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思潮分类的原则——IIClassification Rules of Literary Thought——LU Tie-peng——(College of Cross-Cultural Studi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潮论文,原则论文,文学论文,Thought论文,LU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420(2000)05-0102-05
具体的文学思潮是历史范畴,不是逻辑抽象的类型,在文学思潮研究的理论和实践中明确文学思潮的理论属性及其内涵的逻辑层次十分重要,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才有可能恰当地运用这一概念,进行相关的研究活动。然而,明确文学思潮是历史概念,并不意味着对文学思潮不能进行类型研究。文学思潮史的宏观把握,文学思潮批评的价值评估以及文学思潮理论体系的模型建构,都离不开文学思潮的类型研究。
文学思潮类型可从共时(横向)和历时(纵向)的不同维度分为基本类型和历史类型(形态),分别着重从逻辑和历史两个方面揭示文学思潮的类型特征。本文从逻辑方面讨论文学思潮基本类型的划分原则,而文学思潮的历史类型将另文论述。
一、文学思潮与创作类型
对文学思潮进行类型研究并没有错,而且还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把文学思潮仅仅视为类型而进行的研究,则会产生不少的谬误。这类研究最致命之处在于往往与创作类型研究相混淆,视文学思潮仅是创作类型或创作理论的类型。认为文学思潮不过是“后人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而从当时人的思想活动中抽象出来的”[1]。这是类型论文学思潮观持论者共同的思维起点。由于这一“抽象”、“分类”的成见,从而抹杀了文学思潮的历史具体性和文学思潮作为“一个整体的观念体系”的独一无二的系统特性,文学思潮研究也就必然混同于建立在假定的特殊属性识别基础上的对作品或创作理论进行分类编组的创作类型研究了。所以,在讨论文学思潮类型之前,有必要首先澄清文学思潮与创作类型的关系。
笔者曾在《文学思潮概念的理论性质》、《文学思潮的系统构成》等文中对什么是类型以及文学思潮与创作类型的差异有所论及[2],在这里不妨再作一个简单的归纳。文学思潮与创作类型的不同至少体现在各自性质、外延及特征等方面。(1)从性质与外延方面来说,文学思潮是贯穿文学活动整体(包括理论、批评、创作和接受)的观念范畴,而创作类型只是文学创作领域的范畴,创作类型可以是作为文学思潮一部分的创作思潮领域内的作品按体裁种类或作品的人物形象——典型或作品体现出的艺术风格等方面的特征进行的分类,也可以是非文学思潮或跨文学思潮的作品分类。(2)从特征方面来看,创作类型是一种“特别属性识别”,具有人为的抽象的假定性、主观性和可重复性。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一部作品可以归入不同的类型,同一类型可以在不同时代反复出现。文学思潮作为历史范畴,具有生成的具体的确定性、客观性和不可重复性。它是“一个以埋藏于历史过程中并且不能从这过程中移出的规范体系所界定的一个时间上的横断面”——“时期”,或者说它是“一个整体的观念体系”[3](P306-307)。它有自己形成、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我们只能在历史过程中发现它,可以对它加以描述,加以分析。它可以在特定的时代传播到不同的空间,但不可能在同一个空间的不同时代里反复出现。例如浪漫主义,作为创作类型,它可以把古今中外从神话、诗歌、小说到戏剧的无数作品囊括在内,只要它们具有研究者设定的“浪漫主义”特殊属性。而作为文学思潮的“浪漫主义”,则是专指18世纪末产生于欧洲而后传播到世界各国的在一定时期中贯穿于文学活动各领域的一个“整体的观念体系”,浪漫主义文学思潮只能是“资本主义萌芽期或资本主义急速发展时期的产物,也即封建主义出现了解体的征兆或急速走向解体时刻的产物”[4]。这就是它的历史规定性、不可重复性。
尽管文学思潮不能等同于创作类型,但它们又不能截然分开,二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文学思潮的抽象性、群体性、动态性、复杂性、广延性等等内在特质决定了对文学思潮的识别具有较大的难度,而事实上,创作类型研究往往成了文学思潮识别的前提和基础,可以说,创作类型研究有助于文学思潮的发现。其原因在于,文学创作到底是文学活动中较为重要和明显的活动领域,尤其是19世纪以前的文学思潮,往往是倾斜于创作的系统结构,大多以创作思潮为中心,甚至一些以创作原则为归类标准的创作类型名称随着研究的发展而转化为文学思潮的名称。据韦勒克的考察,“古典主义”、“浪漫主义”、“现实主义”等概念的内涵就都经历了从创作类型到文学运动、文学流派、文学思潮的扩张,因此,同一术语概念也随之具有多义性[5]。黑格尔划分的象征型、古典型、浪漫型三种艺术,无论是将其视为历史的风格还是抽象的基本艺术风格,都是艺术类型的划分,而且主要着眼点在于创作、在于作品。“艺术类型不过是内容和形象之间的各种不同的关系”,艺术类型之所以产生,就是“由于把理念作为内容来掌握的方式不同,因而理念所借以显现的形象也就有分别”[6]。席勒关于“素朴的”诗和“感伤的”诗的划分,也是风格类型的划分。斯泰尔夫人《论文学》一书对西欧文学所做的南北之分,巴尔扎克在论述司汤达的文章中把当时的文学分为“形象文学”、“观念文学”和“折衷主义文学”,实际上也还是创作类型研究。勃兰兑斯的《十九世纪文学主流》无疑属于断代文学史著作,其写作目的是“通过对欧洲文学中某些主要作家集团和运动的探讨,勾画出19世纪上半叶的心理轮廓”,“描绘的是一个带有戏剧的形式和特征的历史运动。……分作六个不同的文学集团来讲”[7]。也就是说,作者以六个作家集团——流派为中心,研究19世纪头几十年欧洲文学中的浪漫主义运动。可见创作类型仍然是勃兰兑斯这部巨著关注的中心。其最终目的应该说是“文学中的”思潮而不是“文学的”思潮。因而,他所理解的文学史就是“一种心理学,是灵魂的历史”,文学作品的价值如何在于它是否“清楚地向我们揭示出某一特定国家在某一特定时期人们内心的真实情况”[7]。尽管勃兰兑斯的《十九世纪文学主流》并没有超出创作类刑研究的畛域,还不是真正自觉的文学思潮的研究,然而其类型探索对我们认识19世纪的浪漫主义文学思潮不无助益。说到底,不管是作家也好,作品也好,还是流派也好,运动也好,只要他们属于某一文学思潮
,就不能不体现出支配这一群体性文学活动的观念规范,能把握住这个观念规范,也就有可能深入辨识由这一规范支配的观念整体——文学思潮。
文学类型研究与文学思潮研究有紧密的联系,如果是在自觉的文学思潮意识基础上的文学类型研究对文学思潮研究更有助益,因为这种文学类型研究最终要导向文学思潮的思考,而不是终止于文学类型研究自身的目的。
二、文学思潮分类的原则
文学思潮的类型研究应以具体文学思潮的明确辨识为基础,否则,很容易与一般的创作类型相混淆,甚至以创作类型取代文学思潮类型,其结果必然取消文学思潮及其类型研究。
遗憾的是我们面对着的正是在类型论文学思潮观指导下的大量自以为是文学思潮研究的创作类型探讨。随便翻翻我们的文学思潮研究著作或论文,就会看到诸如“文学革命文学思潮”、“复古主义文学思潮”、“游戏的消遣的金钱主义的文学思潮”、“工农兵文学思潮”、“抗战文艺思潮”、“抗日救亡文学思潮”、“和平文学思潮”、“自由主义文学思潮”、“左倾文学思潮”、“反修文学思潮”、“爱国主义文学思潮”、“民族主义文学思潮”、“人道主义文学思潮”、“人性论文学思潮”、“伤痕文学思潮”、“反思文学思潮”、“寻根文学思潮”、“改革文学思潮”、“战争文学思潮”、“尊汉排满文学思潮”、“个性解放文学思潮”、“非理性主义文学思潮”、“科学主义文学思潮”、“人本主义文学思潮”……当然还有公认的古典主义、浪漫主义、现实主义、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等等文学思潮的名称,这些概念往往混杂排列,没有逻辑层次,不分个别、特殊(类型)与普遍地容于一书(文)。只要高兴,就可以给任何创作现象戴上一顶“思潮”的桂冠,其自由随意使人觉得几近随心所欲的极境。同时也让人越看越纳闷:我们的文学海洋里是否真有这么多大潮小潮汹涌澎湃盖地铺天?由于它们或多或少涉及已有明确辨识的某些文学思潮,于是频繁地运用这些文学思潮的术语和概念,其论述就似是而非,或是或非,错综复杂。
大凡类型学都是“一种分组归类方法的体系”,其功能是“因在各种现象之间建立有限的关系而有助于论证和探索”[8]。“有助于论证和探索”什么呢?“类型”所处的逻辑层次即“普遍”与“个别”之间这一“特殊”的中介地位决定了类型学研究具有面向“普遍”和“个别”两方面的认识意义。从“普遍”方面来说,通过类型研究有助于我们把握有关文学(艺术)的本质规定的一般性原理,了解文艺内在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向;从“个别”方面来看,由于类型研究扩展了历时与共时的视野,在一定广度的整体联系、比较中,对“个别”的性质、特征、价值就能予以更为准确的定位和判断。
文学类型学或艺术类型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文学作品,即文学(艺术)作品的体裁、种类、作品所表现的典型人物(意境)、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风格,由于某种现实的需要,还可以扩大到作品反映的社会历史内涵、思想倾向等等,在研究作品的同时顺带涉及作家(艺术家)。其研究领域局限于创作,所以,不妨称之为创作类型学。
文学思潮作为受某种文学规范体系所支配的群体性思想趋向,存在于特定历史阶段文学活动的整体系统之中,从文学思潮与创作潮流、文学作品、文学风格、文学运动、文学流派等范畴的关系来看,无论从性质还是从外延上说,文学思潮都不能等同于文学创作,不能等同于创作思潮。创作类型研究有助于创作思潮的辨识,但不能由创作这“一斑”而代替包括理论、批评、接受这样一个广阔领域的文学思潮整体——“全豹”的考察辨识和把握,创作类型研究当然也不能取代文学思潮类型的研究。
类型学研究的第一步就是确定分类的原则,而这原则的确定又基于研究者对研究对象性质的一定认识(至少是一种假设)。
分类标准的统一和连贯是保证类型学研究科学性的根本条件,而实际上文学类型研究的标准往往不能统一,一般在分类上都有多重标准,正如波斯彼洛夫指出的那样,从最早尝试创作类型划分的亚里士多德开始,就没有人能做到按照同一个标准来进行分类。竹内敏雄从类型学本身具有的相对性特征上说明过这种不能以统一标准进行分类的合法性。他说:“从任何方面对置、区别的各种类型,都不可能截然分割成为那种所有的个体和个别事例都乐意毫无遗漏地归入其中的群。它只是从概括的倾向及特征上看分别被归纳为一个整体表象,相互之间只有在相对的意义上可以区别。因此,其相互之间的界限并非像国境和行政区域那样可以截然划定。在各种经验的现象上,无法避免明显的流动化。”[9]但是,无论如何流动、相对,都应该以分类对象本身所具有的属性、特征为依据。对文学而言,分类标准应该是“以特殊的文学上的组织或结构类型为标准”,具体地说,文学作品的分类应建立在两个根据之上,“一个是外在形式(如特殊的格律或结构等),一个是内在形式(如态度、情调、目的等以及较为粗糙的题材和读者观众范围等)”。也就是说,创作类型划分要同时考虑内外形式两方面的依据。而像仅仅按题材的不同这样的标准辨识小说,而分成“政治小说”、“基督教小说”就不对,因为这“纯粹是一种社会学的分类法”,而不是“文学的”分类[3](P257.P263)。所以,正如笔者曾指出过的类型论文学思潮观持论者所做的那样,他们把以题材为依据命名的“伤痕文学”、“反思文学”、“改革文学”、“花环文学”、“大墙文学”、“三反五反文学”等创作类型视为文学思潮,必然会导致思潮泛化,直至取消文学思潮。
到目前为止,我们可以见到的国内自称为文学思潮类型研究的分类原则,有人归纳为两种角度,也有人归纳为三种角度。所谓两种角度是指:(1)创作方法角度,以创作原则为标准,把中国20世纪文学思潮分为三大类型或四大类型或五大类型。三大类型即:浪漫主义文学思潮、现实主义文学思潮、现代主义文学思潮。各大类之下还可分若干小类,如现实主义文学思潮可分为包括晚清文学、新时期伤痕文学和反思文学在内的批判现实主义文学思潮,五四文学中的为人生现实主义文学思潮,以左翼文学、延安文学和17年文学为主的革命现实主义文学思潮,七月派心理现实主义文学思潮,还有80年代中期后兴起的新写实文学思潮和90年代提出的重构现实主义文学思潮等等。四大类型则是由前述三大类加上“古典主义文学思潮”。这一思潮包括五四时期的学术派、20年代的新月派、30年代的京派等等。这四大类型再加上后现代主义文学思潮就是五大类型了。(2)从文化学的角度以文学思潮的文化内涵为标准,把文学思潮分为“人文主义(启蒙主义)文学思潮”、“民族主义文学思潮”、“大众文学思潮”、“自由主义文学思潮”。同样,每一类型下又包含若干思潮,如“人文主义文学思潮”有“以个人为本位的人文主义”和“泛爱众的人文主义”之分;而“民族主义文学思潮”还可以从“文化层面上”区分出“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开放的民族主义”,更可以“从政治上”分出“反动的民族主义”和“进步的民族主义”。这位学者还提出,如果“从文学母题的角度”进行分类,“对于深化和拓展新文学思潮的研究也是大有可为的”[10]。另有人把文学思潮的划分角度归纳为三种:(1)“从所表现的社会政治观念出发”,如把文学思潮分为左、中、右三类;(2)“从审美原则(或者说是创作方法)出发”,如把文学思潮分为浪漫主义、现实主义、现代主义等等;(3)“从文化研究的角度出发”,分出“人道主义文学思潮”、“通俗文学思潮”等[11]。可见,三角度与两角度其实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两角度说没有把“从所表现的社会政治观念出发”独立而已,事实上它也混杂在两角度中。从以上归纳出的分类角度、原则和划分出来的文学思潮来看,可见新时期以来我国文学思潮研究的蓬勃兴旺。然而,也应该指出,这些分类研究大多是类型论文学思潮观——即把文学思潮视为类型的研究,与我们说的文学思潮类型研究不是一回事。创作方法的原则和文化学的原则的运用如果是站在自觉的文学思潮类型研究意识基础上的话,当然可以作为文学思潮分类的众多标准之一。文化学的原则可以作为文学思潮分类的标准,但要防止跨学科方法容易出现的偏颇,如社会学的渗入所形成的文学社会学研究,很容易导致仅仅把文学作为一种社会文献,只从文学作品中寻找社会学意义。当然这样的研究也有其价值,但取消了文学本体的文学社会学研究只具有在文学中研究社会的社会学价值,而不是在社会中研究文学的艺术学价值或美学价值。我们可以按文化研究的视角,将文学思潮划分为人道主义、民族主义、自由主义、爱国主义等等类型,分析这些类型中的人道主义、民族主义、自由主义、爱国主义等思想倾向、思想内容的产生、发展、演变,但不能到此为止,更重要的是必须研究这些思想倾向、思想内容的文学性质如何体现,这些文学思潮的文学规范体系及其整体观念系统如何变迁。创作方法的原则也可用于文学思潮类型的划分,而且给人的感觉似乎更合适,尤其是19世纪以前的文学思潮,其结构一般倾斜于创作思潮,创作方法原则就更有用武之地。不过,要防止将思潮类型等同于创作类型。分类的标准不能只适用于创作类型和创作思潮,还要适用于包括理论、批评和接受等领域的文学活动整体意义上的文学思潮。这是文学思潮类型划分原则应该具备的起码功能。因此,分类原则应尽可能往文学思潮类型最高层次的范畴进行抽象。
[收稿日期]200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