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投票都是值得的--学习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按照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的内容分配的重大决定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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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所有,各获所值——学习党的十五大关于按要素分配的重大决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五大论文,要素论文,重大决策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一决策,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理论还是分配实践上都是一个重大突破。按要素分配将成为我国分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支点,为分配机制和分配格局的创新开拓了广阔前景。

传统的移植于原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是全社会只通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经过三十年社会主义实践,方知这并不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主要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生产力还很落后。恩格斯指出: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须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以后,才能废除私有制。经过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我国社会公有的生产资料还远远装备不了全体劳动者。尽管我们作了种种努力和求索,想把一个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创造出来,并淡化商品货币关系,但总不能如愿以偿,相反还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严重制约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开始醒悟到,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历史阶段,客观上要求在公有制的旁边,保留若干非公有制经济,借以使我国庞大的劳动力资源得以同生产资料实现最充分的结合,最大限度地把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由此决定,传统的公有制单一结构必须改革。

1982年,党的十二大第一次提出了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相结合的改革思路。分配是所有制的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样化的所有制结构改革必然要求在分配结构上进行相应的改革。顺应这种要求,1987年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随后,在分配结构的改革中,对何谓其他分配方式,一直没有明确的表述,一般统称其为非劳动收入,包括资金利息、股份分红、雇工收入、风险收入等。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其通过的《决定》中,初步点出了“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才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科学地概括为“按要素分配”。

作出允许“按要素分配”的重大改革决策,不仅需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而且还要有极大的理论勇气。因为人们往往把按要素分配同按资分配联系起来,在“恐资病”的影响下,一些人会感到难以认同和接受。其实,按要素分配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它并不是同资本主义而是同生产要素的不同所有制联系在一起的。

马克思指出:在产品分配之前,先要有生产要素的分配,即生产要素归谁占有的问题。社会产品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要素本身分配的结果。生产要素分配即占有的格局,决定产品分配的格局。毫无疑问,马克思是彻底的劳动价值论者,他认为包含在商品中的新价值,唯一地只是由工人的活劳动所创造。然而,马克思也是一个按要素分配论者。他承认,活劳动创造新价值还要有死劳动(生产资料)的参与。生产资料也是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如果只投入劳动力而不投入生产资料,人类生产就无从进行。物质生产要素虽然在新价值的创造方面不起作用,但它在活劳动赖以物化的载体即使用价值的增加方面却有独特的贡献。物质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质量以及它们配置和使用的优化程度,将在极大的程度上决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决定使用价值产出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社会物质财富的丰歉程度。问题在于,在价值分配甚至在价值生产之前,就已经先有生产要素的分配。只要生产要素被不同的个人或集团排他性地占有,在生产中使用这些要素,要素所有者就有权索取相应的报酬。新价值的一部分必须在这些要素的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才能鼓励这些要素的供给扩大和配置优化。否则,光有要素的单向投入,而不能分取相应的产出,他们的投入行为就会终止,导致后续的再生产中断。这既不符合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任何一种要素所有者的利益。所以,马克思把分配关系定义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1〕比这更为精辟、 简炼的概括是:“分配关系或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2 〕即作为背面的要素收入同作为正面的要素投入在质上和量上都互相对应。投入什么要素就取得什么要素收入,投入多少要素就取得多少要素收入。这就是按要素分配。

在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下,工人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主要被三种投入要素分割为三种要素收入,即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尽管对价值作如此分割是以建立在资本主义占有制度上的资本与雇佣劳动对立为前提的,但是,马克思认为,在这种前提根本不具备的地方(包括资本主义前和资本主义后),这种分配方法也会被应用,即使对集几种投入行为于一身者也不例外。他举独立劳动者(小农)为例,小农以自己的劳动创造了新的价值,然后把自己当作雇佣工人支付给自己工资;把自己当作资本家支付给自己利润;把自己当作土地所有者支付给自己地租。这个独立劳动者之所以能够全部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并不是因为这是他自己劳动所创造,而是因为他自己占有并投入了生产资料。

由此可见,按要素分配是中性的分配方式。只要具备生产要素的不同所有制,不管你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一概都是不能排斥这种分配方式的;只要是归不同主体占有的生产要素,一经投入,是统统都要提出对新价值的一份索取权的。资本是生产要素,劳动力当然也是生产要素,马克思称之为“人身的生产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也是按要素分配。广义的即外延的按要素分配可以涵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分配制度。那种一提按要素分配就引起同按资分配划等号的联想,至少是有失偏颇的。那么,同是按要素分配,如何区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呢?我认为,界线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要素分配是以按资分配为主体,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按要素分配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是要素分配论,如何区分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呢?我认为,界线在于前者认为工资、利润、地租等要素收入都是劳动创造的,而后者认为资本、土地、劳动三种要素各自创造了三种要素收入;前者认为,三种要素收入是在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是凭借要素所有权对劳动创造物的瓜分,而后者认为,三种要素收入形成在生产过程中,是各种要素自己生产出来的,不承认对劳动者的剥削。

在实践上,允许“按要素分配”,将极大地促进分配改革的深化、分配机制的简化和分配格局的优化。对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有力的推动,其影响将极为深远。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结构下,微观主体个人不仅作为劳动者占有并投入人身生产要素,而且也可以作为私有者占有并投入其他生产要素。要素的投入多样化了,相应地收入也要从过去的劳动报酬单一结构向复杂结构演变。尽管各种各样要素的投入纷繁复杂,但分配机制却简化了,外延的按要素分配原则可以涵盖一切要素投入行为。这种分配机制,笔者认为,可以演绎为:各投所有、各获所值。前者指有什么(要素)投入什么、有多少投入多少。那么,如何从机制上激励各要素所有者尽其所有地投入,这就必须在分配上做到各获其值,确保在分配尺度面前人人平等,各按其要素投入的数量及其产出效率进行分配。也就是说,按照你投入的要素在诸要素集成协同的产出中所贡献的份额,值多少获多少,多投多获,少投少获,不投不获。由此可见,在实践按要素分配以后,有一个问题会立刻凸显出来,那就是要“一碗水端平”,正确处理各要素投入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不允许一个要素投入主体侵犯另一个要素投入主体的分配权益,否则,就会挫伤被损害者的投入积极性,影响要素整体配置的优化。

就国有企业而言,大致需要正确兼顾以下一些要素投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资本要素的投入者。

以各级政府为代表的出资者把国有资本投入企业,就要按要素分配的原则获得要素收入即利润。为了维护国有资本的收益权,防止过去因“内部人控制”而屡屡发生的工资侵蚀利润的现象,国有资本出资者必须采取措施,对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实行强有力的所有权约束,这就是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企业“不能不受所有者的约束,损害所有者利益”。出资者一般可从两个方面采取约束措施:一是创新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三位一体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出资者内化于企业;借助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实施对收入分配的所有权约束,而只赋予经营者以分配执行权。二是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经营者职位要在经理市场上招标择优聘用,一旦经营失败、企业亏损,即予解聘,其职业信誉也将随之受损;经营者收入要考核其经营业绩,实行“薪利挂钩”,使其与出资者利益与共,愿意全力维护出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增值权益。

同时,国有企业职工也可以出资购买并持有企业一定股份,实现“劳者有其股”,参加按股分红,获取相应的资金收入,把按劳分配同按资分配结合起来。

(二)土地要素的投入者。

在社会主义社会,土地属国家和集体公有。投入土地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是地租。长期来,国有企业沿袭计划体制办法,只是走利润单一渠道向国有资产出资者上缴收益。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有企业新增用地,已实行有偿使用,但其用地存量部分的应纳地租,理论上可以理解为由于土地与资本一样同属国有资产,地租已纳入上缴利润一并入库,实质上仍旧是无偿使用国有土地。为贯彻按要素分配原则,今后应逐步采取土地有偿使用的多种实现方式,包括建立土地租赁制度,将地租从上缴利润中分立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要素收入加以规范,将其扩大涵盖到所有使用公有土地的各种所有制经济,由经营运作国有土地的经济实体,向使用者或逐年收取土地使用费(即地租),或将土地作价参股分红,或出卖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即一次集中收取使用期内的地租),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维护和增进公有土地的要素收益权。

(三)经营才能要素的投入者。

经营者的经营才能也是一种生产要素,而且是一种稀缺的要素。这种要素的功能在于掌握市场动向、抓住市场机会、实施经营创新、开发潜在市场、猎取潜在利润。投入经营才能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形式是经营者的经营收入。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经营者年薪制。凡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其厂长、经理完成了从行政长官向经营者的职能转换,就应将其原先的行政级别工资改为经营者年薪。经营者年薪中的基薪,应同经理市场上相应层次的经理价位接轨,从成本中开支;经营者年薪中的加薪(风险收入)要同他的经营业绩(创利和资产增值)挂钩,从利润中分成开支。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要保持足够的激励力度,足以使经营者的行为目标转向利润最大化,但又要适应我国国情,同职工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份悬殊。

(四)技术要素的投入者。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当然也是生产要素。十四届三中全会只提出属于个人的资本参与收益分配,而十五大除资本外,又明确提出技术也要参与收益分配。技术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大约有以下几种:一是一次性买断:即对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技术开发成果,一次性支付报酬;二是股份式分成:等于技术入股一样,在该技术开发成果使用期间,逐年按其所创效益分成支付报酬;三是技术开发成果作为商品,在专利市场或技术市场上买卖成交。

(五)劳动力要素的投入者。

在国有企业中,投入劳动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是按劳分配收入——工资。贯彻按要素分配原则,就对劳动者的分配来说,必须强调以下三点:一是要始终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这对社会来讲,就是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对企业来讲,就是要在职工的多样化收入中确保按劳分配收入的主体地位,足以构成其生活的主要来源;二是要化更大力气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按照劳动投入的数量和质量拉开劳动收入的差距;三是要建立一种崭新的劳动者与出资者之间的利益制衡机制——集体协商机制。只要国有资本出资者对企业收入分配的所有权约束有效,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有效,经营者的行为目标就会转向利润最大化,收入分配就有可能从过去向职工个人倾斜转为向出资者倾斜。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就有必要在职工与出资者之间进行集体工资谈判。工资谈判的依据是,当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的价位和供求关系、本企业的用工需求和生产经营状况。

此外,信息也是生产要素,提供和使用信息,同样也有一个参与收益分配、支付或取得报酬的问题。

必须指出,要正确处理企业内部各要素投入主体间“五马分肥(指净产值,即v+m)”的利益关系,如果光靠主观模拟“按要素分配”的客观要求,通过人工操作,计量一个一个投入要素的数量及其对产出的贡献,并确定其“各获所值”的报酬标准,是极其困难的。几十年来,国有企业的工资标准又何曾正确地反映过按劳分配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操作应主要由市场来承担。在一个成熟的要素市场上,市场在配置资源时,通过要素的充分流动和供求竞争(取决于要素的稀缺程度),是能对要素投入及产出效率(贡献)做出客观的评价,并形成恰如其“值”的报酬价位,端平各要素投入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的。

实行按要素分配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贯彻“效率优先”方针的一个重要载体。它将以其强有力的效率导向,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振兴。

(一)严格按要素投入的数量及其产出效率进行分配,把个人的物质利益直接同各自的投入挂钩浮动,各获其值,使报酬同贡献、获得同付出相对应,排除投入少的人侵占投入多的人的利益,就能建立起同初级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动力机制,调动个人及家庭“各投所有”的积极性。坚持按要素分配,就能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资源,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促进经济的集约增长。

(二)国有企业在实行两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中,为增强董事会维护所有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完善对企业经营的所有权约束,必须改投资主体的单一结构为多元结构。同时,国有企业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还须对存量资产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战略重组。这些重大改革举措,无一不涉及各要素投入主体的利益重组即再分配。只要我们坚持按要素分配原则,多投多获、少投少获,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相互参股的投资主体、特别是中小投资主体怕被侵权失利的顾虑。所以,按要素分配,就成为把“五湖四海”的出资者串连、凝聚、组合在控股国有资本身边的一条强有力的纽带,有利于国有资本增强控制力和扩大支配范围,也有利于吸引国际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入我国。

(三)长期来,按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实现形式,劳动者尽管作为全民群体的一份子已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而国有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后,允许职工组成持股会参股本企业,按要素分配又为这种职工股权提供了分配上的实现形式。按劳分配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将极大地提高职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按要素分配虽然能有效地激励效率提高,但同时也会扩大各主体间的收入差距,因为各人占有的要素不同,其效率更有差异。从全社会看,尽管劳动收入仍占主体地位,但利息、股利、租金等财产收入以及经营利润收入的比重日益增加,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特别是劳动者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将会拉大。我们的政策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但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在确保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兼顾公平。国家要化大力气加强对社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反对高低悬殊,防止两极分化。收入调节的重点主要是三个方向:

(一)托底:通过转移支付,强化扶贫帮困工程,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包括建立职工最低工资线、城镇及乡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最低养老金保障线。

(二)限高:主要靠培育市场,使要素配置充分市场化,通过要素竞争性的市场流动,把利润和收入导向均衡化,缩小各主体间的收入差距,限制暴利和高额垄断性收入。还要通过税收、工商行政管理、司法、反腐倡廉等环节,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

(三)提高占90%以上的工农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以产业结构调整和高强度的职业培训,带动就业结构优化,实现充分就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效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农业发展,顺利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加大中西部地区梯度开发力度等等。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92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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