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关于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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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尽管国有中小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效果正日益显现,但在实践中,仍然有不少人对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是不清楚的。具体表现在:有的人将其与前一阶段的责任制调整相提并论,因此将承包制、租赁制等,也视为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有的人认为,它只是一种过渡和权宜之计,是在为进一步改革寻找新的路子,因此采取走一步看一步的策略;也有部分人认为,这种改革会削弱公有制,不值得提倡。上述现象说明,人们对当前的产权制度改革,认识上并不完全一致。

我们认为,要确定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小企业改革的大方向,尚须对以下问题作深入思考,以进一步明确这一改革的实质及重大意义:

一、关于衡量产权制度改革的标准

产权制度改革,应当是触动了现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而不是在产权关系不变的条件下所进行的经营责任调整。产权制度是指具有一定法律约束的财产关系,通过确立一种共同遵循的准则(规范)来界定人们对稀缺性资源的所有、收益、控制、管理、处置等权力,从而促进人们更有效地运营其资本。

产权制度涉及产权界定规范、产权经营规范和产权流动规范三个方面的内容。产权界定规范是指有关产权法人主体、产权体系中诸权利、产权体系在企业中的表现形式以及产权法人主体的权、责、利关系等方面的规范;产权经营规范是指产权法定主体营运法人财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产权流动规范是指产权在跨区际、跨部门以及企业之间进行交易、转让、合并等方面的规范。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就是对现有产权主体重新塑造,产权组织形式的重新选择。换句话说,就是对现有企业的产权制度进行变革,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按照市场竞争要求重组产权关系,形成一种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所有者和经营者内在动力强的新的产权制度,彻底改变企业产权归属不清,资产无人负责,企业缺乏经营动力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产权经营、产权流动规范和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

按照上述定义,只有那些原有产权主体已经全部或部分变动,并以此为基础重组的企业,才属于产权制度改革范围。从实践形式看,目前应只包括:(1)改组为公司制企业;(2)改组为私有和外商独资企业;(3)改组为合伙企业;(4)改组为其它过渡形式(如股份合作制、特殊的“公有民营”)企业。

兼并、破产、解散等形式,虽然触动了产权,使产权主体发生改变,但这只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之一,不能与产权制度改革完全等同。在过去的改革中,这些形式也是存在的,它是企业改革中必然产生的现象,只是由于受当时各种条件的限制,实行的范围要小得多。不过,如果这些企业的资产通过上述形式变动后,再按照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进行产权重组,创立新的企业,那么,这种形式的改革应视为产权制度改革。目前,有很多企业就是通过兼并、破产、解体等方式,转换了产权主体,实现了企业产权的重组,所以我们将这类改革,也纳入了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显然,产权制度改革的标准,应以是否触动现有企业产权制度来划分,承包制和租赁制等经营责任制,只是原有产权关系下的一种责任经营形式,不属于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与经营责任制(或者称责任制改革)相比,产权制度改革是基础,不同的产权制度虽然可以有相同的责任经营形式,但却不一定有相同的经营效果。如在股份制企业中,董事会作为企业资产所有者的代理人,实际上实行的是一种经营目标责任制,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责任制,承包制等,在性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支撑这种经营的产权制度不一样。前者的产权制度使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督促更强,故它的经营动力更强,效率更高;后者的产权制度始终难以形成对经营者的强有力督促,以此为基础建立的经营责任制,不能保证收到预期效果。

在这里,我们可能要遇到的一个技术性问题是:是不是只要触动企业的产权制度,都属于产权制度改革?换句话说,触动产权制度的改革有无量的标准?因为对国有独资企业而言,向非国有主体转让很少的产权和很多的产权,效果完全不同。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早期,我们曾吸收过职工的股份,对于有职工入股的企业,应该说产权关系已经改变,但是,由于职工股份在企业中所占比例甚小,而且职工入股以后,企业在组织上依然采取原有的国有独资经营方式,职工产权的加入并没有改变其经营机制,因此改革的收效甚微。这种改革,是一种不彻底的改革。

中小企业改革的目的是,建立起有别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新的产权制度,在此基础上实现机制转换。如果用这一标准来衡量,那么,只有企业产权关系已经发生大的变化,决策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国家主体的条件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改革。

二、关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

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已经有了不少的论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认为国有企业难以做到政企分开,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可以利用新的产权制度来隔离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更好地实现两权分离;二是国有企业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产权不明晰和所有者缺位,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可以做到产权明晰,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经营。三是认为国有企业分布太广,战线过长,造成国有资产不足,支撑不了现有国有企业的发展,因此,国有资本应当从那些一般性的领域、从竞争性较强的领域中退出,以腾出力量充实需要保留的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

上述观点都是针对国有企业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来的,产权制度改革,的确也在解决这些问题上见到了成效。但是,如果我们从国有企业产生的历史原因去分析,从市场经济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去分析,就会发现,我国国有企业产生和运行的基础,与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国有企业有明显的区别,它完全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与计划经济运行相吻合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无论投资办大企业,还是办小企业,只要计划做出了这种安排,就给予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企业并不需要通过竞争来解决生存问题。于是,在企业的经营机制中,竞争机制被置于比较次要的地位。现在,我们将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后,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也必须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运转,这时,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所决定的经营机制,竞争力不足就明显暴露出来。我们过去的改革,就是一直试图在不改变产权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强化责任关系来建立强有力的竞争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但这些努力收效不大,分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在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不是最佳的机制,它并不能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主要细胞。

发达市场经济中也有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并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这里,也许有人要问,既然发达市场经济允许国有企业存在,说明国有企业能够与市场经济相融合,那么,我们为何在建立市场经济中,却不能让国有企业都照原样保留下来?回答这个问题,肯定不是靠简单的分析可以解决的。但是,如果从市场经济的实践考察,可以发现,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并不是市场经济中的主要经济细胞,更不是竞争领域中的主体,它们更多是弥补市场竞争之不足而出现的,所从事的主要是涉及社会长远发展,涉及宏观效益,靠单纯的市场竞争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好的领域。换句话说,这些国有企业主要不是为参与竞争而建立的,而是为弥补竞争缺陷而建立的。这些国有企业具有三个明显特征:(1)经营只限于少数特定领域;(2)具有较强的垄断性;(3)规模大。从其特征可以看出, 这些国有企业主要不是通过竞争去求得生存的,而是通过完成特定使命确定其地位的。

如果上述结论是对的,那么,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就不仅仅是解决政企不分和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解决国家是多办几个企业还是少办几个企业的问题,而是因为,一般国有企业由于不能成为市场经济中有竞争力的主体,必须在竞争性领域中退出的问题。因此,早作调整争取主动,可以更好地发挥有限的国有资本的作用。在经营业务竞争性强的领域,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改革思路应当是,尽可能将国有产权向非国有主体转让,重建企业产权制度,而不是想方设法予以保留。

三、关于企业改制的组织形式选择

产权制度改革,将使国有和集体独资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和私有性质的独资企业,相应地,企业组织形式也将出现很大的变化。企业组织形式选择,必须以适应市场经济竞争要求为出发点。对于靠竞争生存和发展的企业而言,组织效率应是第一位的。选择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不能随心所欲,它首先考虑的是:这种组织形式对市场的反映是否敏锐,运行的效率是否最高,决策的成本是否最低。因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才有可能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私有独资(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人数有限的合伙企业,由于两权合一,所有者的利益动机不需要通过中介传递到经营环节,因而它基本上没有动力的耗损,经营时的利益动力就是源发动力。动力机制的强化,也决定了企业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优势:首先,所有者和经营者动力一体化,决定了它在组合和使用生产要素时,可以将其发挥到最大限度,每一种生产要素的闲置和浪费对经营者而言,都是不能容忍的,除非他的能力所不及。最极端的例子就是个体经营的小商店,它可以从早上开始一直营业到深夜,中间不会休息。即使关门后有人来买东西,他也乐意服务。另一方面,企业经营减少了代理环节(私有企业也聘请专业管理人员,但业主大多直接参与经营),不仅决策及时,而且没有像股份公司和合作制企业一类的、有许多人参与协商的成本,决策的费用最省。因此我们认为,将一些规模本来就不大的国有企业资产全部转让个人,改为私有独资或合伙企业,是一种较佳的选择。

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规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提高,靠个人投资已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时,将分散的个人资产组合于一个组织之内,通过企业组织的创新来解决生产资料分散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尽管公司企业与非国有独资企业相比,增加了代理层次,所有者的利益动力要传递到经营者,需要通过一定的环节,动力损失是难免的,为强化动力的传递,监督代理人的行为,需要一定的费用,这无疑提高了经营的成本。同时,由于所有者的多元化,不仅增加了决策时的协商成本,而且可能延长决策时间,降低企业运行的效率。但是,公司在规模经济以及社会化大生产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完全可以弥补其在效率和费用方面的损失。

从市场经济的实践看,公司组织形式是适应竞争要求的,它早已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讨论这种组织形式,已经不是能不能采用的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结合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合理地选择和完善的问题。对于一般规模不大的企业而言,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应是主要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灵活,投资者人数可多可少(我国公司法规定为2人~50人),调整方便,具体的组织办法也多, 多数中小企业都可以采用这种组织。股份公司由于规模、设立条件等的限制,更多用于一些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改组。

股份合作制被称之为我国企业改革的一个创造,认为它既改变了公有独资的产权制度,又保持了公有制的性质。股份合作制最早出现于中国农村,它是农民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实践中,为解决生产要素占有的分散性同集中生产要素之间的矛盾,解决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归属不清所创造出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于股份合作制与原有的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相比,产权关系有所明晰,利益关系更直接,操作也比较简便,因而它不仅在农村得到迅速发展,而且被广泛应用于城镇集体企业、劳动服务企业、国有小企业的改革。但是,这种组织形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许多难以处理的矛盾,因此,一般企业,不宜选择这种形式。

合作制企业是作为弥补市场竞争力的不足而产生的。对于许多个体或小规模生产企业来说,它们或者在产品的销售上需要联合,或者在原料供应、资金投入等方面需要合作,或者事关社区利益和长远发展,个人无力去办或有能力去办但效益不好的事业,通过合作组织来进行,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所以,合作制企业是有生命力的,它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目前一些为农民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经营组织,一些为分散生产提供服务的组织,一些为发展社区公共事业,虽盈利不大但享有政策优惠的企业,完全可以按照合作制企业改组,以更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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