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共产品问题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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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级与制度视野中的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概念及其基本理论内容虽然导源于西方经济学,但严格讲在西方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理论并不处于主流地位。西方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阐述市场经济如何配置资源;二是论证这种配置的有效性与合理性。而公共产品理论的立足基点是所谓市场失灵,即对市场经济而言公共产品是不在场的。西方经济学中对公共产品论证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政府对市场拾遗补缺的必要性。正因如此,西方经济学中对公共产品的主要关注点在于所谓搭便车问题,这甚至也是实验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之一。总之,公共产品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例外或盲区而见诸于西方经济理论中的。然而尽管公共产品理论并非西方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但是这一理论与其他西方经济理论内容具有一个共同特征或者说是缺陷,即它的超历史性。这种超历史性集中体现在完全回避或无视阶级和制度视野下的理论构建和理论审视。

为了便于阐明这一问题,有必要对西方经济学关于公共产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做一些梳理。众所周知,公共产品的定义在各种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中较为一致,即所谓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由于公共产品也可定义为集体消费物品和服务,因此其定义有时又被表述为凡是消费者无法在消费某种物品和服务时识别个人得到的具体收益的部分,这种物品和服务就属公共物品。由此又推论出所谓准集体消费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即消费该物品时消费者满意程度可识别,同时又可导致其他社会成员满意程度的改变。公共产品的这种定义事实上使公共产品的外延边界相对模糊。按严格的定义归属(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国防、治安防范等属于较为典型的纯公共产品。教育则很难符合严格的公共产品定义,但这种产品或服务的外在效应又可使之归属于准公共产品。事实上在西方经济学中一些似乎不合乎定义的产品,有时也会被推论为公共产品。比如政府的消除贫困计划就是如此。理论上先假定每个人都喜欢生活于无贫困的社会中,而无贫困是一种私人无法提供的产品,因此由政府向富人征税来提高穷人的福利可使每个人的状况变好,因为富人可以在一个较少贫困的社会中生活,他们的境况也由此变好了(当然这种满意程度的提高要大于征税的负效应)。总之,在西方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的外延是较为宽泛的。尽管如此,被归属的公共产品也有一些共同的前提和特点,一是为社会所需;二是市场无法有效提供;三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依据标准的双重化——既有效率标准,又有道德标准。将消除贫困视同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就是如此,富人和穷人的境况都变好显然是从效率讲的帕累托改进,假定人人都喜欢无贫困社会则是价值观标准。

公共产品的内涵和外延在学理上似乎是自洽和周延的。可是包括公共产品理论在内的整个西方经济学的本质缺陷就在于用抽象的逻辑推演遮蔽现实经济结构与经济运行中的阶级利益关系,并将私有财产制度作为具有永恒真理性的逻辑前提,从而无视私有制下的阶级分野和对立。这种缺陷在公共产品理论中表现于诸多方面。

首先,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定义,实际是假定公共产品使全体社会成员均等受益(实际上public goods译为共用品更符合定义的内涵)。然而在存在阶级分化的社会中,某些所谓的公共产品会给不同的阶级和阶层带来不同的有时甚至是差异巨大的损益分布。譬如犯罪防范(在西方国家一般分为治安、法院和管教三部分)一般被认为是典型的公共产品,从抽象的定义判断似乎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同等保护,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相同的损益分布。可是一旦将阶级分化这一社会现实引入分析框架,损益分布是有巨大差异的。仅就财产保护这一犯罪防范的主要内容而言,穷人财产甚少,有些近乎于零(如无家可归者),而富者甚至富可敌国。那么财产保护这一公共产品对穷人和富人产生的边际收益显然有着天壤之别。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话语来表述就是,财产保护这种所谓的公共产品也存在一个实质上“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再就犯罪惩戒而言,有没有足够的经济资源获得足够的法律帮助主要是由贫富程度决定的,因而体现在惩戒对象和惩戒程度上的富人与穷人的损益分布显然也会有巨大差异。此外,由于穷人犯罪的机会成本远小于富人,因而成为犯罪惩罚对象的几率也远大于富人。这也会使犯罪防范这一所谓的公共产品对穷人和富人产生不同的损益分布。

由政府提供的国民教育在西方经济学中一般被视为准公共产品或公益品。教育通常被看作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穷人境况,追求所谓起点公平的重要手段。因此从逻辑上讲,教育是最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公共产品,穷人应是最大受益者。然而教育是具有巨大外部经济性的公共产品,而且这种外部经济性也并非均匀分布。穷人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素质,自然会为提高自身收入增加机会,使自身受益。但穷人自身素质提高的外部经济性却会使资产者阶层收益提高的幅度更大。因此国民教育这一公共产品对穷人和富人造成的损益分布也是不同的。二战之后,西方国家的经济有了相当大的增长。按照所谓经济增长理论和模型,技术进步与人力资本投入是促进增长的重要因素。而两者都与教育高度相关。因此二战后教育水平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确有推动作用,也确实提高了劳动者的收入。但是劳动者收入提高的幅度远小于资产者提高的幅度。如1955年到1970年为日本经济起飞时期,由教育水平提高导致的高素质劳动者的投入功莫大焉。可劳动者实际工资在这一时期只增长了1.2倍,而企业利润增加了18.5倍。在同一时期的美国也是如此,每小时工人实际所得此时期增加了31%,而同一时期每小时劳动生产率指数提高了94.3%。①美国洛克菲勒财团的资产增加了438%,摩根财团增加了362%,加利福尼亚财团增加了493%,第一花旗银行财团的资产增加了870%,克利夫兰财团增加了100%。②显然资产的高增长与此一时期超额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提高指数与工人实际所得增长指数的差额)是相关的。而按人力资本理论,教育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主要因素,那么教育这一所谓的准公共产品在阶级视野中所显示的损益分布对哪个阶级更有利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公共产品都可做阶级分析或阶级观察。但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国家则是有阶级性的,是可以做阶级观察的。这一点也显然与西方理论不一致,按西方的理论逻辑,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之所以要由国家提供,或是将国家作为首选的提供主体,就是因为国家是超脱于私人利益之上的,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代表,或者说是社会共同体。但在社会分化为不同阶级的现实面前,国家的超脱性事实上是虚拟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虚幻的共同体”,是统治阶级将自身利益提升为社会利益的幻象。这一幻象投射到所谓公共产品上则推论出超出阶级视野的非排他性。事实上面对社会客观现实,西方政治学理论也并非完全无动于衷。利益集团影响政府行为,将集团利益与国家捆绑也是西方学者不得不承认的政治经济现象。既然如此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超脱性和非排他性至少是不完全的。同时还应指出,不仅国家的超脱性似乎诠释了公共产品的超脱性,反过来由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超脱性又似乎诠释了国家的超脱性。这样一来,公共产品及其提供主体——国家相互遮避了阶级性。前者成为社会共同利益的载体,后者则成为社会共同利益的代表。由此在西方学术视野中,私人领域由于自由市场而和谐,公共领域由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而补缺,“万物皆备于我”。私产制度之优越性和永存性似乎得到证明,然而此类无视现实阶级分化的理论是否合于历史逻辑的演进则是另一回事了。

当然,在阶级分化的社会中并非完全不存在社会共同利益,公共产品并非完全不具有社会利益载体的功能,国家也并非完全不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代表。问题的核心在于西方理论对公共产品及其提供主体——国家的超历史诠释(这也是西方经济理论的基本特点)遮蔽了其固有的阶级分野,似乎所有的公共产品完全是基于共同利益而存在,国家完全是基于社会共同利益而提供公共产品。强势阶级的利益取得了共同利益的表象,其强势地位的合法性也由此得到认定。这种从阶级视野出发的推论,按国内目前主流学者的理论框架衡量是不入流的。他们认为实证分析不能从道德动机出发,实证分析不能做道德评判。可是整个西方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恰恰是从“人是自私的”这一道德动机出发的。考察公共产品时完全抛开以利益分野为基础的阶级分析视野,就很难全面概括和认识公共产品的本质。而这一点也正是目前公共产品理论讨论中最欠缺的。

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共产品问题的一点看法

在西方经济学中,公共产品是市场运行机制理论的一个逻辑延伸,它导源于市场机制失灵,公共产品在理论上是处于市场经济的场域之外。因此标准的西方经济学教科书对此涉及的并不多,21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一些教科书甚至根本不涉及或很少涉及。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演化的实践看,相当一部分所谓的公共产品也确实处于市场经济的场域之外,如作为国家机器的国防和犯罪防范(雇佣军和私人保安不是公共产品)就是如此。它们的主要功能并不是为市场经济拾遗补缺,而是为既定的阶级利益结构保驾护航。而另一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如消除贫困计划和教育等)事实上处于市场经济场域的边缘区,它们往往与市场经济的部分场域重叠,市场机制对此类产品的提供和配置是有影响的,或是可以发挥部分调节作用的。总之,在西方经济学中公共产品实际是一个边缘性的议题,它与市场经济相关,但又不属于市场经济的本体性问题。明确这一点对探讨中国目前的公共产品问题尤为重要。

中国目前公共产品问题凸显,并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逻辑延伸的结果,即它不是从市场失灵理论中推导出来的,而是现实民生问题的压力所致。民生问题压力的出现及不断加大,则导源于制度变迁和变迁力度的不断加大。因此必须将公共产品问题的探讨置于制度变迁的大背景之下。然而制度变迁的大背景同时又顺理成章地成为研究公共产品问题的理论约束。中国制度变迁的基本内涵是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并且这种变迁已经获得了理论的合法性,取得了理论上的主流地位。研究现实问题必须运用具有合法性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是理论界普遍认同的规则。公共产品问题也是如此,伴随着中国的制度变迁,居主流地位并且取得合法性的理论是市场经济理论,因此对公共产品问题的研究似乎只能运用这一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这确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但与此同时,现实市场体制和市场经济理论也对公共产品的研究形成了理论约束或束缚,由此也就形成了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理论上公共产品问题本身就不是市场经济的本体性问题,在实践中它是处于市场机制的失灵区或者边缘区。然而市场经济理论往往又成为基本的分析工具和操作依据。在实践中运用市场机制也往往成为基本思路。如将教育和医疗这样的准公共产品推向市场,甚至公共安全这样标准的公共产品在有些地区或领域也有市场化的现象和趋势(如执法部门的滥罚款等)。这种现象凸显了一个问题:理论的功能应当是为实践提供指导,而实际上却成了束缚。理论视野被局限在市场经济理论之中,市场经济理论被赋予了它力所不及的负担——为一个非本体性问题提供答案和解决方案。基于市场经济的成本收益分析常常为公共产品的理论设计和研讨所采用,而事实是,公共产品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市场之外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的对决。用市场经济理论的思路寻求解套方案,不但文不对题,而且往往使社会成本进一步加大,社会损益分布愈加不利于大量弱势阶层,从而容易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次,市场经济理论对公共产品议题的束缚还表现在它在一定程度屏蔽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应有的也是法定的制度性约束——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当然这在目前主流经济学中是有理论依据的,即现代经济学(实际就是指西方经济学)属实证科学,与政治意识形态无涉,社会主义属于政治意识形态,所以必须将其置于场外。以研究利益配置(资源配置本质上就是利益配置)为核心的所谓现代经济学是否真与意识形态无涉,主流学者也是心知肚明,因此对“无涉论”不必过于认真。而真正的问题在于:公共产品处于市场经济的场域之外,处于所谓市场失灵区。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学问题,在社会实际运行中,它又是很重要的政治性议题。政治性议题的设定和操控必然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导向,而政治意识形态无非是基于利益安排的价值认同。显然公共产品问题与政治意识形态是脱不了干系的。

政治意识形态在社会形态范畴是以社会制度的身份在场的,公共产品问题与政治意识形态的联系也以它与社会制度的联系表征出来,或者更准确地说以对公共产品的制度性约束表现出来。这首先表现在典型公共产品——国防、治安等强制性力量对制度的依赖性和对制度的维护性上。此类公共产品的本质特性在于它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是有选择性的。而这种选择性则是由基本制度决定的。例如当社会中事实上分为占有生产资料与不占有生产资料两大社会集团,并且此种配置结构具有合法性时,国家强制力量这种所谓的公共产品在生产资料产权保护排序中,其非排他性对不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集团并无意义,其选择排序必然将生产资料占有集团放在首位。此外,公共产品的制度性约束还表现在社会基本制度直接决定或影响着公共产品提供主体提供公共产品的动机和提供意愿的强度。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公共产品问题的提出并非出于慈悲为怀的理念,而是出于维护制度稳定之需。国家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合格主体,它首先是基本制度的政治代表和维护者。因此起码在逻辑上不能排除提供公共产品的动机首先是维护制度的需要(当然历史实践也始终证实这一逻辑)。同时提供公共产品意愿的强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维护制度稳定运行的最低需要,这在公益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尤其如此。例如对教育和消除贫困计划的支付力度并不真正取决于受益者的实际需要程度,而是取决于维护基本制度稳定运行的最低需要和资本集团对人力资本的合意需要。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削弱此类公共产品的提供力度,主流的解释是为了提高效率。事实并非完全如此,随着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在公益性公共产品提供上颇有竞争力的社会主义模式受到削弱,由此导致维护资本主义基本制度运行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公共产品提供者提供公益性产品的意愿也随之大大降低。故而以提高效率为名大幅削减此类公共产品。

总之,公共产品问题与政治意识形态客观上存在关联,并且这种关联主要表现为提供公共产品的目的、意愿和强度具有制度约束。因此在中国宪法设定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背景下考察公共产品问题,就必须考虑这种制度约束。可以将公共产品置于市场经济的场域之外,但是不能将其置于制度约束之外。只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必须秉持这种价值认同来思考公共产品问题。这种价值认同决定了在公共产品提供目的的设定上,提供意愿和提供强度等方面应有与资本主义制度完全不同的价值标准。例如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府扶贫计划(西方经济学有时也将其推论为公共产品)的根本目的不应是维护社会稳定,而应是出于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价值标准和目标。这种标准和目标应是决定政府扶贫意愿、强度和范围的根本因素。对此也不应单纯做慈善和人道主义的阐释,社会主义虽然与人道主义不矛盾,但社会主义并非道德选择的结果。同时社会主义的价值认同也决定了在公共产品的设立标准和范围问题上,不能完全秉承西方经济学的市场失灵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是趋利性,这是市场失灵论的基本前提,因为市场失灵的标准就是无效率,实际就是不能获利。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性规定决定了并非所有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都以趋利性为动力。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认同是人不是物。因此在生产力水平允许的范围内,对维持人的生存尊严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方面所必需的产品和服务都应设定为公共产品,而不应以市场失灵为设定标准。例如教育和医疗保健从所谓市场效率标准衡量,应处于市场有效区域之中,并非公共产品。按西方经济学它们也至少不是纯公共产品。但市场经济的本性是“嫌贫爱富”的,此类关系人之生存尊严和发展的产品和服务,如由市场提供,虽有所谓市场效率,但却与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相违背。改革进程中在此类领域的一些不成功的实践,实际上不是思路问题,而是价值观认同问题。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社会追求或现实构建不应使市场经济完全遮蔽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在公共产品问题上应当构建体现这种价值追求的理论概念和思路。在实践中,要破除市场失灵论划定的狭窄区域,最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有的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产品配置体系。

注释:

①樊亢:《资本主义兴衰史》,北京出版社1984年版,第320页。

②钱俊瑞:《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83年版,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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