岁至36周岁年龄段人口中,那些“三不稳定”的人群,就是我们确定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的参考标准。
二、易犯罪年龄段人口划分的意义和作用
犯罪现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包含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家庭的诸多因素。划分易犯罪年龄段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易犯罪年龄段人口构成的分析、研究,找到新时期动态环境下控制犯罪、减少犯罪、强化人口管理工作的新路子。为什么处于16周岁至36周岁年龄段的人口犯罪现象相当突出?为什么违法犯罪人群越来越趋向低龄化?笔者认为,这与我们固有的、僵化的、落后的人口管理模式有较大的关系。
谈到人口管理,人人可以不加思考地给你分类: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寄住人口、流动人口等等。 一个地段民警按部颁标准要管3000 ~5000人口,“四知率”要达80%。这在计划经济时期,地区相对封闭、人口相对静止的环境下,是可能做到的。然而在人、财、物大流动,在市场经济相对开放的动态环境中,一个民警要想熟知几千常住人口是非常困难的。就常住人口而言,如果不分层次的一概要“四知”,这必将牵制大量民警的精力。在我国这个本来警力就十分紧张的国家,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应该说是一种令人痛心的浪费。如何把有限的警力从繁杂的人口管理中解放出来,既要管得好,又要管得“巧”,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巧”字上做文章。
以宝应县为例。这个县有人口93万,29个乡镇, 424 个行政村, 1200多平方公里面积。实有警力(含老弱病残在内)只有424人, 总警力与人口比为万分之五。除去交警、刑警、巡警、治安警、经警和机关工作人员,派出所一线民警计186人,人均管理常住人口5000余人。 一位在街道地段已工作20年的老民警说:常住人口也不是常数,老的逝世,小的新生,迁出迁进,经常变化。上面规定“四知”本无可厚非,但实际上难以做到。因为情况变了:50~70年代,人口相对静止,人们的居住区一般都是平房,人与人之间交往频繁,接触较多;现在人员的流动性大,工作节奏加快,居住区楼群化了,人与人之间关系淡漠了,再加上防盗门、安全窗,把人们之间沟通的管道封闭了。常住人口“暂住化”,家庭成了部分常住人口的“饭店”、“旅馆”。如果我们面前对已经变化了的情况无动于衷,甚至还一味套用70年代之前的人口管理模式,只能是事倍功半,对现有人口既管不了也管不好。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觉得对人口按年龄段分类管理已经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具体分类为:将占常住人口约50%的妇女、占常住人口约30%的15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和37周岁以上中、老年人口从总人口中分离出来,以微机管理为主,由辖区民警按常规管理。派出所重点管理只占常住人口20%的16周岁至36周岁人群中那部分收入不稳定、工作不稳定、居所不稳定、行踪不稳定的人口。这些人口仅占常住人口的10%,即一名地段民警只要盯准辖区里500名左右、 在理论上被认为系易犯罪年龄段的人口。实施以管理、控制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的犯罪为重点的人口管理,基本上就能控制和降低发案数和犯罪率,保辖区一方平安。
划分易犯罪年龄段人口有如下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加大人口管理力度。
多年来,我们虽在强调打防结合,教育为本,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尤其是近年来,凶杀、抢劫、爆炸、放火、强奸等暴力性案件和盗窃案件居高不下,95%以上的犯罪成员年龄都在16周岁至36周岁之间。公安机关每年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频繁组织大规模的严打斗争和专项治理,但是每过一段时间,一度得到控制的违法犯罪活动就会迅速反弹,甚至出现边打边发、严打多发的恶性循环。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对治标的热情有余,对治本的认识不够。解决这一难题的唯一出路,只能是追本溯源,强化“源头”即“人口”管理。从“源头”上实施预防、控制机制,努力把易犯罪年龄段的人口牢牢掌握在我们手中,确保其任何不正常迹象都能及时地进入公安机关的视线。
多年来一些公安机关对人口管理未能按照自然规律和科学方法办事,总是把人口管理的面撒得太广、放得太宽,其结果必然是顾此失彼。如果按照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的理论,实施有重点的新型的人口管理模式,可以肯定地说,公安机关至少可以把人口犯罪的“大头”拿下来,从而达到“控制大多数、稳定社会面”的目的。因此,新型的人口分类管理模式是对以往人口管理模式的一种改革和突破。
2.顺应社会动态化发展的需要。
治安管理的本质,就是对人管理。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管理模式和旧的人口管理模式的本质区别在于:原有的人口管理模式是对相对稳定的人口状况的管理,而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管理模式则是对动态条件下处于相对不稳定人口状况的管理。从目前的国际、国内形势看,人口的流动已是必然趋势,处于16周岁至36周岁年龄段人口的“三不稳定”现象,还有进一步加剧的可能。我们既要顺应潮流,更要着眼对策。唯有如此,才能做好公安基础工作,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3.做好新时期公安基础工作的重要保证。目前,有些地区和少数民警缺乏对新形势下公安工作新特点、新规律、新问题的了解和认识,常常把严打高压条件下的局部暂时的稳定,当成长治久安的硕果沾沾自喜。部分基层公安机关用“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在其中”的“水份”数字,作为对一个地区治安秩序的评估标准,不善于思考如何从基础工作上去寻求控制犯罪、减少犯罪的有效措施,导致人口管理缺乏针对性、超前性和科学性。常常是本地区哪些问题已经比较突出、难以维持了,才被动地去解决一些问题;一些问题已经引起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严重不满了,才匆匆忙忙地去进行治理。诸如此类,再加上警力不足,被动应付的局面更加严重。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由于财政等原因,不可能在短期内补充大量警力。我们认为,唯一出路就是向改革要警力,向科技要警力,向科学管理要警力。尽快地改革原有的人口管理模式,实施控制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的管理模式,才能真正使有限的警力抓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重点,着力控制和减少人口犯罪率,从而达到发案少、秩序好的目标。
三、关于对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管理的几点思考
1.针对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的客观存在,全面提高责任区民警对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的“四知率”。
“四知率”是被公安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操作性很强的人口管理方法。对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管理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放大抓小”的人口管理模式。“放大”不是不管,而是常规管理;“抓小”就是牢牢控制,即把易犯罪年龄段的人口牢牢地控制在手上,确保社区的安宁。
控制易犯罪年龄段人口最关键的一条,就是努力提高对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的“四知率”,对这些人员要百分之百地知住址、知去向、知活动、知表现,严格实行人口管理责任制,定人头、定指标、定奖惩。对凭印象管理、感觉管理和模糊管理的不负责任的民警,按倒查制要求予以责任追究。今后,对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的“四知率”和年度犯罪率应当是非常重要的一条。
2.针对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的不同情况,切实执行分层次管理的工作要求。
易犯罪年龄段人口并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其中有着十分明晰的内涵。我们对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管理设定出如下层次:第一层次,处于年龄段内的两劳释放人员;第二层次,处于年龄段内有违法犯罪前兆的人员;第三层次,处于年龄段内“三不稳定”人员。
根据划分出来的三个层次,责任区民警应当履行分层次管理的职责。对第一层次的人员必须“一月一访,访必见底”,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帮教组织,做到每月有考察,每月有记载,一旦发现其有不稳定苗头,即落实控制措施,使其始终控制在我们视线之中。对第二层次人员要作为工作对象管理,做到教育在先、引导在先、帮教在先,从各方面关心其思想,化解其困惑,解决其困难,从而把他们从犯罪的边缘拉回社会怀抱。对第三层次人员要依靠学校、社会和家庭,加强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和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使之顺利地成长为社会需要的一代新人。
3.针对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的心理特点,严格落实“五必访”制度。
“五必访”即易犯罪年龄段人口有家庭变故时(如婚丧嫁娶、家庭矛盾等)必访,有思想波动时(易导致激情犯罪)必访,有邻里纠纷时(易激化为伤害等案件)必访,有特殊气候时(如犯罪比较突出的季节、敏感时期等)必访。做好“五必访”,对控制住“易犯罪年龄段人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针对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的不稳定性,大力建设形式多样的教育阵地。
易犯罪年龄段人口是一个具有不稳定性的群体。这种不稳定性表现在思想的不稳定、行为的不稳定和转化的不稳定。因此,很有必要建立如“人口学校”、“普法课堂”、“学法小组”等形式的教育阵地,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把这部分人集中起来,进行高密度、全方位的学习活动。通过反复抓、抓反复的方法,始终把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固定在法律法规构建的框架内。
5.针对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的分散状态,不断强化情报信息收集工作。
要采取多种手段,进一步加大收集、传递、反馈易犯罪年龄段人口情报信息的工作力度。对第一层次的人员,要掌握其内幕性的、深层次的情报信息,做到彼动我知、彼动我动。对第二层次的人员,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对其开展工作。对第三层次的人员,要广布网络,疏而不漏,做到信息在前、措施跟上。
易犯罪年龄段人口的管理,是我们在深入调研、反复思考、多方论证的前提下,审慎提出的新时期人口管理的一个思路。我们在探索当前动态环境下人口管理的思路时,指导思想是建立在两个理论支柱上的: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当然,这一思路是否切实可行,是否能够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尚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收稿日期:199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