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华排他性研究&基于非法律保护手段选择的实证分析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研发独占性研究——基于非法律保护手段选择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跨国公司论文,中国论文,法律保护论文,手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0 引言

20世纪60年代,Arrow认为,独占性问题会阻碍企业的创新[1]。此后,更多学者开始重视独占性的研究,而20世纪80年代Teece提出的PFI(profit from innovation)分析框架则最早将独占性与企业战略联系起来,并认为独占性对企业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至今PFI对于创新领域的研究仍然产生深远影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科技全球化的深入进行,企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独占性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尽管PFI框架仍然是适当的,但在新的环境下,如何独占从研发投资中的回报,在创新更为全球化的21世纪依然是一个挑战性的话题。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中外贸易摩擦的重要来源。本文的关注点是:面对中国知识产权的制度保护水平,跨国公司如何利用创新全球化的特点,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加强研发的独占。这些措施的变化反映了当今世界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变化,也是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不断丰富的过程。伴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程度的加快,跨国公司在研发独占性上的实际经验对于中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学习意义。因此,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研发独占性进行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显得非常迫切。

1 文献

独占性概念最早由Teece提出,是指资源的所有者获得的回报等于该资源所产生的价值的能力[2-3],它反映了企业能够完全获得创新利润的可能性大小。企业独占体系指的是企业相对模仿者来讲,对其创新的保护程度。独占体系由独占机制组成,这些独占机制是用于保护创新以及来自于研发的不断增长的租金的手段[4]。独占性是企业获得研发成果所有权回报的战略成功要素,建立有效的独占体系能够有效促进企业获取来自创新的收益[5]。

在经典的PFI理论中,Teece认为,影响企业对创新收益独占的因素主要包括企业能否对创新进行有效的保护、是否拥有互补性资产(Complementary Assets)以及产业是否出现主导设计(The Dominant Design Paradigm),其中互补资产指的是在创新过程中所需的支持性活动或能力,涉及营销、制造、服务等。一项得到成功商业化的创新往往需要将创新的技术秘密(Know- How)与其他互补资产的服务性支持性活动相联合[2]。自从Teece的PFI理论提出后,创新才真正与战略管理联系起来。

为了保护创新活动,企业可以选择的独占机制主要分为法律和非法律(战略)层面两类[6]。在法律层面上主要包括专利、商标、技术秘密保护以及版权等;而在非法律方面则主要包括对于互补性资产[2]的投入、率先进入市场[3]等。尽管独占性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重要性,然而却难以直接测量。因此,许多学者都试图尝试通过检验各种独占机制的有效性来间接地研究独占性[3-4]。然而,独占机制的有效性在实际中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研究表明,国家法律制度[5]、产业特性和结构[3]、企业规模[4]、创新战略[7]、知识特性[8]等都会对其产生影响。此外,Arundel认为,由于企业附属机构的创新活动依赖于母公司,因此与专利保护相比,他们更倾向于使用秘密保护的方式,但相关实证分析并不支持该结论[7]。

由于跨国公司所具有的研发优势,其对知识资产保护的倾向更加强烈[9]。但关于加拿大企业的调查表明,外国企业在使用知识产权方面与国内企业并无较大区别,而最明显的差异是外国企业比国内企业更频繁地使用商标,并且强调通过产品差异化加强创新的独占[10]。此外,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研发活动对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敏感,事实上,他们通过在母国申请专利,来避免东道国专利体系的缺陷[11]。

特别的,许多学者还对中国进行了相关的研究。Quan[12]揭示出跨国公司全球研发网络具有等级模块化研发结构(Hierarchical Modular R&D)。而Louis Y.[13]的分析表明,存在两种使用秘密保护的方式保护产品创新,即分别以母国和东道国为基础的整合研发模式。

随着跨国公司研发活动越来越呈现出全球分工的特点,面对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市场、产业等方面的差异,跨国公司对知识资产的独占能力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因此,探讨研发全球化下对知识资产的独占获利方式,将会对创新管理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但原有文献对研发独占性的讨论基本上是围绕在一个国家边界内进行的,并主要针对发达国家的企业进行,而Teece的PFI理论也只是强调与企业创新相关的上下游资产的占有,不能有效地对跨国公司研发独占性所具有的跨国界特征进行理论解释。为了更好地理解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研发所带来的独占性问题,需要利用跨国创新体系理论,从研发地域组织分工的角度对跨国公司的研发独占性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2 理论框架及研究假设

2.1 理论模型

随着科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的研发活动已不仅仅局限于一国界限之内,而需要在全球范围内整合利用资源,增强自身竞争优势。跨国公司凭借自身的组织优势,积极构建企业的跨国创新体系(见图1),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全球科技领先优势。

图1 全球化下跨国公司的研发活动与跨国创新体系示意图

在跨国创新体系中,从事研发活动的跨国公司海外分支机构,一方面成为当地国家创新体系中企业部门的组成部分,并与当地企业、大学、研究机构、政府形成不同程度的相互作用;另一方面,他们又是跨国创新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通过与跨国公司内部其他分支机构的研发分工和相互联系,将与不同东道国创新体系间的知识交流全部纳入到跨国公司中,并在公司内部完成所有的知识流动和应用。随着跨国公司对当地经济配置更多的资源,东道国的国家创新体系越来越多地与跨国公司内部的创新体系以及其他地区的相应创新体系联系在一起[14]。

构成本文模型的理论基础是跨国创新体系中企业的内外部研发组织特性,即跨国公司海外研发机构,其与东道国创新体系中政府、企业、大学、研究机构等要素的研发合作联系、与公司内部其他地域研发机构的知识交流以及自身的知识创造活动会影响其对研发独占机制的选择。在此基础上,本文构建了跨国公司海外机构研发独占机制选择的概念模型(见图2),用于检验跨国公司研发的内外部组织特性与研发独占机制选择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非法律保护手段的使用,并将其主要分为率先进入市场、研发流程控制、相关的服务与营销以及产品的复杂性,其中,率先进入市场指的是比竞争对手和模仿者能够更快的进行创新[3],从而获得更强有力的市场地位[6];而研发流程控制指的是通过分工的形式将研发活动的全过程分解成若干子过程,并由不同的组织或人员负责;相关的服务与营销活动指的是与创新中密切联系的市场活动[2],他们是决定最终获得创新收益和有效回收研发投资的直接因素[15];而产品的复杂性主要是基于很难对企业技术基础进行定义和确认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与其作为将分散在企业内外不同的知识整合者的概念相一致[16]。本文对模型中有关变量间的关系和相应假设解释如下。

图2 跨国公司海外机构研发独占机制选择的概念模型

2.2 研究假设

2.2.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成企业选择研发独占机制的制度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范围、期限以及实施强度,对企业选择相关的非法律保护手段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当外部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不能有效满足企业对知识资产保护的需要时,其就会利用内部组织资源,通过实施非法律保护手段加强研发独占[17]。因此,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弱时,企业就越会采取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护自身的知识资产,提高研发独占性,反之,企业就会采取专利等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假设1: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实施力度越弱,企业就越倾向于使用非法律手段保护研发成果。

2.2.2 对外研发合作

企业与外部组织研发合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获得外部知识,分担研发活动的风险和成本,加快研发速度。在研发合作中,合作双方需要投入自身既有的知识,并对研发的成果进行共享,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已有知识和新知识被模仿的可能性,使得企业对知识资产的保护更加敏感,在寻求正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之外[18],还会采取一些非法律保护手段,特别是率先进入市场,这是因为通过对外研发合作,企业能够更好地与最新的科学技术、市场发展保持同步,拉开与模仿者之间的技术差距[19]。

假设2:企业从事对外研发合作的程度越频繁,就越倾向于使用非法律手段保护研发成果,尤其是率先进入市场。

2.2.3 研发的内部地域组织

跨国公司在研发国际化的过程中,利用对研发过程的分解和地域组织安排可以将不同的研发流程分散在不同的国家开展,并通过不同地域机构间的紧密研发联系实现知识的流动和保护。这种内部研发地域组织形式一方面可以有效利用当地的创新资源[20],并将获得的研发知识通过内部的知识循环转移至跨国公司在其他地域的研发组织进行整合;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在当地的研发活动也会获得来自于其他组织的研发支持,通过内部的技术转移和人员轮换,将公司的技术优势应用至当地的研发和生产中[20]。我们的推论是:跨国公司研发活动的地域组织越紧密,与内部其他机构的研发联系越频繁,其对研发成果的保护就越会与企业内部研发的整体活动相协调一致,并更倾向于使用非法律手段的保护方式。

假设3:企业研发的内部地域组织越紧密,就越倾向于使用非法律手段的保护方式。

2.2.4 知识的可编码性

知识的可编码性是知识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代表了对于给定知识其能够通过图表、公式、数字或者语言的方式进行准确传递表达的难易程度。根据知识的可编码性程度可以将知识分为显性知识和缄默性知识[21]。一般来讲,除了在专利保护的范围内,高度编码化的知识是不能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独占的。而对于缄默性知识由于很难被编成书籍进行传播,与显性知识相比,企业能够很容易在组织内部通过非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22]。因此,我们的推论是:

假设4:研发知识的编码性程度越低,企业就越倾向于使用非法律保护手段。

2.2.5 研发的市场取向

跨国公司的研发成果既可以应用于东道国市场也可以是全球市场或者第三国市场;东道国市场在全球市场的重要性程度决定了企业在当地对研发成果独占的要求,并直接影响其对知识资产保护战略的实施强度。当东道国市场的重要性逐渐提高时,企业对于非法律保护手段的利用也将逐渐加强。

假设5:企业研发的当地市场越重要,就越倾向于使用非法律保护手段。

2.2.6 研发强度

企业研发强度的提高能够有效扩大缄默性知识的供应量,此外,加大研发投入也能促进企业技术能力的提升,继续保持与模仿者之间的技术领先优势,这些都直接促进了企业利用非法律保护手段的强度[17],特别是率先进入市场。

假设6:企业研发的强度越高,就越倾向于使用非法律保护手段,尤其是率先进入市场。

2.2.7 产业

大量的实证研究显示,企业对于非法律保护手段的使用在产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层面上所具有的知识异质性,并且产业之间在知识基础、知识的吸收能力以及创新能力上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3-4]。因此,我们将产业因素作为控制变量进行考虑。

3 实证研究

3.1 问卷设计与数据收集

本文问卷调查对象设定为在华从事研发活动的跨国公司。问卷总体设计为李克特7分量表,在文献研究、前期对北京、无锡10家企业专家访谈以及试调查的基础上对问卷进行初步测试、修正与完善。问卷在2008年11月,通过E- mail和委托调查公司的方式进行发放,共回收有效问卷120份(见表1),并采用SPSS 16.0和Eviews5.0统计软件包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3.2 量表的信效度检验

3.2.1 信度检验

采用“Chronbach α”系数来检验量表的信度。分析结果显示,对外研发合作、知识的可编码性和研发的内部地域组织量表的α值分别为0.827,0.825和0.729。问卷具有良好的内部一致性。

3.2.2 效度检验

采用SPSS 16.0对对外研发合作、知识的可编码性、研发的内部地域组织变量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以主成分方法检验各量表的建构效度(见表2),统计显示问卷具有良好的建构效度。

3.3 多元回归方程的建立及假设检验

3.3.1 多元回归方程建模

我们通过对研发独占机制使用频率的衡量间接测算研发独占性。尽管被解释变量具有有限的类别,但却是以相同间隔的序列方式表示的,因此,采用多元回归的统计分析方法是较为合适的[8]。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从对外合作、内部研发地域组织、知识的可编码性等影响因素解释研发独占机制使用的多元回归模型:

表4显示了样本企业对创新成果保护中各种非法律保护手段的平均使用频率,其中研发流程控制是最经常使用的,其次是率先进入市场和产品的复杂性,最不经常使用的是相关的服务与营销。

3.3.2 模型的分析及假设检验

我们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应用最小二乘法从对外研发合作频率、研发内部地域组织、知识的可编码性以及产业等角度分别解释率先进入市场、研发流程控制、相关的服务与营销以及产品复杂性的独占机制使用。

表5显示了多元回归模型的计量结果,在对所有模型中解释变量的容忍度和VIF值、D- W值以及White异方差检验显示,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自相关和表4在创新成果保护中各种非法律保护手段的使用频率异方差问题,并且F值统计量显示所有方程的设定在整体上是显著的。

计量模型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满意程度对产品的复杂性使用具有显著性正影响(1%水平),而对其他的非法律保护手段并没有显著作用,假设1得到否定,这突出地反映出东道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水平并不是造成跨国公司选择非法律保护手段的关键因素,其与非法律保护手段的使用也并不存在简单的替代关系[17],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创新成果保护的有效性,以及其与非法律保护手段之间可能存在的互补关系,将对非法律保护手段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

对外研发合作对率先进入市场、研发流程控制以及产品的复杂性并没有直接的影响,仅对相关的服务与营销具有正向作用,且显著性水平达到了1%,假设2部分得到证实,这说明在对外研发合作中,跨国公司能够凭借自身的营销和服务优势进行后续的商业开发利用,加强对研发合作成果的独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对外研发合作中,正式的法律制度保护仍然是其主要的保护方式[18],非法律保护手段并不是其首选的保护方式,仅仅起到补充、辅助的作用。

跨国公司内部的研发地域组织对相关的服务与营销以及产品的复杂性并没有直接作用,表明这两种独占机制的应用更具针对性,需要结合东道国的文化、科技水平、市场特性等因素进行开展,对企业内部其他组织的技术依赖较少;但内部研发地域组织在率先进入市场和研发流程控制方面却具有正影响,特别是率先进入市场,其显著性水平达到1%,假设3部分得以证实。凭借着这种内部的研发地域分工合作,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研发活动与公司内部其他组织的研发形成相互支持,从而能够将世界范围内其他地域的最新科技进展应用到本地的研发中。此外,内部研发地域组织对研发流程控制的影响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跨国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地域的研发实力和成本优势合理安排研发流程,实现科技资源的最优配置;并通过分解研发流程,控制不同地域和研发组织参与全球研发的程度,形成紧密的内部技术联系,有效提高模仿成本,实现对研发成果的独占[23]。

知识的编码性对所有的非法律保护手段都具有正向影响,且显著性水平都达到了1%,显示出知识的编码性程度越高,其对非法律手段保护方式的使用就越频繁,假设4得到否定。这表明对显性知识的保护,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手段的保护范畴[24],非法律保护手段的使用可能是对正式法律保护手段的补充或者替代[17]。由于其易传播性和复制性的特征,跨国公司在中国越来越强调通过实施非法律保护手段来加强研发独占性,从而弥补正式法律保护的不足。

中国市场的相对重要性仅对产品的复杂性具有1%的负向显著性作用,而对其他的非法律保护手段的影响并不明显,假设5得到否定。这意味着中国市场的巨大,降低了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性,也说明,中国市场的重要性与知识产权保护有替代的作用,因为巨大的中国市场本身使跨国公司得到了较好的回报。中国市场重要性对产品复杂性的负影响表明,当研发成果服务的市场范围更为广阔时,中国市场重要性的降低将会促进对于产品的复杂性独占机制的使用。

研发强度是影响率先进入市场、研发流程控制、相关的服务与营销的直接因素,尤其是率先进入市场、相关的服务与营销,其负向显著性都在1%以下,但研发强度对产品的复杂性并无显著作用,假设6得到否定。这表明,跨国公司在当地的研发活动水平强度越高,其对非法律保护手段的使用频率就越低或者无影响,这与大部分的实证研究相佐[17,19],进一步显示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独占战略是在全球整体框架内实施的,当地研发强度越低,其研发活动就越依赖于内外部其他组织的研发支持,他们弥补了当地研发的不足,从而间接地促进了其对非法律保护手段的使用。

此外,产业之间在率先进入市场、研发流程控制以及产品的复杂性使用上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表6总结了实证模型中对于假设的证实情况。

4 结论与建议

本文在跨国创新体系的基础上,对在中国从事研发活动的跨国公司研发独占机制选择,特别是针对其使用非法律保护手段的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

论文的发现之一是:对于显性知识的保护,已不仅仅限于传统法律手段的使用,跨国公司越来越强调通过实施非法律保护手段来加强研发独占,弥补正式法律手段保护的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律手段与非法律手段之间的互补关系;而跨国公司在对外研发合作中越来越倾向于采用相关的营销与服务的保护措施也表明了,对于研发成果的有效独占需要多重保护方式的结合。

发现之二是:企业内部的研发地域组织是影响跨国公司研发独占性的重要因素,计量模型分析显示,该因素对率先进入市场、研发流程控制具有显著作用。这体现出跨国公司的全球内部研发地域组织联系是其在东道国进行非法律保护战略的基础和保障,是跨国公司全球独占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创新全球化的时代,跨国公司正是通过形成内部的研发地域分工联系以及与外部的知识交流,建构了在世界范围内的跨国创新体系,促进了外部知识获取与内部知识应用的循环,增加了知识的潜在供应量及应用范围,扩大了跨国公司研发独占的基础,形成了内部协调一致的全球研发保护战略,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发现之三是:东道国市场重要性与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水平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实施非法律保护手段的作用并不明显。分析显示,其仅仅对产品复杂性的实施具有显著影响。这反映了:一方面,对于市场规模大的国家,跨国公司可能并不十分注重非法律保护手段的实施,因为市场大将提高知识资产的独占获利能力;另一方面,表明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并不是促进非法律保护手段使用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与跨国公司内部非法律保护手段应用之间也并不存在简单的替代关系,需要根据不同的保护手段具体分析。

发现之四是:研发流程控制是目前跨国公司最经常采用的非法律保护手段。研发流程控制通过将研发过程的分解,使得不同组织和个人仅参与部分的研发流程,从而控制其对整体技术知识的掌握,增加了模仿成本,降低了技术流失的风险。

以上结论对于中国企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已开始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从事研发活动,中国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内部有效的研发地域组织分工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研发,以充分利用全球的创新资源,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对研发成果的独占。同时中国企业还应当注重对非法律保护手段的应用,通过有效的实施各种知识资产保护战略,多角度全方位的提高研发独占性。

本文尽管在跨国创新体系理论基础上,从企业内外部研发组织特性的角度建立了分析研发独占机制使用的框架,但是计量分析表明,对于解释跨国公司海外机构研发独占性仍显不足,还需要从具体的技术创新特性以及动态角度等其他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此外,本研究表明,在某些方面,非法律保护手段是与传统法律保护手段之间相互补充的,他们在知识资产保护中的相互作用关系是今后研发独占性研究的另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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