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裂的社会结构与弱势群体构架的分析及其社会支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支持论文,构架论文,弱势群体论文,结构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社会正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在这种转型的过程中必然会造成结构性失业以及原来在农业社会里是朝阳产业和朝阳职业而到了工业社会里却成了夕阳产业和夕阳职业,这种结构性转型所造成的整体性变迁必然导致弱势群体的产生。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在断裂形态下的结构性特征
从社会学角度看,弱势群体是由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和社会关系失调或由于一部分社会成员自身的某些原因(如竞争失败、失业、年老体弱、残疾等),而造成对于社会现实的不适应,并且出现了生活障碍和生活困难的人群共同体。它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在物质生活中处于贫困状态,二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三是在社会和政治层面缺乏表达和追求群体利益的资源。
上述界定仅仅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表象认识,实质上弱势群体作为一个制度与社会的产物,也必然带有当前断裂制度下的结构特征:1.弱势群体具有结构性。2.弱势群体具有相对性。3.弱势群体处于边缘化的位置。
由此不难发现,弱势群体弱势地位的确立不仅指在经济资源的长期匮乏,还指在社会关系上、心理上、文化上和政治参与上的长期被隔绝。这种匮乏和隔绝不仅导致日常生活质量的下降,更重要的是被排斥者不能享受到公民地位所赋予的公民政治及社会权利,而这种权利不可能依靠提供经济援助和保障救济来赋予。实际上社会排斥是令弱势群体陷入边缘劳工脆弱处境的主要机制,边缘劳工所面对的社会排斥——在经济、社会关系、心理、社会参与和文化上的长期匮乏——虽然有个人的缺陷和不幸的缘故,但更多的则是社会转型时期的结构性、制度性因素作用的结果。
二、断裂的社会结构是弱势群体地位构架的制度性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呈现出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总趋势,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这种总趋势的背后又凸现出一种新的社会发展趋向,即一种新的社会——断裂社会的出现。这种社会形态的断裂在结构上分为三个层次:子系统与社会系统的断裂、城乡断裂、个人与社会的断裂,这些断裂是弱势群体形成的最重要的制度因素。
1、子系统与社会系统的断裂
当前我国系统结构的分化是由新的经济体制运行与原有高度重叠的社会系统结构之间的社会紧张所引起的。这种系统结构的分化却由于我国社会的阶层结构缺乏一个充当缓冲机制的庞大的中间阶层而对社会秩序具有一种潜在的威胁和不稳定因素,分化的不彻底性也就导致了一种系统性的断裂。这其中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在结构系统方面,从结构主义的视角来看,社会差距导致的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社会结构系统的必需。社会是一个结构的有机整体,为了保持社会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要求社会既要有“强”结构又要有“弱”结构,这样整个社会系统才能够保持稳定的发展。在结构主义看来,正是许多结构性因素使得一部分人拥有就业和发展机会而另一部分人则失去了工作机会而沦落为弱势群体。在当前断裂的社会结构中,转型导致的贫富分化而引起的弱势现象是必然的但是过于显性化。
在文化系统方面,贫困文化的存在是引起断裂社会弱势群体出现的重要原因。我国当前正处于文化的断裂之中,一群穷人被隔离在一定的区域并世代相袭而形成一种隔离的文化,也就是与主流文化相隔离的亚文化,这种贫困的亚文化与主流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格格不入的,而这种断裂又通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种族繁衍加剧了弱势群体系统的弱势地位。
在社会协调系统方面,断裂的社会结构使得各阶层争夺社会资源的冲突加剧。弱势群体的存在就是因为社会上的人们在对立冲突过程中一部分人丧失自身的优势因而沦落为穷人,相应的另一部分则变为富人。富人与穷人在整个社会运行过程中所占有的经济资源、政治资源、社会资源以及文化资源具有不平等性,穷人长期处于无权地位,本该为穷人所拥有的资源被富人所占有。社会协调系统在此时却失去了应有的解决或是缓解冲突的能力,在穷人与富人之间的协调也失去了基础。这种断裂也就使得贫富间的差距逐步扩大,到一定程度弱势群体就显现出来并且已经构成了一定规模的底层社会。
2、城乡断裂:城乡之间、城与城、乡与乡之间的断裂
在断裂的社会中,由于行政地位、政策倾斜、资源配置等诸多方面的差别,城乡之间难以融合、共存于同一系统,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两个彼此分立的体系,甚至可以说它们处于完全不同的发展阶段。我国现阶段的城乡二元对立就是这种断裂的实在状态。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弱势群体的整体贫困就已经使他们没有足够的购买耐用消费品的能力,于是弱势群体的主要积聚地农村与城市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弱,两者之间形成一种断裂是不可避免的。
与此同时,在以市场为核心的分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城市内部也并没有形成调节收入差距的机制,致使社会急剧分化,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分层的日益加剧使城市社会阶层结构最终形成了以暴富阶层和特权阶层为核心的上层社会、以白领为中心的中层社会、以城市下岗工人和部分融入城市的农民工为核心的下层社会。在这种阶层结构中,不同类型阶层结构之间逐渐形成某种“壁垒”,市民之间融合程度也越来越弱,市民之间的互动出现严重的阻滞;在农村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随着社会成员之间的人际交往的实利化和疏松化,乡村社会逐渐原子化,农民之间那种传统意义上的互助合作的关系开始消解,新型的良性互动的乡村社会关系又没有最终形成,同时农民之间的贫富悬殊也引起了农民阶层内部的分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乡村社会的断裂。
3、个人与社会的断裂
个人与社会的断裂实质上就表现在个人的现代化与社会的现代化、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上。这种断裂体现在弱势群体身上就更为明显,他们大多还生活在传统状态中,在社会主体与社会本身发展是双轨式运行的情况下,传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成了人们迈向现代化的严重障碍。实质上弱势群体缺乏一种能赋予现代化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弱势群体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因此劣势地位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断裂造成了个人与社会的脱节,使得社会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逐步演变成一种马拉松式的结构。每跑一段,都会有人掉队,即被甩到了社会结构之外,被甩出去的人,甚至已经不再是社会结构中的底面,而是处在了社会结构之外成为一个游离的群体。
三、断裂结构下政策缺位与资源配置失衡是弱势群体形成的具体原因
1、国家社会政策明显缺位
事实上以往的经济政策致力于调整和改革经济体制,致力于搞活国民经济并使其保持较为持久的快速增长。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公平的积累,由于各种现实条件的制约,每一个社会成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起点条件是大不相同的,从而每个社会成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能够赢得的资源也不一样,收入和财富的分化和不平等现象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这种政策缺位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兼顾性的失缺,重视了某一群体而忽视了另一群体。
这一缺位的直接后果就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贫困阶层的基本生存未得到充分保证。一方面是经济条件本来较好的各个阶层和群体得到的保障比较好,相反,那些经济条件本来就不好的阶层和群体却得不到足够的保障。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起到保护弱势阶层和贫困阶层的作用。不仅如此,即使是非常有限的社会保障,也还不能做到让所有弱势阶层都享受到。
与此同时,由于制度改革和创新滞后,弱势群体阶层的地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制度性确认,这也是政策缺位的重要体现,其中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弱势群体之一就是农民工。
2、资源重新积聚背景下的配置失衡
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与80年代走向截然相反的财富聚敛过程开始发生。市场机制、巨大的收入差距、贪污受贿、大规模瓜分国有资产,造成收入和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尽管城乡之间壁垒森严,但通过税收、储蓄以及其他途径,大量农村中的资源源源不断的流向城市社会;在税制改革的推动下,中央政府获得越来越多的财政收入,然后将这些收入集中投向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所有这一切,都在从根本上改变着原有的资源配置格局。
这种资源配置机制的变化,使社会中的一些人迅速暴富起来,而原来在改革初期得到一些利益的边缘和弱势群体日益成为改革代价的承担者。资源积聚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形成了一个相当规模的底层社会,而这种积聚在城乡之间又表现得更为具体。
四、断裂结构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系统的构成
1、社会调剂是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系统的基础
所谓社会调剂是指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分析,对于初次分配之后的社会利益格局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使广大社会成员普遍的不断的得到由发展带来的收益,进而使得整个社会的质量不断的有所提升。社会调剂的具体目标一是要从生存的意义上保证弱势群体最为基本的生存底线,二是要从发展的意义上普遍提升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与之相适应,社会的具体内容就在于实现充分就业,实现合理的税收,实施行之有效的社会福利政策,大力发展和普及教育事业,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等等。
通过有效的社会调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社会注意力以及部分社会资源向处境较为不利者和资源相对匮乏者的一方转移,解决或至少是缓解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的现象,维持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这种社会调剂如果能够持续不断的进行下去的话,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便能够逐渐的得以实现。
2、制度伦理的建立是协调断裂结构体系的有效机制
在断裂的社会结构下,制度伦理的运用可提高制度效率,并可降低制度创新的社会成本。很显然,弱势群体可以在制度的层面得以保护,减少一些制度创新的不必要的社会代价。另一方面,制度伦理也是确保社会“分配正义”的调节方式,可以促进和完善社会的公平分配。通过限制经济活动中潜在的缺陷和可能的风险,通过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制度伦理将尽可能使经济发展中各群体做到起点公平,程度公正,经济活动成本合理等。这一切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在克服断裂结构下的缺陷是必需的,同时在资源的层面也可保证他们享受与其他群体同等的权利或最起码是少受掠夺。
3、宪法司法保护是支持系统构成的关键
弱势群体的宪法司法保护已成为一种趋势,在我国强调法制与法治的前提下这一社会支持体系也有了完善的可能。在当前的国情下,首先应增加弱势者的宪法权利,赋予宪法基本权利具有直接司法效力。其次要着手司法政治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权威,建立宪法法院推进宪法司法工作的开展。现阶段在现行的司法体制做出调整之前,最可行的办法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宪法司法保护。
4、构建社会支持体系的具体措施
在具体的运作上,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合理解决弱势群体的困难问题,如开展各项救助和送温暖活动,积极倡导、组织开展公益捐赠活动,广泛募集善款善物支援困难群体;提高弱势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开展素质教育和职业培训,对弱势群体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这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通过对他们的教育和就业培训,使他们能够获得参加现代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技能;完善劳动力市场,增加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扶持有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是增加他们收入、保证困难群体有基本的收入来源、使其早日摆脱弱势状态的治本之举;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弱势群体由于控制的资源非常有限(包括权力资源、财富资源、信息资源等),一旦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他们几乎没有别的资源可以利用,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法律是唯一可以承受得起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最后希望;加快社会保障体制建设(尤其是生理性弱势群体的保障制度建设),从制度上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系统;加强新闻舆论力量的介入,随着新闻的独立性日渐增强,关于弱势群体的报道也日渐增多,新闻媒体的力量日益受到弱势群体的认同,借助新闻舆论的介入弱势群体可以逐步得到一个维权的通道以改善自身的困难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